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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一文看懂银行间债市外汇风险管理16大操作细则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中国债券市场想要源源不断引入外资,外汇风险对冲管理是提高市场吸引力的必要前提。今年年初,最新版本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政策推出之后,相关细节和操作环节的政策解释今日落地。

国家外汇管理局3月4日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政策问答》,从16个方面详细解释了外汇风险敞口范围、外汇对冲渠道变更、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操作性问题。

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此次发布的政策问答主要围绕今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所确定的政策框架提供具体操作解释。

《通知》明确了三大改革创新的举措:丰富外汇对冲渠道、创新引入主经纪业务以及调整实需管理方式。

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为配合《通知》执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此前发布了《关于落实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安排的公告》,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在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主经纪业务指引》。

如何看懂全文16个问答,第一财经记者为你划出重点。

政策问答1-5,主要涉及外汇风险对冲管理框架:

一是明确《通知》仅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

二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

三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也可以不选择结算代理行,但总数不超过3家。

四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五是明确主经纪模式的内涵。

政策问答6-9,主要涉及套期保值的具体管理:

一是明确外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境外汇入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

二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三是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不需要实施具体的实需审核。

四是明确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时,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的具体时限要求。

政策问答10-12、16,主要涉及外汇衍生产品的具体管理:

一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可以灵活使用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现有规定的外汇衍生产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

三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期权费以及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和外汇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本外币兑换。

四是明确《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差额交割仍以人民币结算损益。

政策问答13-15,主要涉及资金清算及信息报送:

一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若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且交易对手为非结算代理行,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

二是明确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政策允许“资金不落地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结算代理行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结算代理行的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具体操作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

三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境内金融机构承担的信息报送义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不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

以下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政策问答:

1.《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哪些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

答:《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债券通”、QFII/RQFII、境外央行类机构等债券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不适用《通知》。对于QFII/RQFII项下通过非交易过户至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投资外汇风险管理,适用《通知》。

2.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外汇对冲渠道,或变更已选择的外汇对冲渠道,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与“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种。

3.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是否包括结算代理行?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也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但总数不超过3家。

4.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5.《通知》所称的主经纪业务是指什么?

答:主经纪业务(Prime Brokerage)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主经纪客户)借用境内金融机构(主经纪商)名义和授信,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与对手方达成交易的业务模式。主经纪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适时公布。

6.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境外汇入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外汇风险敞口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外汇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的基础。

7.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8.境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是否需要实施实需审核?

答:根据《通知》规定,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不实施具体的实需审核。

9.《通知》第五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起(不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10.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可以使用境内外汇市场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按照商业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

11.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

答:掉期交易的近端或远端操作是整体交易的一部分,不是一笔单独的即期或远期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按照《通知》规定的渠道(不限于结算代理行),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外汇掉期或货币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12.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期权费以及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可能涉及期权费,或因展期、反向平仓、差额结算等产生人民币或外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和外汇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本外币兑换。

13.境外机构投资者若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且交易对手为非结算代理行,是否必须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与投资债券相关的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办理。

14.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对手若为非结算代理行且未在该机构开立账户,能否通过结算代理行账户实现“资金不落地划转”?

答: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政策允许“资金不落地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结算代理行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结算代理行的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具体操作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

15.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境内金融机构有哪些信息报送要求?

答:境内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同时,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等规定,向外汇局履行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统计和报告义务。

16.《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差额交割能否选择以外币结算损益?

答:《通知》规定以外的外汇衍生品差额交割仍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规定,以人民币结算损益。

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

“8·11汇改”将满七年,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已成常态。在云谲波诡的汇市中如何避险,成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必须直面的挑战。

以最近两年多为例,在2022年3月前的24个月内,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从7开始一路升值,并在2022年2月一度触及6.3034,累计升值幅度超过10%;然而,随后一个月,人民币骤然回调,当月跌幅就超过4%。截至8月初,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已经抹平了近两年来的涨幅,基本回归6.70至6.75之间。

汇率的波动起伏令部分没有及时避险的企业措手不及。“2021年年初时,由于人民币半年多的升值趋势,有一些企业认为人民币可能贬值而没有对冲,导致全年来看仍然出现了汇兑损失。”磬律咨询董事长郑红对财新表示,“前段时间人民币回调后,看到美联储加息、中美国债利差倒挂,有的企业觉得人民币今年会贬到7,就又想搏一把,干脆全敞口,什么(套期保值)都不做了。”

近几年,为了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管理好汇率风险,外汇管理部门从总局到地方分局都做了大量工作,增设新的外汇期权品种是相应的举措之一。此外,从2022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要求银行专门上报汇率避险“首办户”的数量,即两年内首次办理外汇风险对冲相关业务的客户,鼓励银行开发这类客户。

