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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7: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浙江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金额合计2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78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苏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8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1: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完)

除权除息日卖出股票还有分红吗?一文读懂

“我在除权除息日一早卖了股票,晚上还能收到分红吗?”

这是炒股新手最常问的问题之一。每到上市公司分红季,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这些专业术语就会刷屏,不少人因为搞不清日期规则,要么错失分红,要么白担风险。

我早年就吃过这方面的亏:以为要持有到分红到账才能卖,结果多拿了几天,股价跌了不少。后来吃透规则才明白,分红资格的关键就看“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今天就用大白话把这事讲透,帮你搞懂日期规则、分红资格和实际收益的关系。

除权除息日股价调整影响_股票分红什么时候给_股票分红股权登记日规则

先给答案:只要登记日持有,卖了也能拿分红

先直接打消你的顾虑:只要你在“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时,还持有这只股票,哪怕第二天(除权除息日)一开盘就卖出,也能100%拿到对应的分红。

这是因为分红资格的认定,只看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会在这一天收盘后,统计所有持有股票的股东,把名单登记在册,这些人就都有分红资格。名单一旦确定,后续哪怕你卖出股票,分红权益也不会变。

举个真实例子:某公司2024年6月10日是股权登记日,6月11日是除权除息日。我6月10日收盘时持有1000股,6月11日早上9点30分就以开盘价卖出。到了分红发放日(比如6月20日),这1000股对应的分红,还是会按时打到我的证券账户里,一分都不会少。

关键日期拆解:搞懂3个时间点,再也不糊涂

分红相关的核心日期有3个: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三者环环相扣,记清各自的作用,就能轻松判断自己有没有分红资格。

1. 股权登记日:分红资格的“截止报名日”

这是最关键的日期,相当于分红的“报名截止日”。上市公司会提前公告这个日期,比如“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X月X日”。

规则很简单:当天收盘后,你在股东名册上,就有分红资格;不在名册上,就没有。哪怕你是当天下午3点收盘前最后一分钟买入的,只要持有到收盘,也能拿到分红;哪怕你之前持有了一年,当天收盘前卖出,也会失去资格。

很多人会在股权登记日尾盘买入,就是为了抢占分红资格,这种操作有机会但也有风险,后面会详细说。

2. 除权除息日:股价调整日,和分红资格无关

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除息日。这一天的核心作用是“调整股价”,让股票价格与分红后的公司价值匹配,和分红资格的认定完全无关。

为什么要调整股价?因为分红会减少公司的净资产,股价自然要相应下调,否则就会出现“股价虚高”。调整方式分两种:

派发现金分红(除息):比如每10股派10元,股价就会在除权除息日开盘前,自动下调1元。如果前一天收盘价是20元,除息后开盘基准价就是19元。

送股或转股(除权):比如每10股送10股,股价就会下调一半。前一天收盘价20元,除权后基准价就是10元,你的持股数量会翻倍,总市值基本不变。

所以除权除息日卖出股票,你看到的“股价下跌”是正常调整,不是亏损,分红该拿的还是会拿。

3. 红利发放日:分红到账日,耐心等就行

这是分红实际到账的日期,一般在除权除息日之后的1-1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会公告具体时间。

不管你在除权除息日是否卖出股票,只要有分红资格,到了发放日,现金分红会自动打到你的证券账户,送股或转股会自动计入你的持股数量,不用你做任何操作。到账后,证券APP的“资金流水”或“持股明细”里都能查到记录。

实操误区:这3个坑,新手最容易踩

搞懂日期规则还不够,很多人因为没算清“收益账”,明明拿到了分红,最终却亏了钱。这3个误区一定要避开。

1. 误区一:为拿分红,股权登记日突击买入

很多新手觉得“只要登记日买入就能拿分红,稳赚不赔”,其实这是典型的“分红税陷阱”。

比如你在股权登记日以20元/股买入1000股,投入2万元,拿到1000元现金分红。但除权除息日股价会调到19元,你当天卖出只能拿回1.9万元,加上1000元分红,本金刚好持平。但因为你持有时间不足1个月,分红要交20%的税(200元),最终实际到手800元,里外里亏了200元。

这种“为分红而买”的操作,除非股价后续能涨回去,否则大概率会亏钱。分红不是“额外福利”,而是你本金的一部分,只是换了种形式到账。

2. 误区二:除权除息日股价跌了,就是亏了

看到除权除息日股价下跌,很多人会慌:“刚拿到分红,股价就跌了,是不是亏了?”其实没有。

举个例子:你持有1000股,股价20元,总市值2万元。每10股派10元分红,你能拿1000元。除权后股价19元,持股总市值变成1.9万元,加上1000元分红,总资金还是2万元,没有亏损。

