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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4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有效发挥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5年5月4日起调整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是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

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一)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二)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0张。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三)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可以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权利仓持仓限额。

(四)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倍。

三、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持仓限额:

(一)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2000张;

(二)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5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5000张。

本通知所称自有资产余额,指投资者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四、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结合其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

(一)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20%;

(二)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的买入金额限额,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五、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本所已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投资者应妥善使用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因仓位调整等原因导致的非用于套期保值的持仓头寸不得超过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40%。

六、本所于2015年5月4日起对所有合约账户按照权利仓持仓5000张、总持仓10000张和单日买入开仓50000张进行前端控制。对于根据本通知第五条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做市商,本所将根据该投资者实际持仓限额标准进行前端控制。

七、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做好客户各项持仓限额管理工作,尽快将持仓限额调整的信息通知到相关客户,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按照每个客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买入金额限额对其合约账户的交易及持仓头寸进行前端控制。

八、本通知自2015年5月4日起实施。本所于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三日

深交所股票期权试点七大制度控制风险 持仓超限强制平仓

深交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_期权持仓限额_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12月7日,深交所发布深交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下称《风险管理办法》)提出了期权交易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

与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类似,深交所股票期权试点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保证金制度:机构直接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中扣减开仓保证金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深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保证金分级收取: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又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开仓保证金是指深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在保证金标准方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接受客户卖出开仓委托时,应当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中扣减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深交所公布的合约结算价格计算并收取结算参与人应当交纳的维持保证金。

投资者可以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公布的组合策略类型,将若干成分合约组合为一个特定类型的组合策略持仓。深交所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行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在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生成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构建组合策略的,按照组合策略对应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另外,期权结算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交纳的,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1000万元,不具有该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500万元。

持仓限额制度:总持仓限额最高10000张可申请提高限额

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包括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等。投资者在两个及以上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投资者的相应持仓限额。

深交所单独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下称《持仓限额指引》)。根据开户时间、期权合约成交量、资产余额等标准的不同,《持仓限额指引》将投资者分为四类制定了不同的持仓限额标准。最低的为新开合约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总持仓限额为2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400张。最高的为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3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00张。

期权经营机构经纪业务单个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为500万张。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确有需要提高单个品种持仓限额的,须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深交所报备。深交所视报备情况提高其单个品种的持仓限额,最高不超过该品种持仓限额最高标准的5倍。

在成交金额限制方面,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余额10%与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证券市值20%的较高者。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调整买入金额限制,对于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20%;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30%。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每日向深交所报备单个客户买入金额上限,并据此对客户买入开仓及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

强行平仓制度:投资者持仓超限将被强行平仓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强行平仓的情形有多种,可由中国结算、深交所、期货经营机构实施,中国结算实施强行平仓的,由其向深交所发送强行平仓通知单,委托深交所执行。强行平仓对象包括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等。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中国结算有权实施强行平仓。

投资者持仓数量超出深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深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深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经营机构持仓数量超出深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未在深交所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风险时,深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并向市场公告。

另外,期权经营机构可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出现特定情形的客户实施强行平仓。包括三种情形:保证金低于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持仓数量超过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持仓限额,但因深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客户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除外;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警示制度:合约价格重大异常波动可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深交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警示措施包括五种: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其他风险警示措施。可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单独或者合并采取。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出现七种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其报告情况,并单独或者合并实施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措施: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期权持仓出现异常;期权交易资金出现异常;涉嫌违规、违约;涉及期权交易的投诉或者举报;涉及立案调查等司法程序;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结算参与人发生五种情形之一的,中国结算可以要求其报告情况,并实施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措施:自营或者经纪业务的保证金占用比例达到较高比例;资金出现异常;涉嫌违规、违约;涉及立案调查等司法程序;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另外,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向市场警示风险。包括五种情形:期权合约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 任婉晴 校对 刘军

豆粕期权需要投入多少钱?投入资金与收益有何关系?

在期货市场中,豆粕期权是一种备受关注的投资工具。对于投资者而言,了解参与豆粕期权所需的资金以及投入资金与收益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参与豆粕期权交易,首先要考虑的是权利金。权利金是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向卖方支付的费用,也是投资者参与豆粕期权交易最直接的资金投入。权利金的大小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标的豆粕期货的市场价格、期权到期时间以及市场波动率等。一般来说,实值期权的权利金相对较高,虚值期权的权利金较低。例如,当豆粕期货市场价格为 3500 元/吨时,行权价格为 3400 元/吨的看涨期权可能属于实值期权,其权利金可能在 150 元左右;而行权价格为 3600 元/吨的看涨期权则为虚值期权,权利金可能仅为 50 元左右。

豆粕期权持仓限额_豆粕期权权利金投入_豆粕期权保证金计算

除了权利金,投资者还需要考虑保证金。对于期权卖方而言,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合约义务。保证金的计算较为复杂,不同期货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策略进行调整。通常,保证金会随着标的豆粕期货价格的波动、期权合约的剩余期限等因素而变化。一般情况下,期权卖方的保证金可能在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接下来分析投入资金与收益的关系。对于期权买方,投入的资金就是权利金。其潜在收益理论上是无限的,但最大损失仅限于所支付的权利金。例如,投资者以 100 元的权利金买入一份豆粕看涨期权,当豆粕期货价格大幅上涨时,期权的价值也会随之增加,投资者可以通过平仓或行权获得收益。如果豆粕期货价格没有如预期上涨,期权到期时价值归零,投资者的最大损失就是 100 元的权利金。

对于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作为收益,但潜在风险较大。当市场走势不利时,可能需要承担较大的损失。例如,期权卖方收取了 150 元的权利金,但如果标的豆粕期货价格大幅上涨,卖方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差价来履行合约义务,损失可能远超所收取的权利金。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投入资金与收益的关系,以下是一个简单的对比表格:

投资者角色投入资金潜在收益潜在损失

期权买方

权利金

理论无限

最大为权利金

期权卖方

保证金

权利金

可能远超权利金

投资者在参与豆粕期权交易时,应充分了解所需投入的资金以及投入资金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选择投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