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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一文看懂银行间债市外汇风险管理16大操作细则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中国债券市场想要源源不断引入外资,外汇风险对冲管理是提高市场吸引力的必要前提。今年年初,最新版本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政策推出之后,相关细节和操作环节的政策解释今日落地。

国家外汇管理局3月4日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政策问答》,从16个方面详细解释了外汇风险敞口范围、外汇对冲渠道变更、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操作性问题。

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此次发布的政策问答主要围绕今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所确定的政策框架提供具体操作解释。

《通知》明确了三大改革创新的举措:丰富外汇对冲渠道、创新引入主经纪业务以及调整实需管理方式。

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为配合《通知》执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此前发布了《关于落实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安排的公告》,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在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主经纪业务指引》。

如何看懂全文16个问答,第一财经记者为你划出重点。

政策问答1-5,主要涉及外汇风险对冲管理框架:

一是明确《通知》仅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

二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

三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也可以不选择结算代理行,但总数不超过3家。

四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五是明确主经纪模式的内涵。

政策问答6-9,主要涉及套期保值的具体管理:

一是明确外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境外汇入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

二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三是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不需要实施具体的实需审核。

四是明确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时,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的具体时限要求。

政策问答10-12、16,主要涉及外汇衍生产品的具体管理:

一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可以灵活使用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现有规定的外汇衍生产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

三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期权费以及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和外汇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本外币兑换。

四是明确《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差额交割仍以人民币结算损益。

政策问答13-15,主要涉及资金清算及信息报送:

一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若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且交易对手为非结算代理行,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

二是明确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政策允许“资金不落地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结算代理行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结算代理行的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具体操作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

三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境内金融机构承担的信息报送义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不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

以下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政策问答:

1.《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哪些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

答:《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债券通”、QFII/RQFII、境外央行类机构等债券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不适用《通知》。对于QFII/RQFII项下通过非交易过户至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投资外汇风险管理,适用《通知》。

2.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外汇对冲渠道,或变更已选择的外汇对冲渠道,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与“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种。

3.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是否包括结算代理行?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也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但总数不超过3家。

4.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5.《通知》所称的主经纪业务是指什么?

答:主经纪业务(Prime Brokerage)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主经纪客户)借用境内金融机构(主经纪商)名义和授信,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与对手方达成交易的业务模式。主经纪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适时公布。

6.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境外汇入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外汇风险敞口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外汇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的基础。

7.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8.境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是否需要实施实需审核?

答:根据《通知》规定,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不实施具体的实需审核。

9.《通知》第五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起(不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10.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可以使用境内外汇市场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按照商业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

11.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

答:掉期交易的近端或远端操作是整体交易的一部分,不是一笔单独的即期或远期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按照《通知》规定的渠道(不限于结算代理行),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外汇掉期或货币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12.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期权费以及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可能涉及期权费,或因展期、反向平仓、差额结算等产生人民币或外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和外汇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本外币兑换。

13.境外机构投资者若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且交易对手为非结算代理行,是否必须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与投资债券相关的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办理。

14.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对手若为非结算代理行且未在该机构开立账户,能否通过结算代理行账户实现“资金不落地划转”?

答: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政策允许“资金不落地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结算代理行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结算代理行的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具体操作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

15.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境内金融机构有哪些信息报送要求?

答:境内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同时,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等规定,向外汇局履行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统计和报告义务。

16.《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差额交割能否选择以外币结算损益?

答:《通知》规定以外的外汇衍生品差额交割仍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规定,以人民币结算损益。

来源:《中国外汇》

无论合同是否签署或执行,在对于极可能发生的交易所面临的外汇风险管理时,均可运用套期会计进行处理。

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幅度加大,诸多企业都在积极筹划外汇风险的套期保值,以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以及股东权益。运用套期会计可以帮助企业将风险管理恰当地呈现在财务报表中。本文将聚焦近期实务中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困惑一:尚未发生的外汇风险可以套期吗

企业在以外币结算的销售或采购交易中会收取或支付外汇,因此面临由汇率波动带来的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的金额变动风险。而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等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体现在企业的利润表中即汇兑损益。通过衍生品对财务报表中的外币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企业便可将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与相关风险敞口产生的汇兑损益进行有效对冲,实现平滑汇兑损益的效果。

