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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IPO再落一子 红塔证券“靠天吃饭”净利波动大

毫无疑问,2017年就是券商股的大年。

年初的1月3日,中原证券(601375)登陆A股;1月23日,中国银河(601881)亮相;6月26日,浙商证券(601878)披挂上阵。再加上7月14日公布的红塔证券招股说明书,单从数量上看,券商IPO远远超过了2016年【2016年只有5月上市的第一创业(002797)和12月上市的华安证券(600909)】。

资料显示,红塔证券注册资本32.69亿元,法定代表人况雨林,成立时间2002年1月31日,有红塔集团、云投集团、国开投等13个发起人,旗下有红塔期货、红证利德(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红正均方(金融产品的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实业投资)、红塔基金、红塔资管等。2016年年底,红塔证券总资产154.09亿元,总负债41.35亿元,股东权益合计112.74亿元。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方面,红塔证券呈现典型抛物线形态,2014年、2015年、2016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11亿元、19.74亿元、9.7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4.75亿元、10.43亿元、3.33亿元,业绩绝对数额与市场热度挂钩,“靠天吃饭”特征明显。此番红塔证券计划首发不超过3.64亿股,募资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拓展相关业务。

据红塔证券描述,公司大部分收入和利润来源于与证券市场高度相关的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业务、信用交易业务等。2016年,国内股票市场持续低迷,成交金额较2015年大幅下降,导致公司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同比下降了5.66亿元,降幅68.38%;2016年,上证综指从年初的3539.18点下跌至年末3103.64点,跌幅12.31%,且年内指数从未超过年初高点。当然,红塔证券也结合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减少了金融资产的持有规模。低迷的投资环境以及公司主动缩减投资规模,导致当期投资收益同比减少5.99亿元,降幅91.13%。

界面新闻记者通过同花顺iFinD数据做了一个排序,A股中的券商2016年营业收入最少的华安证券也有17.34亿元,净利润最小的山西证券(002500)也有4.68亿元,如果红塔证券登陆A股的话,这两个数据无疑均处于垫底地位。不过从红塔证券自身来看,其业务发展规模或许在情理之中。公开信息显示,红塔证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设立并开业的证券营业部共计38家,其中22家布局在云南省,占公司证券营业部总数的57.89%。

影子股方面,从红塔证券股东名单中,可以看到云南白药(000538)的身影。招股说明书显示,云南白药作为最早的发起人之一,目前持股4711.37万股,持股比例1.44%,为红塔证券第八大股东。

券商股最近颇为市场关注。前海开源7月17日研报称,根据Wind数据显示,29家上市券商6月合计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208.7亿元和87.72亿元,除去浙商证券外,环比分别上涨91.76%和116.88%。数据显示,由于6月A股市场出现反弹,券商业绩也较5月全面转好。

前海开源表示,券商6月份整体业绩大幅回升,主要缘于市场出现温和反弹,6月份两市合计成交金额为84426.92亿元,较5月份环比增加4.5%,市场活跃度有所提升,为自营业务以及资管业务投资业绩的回升创造了较好的市场环境。同时,新股发行节奏持续较快、股票质押规模扩大以及债市连续五周有正收益,累计收益达0.9%。股债双赢,促进了券商业绩快速回升。证券行业面临着治理整顿,常规业务竞争激烈,经纪业务重点向财富管理转型,投行业务已成业绩回升的重要收入来源,主动性管理成为资管业务的重要发展方向。大券商所具有的资本金充实、业务专业实力和风控能力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充分显现,其行业领先地位将更加巩固。

7月17日,市场出现急速下跌,虽然受到银行保险等股票将指数尽量托住,但沪指仍然下挫了1.43%,跌停股480只左右,市场人气再度急冻,后续对券商影响又如何?拭目以待。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红塔证券股份回购累计耗资近1.4亿元 已达计划金额区间7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于2026年1月4日披露股份回购进展公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603.05万股,占总股本比例0.340%,累计耗资13997.57万元(约1.40亿元),已完成1亿-2亿元回购计划金额区间的70%。本次回购用途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实施期限将持续至2026年8月3日。

累计回购近1.4亿元 完成计划金额70%

公告显示,红塔证券自2025年8月4日启动回购以来,截至2025年12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603.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0%。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3997.5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实际回购价格区间为8.33元/股-9.07元/股。

从回购进度看,公司原计划回购金额为1亿元(含)至2亿元(含),目前累计回购金额已达1.40亿元,占计划下限的140%,占计划上限的70%,整体进展符合预期。

12月单月回购238.72万股 均价约8.37元/股

2025年12月,红塔证券单月回购力度稳健。当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238.72万股,占总股本的0.051%,支付总金额1997.88万元(不含交易费用)。以单月回购股数和金额计算,12月回购均价约为8.37元/股,处于8.33元/股-9.07元/股的整体回购价格区间内。

回购方案背景: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价格上限12.71元/股

回溯公告,红塔证券于2025年7月17日、8月4日先后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根据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1亿-2亿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初始回购价格上限为12.76元/股。后因实施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回购价格上限自2025年10月16日起调整为12.71元/股。

从实际回购情况看,公司当前回购价格区间(8.33元/股-9.07元/股)远低于12.71元/股的上限,具备一定安全边际。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后续将依法注销并相应减少总股本。

后续展望:剩余额度约6000万元 期限尚余7个月

按回购计划,红塔证券的回购实施期限为2025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3日,目前剩余实施时间约7个月。以累计已回购1.40亿元计算,公司仍有6000万元左右的回购额度(按计划上限2亿元测算)。公告表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指标具体数据

累计已回购股数

1603.05万股

累计回购占总股本比例

0.340%

累计已回购金额

13997.57万元(约1.40亿元)

实际回购价格区间

8.33元/股-9.07元/股

2025年12月回购股数

238.72万股

2025年12月回购金额

1997.88万元

2025年12月回购均价

约8.37元/股

红塔证券表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回购方案,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则推进。投资者可关注公司后续回购进展公告及市场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