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金融监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业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业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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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是中国境内主要的外汇市场平台,承担着外汇交易、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外汇市场规范和监管等重要职能。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及其在国内外汇市场中的作用。

外汇交易平台的构建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了一个稳健的交易平台,支持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该平台不仅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外汇交易服务,还为企业、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国际市场的机会,促进了人民币国际化

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外汇交易中心致力于建设现代化的市场基础设施,确保交易平台的稳定性和高效性。通过技术创新,中心为外汇交易提供了更加透明、公平、便捷的交易环境。

外汇市场的监管作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作为监管机构之一,确保了市场的规范运作。通过制定行业规则和进行监督管理,中心保持市场的稳定性,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币国际化的推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提供境外人民币资金的交易和结算服务,推动了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

结语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以及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外汇交易中心将在未来继续为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贡献力量。

4个月蒸发34亿美元 老虎证券在境内面临牌照“裸奔”

老虎证券 供开户炒美_老虎证券投资者资金安全风险_老虎证券跨境互联网券商境内牌照问题

老虎证券 供开户炒美_老虎证券跨境互联网券商境内牌照问题_老虎证券投资者资金安全风险

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吴永久

近年来,不少投资者发现,身边通过老虎证券这样的跨境互联网券商投资港股、美股的朋友开始多起来了。

随着用户数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老虎证券、富途证券2020年以来也一度成为市场热捧的明星。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以及拨通证监会12386服务热线求证,并没有查到老虎证券的相关备案信息。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2021年10月下旬在一次演讲中表示:“跨境互联网券商属在我境内无照驾驶,属非法金融活动。”

由于监管层不断施压,此前在境内展业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老虎证券们终于无法再“文过饰非”,其股价在监管压力下频频遭遇重挫。截至10月29日收盘,老虎证券股价已较6月末跌去77%,4个月内市值蒸发34亿美元。

最近,记者通过一番深入调查发现,目前老虎证券除了缺乏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的合法牌照外,投资者如果借道老虎证券“出海”投资境外股市,可能会遭遇一些之前不曾预料的暗礁。比如,投资者在老虎证券入金并非“银证转账”,老虎证券客服人员向记者坦言:“老虎这边入金和出金的银行可能不是同一家,比如说你入金的银行是在新加坡,而出金的银行有可能是在美国。”

记者注意到,日前,有不少投资者通过一些主流网络社区反映想把其老虎证券账户上的资金汇回境内,却遭遇境内银行拒绝。而老虎证券对此并没有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此外,对于跨境互联网券商被禁止在国内展业,这些券商账户内资金的去向问题,有投资者在一些主流投资者社区上发帖表达了担忧。从老虎证券披露的《客户服务协议》来看,投资者如果将来对老虎证券有任何投诉,应与注册地远在南半球的TBNZ联系。让不少境内投资者感到颇为疑虑的是,这些纠纷是否还能受中国境内法律保护呢?

在境内面临牌照“裸奔”尴尬

公开信息显示,跨境互联网券商老虎证券成立于2014年,于2019年3月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公司在2014~2018年获得了小米、真格基金、险峰长青、景林投资等知名投资机构的投资,其中盈透证券的战略入股对公司的意义较大。盈透证券作为美国最大的互联网券商,于2017年战略投资老虎证券,截至2021年3月31日持股7.07%,在老虎证券创立初期使用了盈透证券的全披露账户,达到了快速获客的目的,目前双方在一些领域仍然进行着深度合作。

当前,老虎证券以经纪与两融业务为核心,主要面向普通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提供美股、港股、英股、A股(沪港通/深港通)等全球主要市场的股票交易服务。

公开信息显示,近年来老虎证券的开户用户数、入金用户数、交易用户数等指标均实现了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开户用户数110.41万,入金客户数25.87万,交易用户数22.2万,同比分别增长70.12%、128.53%、124.47%。截至2021年上半年,老虎证券拥有账户用户数164.9万,为2020年同期的2倍;入金用户数52.91万,其中二季度单季新增入金用户数15.3万,环比增长30.4%,且超六成来自海外。得益于入金用户数快速放量,近年来,老虎证券的营业收入呈快速增长势头。据老虎证券发布的2021年中报,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同比大幅增长166.1%至1.42亿美元。具体而言,在业务模式上,目前公司业务以经纪佣金收入为主。2021年上半年,老虎证券经纪佣金收入、两融利息及金融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占总营收的59%、26%、15%(2020年同期为62%、29%、9%)。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老虎证券方面声称,目前公司80%以上的增量入金客户来自海外,不过东吴证券(601555,股吧)非银团队2021年7月发布的研报显示,老虎证券现在主要的投资者来自中国内地,目前其存量客户中约有90%的入金客户比例来自内地。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而该证券业务就包括经纪业务。另外,《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也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或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中并未查询到老虎证券的相关信息。最近,记者拨通了中国证监会12386服务热线进一步确认老虎证券的相关信息,其一位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向记者表示:“经再三查询后,没有查到老虎证券的相关备案信息,老虎证券不属于证监会依法核准设立的机构,所以建议谨慎投资、防范风险。”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表示:“相关证券公司在境内招揽客户参与港股、美股交易,也是需要在证监会备案的,但我这边也没有查到老虎证券的相关备案信息。”