实务中,企业的外汇风险不止于外币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例如,企业已签署但尚未执行的涉及外币结算的销售或采购合同,虽未执行,但已面临与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同样的外汇风险。如果将此类已签署合同的外汇风险纳入企业的风险管理范畴,在套期会计领域便是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的套期。再进一步,对很多企业来说,尽管尚未签署销售或采购合同,但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划及历史经验,预期极可能发生某些外币销售或采购交易,而对这些极可能发生的外币销售或采购交易,企业同样面临外汇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当企业通过衍生品锁定预期交易的外汇风险时,亦可运用套期会计进行处理,以锁定外币销售或采购交易未来收取或支付的人民币现金流(见图1)。简而言之,无论合同是否签署或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确定将发生以及极可能发生的交易所面临的外汇风险,均可运用套期会计进行处理。

2021年6月【中国外汇】浅析企业外汇套期保值中的风险敞口及会计处理 图1.png

困惑二:在对预期外币交易运用现金流量套期时,如何将衍生品盈亏计入损益

当企业通过衍生品锁定预期采购或销售交易现金流量的外汇风险时,企业往往会对何时将衍生品的盈亏计入利润表产生疑惑。例如,根据年度生产计划,企业预计2021年12月将会有一笔极可能发生的原材料美元采购交易,且将于2022年3月结算。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为规避原材料采购支付中美元的升值风险,提前锁定采购支付所需的人民币现金流量,企业考虑将采购原材料支付美元的汇率锁定在1∶6.4—1∶6.8之间,以此作为风险管理策略。考虑到市场行情,企业拟于2021年6月落实风险管理目标,即签署2022年3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约,将美元采购的外汇风险锁定在1∶6.5。企业后续将在2021年8月正式签订采购合同,按计划于2021年12月交割原材料,并于2022年3月支付美元采购的应付账款。

对上述案例,企业可采用以下会计处理:首先,自现金流量套期开始之日,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有效部分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此后,在12月企业交割原材料时,再将套期工具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转出,计入原材料成本。由于应付账款在次年3月结算,现金流量套期需持续至付款时点,因此,后续当应付账款因汇率波动而导致其现金流量影响损益时,企业可继续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有效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以对冲汇兑损益。累积在存货成本中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将随着存货销售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见图2)。与之类似,对于预期销售产生的现金流量,由于通常不涉及确认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因此在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期间可将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至当期损益,即首先在确认收入时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结转计入收入,并在后续计量应收账款汇兑损益时,持续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来对冲汇兑损益。

2021年6月【中国外汇】浅析企业外汇套期保值中的风险敞口及会计处理 图2.jpg

困惑三:集团内部的外汇风险敞口可以套期吗

实务中,很多企业将生产研发环节设在境内,而在境外设立销售公司来服务终端客户,因此境内公司会先将产品销售给境外公司,再由境外公司直接销售或组装后出售给客户。此时就会产生集团内公司之间的外币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例如,境内母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销售产品给境外子公司(记账本位币为美元),交易以美元计价。集团内形成母公司应收子公司的美元应收账款以及子公司应付母公司的美元应付账款。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相互抵销,但是合并利润表中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自交易日至报表日的汇兑损益无法实现合并抵销。对于集团企业内的购销交易面临的外汇风险,当企业运用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时,便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来对冲无法抵销的内部应收应付项目产生的汇兑损益。

更进一步,除了集团内已发生交易形成的不能抵销的外汇风险,集团内也会因预期内部交易而形成影响企业合并损益的外汇敞口。尽管上述集团内采购或销售交易尚未发生,但汇率波动最终会影响企业的合并损益。在此情况下,当企业运用衍生品对集团内部的预期购销交易的外汇风险进行管理时,亦可运用套期会计将衍生品的盈亏,在预期内部交易最终影响合并损益的时点,即在实现最终销售时及计量汇兑损益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企业集团在境内的母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于2021年5月预计将销售一批货物给海外子公司(记账本位币是美元),销售合同以美元计价。海外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预计将在2021年11月完成对外销售,并与母公司结算相关货款。企业为管理预期销售给子公司交易带来的外汇风险,在2021年5月签署了6个月期人民币兑美元远期外汇合约作为套期工具,以锁定该笔销售的外汇风险。因此,按照上文所述处理方式,签署衍生品合同确立现金流量套期关系后,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有效部分先递延在其他综合收益,待母公司销售给子公司形成应收/应付账款后,再将相关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对冲合并报表中应收/应付账款不能抵销的汇兑损益;另外,在子公司实现对外销售时,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合并报表中的销售收入。

