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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通报:招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被罚580万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

外汇交易中的杠杆机制是什么?

外汇交易中的杠杆机制是外汇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工具,其核心逻辑是通过缴纳少量保证金来撬动更大规模的交易头寸,是外汇交易区别于其他部分金融交易的显著特征之一。它的存在让投资者能够以有限的资金参与更大体量的外汇交易,同时也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提出了更高要求。

杠杆机制的核心在于保证金与交易规模的比例关系。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无需全额支付交易标的的总价值,仅需按照交易平台规定的保证金比例缴纳部分资金作为担保,即可获得数倍于保证金金额的交易权限。例如,若保证金比例为1%,则杠杆倍数为100倍,即1万元保证金可支持100万元的外汇交易头寸。这里的保证金是投资者履行交易义务的保障,用于覆盖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

杠杆机制的运作需遵循严格的流程规则。投资者确定交易标的与方向后,向平台提交约定比例的保证金,平台根据杠杆倍数为其匹配相应的交易资金,形成实际交易头寸。在交易存续期间,平台会实时追踪头寸的盈亏情况及保证金余额。若市场波动导致头寸亏损,保证金余额将同步减少;当保证金余额低于平台设定的维持保证金标准时,投资者需追加保证金以维持头寸,否则平台有权执行强制平仓操作,以控制风险扩散。

杠杆机制在外汇交易中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显著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让投资者得以用较少的资金参与更大规模的交易,在市场走势符合预期时放大盈利空间;另一方面,杠杆也会同步放大交易风险,若市场走势与预期相反,亏损规模也会随杠杆倍数相应增加,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保证金全部亏损。这种双重效应是杠杆机制的固有属性,与市场环境和交易策略无关。

根据2025年全国最新修订的《外汇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监管部门对杠杆机制的使用实施了精细化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外汇交易平台需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交易经验等指标,实行差异化的杠杆比例限制;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或交易经验不足的投资者,平台不得提供高倍数杠杆服务。同时,办法规定平台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杠杆交易的风险特征,确保投资者在知晓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决策。这些规范旨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使用杠杆机制前,应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估。需充分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交易知识储备及市场分析能力,避免因盲目使用杠杆而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风险。此外,投资者应选择合规经营的交易平台,确保杠杆交易活动符合监管要求,保障资金安全与交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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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1537万元!广发银行再收一张千万级罚单,涉及逃汇、违规办理结汇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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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日报讯(记者 刘锦桃)近日,外汇管理局官网信息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因多项违规收到一张千万级别的罚单。

罚单显示,广发银行涉及的违法事实包括:逃汇;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广发银行处以警告,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537.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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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梳理发现,近一年来,广发银行已有多家分行因外汇业务违规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具体来看,2025年11月5日,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分局罚没50.18万元,涉及的违法事实为“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10月15日,广发银行沈阳分行因“未按规定办理个人结汇业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共65.11万元。

6月3日,广发银行南昌分行收到一张72.13万元的罚单,处罚决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作出,涉及的违法事实为“办理经常项目付汇业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2024年12月30日,广发银行长春分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0.22万元,涉及“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罚单的公示期均为1年,目前仍在公示中。

梳理可知,此次广发银行涉及的多项违法事实中,“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等行为此前多家分行已经出现。过去一年间,多家分行因外汇业务违规被罚没的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下,此次千万级别罚单下发,显示监管处罚力度的进一步升级。

广发银行上次收到千万级别的监管罚单是在2025年9月。9月12日,广发银行因“相关贷款、票据、保理等业务管理不审慎,监管数据报送不合规等”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处以6670万元罚款。这是广发银行2025年内收到的最大一笔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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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广发银行在官网公告回应称,此次处罚是基于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本行开展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本行诚恳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高度重视监管意见的落实,已完成处罚相关问题的整改,并以问题整改为契机,认真举一反三,不断优化长效机制,深化全面风险管理,夯实经营管理发展根基。下一步,本行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部署,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守牢风险底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

据公开资料,广发银行成立于1988年,前身为广东发展银行,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国内首批组建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2021年成为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广发银行总部位于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广州,在国内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立了49家直属分行、968家营业机构,覆盖11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截至2025年6月末,广发银行总资产达到3.69万亿元。经营业绩指标方面,该行称上半年净利润达成进度目标,不良贷款余额、不良率实现“双降”。

年内频频收到监管罚单,广发银行面临的处罚压力显著上升,或折射出其规模扩张与合规管理之间的深层矛盾。

9月28日,广发银行在官网发布公告称:王凯请求辞去该行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行长、董事会战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同日,广发银行召开干部会议,宣布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林朝晖兼任广发银行党委书记。在11月25日召开的广发银行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唯一的议案是选举林朝晖为该行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林朝晖,现任中国人寿集团副总裁兼广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拟任)。

新领导班子到位后,广发银行将进行怎样的合规整改?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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