2022年以来,在稳外贸、稳市场主体的背景下,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陆续出台支持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措施。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其中一条意见为“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同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作出完善汇率避险产品服务、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等具体安排。

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在7月下旬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22年上半年,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规模达到7558亿美元,外汇套保比率比2021年全年上升4.1个百分点至26%。

“这显示出市场主体汇率避险意识在增强,适应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能力在提高。”她解释道。

2022年7月,外汇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发布了详尽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从何谓外汇风险中性,到汇率风险管理框架如何制定、汇率风险产品介绍与区别、套期保值的会计操作等,全面深入地介绍了企业如何进行套期保值,被视为企业汇率避险的实操宝典。

对于汇率风险中性原则,《指引》解释,主要强调降低风险敞口、降低波动性、锁定成本,通过降低不确定性进而降低风险,不强调增值和追求正收益。

一位外汇市场资深人士认为,监管部门花了不少功夫帮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但是“小孩不摔跤哪能学会走路”,只有让市场看到不断有企业因为在汇率波动中“裸奔”而亏损,它们才能更加重视汇率风险对冲;同时,监管部门对企业参与汇率风险对冲的损益也应该有一定宽容度,这样企业才能在试错中吸取经验。

郑红指出,企业应当尽早对自身汇率风险进行压力测试。“一方面要了解目标货币可能的最大汇率波动,并且明确企业能承受多大幅度的波动;另一方面,要考虑企业现金流情况,汇率风险管理的策略最终要落实到企业的财务计划中,形成一套整体方案。”

丰富套保工具箱

在实需原则和汇率风险中性原则下,运用外汇衍生品进行金融对冲,是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

2021年,中国外汇交易市场累计成交36.9万亿美元,其中衍生品成交22.6万亿美元,占比61%。目前中国境内外汇市场的衍生品包括远期、掉期和期权三大类。其中,交易规模最大的是掉期业务,2021年成交量达20.5万亿美元,期权和远期业务分别有1.2万亿美元和0.9万亿美元。

掉期(swap)又称为互换,外汇市场的掉期产品就是交易双方约定货币A与货币B以一定比例交换,并在未来约定时点再以约定比例换回。外汇市场的掉期又分为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或称“货币互换”),区别在于前者两次交换汇率不同,本金不同,但是不进行利息交换;后者两次交换汇率相同,本金相同,主要进行利息交换。

在中国外汇市场,掉期合约交易的参与者主要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而在客盘外汇衍生品市场,掉期合约仅占10%左右,企业运用最多的套保产品是远期结售汇。

2021年,银行对客远期结售汇累计签约8820亿美元,占对客衍生品总量的六成以上。

“其实,大部分企业通过远期合约已经可以满足目前汇率风险管理的需求。”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资部高级产品经理王非同对财新表示,“现在大部分银行推得比较多的也是远期合约,产品相对简单客户更容易理解,也更容易接受。”

然而,当汇率变动上下波动较大时,只能确定未来时点汇率且必须交割的远期合约就显得略微死板,而外汇期权就更加灵活。例如,企业购买一个看跌期权,即约定汇率低于目前的汇率,如果之后汇率上涨,期权买方可以放弃行使以约定汇率买卖外汇的权利,付出的代价仅为期权费,并可以继续持币享受汇率上涨的收益。

由于期权较远期更为复杂,因此尚未成为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首选。2021年,企业累计签约期权合约3446亿美元,占比近三成。然而其增长速度颇为可观,近五年的年均增速超过10%。

按行权时间不同,期权合约可分为欧式期权、美式期权,这两者均属于“传统期权”。此外,还有数种“奇异期权”,例如亚式期权。

此前,境内外汇市场通行的是普通欧式期权及其组合。2022年5月20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客户外汇市场以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均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王春英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市场主体更好地管理汇率风险,“近年来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也要看到,当前部分银行外汇服务与适应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

新推出的美式和亚式期权,怎样满足企业多样化的外汇风险管理需求?

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的主要区别在干行权日期的选择。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当天行权,而美式期权的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亚式期权与欧式、美式期权的主要差别在于结算或行权价的计算方法: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的结算和行权价都是时点价格;亚式期权为区间内的平均价。

法国巴黎银行环球市场部大中华区主管孙鸿志表示,客户套期保值合约可长达数月其至一年,其间企业的外汇需求或账期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使用美式期权,客户不用等候至到期日,就能提前实现套保的价值,以更优的行权价进行结汇或售汇。”

王非同也表示,对于收付汇时间不确定或者希望结售汇时间更加灵活的企业,可以优先选择美式期权。

而亚式期权的平均价格计算方法可以更好地平滑期权套保合约的到期损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杨京表示,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由于汇率市场在靠近期权到期日出现短期波动,造成合约出现极端盈利或损失的情况。此外,对于进出口订单具备稳定周期性特征的企业,或者内部汇率成本核算采用一定周期平均价格的企业,也可以尝试亚式期权。

