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年1月21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2016-5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湖景酒店(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兴体路10号)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郑亚南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1.03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04议案名称:债券期限

1.05议案名称:债券利率

1.06议案名称: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07议案名称:转股期限

1.08议案名称: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09议案名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10议案名称: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1.11议案名称:赎回条款

1.12议案名称:回售条款

1.13议案名称: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14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15议案名称: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1.16议案名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1.17议案名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18议案名称:担保事项

1.19议案名称: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1.20议案名称: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议案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1、2、3、4、5、6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继红、杨兴辉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6-57

债券代码:125982 债券简称:15太证0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20日

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发行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20日(因2016年6月18日、2016年6月19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太证02(125982)。

3、发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挂牌转让无异议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847号。

5、发行规模和期限:人民币56.50亿元;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0%,在存续期的前2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在第2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在第3年续存,且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票面利率加上300个基点。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止。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6月18日至 2017年6月17日止。

9、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设定1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次级债券存续的第2个计息年度末,按面值全部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将在本期次级债券第2个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是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0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17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20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太证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付息机构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兑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联系人:杨简羽、伍莎莉

联系电话:010-88321792、010-88321519

传真:010-88321587

邮编:100044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ODI备案,90%的人都理解错了

关于ODI备案,90%的人都栽在这9个理解偏差上,每一个都可能导致资金被拦截、备案被驳回,甚至面临处罚。以下是错误认知、真相与合规做法,帮你一次纠偏。

一、最致命的9个认知偏差(按坑的严重程度排序)

1. 小额投资不用备案

错:只要是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设立/控股/并购/增资),无论金额大小都要备案,金额只影响审批层级,不影响备案必要性。

对:哪怕投1万美元,也需走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登记全流程,银行只认完整合规材料。

2. 先投资后补备案

错:ODI是事前审批,先设海外公司/先汇钱再补,会被认定违规,补办难度极大,资金可能被冻结、罚款。

对:必须遵循“先备案→再设公司→后汇出”,预留30-45天周期。

3. 个人能直接办ODI

错:ODI仅限企业主体,个人直接申请100%驳回。

对:个人境外投资走37号文外汇登记,不占5万购汇额度,SPC设立/融资前办,变更30日内更新。

4. 只办ODI不做外汇登记

错:发改委+商务部备案是资质,外汇登记是资金出境的“放行条”,银行无《业务登记凭证》不放款。

对:三部门备案+外汇登记缺一不可,顺序是“先备案,再登记,最后汇出”。

5. 备案通过就一劳永逸

错:《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2年,到期未出资自动作废;投资额度、股权、行业等变更需30日内更新备案。

对:建台账跟踪变更,重大调整及时补备案,避免银行因信息不一致拒办业务。

6. 资金来源随便凑就行

错:监管穿透审查资金闭环,临时拆借、个人账户大额转入、无审计/流水佐证,会被驳回。

对:用近3年审计报告、经营性现金流覆盖投资额;贷款需授信批复+提款凭证,股权融资需工商变更记录。

7. 敏感行业能“伪装”申报

错:教育、医疗、跨境数据、稀土、半导体等属敏感行业,隐瞒会被驳回并标记“失信企业”。

对:从业务实质判断,敏感行业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准备更充分的合规材料。

8. 架构多层嵌套没关系

错:无实业的多层空壳架构会被认定为规避监管,审核周期拉长甚至驳回。

对:架构体现真实业务需求,每层持股公司提供商业合理性说明,避免冗余。

9. 用途与备案不符无所谓

错:备案是跨境电商,汇出用途写“咨询费”,银行直接拦截,还可能触发监管预警。

对:资金用途与备案/登记内容完全一致,对外支付前办税务备案。

二、快速纠偏:3步自检+合规要点

1. 主体与路径匹配

企业:走ODI三部门备案+外汇登记

个人:走37号文外汇登记,不碰ODI

返程投资:37号文+ODI同步规划,避免合规断层。

2. 流程时序不颠倒

企业: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登记→资金汇出

个人:37号文登记→银行汇出→税务备案

核心:先备案/登记,后资金出境,预留充足时间。

3. 材料与后续管理到位

材料一致:投资金额、股权结构、用途等信息在所有文件中统一

资金合规:自有资金+完整流水+审计报告,无模糊来源

变更及时:30日内更新备案/登记,证书到期前处理

税务合规:对外支付前办《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三、核心结论

ODI备案的关键是合规前置、主体匹配、流程完整、后续跟进。避开上述9个坑,严格按“先备案/登记,再汇出”执行,资金才能顺畅出海,后续利润回流、架构调整也不会卡壳。记住:合规不是成本,是跨境投资的“通行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7-40

债券代码:125982 债券简称:15太证0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5太证02”次级债券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15太证02″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条款约定如下:本期次级债券设定1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次级债券存续的第2个计息年度末,按面值全部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将在本期次级债券第2个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本期次级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的前2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在第2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存续,且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票面利率加上300个基点。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发行”15太证02″次级债券,2017年6月18日为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于2017年4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议案》,决定行使”15太证02″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太证02″次级债券全部赎回。

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做好”15太证02″次级债券赎回事宜的后续信息披露及本息兑付工作。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7-4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的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股东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六合”)通知,近日华信六合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7年5月3日,华信六合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219万股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18%)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其中,460万股的购回交易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565万股的购回交易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194万股的购回交易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

截至本公告日,华信六合持有本公司股份877,984,5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88%;进行上述质押后累计质押588,670,000股股份,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67.05%,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