记者发现,在尚未获得证监会备案的背景下,目前老虎证券仍然通过老虎证券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在境内市场公开招揽投资者参与境外交易。

对于老虎证券未经证监会许可、备案,却在境内招揽客户的行为,有律师表示:“老虎证券在境内展业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实际上,早在2016年7月26日,曾有投资者就是否可以参与“老虎证券”等网站和移动客户端提供的美股、港股等境外证券买卖服务这一问题,向中国证监会提问。证监会方面给出的答复为:“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监会进一步指出:“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请勿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注意到,尽管老虎证券尚缺乏境内的证券业务相关牌照,不属于证监会依法核准设立的机构,不过在老虎证券的APP上,公司仍将自己标榜为“值得信赖的券商”。

一季度完成香港牌照申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老虎证券APP查询到,目前老虎证券的监管信息覆盖了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4个国家,但没有客户来源最多的中国。

据了解,目前老虎证券在美国持有经纪牌照、投行牌照、注册投资顾问牌照、自清算牌照、期货牌照、投研牌照、证券自营交易牌照、美国政府证券经纪商牌照、销售公司债券经纪商牌照、15-6牌照(协助外国经纪商分发其研究报告给美国机构客户和执行外国证券交易)等,基本实现了全牌照经营。

相比美股市场,目前,港股市场是最受内地投资者青睐的境外投资市场。外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上半年,我国境外股本证券投资规模达4106亿美元,其中中国香港地区和美国分别占总投资规模的49%和23%(合计73%)。

不过,在2021年10月前,老虎证券在中国香港仅有信托和公司服务、保险经纪2块牌照。其中信托和公司服务牌照为老虎证券通过收购Kastle获得,用于支撑ESOP服务,保险经纪牌照为公司通过收购持牌保险公司Tung Chi获得。

而港股市场证券业务牌照的缺失也让老虎证券此前在香港的诸多业务受制于合作方盈透证券。例如,由于此前老虎证券在香港未取得清算牌照,仍需第三方经纪商盈透证券代为完成交易结算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及分成。在老虎证券获得清算牌照之前,客户资金均需存托于清算机构的账户内,且无法独自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此时老虎证券的两融业务只能收取为盈透证券提供客户流量的金融服务费。

换句话说,老虎证券此前在香港的业务相当于为盈透证券做代理,其底层来自盈透证券。然而盈透证券目前也未被获许在境内展业。

另外,由于之前老虎证券的自清算比例较低,公司无法真正掌握客户资金,导致只能“为他人做嫁衣”。东吴证券非银团队研报显示,老虎证券在2019年7月获得自清算牌照之前,融资融券业务所有的收入皆来自金融服务收入,老虎证券这部分收入的模式,本质上是以经销商的身份来赚取融资服务费,2020年老虎证券全披露账户金融服务费率仅为0.47%,与“流量介绍费”相比,由老虎证券自行完成交易执行与融资融券的综合账户平均费率则达到9%。

就牌照与公司拓展业务之间的关系来说,东吴证券非银团队坦言,公司的境外拓展与获取境外牌照的时间息息相关,一方面牌照获取失败可能会延后公司的境外布局计划,另一方面牌照申请不及时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抢占市场的先发优势,进而导致业务布局扩张不及预期。

据了解,老虎证券曾在2021年一季度完成香港牌照的申请。10月26日盘前,老虎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购一家香港券商(海悦证券)已获香港证监会(SFC)批准。该券商持有香港第1、2类牌照,此次收购正式完成后,老虎证券可进入香港市场为当地客户提供证券经纪、期货经纪等服务。

不过即便如此,老虎证券目前在香港证券市场所拥有的2块牌照仍然远少于同行富途证券所拥有的7块。

投资者资金回境遭遇麻烦

最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老虎证券APP上发布的多份声明文件均发现了“TBNZ”“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等在境内投资者看来较为陌生的词汇。

据老虎证券披露,就客户资金和资产服务的义务而言,TBNZ受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监管。就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而言,TBNZ是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监管的报告实体。

老虎证券相关客服人员最近向记者介绍,TBNZ中的“NZ”是新西兰的意思,TBNZ代表着公司的牌照信息,也就是说,投资者在老虎证券开户,相当于是开在公司新西兰的牌照之下。

老虎证券在APP上披露的信息显示,TBNZ是一家在新西兰注册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

记者在交流中表达了在老虎证券入金的资金安全性问题,公司客服人员向记者声称:“大可放心。”“根据新西兰证券交易所规定,老虎证券有专门的客户资金账户。客户资金受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和新西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和保护。”