除了账期汇率成本使用平均价格进行估算的企业,孙鸿志指出,还有一些跨国企业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的估值也采用平均汇率,“亚式期权的定价方式很好地契合了以上两类企业的需求”。

因“平均价格”平滑了汇率波动,亚式期权的价格比欧式、美式期权更具优势,期权费更低。“有了亚式期权的选择后,一方面可满足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可降低财务支出。”王非同解释道。

一位外资行客户经理称,目前整个市场做新期权业务的并不多,对不同衍生工具的选择主要看企业的外汇风险敞口。如果敞口是个时间点,就选择远期或欧式期权;如果敞口是个时间段,就选择美式或择期远期;亚式期权一般适用于交易以均价报价的场景。

银行提升服务效能

“假设提供好的衍生品套期保值服务是做一桌好菜,那么,推出新的期权产品就像是给餐厅提供了新的烹饪工具。”孙鸿志说。

远期、掉期、期权均是国际外汇衍生品市场上较为成熟的产品,但不同品种的市场风险特性及定价模型不尽相同。银行作为汇率避险产品的提供方,如何提升服务能力?

根据外汇局的数据,截至2021年末,具备远期和掉期代客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有118家,具备期权代客业务资格的银行有86家。

“银行不仅要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更要协助企业搭建汇率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指引》提出,银行要与企业高管层、执行层深入沟通,梳理汇率风险管理架构,对企业初步形成的工作机制给出专业建议,帮助企业明确汇率风险管理目标、制定细化的操作流程等。

工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朱长法近日在外汇局旗下的《中国外汇》杂志撰文指出,可在充分发挥各层级人员的优势、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采取固定岗位和柔性团队相互协作的方式,提升客户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效能。例如,网点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主动识别客户汇率风险管理需求,初步开展对客汇率风险中性宣导;二级分行产品经理着力于进一步引导客户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开展客户适合度评估并根据客户汇率风险敞口特点推荐避险产品;针对客户较为复杂的汇率风险敞口,总行及一级分行联动基层分行组建柔性团队,共同完善对客专业汇率避险方案等。

代客外汇衍生产品日益丰富,也对银行内部系统、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从内部金融风险控制流程、IT系统,到对一线人员的培训,银行都要做相应的匹配。”王非同说。

杨京以新推出的亚式期权为例解释:“从银行自身来看,开展亚式期权业务的银行在强化面向企业客户的套保产品方案介绍及自身市场风险管理的同时,银行内部也应在估值报价模型、产品风险管控、会计处理及清算等前中后线完成相应的系统开发建设。”

“亚式和美式期权不仅是定价时使用的数学模型比欧式复杂,在与客户的沟通环节上也需要比欧式更为周到。”孙鸿志解释,“例如客户计算平均汇率,是否需要每个汇率数据出来后都比对;客户有了提前行权的权利后,银行如何和客户沟通最佳的行权时机等。”

此外,不同于较为成熟的客盘远期交易市场,期权由于交易量较小,银行相应的客盘业务平盘难度更大。

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指出,银行的客盘远期平盘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做一笔即期和相反掉期,由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掉期产品流动性较好,因此也是银行平盘和补充短期流动性头寸的主流选择。客盘期权要彻底平盘,一般只能靠相反方向的期权产品,然而由于期权流动性远不如掉期,银行不一定每次都能找到完全匹配的期权合约,而新增的美式期权、亚式期权比欧式期权更为复杂,因此银行的平盘难度更大。

“一般来说,平盘难度越高,流动性越差,银行的报价也就越差,最后客户可能就不会用这种工具。”王志毅说。

衍生品交易并非“洪水猛兽”,但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可忽视。在过去20年里,企业衍生品交易管理不善导致巨额亏损的案例时有发生。较典型的是,2008年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曾因在境外市场套保策略不当,导致156亿港元的巨额亏损。

因此,中国境内外汇市场的改革一直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一方面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类型,给企业提供更多套保选择,另一方面亦坚持实需原则,不鼓励复杂的衍生品交易。因此,在《通知》征求意见期间,关于增设如障碍期权、数字期权等复杂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产品的建议,外汇局反馈称,因中国外汇市场尚不具备开展复杂衍生品交易的条件,未采纳上述意见。

目前,银行对客外汇期权业务中,还未涉及除亚式期权外的其他奇异期权,但银行间外币对市场对此已经先行试水。

外币对市场即外汇兑外汇的市场,规模远小于人民币外汇市场,但由于参与者专业性更强,一直是人民币外汇市场各项改革的试验田。2022年5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币对市场新增了普通美式期权及其组合交易、亚式期权、欧式障碍期权和欧式数字期权。

企业痛点何解

“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政策应规定,每种类型的风险敞口必须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要使用的对冲工具。”《指引》手把手教企业怎么做。

例如,已经确认的“交易性敞口”,一般选择远期等线性产品对汇率风险予以锁定。通过预期未来交易活动而认定的“预测风险敞口”,对于一年内的风险,大多数企业通过远期产品进行分层对冲。“或有风险敞口”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管理,“避免超额套保,如果对冲,大多数(企业)通过外汇期权进行套期保值”。此外还有“折算风险敞口”和“海外净利润风险敞口”一般通过远期、外汇期权或期权组合产品进行汇率风险管理。

既然衍生品对于汇率避险如此重要,为什么企业用得不多呢?

