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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根据2005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1.5%的幅度内浮动。

二、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2%,现钞买卖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上下1%.

三、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中间价,由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为基础参照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和调整。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8%(

现汇卖出价-现汇买入价

/现汇买卖中间价×100%≤0.8%),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4%(

现钞卖出价-现钞买入价

/现汇买卖中间价×100% ≤4%)。特殊情况需扩大买卖价差幅度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

四、外汇指定银行可授权分支行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挂牌汇价。对于单笔大额交易,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上述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与客户议定,大额金额的标准由银行自定。外汇指定银行对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凭证购汇可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给客户更优惠的汇率。

五、外汇指定银行可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的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自行确定。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本行挂牌汇价实施办法,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七、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汇率实施监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汇交易中心:延长银行间外币对及外币货币市场交易时间

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延长银行间外币对及外币货币市场交易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为进一步推进外汇市场高水平开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意,自2023年12月18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拟将银行间外币对及外币货币市场交易时间延长至次日凌晨3点(北京时间,下同),相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交易安排

1. 银行间外币对及外币货币市场交易时间由7:00-23:30调整至为7:00-次日3:00,外币对市场包括即期、远期、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交易品种,外币货币市场包括外币拆借、以境外外币债为抵押品的外币回购、外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利率互换等交易品种,以境内债券为抵押品的外币回购交易时间不变。市场连续交易,中间不休市。会员可在交易达成后实时查询和下载成交确认单。

2. 延长交易时段支持询价(包括RFQ、ESP和协商交易功能)、竞价和撮合交易模式。外币对掉期撮合交易模式(C-Trade)交易时间暂维持不变。

3. 每日7:00-次日3:00适用同一交易日期,起息日、到期日等交易清算相关日期均以交易日期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做市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外币对做市商应在延长交易时段继续履行做市报价义务。延长交易时段的做市、交易情况纳入考评。

二、交易后、清算及信息安排

1. 交易后处理平台运行时间为8:30-次日3:00,各业务交易确认截止时间,清算方式和清算路径等保持不变。

2.外汇交易中心每日10:00发布的境内美元同业拆放参考利率,以及11:00和17:00发布的全市场与境内银银间美元拆借加权成交利率,均保持不变。

3. CSTP、CMDS等发送的交易数据和市场行情时间相应延长,中国货币网公布的外币对即期报价市场行情的时间相应延长。

三、服务支持

1. 外汇场务热线(4009787878-1-1)服务时间由6:30-24:00调整至6:30-次日3:10。

2. 应急交易等相关场务服务截止时间延长至凌晨2:30。

特此通知。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2023年12月15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入市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

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4月17日消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落实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资金管理安排的公告》。

全文如下:

关于落实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资金管理安排的公告

中汇交公告〔2023〕19号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银发〔2022〕258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完善了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有关安排,具体如下。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可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直接入市或通过主经纪业务入市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主经纪业务入市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

1.申请流程

(1)境外机构投资者向外汇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申请机构,外汇交易中心向其发送会员协议。

(3)申请机构完成会员协议签署、网络连接和交易员资格培训(至少2名)等准备工作,外汇交易中心向申请机构发送正式入市通知,并通过中国货币网等途径对外公告。

2.申请材料

(1)注册设立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应中文翻译件。

(2)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会员申请表、入网退网申请表、外汇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3)承诺函,主要内容包括:本机构承诺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根据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开展外汇交易(若开展衍生品交易);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等。

(4)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产品的内部操作规程以及风险管理制度。

(5)主经纪业务申请表等(若选择主经纪业务入市)。

(6)外汇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及填写完整的表格需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附授权签字书)。已具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外投资者无需重新申请入市,仅需补充提交申请材料(3)承诺函。

(二)境外央行类机构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等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遵照《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的规定执行。

二、金融机构对客户市场备案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后,可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备案流程

1. 相关衍生品协议签署后(若开展衍生品交易)和业务开展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境内金融机构名单。

2. 外汇交易中心收到备案表后,通知其选定的境内金融机构,并为其开通信息报送系统权限。

3. 若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调整选定的境内金融机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外汇交易中心调整备案。

(二)备案材料

1. 备案表

(1)选定的境内金融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2)确认已与境内金融机构完成衍生品协议签署(若开展衍生品交易)。

2. 外汇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及填写完整的表格需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附授权签字书)。

三、信息报送

(一)报送主体

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自行履行报送义务;参与金融机构对客户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境外央行类机构由其选定并开展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履行报送义务。

(二)报送内容

包括成交日期、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境外央行类机构名称和国别地区、交易品种、交易方向、金额、汇率、用途或来源、事件类型等。

(三)报送规则

报送主体应每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截止时间为交易日次日北京时间12:00。

四、其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落实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安排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20〕7号)同时废止。

五、联系方式

备案咨询:4009787878*1*2*1,021-23165027

业务咨询:021-63298988-3535,021-38585304

联系邮箱:fx_mkt@chinamoney.com.cn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