股价下跌是正常的价值调整,你的总资产并没有减少。后续能不能赚钱,要看股价是否能走出“填权行情”(股价涨回20元),和分红本身无关。

3. 误区三:觉得“送股就是免费送钱”

有的公司不派现金,而是“每10股送10股”,很多人觉得“白拿一倍股票,太赚了”,其实这也是误解。

你持有1000股,股价20元,总市值2万元。送股后持股变成2000股,但股价会调到10元,总市值还是2万元,没有任何变化。而且送股属于“分红”,同样要交个税,持有时间短的话,反而会增加税负。

送股只是“拆分股份”,让股价变低更易流通,不是额外送钱。真正的利好,是公司送股后能持续盈利,推动股价上涨。

红利税再强调:持有时间决定实际收益

之前的文章里提过红利税规则,这里结合除权除息场景再强调一次,因为它直接影响你的分红收益。

红利税的核心是“持有时间越长,税率越低”,具体标准:

持有时间≤1个月:分红金额的20%交税;

1个月<持有时间≤1年:分红金额的10%交税;

持有时间>1年:免征红利税。

这里的“持有时间”,是从你买入股票的当天,算到卖出股票的前一天,和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无关。

比如你2023年1月1日买入股票,2024年6月10日是股权登记日,6月11日卖出。持有时间超过1年,分红就不用交税,1000元分红全到手;如果是2024年6月1日买入,6月11日卖出,持有时间10天,就要交200元税,实际到手800元。

所以即使有分红资格,也要算清持有时间的税赋成本,别让红利税吃掉你的收益。

总结:3个关键记忆点,轻松搞定分红问题

1. 分红资格看登记日:当天收盘持有就有,和除权除息日是否卖出无关;

2. 除权除息日调股价:股价下跌是正常调整,总资产不会少,不用慌;

3. 实际收益看持股时间:持有1年以上免税,短期要算红利税成本,别踩分红税陷阱。

其实分红的核心逻辑是“公司盈利的分享”,不是“天上掉的馅饼”。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不用沉迷于短期分红套利,搞懂日期规则、算清税赋成本,结合自己的持股策略操作,才能让分红真正成为收益的补充,而不是亏损的源头。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践、风险防范和案例剖析

2014年以来,随着国内、国际市场不确定性增加,人民币汇率呈现双向波动态势,且波动幅度逐年扩大,波动周期越发短暂。

汇率的市场化波动,无疑会对有外汇敞口的企业形成巨大挑战。商业银行有责任引导企业利用当前的重要时间窗口积累汇率避险经验,强化“风险中性”意识,协助企业尽快掌握正确的汇率避险理念与工具。

一、企业外汇风险管理难点

一是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外汇风险管理领域缺乏专业的框架和人员,既存在主观上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又受到客观上企业内部流程和制度的制约。

这类企业往往在行情已经明显不利于生产经营时才开始关注汇率避险,在焦虑、恐慌以及内部压力下恐慌性入场“止损”,锁定之后经常遭遇行情反转,导致套保效果持续不佳。

二是依然有相当数量企业的管理层缺乏“风险中性”理念,将外汇套期保值视作对汇率走势的押注,并以交易盈亏来衡量财务团队套期保值管理效果,导致财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承担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不是过分关注行情走势,就是尽量避免操作衍生产品。

三是企业所处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外贸商业合同的定价稳定性和收付款现金流的确定性均有减弱。同时外汇套期保值不再局限于贸易项下,资本项下的汇率避险需求也逐渐增多,依靠简单的外汇衍生产品和机械的外汇套保思路已经显得捉襟见肘,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管理需求。

二、商业银行助力企业管理外汇风险

企业在外汇风险管理中遇到的困境,反映出市场“风险中性”理念的缺失,这也进一步凸显了商业银行引导企业落实“风险中性”原则的重要性。

在和企业交流外汇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在分享经济基本面、市场技术面等汇率走势分析的同时,也要着重强调“风险中性”理念,协助企业制定一套以“风险中性”为核心的汇率管理机制,运用商业银行汇率管理工具管理汇率风险,从而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新常态。否则,若依然过度依赖市场预判,并根据汇率走势变动随意调整策略,就会使套保变为投机,其结果可能是“追涨杀跌”,适得其反。

此外,随着企业走向国际舞台的步伐加快,企业面临的内外环境更加复杂,外汇风险管理的设计需要考虑多重因素,商业银行在和企业沟通过程中需要避免机械式的单维指导,而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避险工具和方案。

三、业务实践及案例分析

(一)更加关注财务报表“汇兑损益”科目管理

过往进出口企业外汇套期保值做法通常基于企业未来外汇收支现金流预测,在汇率达到销售或采购要求的时候锁定一定时期的远期汇率。随着企业竞争加剧,外贸产品定价波动性上升,影响销售利润或采购成本的要素越发复杂,企业开始难以界定自身的“成本汇率”,传统的现金流避险效果也不容易得到客观科学的评估。

