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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理财哪里找 富祥二元期权双平台交易打造投资盛宴

2015年即将过半,从2月开始的一场股市狂飙引发了全民投资热情,理财市场异常热闹, 这边全民炒股却是挣得少赔得多,那边各类理财产品竞争激烈,P2P网贷江湖一片”腥风血雨”,国际市场原油、黄金也是”上蹿下跳”。面对越来越丰富的投资渠道,现在应该投资点什么?

有人会说,最近股市一片向好,牛市行情里随便买都能赚钱?但是有几人是真正赚钱的?股市T+1的模式让投资者追涨杀跌,折腾一圈儿多数人是被套牢。宝宝们集体步入”小时代”;基金收益率逐步下滑。而随着央行的不断降息,银行的理财产品还能否持续高收益还是未知数;P2P平台的”野蛮生长”也人十分担忧。在这样的背景下,二元期权进入了投资者的眼界。

何为二元期权?其实这是散户投资者的一种新兴投资方式,也被称作数字期权或固定收益期权,投资者无需购买实质资产,只需通过预测资产在规定时间内收盘价格低于还是高于执行价格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获得收益。

双平台交易构筑安全保障

便捷投资不再是梦

据了解,二元期权2008年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AMEX)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批准,被列为正规的、合法的交易。为了让大家更了解二元期权,来自富祥二元期权的投资团队进行细致的解答,相对于传统的保证金杠杆交易,二元期权降低了投资风险。因为传统的股票、商品、指数等交易容易被价格幅度左右,想有较高的收益至少价格要到成本位置。而二元期权一旦标的资产上涨或者下跌到目标价格,投资者都能盈利,完美地符合了投资者们安全、便捷、快速的投资需求。

为了让更多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以及操作便捷,富祥二元期权(www.fx77.com)的平台采用了全球唯一的人性化双交易平台,使交易更容易,更快速,更高。双平台的多项选择,让交易更流畅,基本做到了操作无点差的水平;两个平台无价差,没有交易手续费,用户只需要根据自身投资习惯进行选择即可。

在网站提供的专业导师指导下,即使是之前没有这方面经验的投资者也能安心随着导师进行买涨买跌而不需要担心风险。据平台平均测算,二元期权只需选择看涨或者看跌即可获得80%的固定收益,自动结单,无被套、爆仓等风险,且可利用60秒进行快速对冲,自由搭配不同的投资组合套利。合理的资金分配,随时随地均可在价格的来回波动中操作获利,更方便,更轻松,不会担心止损,过夜利息等影响交易情绪。

交易大赛丰厚奖金等你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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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宕机,这次散户又输了…公司回应:高管正在讨论是否有赔偿方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媛媛 上海报道

10月28日早盘,“同花顺崩了”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至晚间,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发出警示函称,公司未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报告其信息系统异常的原因及处置情况,构成违规。

与此同时,亦有不少投资者正常交易受到影响,或发生损失,并希望对同花顺(300033.SZ)发起索赔。

10月29日早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同花顺,公司回应称,是否有赔偿方案暂时还不清楚,目前高管团队正在开会讨论,如果有具体方案会第一时间通知到用户。

App宕机,这次散户又输了

10月28日,在早盘最黄金的交易时间,同花顺App出现大面积故障,包括无法正常登录、无法查看自选股、无法查看交易账户等情形。

随后,“同花顺崩了”的话题迅速登上了微博热搜,股民们纷纷抱怨由于App故障导致出现亏损。

同花顺对媒体回应称,软件确实出现了问题,正在修复中,并表示崩溃可能与服务器有关。

在接近早盘交易时间结束时,同花顺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尊敬的客户,因网络线路出现异常,同花顺App部分用户出现登录异常,目前已经恢复。如有个别用户仍存在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由此对用户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而在散户这边因看不了行情、无法交易陷入“水深火热”的同时,机构投资者这边却风平浪静——因为机构投资者往往用Wind终端看交易行情、直接对接券商进行交易。

本次同花顺App宕机,个人投资者“输在了起跑线”。

后至晚间,同花顺发布公告称,收到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该份警示函称,10月28日上午,浙江监管局发现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同花顺”App出现异常,同时在新浪微博等媒体出现舆情事件,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网络科技公司未立即报告上述信息系统异常情况,在浙江监管局工作人员向网络科技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截至当日下午3时,网络科技公司仍未向浙江监管局报告此次信息系统异常的原因及处置情况。

浙江监管局称,网络科技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规,反映了其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因此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回应称:1)公司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监管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2)公司及董监高和业务负责人将引以为戒,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合规操作水平。

此外,同花顺的一大交易主力是短线投资者。有短线投资者称,与机构投资者往往持股不动不同,早盘的宕机事件可能让大家发生较大损失。可能本应开盘卖出的k线图,因一直无法交易,等到App修好了,发现已经吃了一个跌停。

股民们亦对同花顺不断发出索赔的声音。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同花顺,公司回应称,是否有赔偿方案暂时还不清楚,目前高管团队正在开会讨论,如果有具体方案会第一时间通知到用户。

去年以来券商宕机频发

实际上,市场交易热情高涨时,券商的宕机时有发生。

去年7月6日,两市成交量不断放大之时,就有部分券商App交易出现登录不上、短暂的迟滞、堵单等情况,涉及的券商包括安信证券、东吴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新时代证券等等一系列券商。12月25日,广发证券交易App宕机亦被关注。

不过上述券商并未因此收到证监局的警示函。

而同花顺当晚即收到了证监局的警示函。

有业内人士猜测,一方面可能与舆情太大、被送上热搜有关,另一方面,同花顺一直没有券商牌照,近期监管又对提供证券相关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关注较多。

尽管同花顺与东方财富从表面上,都为投资者提供了信息及交易服务,两者都拥有大规模的用户,粘性也很强。但东方财富早已获得了券商牌照,成为互联网券商;而同花顺仍旧是券商们的服务平台,作为证券公司的入口,投资者需要通过同花顺、再转到券商交易账户中交易。

上周,在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就数字环境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做了演讲。

孙天琦称,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金融产品是“专卖品”,不是谁都可以卖,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也不是谁想买就能买(合格投资者概念)。

孙天琦认为,数字环境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需要监管部门下功夫。功能监管要落地,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也不能以“人手不够”搪塞,人在“阵地”在。严厉打击互联网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打早”、“打小”,因为互联网上的散播、扩张速度很快。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重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刑事、民事责任。

上述讲话被市场投资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包括持牌与未持牌)可能将迎来一个比较严的监管。

外汇局通报:招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被罚580万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