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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居间人管理通知_20190108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证监机构字〔2019〕11号

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

近年来,辖区期货居间业务引发的信访投诉时有发生,期货居间人的相关不规范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规范期货居间人各项业务活动,有效防范居间人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我局现就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对居间人管理相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总体原则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切实履行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居间人管理的内部制度,及时登记留存居间人相关信息,做好全流程管控,强化事前调查、事中监控及事后核查回访,防控居间人从事禁止行为,依法合规开展期货居间业务。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居间人管理

1. 加强居间人准入管理。各机构应在与居间人签订协议前核实其有效个人或机构身份,获取其诚信合规的各种信息,做细做实尽职调查工作,确保其符合居间业务开展的各项要求,同时做好对应信息的整理保存。

2. 明确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及违反后的处理措施,并严格执行。各机构应在居间协议中明确居间人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非法咨询、诱导交易、代客下单、提供交易软件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明确居间人存在禁止性行为所对应的处理措施。

(二)加强投资者提示

3. 加强居间人身份告知工作。各机构应制作居间人身份告知书,在告知书中明确居间人的身份及介绍属性、居间人的禁止行为、居间人收费路径等事项。现场开户时,投资者须签署居间人身份告知确认书,并亲自书写其对应居间人名称。网络开户时应向投资者宣读居间人身份告知书内容,由投资者确认其对应居间人名称并签署居间人身份告知确认书。

4. 加强居间人开发的存量投资者回访工作。各机构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居间人开发的存量投资者,应制定专项回访计划。回访中应告知投资者居间人身份告知书的内容,由投资者确认其对应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一步核实并采取对应处理措施。

(三)加强投资者交易监控

5. 加强对居间人所开发投资者的交易监控。各机构应在做好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有效管控的基础上,仔细核查对比居间人所开发投资者(尤其是同一居间人开发的投资者)的交易情况及IP地址、MAC地址等委托留痕记录。

6. 加强对重点投资者的关注及风险揭示。各机构对于较高手续费、较大交易亏损、较高交易频率的投资者以及居间人下挂客户较多的情况要重点关注,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回访投资者,加大风险揭示和客服力度,确认对应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行为。

(四)加强舆情监测及后续管理

7. 加强涉及居间人相关事项的舆情监控。各机构应设置专岗关注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及网络、移动端媒体等新媒体的相关报道,发现与本机构有关居间人的内容应及时核查,及时处置。

8.  加强对居间人的持续培训教育工作。各机构应通过案例警示、合规学习等方式,对居间人进行培训教育,以持续规范居间人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9. 妥善处理因居间业务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各机构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相关线索认真核查居间人相关行为是否属于禁止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及违反合同约定,并根据核查情况进行有效处置。

辖区各机构应在2019年1月底前完成对居间人开发投资者的专项回访工作及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行为的自查和整改工作。我局将在后续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各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对自查整改不力、问题较突出的机构,将釆取相应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监局 2019年1月8日印发

8月1日起施行!期货公司居间人新规正式发布!强化“零容忍”震慑,明确五大要求

5月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期货公司居间合作条件、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居间人培训管理等要求。中期协表示,《办法》实施之日起,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

业内人士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压实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为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制度保障。

五大举措强化居间人管理合规闭环

据了解,为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更好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中期协结合期货居间人展业现状及自律管理实践,重点围绕居间合作规范、客户交易监测、全流程管理、自律监管及退出机制等五方面进行了优化。

具体来看,一是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要求。明确期货公司不得与已经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存续合作关系的居间人开展合作。为防止利益冲突,增加居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不得成为该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相关要求;规定“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所在机构的居间人。

二是完善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要求。将居间人名下客户存在交易行为趋同、配资嫌疑等情形纳入期货公司日常监测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对名下客户数量、权益较多的居间人的监测报告要求。

《办法》规定,对于月末名下客户数量超过20名或者客户权益超过200万元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对其名下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测及持续跟踪回访情况。

三是强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全流程管理。强化居间人培训管理,进一步明确居间人完成职业培训及持续培训的相关要求,强调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现场培训,督促居间人及时完成培训。强化居间人合规评估,要求期货公司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

四是加强对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建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重点监测名单,并持续加强对名单中期货公司的督导,加大自律检查力度。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的应对处理情况等纳入处罚范围。

根据《办法》,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或者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公司及居间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是完善居间人退出机制。为更好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以强化“零容忍”震慑。

此外,《办法》还结合市场实践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内容、尽职调查、投诉纠纷处理、回访要求、居间报酬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比如,投诉纠纷处理方面,《办法》规定,交易者、居间人、期货公司之间发生的投诉、纠纷等事项可以提请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或者调解。协会与地方期货业协会建立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具体调解工作可以委托地方期货业协会开展。

回访方面,《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及与居间人有利害关系的期货公司工作人员。

浙商期货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屈晓宁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修订的《办法》对居间人明确客户认定关系,涉及客户交易情况和持续培训都做了明确细化要求,能够杜绝利益输送、变相指导客户等行为的发生,有助于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为后续逐步弱化居间人对期货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力,强化期货公司管理居间人的范围都进行了明确说明,更加适合现在行业发展的方向。”屈晓宁说。

在广州金控期货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程小勇看来,《办法》是适应期货市场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完善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修订后的《办法》从居间合作条件、居间人行为规范、居间合同必备条款、期货公司内部管理、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居间人进行进一步规范,标志着我国期货居间人治理体系从“粗放式监管”向“精细化治理”迈进,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筑牢合规根基。

期货居间规模有序收缩,展业生态不断优化

“我国期货市场是一个非常专业且小众的市场,居间人在市场推广、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曾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等市场主体之外的重要力量。”程小勇表示,随着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尤其是2022年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以后,原有的期货居间人管理模式逐渐落后于法律法规,期货配资、虚假宣传和防范利益冲突等方面均有必要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对期货居间人进行与时俱进的监管。

据悉,为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中期协于2021年9月10日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同时,为保障《办法(试行)》有效落地执行,提升居间人自律管理效能,中期协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并同步推进居间人培训课程开发、投诉调解平台建设、资格考试服务等相关系列工作。

自《办法(试行)》落地以来,监管部门对期货居间人展业生态的治理成效十分显著。整体来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显著压实,行业居间活动风险得到有效遏制,交易者合法权益也得到有效保护,行业合规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行业居间人登记规模也呈现有序收缩态势。中期协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底,12813名居间人在协会完成系统登记,其中4417名居间人处于合同存续期,较2024年12月底减少650名,降幅为12.83%。

“据了解,国内排名靠前的期货公司都在有意削减或者停止与居间人合作,将更多精力放在提升职工能力上。”屈晓宁告诉记者,近几年,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业务扩展的趋势非常明显。

程小勇也表示,未来行业发展趋势是发挥期货从业人员的直接服务能力,降低对中介渠道的依赖,从而高效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交易者,助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