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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出借期货账户被罚30万元!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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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罚30万元。经查明,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青石众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青石一号)、青石众诚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青石九号)为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2021年2月8日,青石一号海证期货账户开立于海证期货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0×××××77(以下简称青石一号10×××××77账户)。2021年3月24日,青石九号新湖期货账户开立于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0××××70(以下简称青石九号20××××70账户);2021年7月15日,青石九号广金期货账户开立于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资金账号为13××××55(以下简称青石九号13××××55账户)。

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期货账户出借给公某峰从事期货交易。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1日,公某峰借用上述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相关账户交易(开平仓双向)如下:使用青石一号10×××××77账户交易351笔,成交金额384.35万元;使用青石九号20××××70账户交易272笔,成交金额2739.44万元;使用青石九号13××××55账户交易228笔,成交金额2129.15万元。

青岛青石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青岛证监局决定对青岛青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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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示的《关于对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二、内控机制不健全,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陷,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未自主管理相关产品,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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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示的《关于对周玉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周玉升作为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爱企查显示,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7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9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周玉升。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非金融、证券、保险类业务),投资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凭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证件开展经营活动)等。

华福证券温州一营业部员工被警示 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担保

中国网财经12月20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柳建飞、谢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及其从业人员谢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未审慎有效地核查多名关联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等问题并防范风险;二是谢炜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

上述情况反映出华福证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在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重大异常行为和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柳建飞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管理不到位和管控不力的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柳建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浙江证监局指出,谢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依法对谢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 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华福证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_广发证券温州瓯江路

华福证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_广发证券温州瓯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