《指引》总结道,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挑战各异。其中,大型国有企业的主要困难包括对衍生品的认识不足,由于考核评价不科学担心被追责、专业化集中管理执行不到位等。例如,有的国企担心“正常套保情况下,衍生品交易自身产生的亏损,会不会被作为重大损失而受到监管部门追究”;小微企业则面临更多的困难,包括手段更少、交易成本更高、达不到银行准入门槛等。

企业汇率避险,首要的痛点是认知不到位。前述外汇市场资深人士称,中国中小企业财务核算不成熟,对汇率风险管理还是“散户心态”,没有风险中性意识,很多中小企业认为,如果猜对汇率走向就能赚钱,肯定选择赌一把;而国际上套保成熟的中小企业,财务规划科学,主要原因之一是它们要给股东一个交代,保证安全的汇率环境。但国内的中小企业尚未形成这样的现代管理思维。

面对常态化的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郑红建议,中小企业应当敬畏汇率风险,“要保持一定的套保比例,在六成左右,而不是简单地去赌人民币贬值或者升值”。

另一个痛点是能力不足。有企业表示,《指引》的内容很专业,但部分内容理解起来有困难。有银行客户经理称,这些内容需要银行“翻译”,企业才能明白。

前述外汇市场资深人士说:“很多中小企业认为,跟即期交易相比,汇率风险管理技术难度高,又麻烦,而且比较贵。企业跟银行打交道,跟做汇率对冲相比,企业更希望银行给它们做贷款。汇率对冲还得签一大堆协议,财务人员跟领导解释半天,可能领导也不太能明白。”

郑红也表示,当前针对企业汇率避险的培训,仍面临落地成本较高、资源整合较难的一些困境。同时,大多数企业内部也尚未形成专门的“汇率风险管理小组”,尤其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整个公司的财务部门一共就一两个人”。

此外,一些有心做汇率避险的小微企业,还面临现实的障碍。《指引》中的案例显示,在实务中,一些小微企业或部分轻资产、高流量的外贸型企业难以获得银行授信,缴存保证金占用资金、成本较高,从而制约企业开展汇率避险。

朱长法在前述文章中也指出,对广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而言,衍生交易保证金占用是制约其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的关键因素之一。

银行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是监管部门鼓励的方向。王春英在前述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22年上半年,新增汇率避险“首办户”企业将近1.7万家,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

“首办户的意义是很重要的,企业只有首次接触,认识、了解汇率避险的好处,以后才会进一步使用。”王春英指出。

2022年以来,人民银行、外汇局等多次发文,鼓励银行、担保机构让利实体经济,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避险成本。

扩大汇率避险业务覆盖面,除了银行让利和创新服务,还需要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多方发挥合力。

2022年4月,央行与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其中就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强化政银企合作,探索完善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汇率避险业务的担保,减少涉外企业授信占用和资金占压。

近期,多地相继出台具体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例如,2022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让浙江省从事外贸业务的小微企业,在不缴纳保证金、不占用授信额度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汇率避险业务协议,无任何资金负担进行套期保值。

具体操作流程是,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提交汇率避险业务申请,银行和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照不超过申请总额5%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单个企业保函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政策不限定时间,将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在浙江省实施;目前,纳入政策支持的产品为远期结售汇业务,后续将视情况拓展。

朱长法介绍,从工行的工作实践看,其联动担保公司落地全国首笔第三方担保项下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在期初免除交易保证金对企业资金流的占用,提升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的意愿。目前该模式已在四川、吉林、安徽、北京等地推广。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小微企业达不到大行的业务准入门槛,而主要为其服务的中小银行却不具备代客衍生品业务资格。对此,外汇局5月20日的《通知》提出,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与具备资格的银行合作来提供衍生品服务。

朱长法在文章中也指出,大中小型银行应在监管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切实用好合作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业务,将汇率风险管理产品的服务触角延伸至更广泛的客户群体。

泰禾股份: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公司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

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

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

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

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应加强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

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

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经营副总裁报告相关情况。

关情况告知证券与法务部。

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

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经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经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立即

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

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

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

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

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经中心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

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

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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