Archive: 2026年5月23日

今日人民币中间价,六大银行外汇牌价(1-4)

周四(1月4日)人民币中间价、六大银行外汇牌价,如下所示。

1月4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报6.5043元,较上日下调123个点,结束了2017年12月28日以来连续四日的上涨。

1月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美元兑人民币报6.5043,上调123点;欧元兑人民币报7.8096,下调230点;

100日元兑人民币报5.7748,下调101点;港元兑人民币报0.832,上调14.2点;

英镑兑人民币报8.7875,下调394点;澳元兑人民币报5.0901,上调54点;

新西兰元兑人民币报4.6084,下调1点;新加坡元兑人民币报4.8889,上调40点;

瑞士法郎兑人民币报6.6557,下调265点;加元兑人民币报5.1865,下调44点。

1月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_招商银行可以兑换哪些外币_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走势

据官网消息,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自2006年8月1日起公布人民币对英镑汇率中间价。

自2010年8月19日起公布人民币对林吉特汇率中间价。

自2010年11月22日起公布人民币对俄罗斯卢布汇率中间价。

自2011年11月28日起公布人民币对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汇率中间价。

自2014年3月19日起公布人民币对新西兰元汇率中间价。

自2014年10月28日起公布人民币对新加坡元汇率中间价。

自2015年11月10日起公布人民币对瑞士法郎汇率中间价。

自2016年6月20日起公布人民币对南非兰特汇率中间价。

自2016年6月27日起公布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

自2016年9月26日起公布人民币对阿联酋迪拉姆、沙特里亚尔汇率中间价。

自2016年12月12日起公布人民币对匈牙利福林、波兰兹罗提、丹麦克朗、瑞典克朗、挪威克朗、土耳其里拉、墨西哥比索汇率中间价。

以下为2018年1月4日上午六大银行外汇牌价一览(对应图片中有具体更新时间):

1月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_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走势_招商银行可以兑换哪些外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港口板块持续走强 5元以下3只港口股有潜力

港口板块近期市场表现突出,18只成份股中,厦门港务、秦港股份、连云港、锦州港、唐山港、北部湾港、南京港、招商港口、盐田港、营口港、天津港和日照港等12只个股近3个交易日股价创出年内新高,占比近七成,其中盐田港、厦门港务已连续6个交易日上涨,唐山港、秦港股份、北部湾港和广州港等4只个股均是连续3个交易日上涨。月内市场表现来看,厦门港务(47.89%)、秦港股份(45.43%)、连云港(26.04%)、青岛港(24.78%)和上港集团(21.44%)等个股月内表现居前,累计涨幅均超20%。

仅从上周五市场表现来看,18只个股悉数上涨,其中锦州港、秦港股份和连云港等个股强势涨停,唐山港(9.09%)、南京港(4.19%)、天津港(4.01%)、盐田港(3.92%)、营口港(3.89%)和日照港(3.49%)等个股涨幅也均超3%。资金流向方面,连云港(6203.33万元)、锦州港(4695.11万元)、天津港(2085.67万元)、营口港(2079.55万元)和招商港口(365.03万元)等个股上周五均实现大单资金净流入。

从年报业绩情况来看,截至昨日,共有7家公司披露2018年年报或业绩快报,其中南京港(54.25%)、盐田港(18.01%)、宁波港(7.4%)等3家公司年报净利润实现不同程度增长。另外,还有6家公司披露了年报业绩预告,其中营口港(90.00%)、日照港(80.00%)、锦州港(75.00%)和青岛港(12.12%)等公司预计年报净利润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

行业基本面方面,港口行业整合提速是行业的一大利好。国内货物吞吐量排名前十的两大港口集团: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整合为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并与今年1月4日正式挂牌成立。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到,2019年山东将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海洋港口,研究制定山东省港口集团组建方案,推进山东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也与日前正式发布,广东省的港口整合也将提速。业内人士表示,港口整合有利于消除无序竞争,降低综合物流成本,提升港口综合效益,将增厚相关上市公司业绩。

另外,交通运输行业整体降税,也将提升港口行业上市公司业绩,利好板块股价上行。日前公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除行业基本面利好外,港口股整体较低的股价或是市场追捧该板块的另一原因。18只港口股中,16只个股最新收盘价在10元以下,其中大连港(2.42元)、营口港(2.94元)、唐山港(3.36元)、日照港(3.56元)、锦州港(3.91元)、宁波港(4.34元)、连云港(4.55元)和重庆港九(4.60元)等8只个股最新收盘价均在5元以下。

有市场人士表示,结合年报业绩、股价、市场表现来看,营口港、日照港和锦州港等3只个股较为值得关注,最新收盘价均在5元以下,预计年报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近3个交易日股价创出年内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