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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再进一步

继4月末批准大量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市之后,中国银行间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7月14日,央行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上述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向央行完成备案后,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业内专家表示,以前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时,需要向央行递交申请,央行进行资格核准和额度管理。此次央行将此类申请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额度管理也同时取消。这一举措旨在让境外主权机构增加以人民币计价的外汇储备资产,同时发展国内债券市场,进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在备案制下,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便利地参与国内的银行间债市以及其他交易,且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投资品种也较以往扩大这将进一步助推资本市场的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有专家表示。

2010年8月16日,央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就此起步。包括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等重量级投资者陆续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此后,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和品种纵深发展,银行间市场的吸引力不断增强,对境外机构的准入条件也日益放宽。2014年3月14日,戴姆勒股份公司人民币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开启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在我国发行债券的开端,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迈出重要一步。

今年以来,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4月30日,央行批准有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清算资格的32家外资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6月3日,央行宣布允许获准进入银行间市场的清算行和参加行开展债券回购交易,正回购的融资余额不得高于所持债券余额的100%,且回购资金可调出境外使用。“庞大的境外人民币资金池,使得对人民币计价的资产和流动性需求与日俱增。回购交易放开有利于扩大境外机构的债券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需求,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从跨境结算(货币的交易功能)转向境外持有(货币的储值功能)。”上述业内专家表示。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末,共有236家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机构、主权财富基金、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行、境外保险机构、RQFII和QFII等在内的境外机构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余额为6346.1亿元。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迅猛,创新品种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银行间市场的投资吸引力与日俱增,进入中国银行间市场是很多境外机构的诉求,因为最好的债券品种和投资品种都在这个市场。”一位外资银行人士表示,相比于普遍的低利率、零利率甚至负利率,人民币仍属于世界主要货币中的高息货币,这对于境外固定利率产品投资者尤其是央行、养老金、保险公司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大吸引力。

来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银行间市场成交总量折合人民币270.2万亿元,同比增长71.8%,环比增长32.3%。截至上半年末,银行间市场本币市场成员共8675家,较上年末增加1306家;外汇市场会员488家,较上年末增加23家。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市场主体进一步丰富,市场开放程度加快,包括允许私募基金进入银行间市场,推出标准化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C-Swap),在外汇交易系统推出外币拆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确认业务等举措,推动银行间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在业内看来,扩大国内债券市场开放对于人民币国际化至关重要。以人民币投资、且境外机构能够自主决定投资规模,这会增加境外机构使用人民币的积极性,进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境外机构投资者中有很大比例是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这一政策有助于推动境外央行增加人民币作为外汇储备货币的币种,从更长远的角度讲,有助于推动人民币纳入SDR(特别提款权)的进程。”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此前曾表示,债券市场的开放,将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人民币国际化能走多远、顺利与否都与之相关,债券市场的开放本身就是资本金融账户极其重要的构成要素。

中金公司认为,央行加大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力度,不仅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对活跃债市也十分有利。长期来看,更多成熟的、活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市场,对于市场长期利率定价的市场化以及稳定性有所帮助,同时提升银行间债市的深度。“境外机构投资扩容在边际上能改善银行间债市的配债需求,目标品种会以利率债为主。”民生证券报告认为,未来,央行有可能对QFII、RQFII等在内的境外机构进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扩大其投资品种和投资范围,对境外清算行和参加行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并扩展其交易品种。

根据通知,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同时,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在业内专家看来,梳理央行今年以来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推动银行间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可以发现,伴随着我国银行间市场规模快速扩大,市场持续跨越式发展,在央行强化市场机制与体制建设、大力推动债券直接融资市场品种创新、推动各类投资者入市、丰富市场投资主体和产品的同时,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明显加速,而一个开放有序、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国际化的债券市场,也有助于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

人民币外汇几点开始几点结束?外汇交易时间表2023新安排

人民币外汇几点开始几点结束?外汇交易时间表2023新安排?下面同南方财富网搜罗君来看看。

人民币外汇交易时间表2023新安排:几点开始几点结束?

据悉,自2023年1月3日起将延长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时间,由9:30-23:30调整至为9:30(开始)-次日3:00(结束)。包括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全部交易品种。

此次调整将覆盖亚洲、欧洲和北美市场更多交易时段。这将有助于拓展境内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促进在岸和离岸外汇市场协调发展,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进一步提升人民币资产吸引力。

交易时间相关细则:

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撮合交易(C-Trade)、人民币对区域交易货币交易时间暂维持不变,外汇期权行权截止时间暂维持不变。

每日9:30-次日3:00适用同一交易日期,起息日、到期日等交易结算相关日期均以交易日期为基准进行计算。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制等适用时间相应延长。同一交易日期(每日9:30-次日3:00)的即期交易适用该交易日9:15公布的中间价及波幅,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价计算模型中的“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的篮子参考时段保持不变。

外汇交易(Foreignexchangetransactions)就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进行交换,“外汇交易”是同时买入一对货币组合中的一种货币而卖出另外一种货币。外汇是以货币对形式交易,例如欧元/美元(EUR/USD)或美元/日元(USD/JPY)。

外汇交易市场,也称为“Foreignexchange”或“FX”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平均每天超过1万5千亿美元的资金在当中周转——相当于美国所有证券市场交易总和的30余倍。与其他金融市场不同,外汇市场没有具体地点,也没有交易所,而是通过银行、企业和个人间的电子网络进行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根据2005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1.5%的幅度内浮动。

二、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2%,现钞买卖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上下1%.

三、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中间价,由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为基础参照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和调整。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8%(

现汇卖出价-现汇买入价

/现汇买卖中间价×100%≤0.8%),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4%(

现钞卖出价-现钞买入价

/现汇买卖中间价×100% ≤4%)。特殊情况需扩大买卖价差幅度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

四、外汇指定银行可授权分支行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挂牌汇价。对于单笔大额交易,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上述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与客户议定,大额金额的标准由银行自定。外汇指定银行对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凭证购汇可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给客户更优惠的汇率。

五、外汇指定银行可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的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自行确定。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本行挂牌汇价实施办法,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七、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汇率实施监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