另一方面,在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压力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越发看重财务报表账面利润的稳定性,而财务报表“汇兑损益”科目是评价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最直观的指标,也容易实现“风险中性”的财务管理效果,因此针对财务报表“汇兑损益”的外汇套期保值策略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纳。

(二)通过资产负债自然对冲,降低外汇敞口

大幅波动的外汇市场令企业产生了管理“汇兑损益”科目的强烈需求,但部分企业受制于管理层“风险中性”理念的缺失,财务团队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较为谨慎和被动。在此环境下,不少企业转而选择通过调节自身外币资产负债平衡,或调整收付款币种,从而“静态”地消除外汇风险敞口,实现套保效果的同时,无须承担衍生工具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举例说明:对出口企业,若企业外汇应收帐款余额稳定在一千万美元上下,则企业可以通过增加一千万美元负债的方式,将财务报表外汇资产和负债敞口形成平衡,从而消除账面外汇净敞口,大幅熨平汇率波动对报表“汇兑损益”造成的冲击。

对进口企业,企业也会争取将付款币种转为人民币,或增持美元资产的方式达到同样的减小敞口的效果。

(三)结合会计周期和远期工具,管理“汇兑损益”

由于外币负债、转换收付款币种等操作会面临企业贷款额度和上下游商业议价的约束,许多时候企业不得不采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在此情况下,可推荐企业结合财务报表周期,通过短期限远期的方式规避“汇兑损益”波动风险。

多数企业财务报表汇兑损益的构成,主要为企业外汇资产或负债在不同会计周期中,根据不同的记账汇率重估计算的差额导致。银行推荐的做法是在本期记账日办理对应的远期交易,远期交易到期日为下个会计记账日,金额不超过企业下个会计记账日需要重估的外汇敞口预估,远期到期后做差额交割处理,差额交割产生的“投资损益”和“汇兑损益”形成互补,进而形成避险效果,稳定财务表现。

虽然一样会面临衍生交易盈亏,但相比于传统的“现金流”式远期避险,该策略远期期限较短,调整灵活,且可清晰表达“风险中性”的财务管理效果,投资者和管理层容易形成直观理解,因此也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

(四)丰富产品选择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也会在远期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以满足企业不同的需求。举例如下:

1。区间远期。部分企业在管理财报“汇兑损益”科目时,更加关注对极端行情的规避,同时不想操作频繁的远期差额交割。在此情况下,可推荐企业办理区间远期替代普通的远期交易。

比如A出口企业对美元/人民币在某个点位以上的波动都能承受,则可以考虑办理区间远期进行锁定。假设区间远期的下限和上限价格分别为X和X+1000pips,则到期日,若美元/人民币市场汇率低于下限价格,则企业用下限价格结汇;若美元/人民币市场汇率处于上下限区间之间,则银企双方没有结算要求,企业可用市场汇率即期结汇;若到期日美元/人民币市场汇率高于上限价格,则企业以上限价格结汇。

只要区间远期的价格下限优于或接近企业的保本汇率,则相比于普通远期,区间远期可在确保企业规避难以承受的不利行情的同时,保留了部分人民币贬值的机会收益,且一定程度降低了到期差额交割的频次。

2。买入期权。部分企业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希望保留行情波动带来的机会收益,同时内部有对应的财务预算去承担一定的对冲成本,这种情况下银行会推荐企业购买期权。

另外,对于部分资本项下的外汇套期保值,如海外并购等,面临着金额大,项目可能无法落地,以及期限不确定性等问题,这种情况下,买入期权也是比普通远期交易更为有利的选择。若采用普通远期对海外并购进行汇率避险,如果遇到收购失败的情形,远期交易将失去对应的基础资产,从而不得不做平仓处理,当中产生的损益将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相比之下,买入期权可以较好地避免这类“后遗症”。

比如A企业正在进行一笔2亿美元的海外并购项目谈判,预计6个月后签约付款,企业担心6个月后人民币对美元大幅贬值,导致收购成本超出预算。为规避汇率风险,企业选择向银行购买6个月到期的美元对人民币看涨期权,到期时,若人民币贬值,企业即按约定的执行价格购买美元,若人民币升值,企业可用更优的市场汇率购买美元;最为重要的是,若项目谈判失败,或期限发生变化,期权到期后也不会给企业增加额外的财务负担。

相信随着汇率的市场化波动加剧,以及企业走向国际舞台的步伐加速,市场对外汇套期保值关注度会不断上升,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的专业合作伙伴,需与时俱进地提高服务能力,持续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帮助企业健全汇率避险工具和制度,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