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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出借期货账户被罚30万元!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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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罚30万元。经查明,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青石众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青石一号)、青石众诚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青石九号)为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2021年2月8日,青石一号海证期货账户开立于海证期货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0×××××77(以下简称青石一号10×××××77账户)。2021年3月24日,青石九号新湖期货账户开立于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0××××70(以下简称青石九号20××××70账户);2021年7月15日,青石九号广金期货账户开立于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资金账号为13××××55(以下简称青石九号13××××55账户)。

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期货账户出借给公某峰从事期货交易。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1日,公某峰借用上述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相关账户交易(开平仓双向)如下:使用青石一号10×××××77账户交易351笔,成交金额384.35万元;使用青石九号20××××70账户交易272笔,成交金额2739.44万元;使用青石九号13××××55账户交易228笔,成交金额2129.15万元。

青岛青石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青岛证监局决定对青岛青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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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示的《关于对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二、内控机制不健全,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陷,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未自主管理相关产品,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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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示的《关于对周玉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周玉升作为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爱企查显示,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7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9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周玉升。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非金融、证券、保险类业务),投资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凭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证件开展经营活动)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十起银行外汇违规案例

中新网9月29日电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众号29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压实银行展业审核责任,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7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4266.16万元人民币。

案例2: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贸易融资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64.89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违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付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23.17万元人民币。

案例4: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违规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案

2018年4月至6月,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83.6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8年4月至11月,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297.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交通银行南京玄武支行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海运费支出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交通银行南京玄武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海运费支出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6.51万元人民币。

案例7:渤海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利润汇出案

2019年3月,渤海银行上海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6.85万元人民币。

案例8:中国银行义乌分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售汇案

2019年3月至11月,中国银行义乌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售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4.94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华夏银行苏州昆山支行违规办理利润汇出案

2019年4月,华夏银行苏州昆山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40.02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内蒙古银行二连浩特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

2020年1月,内蒙古银行二连浩特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41.97万元人民币。(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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