然而,从老虎证券披露的相关声明中,记者发现,投资者如果把资金存入老虎证券账户,这些资金并非直接进入了老虎证券的账户,而是可能会被转入到另一家第三方机构的账户中。比如,老虎证券的《客户服务协议》中表示:“开户程序完成后,客户将被告知向TBNZ客户资金账户存入资金的方法。客户可以在存入资金阶段选择可用的TBNZ客户资金账户进行存款。此后,TBNZ可以根据财务、经纪和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作出将这些资金存放在何处的财务决定。”“基于客户交易美国证券之目的,除了受客户另外指令的情况,客户托管在TBNZ的资产将由TBNZ委托其清算合作方美国盈透证券代为妥善保管在专门的托管银行账户内,并代表美国客户的专属利益。”此外,《老虎证券披露声明》中也有这么一段话:就美国证券交易而言,客户在TBNZ的资金可由TBNZ的交易执行对手方Interactive Brokers (“IB”盈透证券)在美国的特别储备银行账户中为客户的专属利益而持有和保护。IB是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的注册经纪商,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的期货佣金商。代表客户存入IB的资金受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A部分(Subpart A)的保护,并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下的客户保护规定的约束。另外,在《客户服务协议》中还有这么一段特别声明值得关注:“本人确认,一经签署此客户协议书,视为本人已知悉并认可TBNZ存管客户资金,并表明本人同意授权TBNZ将委托其清算方美国盈透证券或者其他TBNZ授权的券商或者同等金融机构作为本人用于交易国际证券资金的托管方(如适用)。”

记者还发现,在《老虎证券披露声明》中有这么一句表述,读来令人感到颇为诧异,即“可能会存在客户存款时选择的TBNZ客户资金账户与取款所使用TBNZ客户资金账户不一致的情况。”对此,有老虎证券客服人员向记者坦言:“老虎这边入金和出金的银行可能不是同一家,比如说你入金的银行是在新加坡,而出金的银行有可能是在美国。”她进一步表示,老虎证券的出金入金与内地的银证转账有本质区别:“你在老虎证券开立综合账户时,除非使用了香港的工银亚洲银行卡或者香港民生银行(600016,股吧)的银行卡,才可以与老虎证券的综合账户进行银证转账绑定,除此之外,你使用的其他任何一家银行的银行卡都无法与老虎证券进行银证转账绑定。而通过其他银行卡入金,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汇款的方式。”

对此,有市场人士认为,对投资者而言,这种跨境汇款的方式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一旦出事,投资者或将损失惨重。

此外,记者注意到,最近有不少投资者通过一些主流网络社区反映想把其老虎证券账户上的资金汇回境内,却遭遇境内银行拒绝。而对此老虎证券并没有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境内法律保护存不确定性

事实上,关于老虎证券在境内展业的合法性问题,近年来已受到了一些机构的关注。

2019年,美国做空机构Geoinvesting曾发布了一则对老虎证券的做空报告。报告认为,老虎证券并未持有在中国境内经营股票经纪业务的正规牌照,招股书也提到可能会面临证监会的牌照要求,且已受到证监会的调查。老虎证券在2016年9月收到证监会的整改通知,但至今仍未取得相关牌照,平台可能随时关闭。

而就在最近半个月左右,老虎证券等跨境互联网券商的合规性问题又接二连三地被推到聚光灯下。例如,10月15日有媒体报道称,从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处了解到,按照所有金融活动均应全面纳入监管的要求,证监会等部门正完善监管规则,规范富途、老虎证券等跨境互联网券商的境内金融活动。

2011年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320号)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6月7日  2011年 第5号 (总第320号)

目  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

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银行经甄别后,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对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应一致。

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同时,银行应采取加强业务培训、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机制等各种措施,切实提高识别证明文件真伪及了解客户的能力。

二、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一)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其他可疑情形。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三、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现金支取管理。

(一)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三)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四、加大支付结算业务监督管理力度

为严肃支付结算纪律,提高支付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等业务进行检查。

(一)银行自查。各银行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反洗钱及本通知规定,组织开展全行自查工作,对本行所有营业网点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及现金支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各银行应制定检查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检查工作予以督导,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制度,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切实将检查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

各银行应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行内反洗钱监测系统。2011年9月15日前,各银行将检查方案、检查步骤、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将检查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1]61号)的规定,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在日常账户检查和反洗钱检查工作中,应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现金支取业务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经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罚,并进一步采取约见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1]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资金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以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一)下列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以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2.经国务院、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院校。

(二)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

(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2005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正式设立或筹备设立的文件;

2.2005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签章,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以授权他人办理。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存款人类别为“其他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开户证明文件编号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登记证编号“宗场证字( )号”。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

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八、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九、企业在实际发生人民币款项收付后退(赔)款的,银行可以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为企业办理对外收付,但退(赔)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收/付款金额。

十、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报关单号、报关金额等信息,由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十一、银行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限于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境内代理银行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加强对客户购售需求的真实性审核。

十二、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境外参加银行的以下义务:一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内地企业作为收款/付款方的贸易项目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二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在三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三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四是境外参加银行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的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

十三、银行应当以法人为单位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汇总余额,及分省(区、市)信息,报送时需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等8类科目。

十四、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为在试点期间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

(一)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受理境内结算银行的业务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召开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

(四)对予以同意的个案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向境内结算银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

(五)境内结算银行凭备案通知书为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

(六)境内结算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监督并记录人民币资金在境内的使用,确保其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