困惑四:外汇风险是否只能逐笔套期指定

企业在对应收/应付账款的外汇风险进行管理时,可能对重大金额的应收/应付账款逐笔进行管理;但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大量客户形成的外汇风险敞口会采用汇总管理的方式。例如企业常年滚动保持最低1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规模(合同数量众多,滚动更新)。为管理应收账款的外汇风险,企业签署了1年期的1亿美元的远期外汇合约,锁定应收账款1年内由于外汇波动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尽管应收账款一直在滚动更新,但从企业面临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来看,并不会因个别应收账款滚动更新而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实务中无须逐笔跟踪指定,而是将一组应收账款风险敞口中的一部分,即名义金额组成部分进行指定。在此情况下,企业在对该名义金额应收账款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时,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有效部分就可以直接对冲应收账款的汇兑损益。同时,当企业将远期外汇合约的远期要素及外汇基差拆分作为套期成本时,可将其有效部分在套期的时间段内进行分摊。

另外,当企业同时存在以外币结算的预期销售和预期采购交易时,企业通常会基于收付款的净敞口管理外汇风险。例如,企业计划年末支付80万美元用于采购固定资产,同时预期年末会有100万美元的销售。为了同时锁定固定资产采购现金流出和销售现金流入的外汇风险,企业既可以签署80万美元的远期购汇合约以及10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合约,也可以采用更为经济的风险管理方式——针对外汇收付的净敞口进行管理,仅签署2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合约。按照财政部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可以将20万美元的远期合约同时指定对80万美元预期采购以及100万美元预期销售现金流面临的外汇风险净敞口进行套期,即同时锁定固定资产的采购和货物销售因受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损益影响。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企业上述按照净敞口进行风险管理的策略,如果企业仅将20万美元的远期购汇合约与部分预期销售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套期保值,则会偏离企业对采购及销售外汇现金流量风险统一管理的初衷。

作者单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七章 外汇风险管理.ppt

1第七章外汇风险管理一、货币选择法1、选择可自由兑换的货币2、收硬付软 出口商(或未来有外汇收入的交易者),应尽量争取使用硬货币,即汇率呈上浮趋势的货币; 进口商(或未来有外币支出者),应尽量采用软货币,即汇率呈下浮趋势的货币。23、软硬搭配 所谓软硬搭配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以两种货币对商品进行计价和结算,且这两种货币间有较强的相关性,即其中一种货币升值,另一种货币相应会贬值。 如美元与欧元、美元与日元等。 这样,在计价货币中一种货币(如欧元)的升值对出口商(进口商)带来有利(不利)影响时,另一种货币(如美元)的贬值会对出口商(进口商)带来不利(有利)影响 因而,对于长期的贸易交易,这种计价货币选择也是一个更明智的选择。34、,则这种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如:中国向德国出口商品, 在欧元升值趋势比较明朗的情况下, 中国出口商选择以欧元作为合同货币, 而这种选择对德国进口商来讲, ,则货币选择会出现难题如:如中国向澳大利亚出口商品,在欧元升值趋势比较明朗的情况下,中国出口商选择以欧元作为合同货币,但从澳进口商角度来讲,应选择软币,而不应选择欧元,故在交易双方的合同货币选择上就会产生矛盾。45、调整价格和利率调高价格或利率对出口商或债权人有利硬币对进口商或债务人有利调低价格或利率软币5第七章外汇风险管理二、平衡头寸法头寸管理具体方法有二:1、抛出多头多余外汇,补进空头所缺外汇——对于同一期限的头寸2、对于综合头寸,又有两种方法:6第七章外汇风险管理例如:管理前的头寸单位:美元买进卖出头寸即期1,000,000800,000买进(多头)200,000远期100,000500,000卖出(空头)400,0000 7第七章外汇风险管理第一种平衡头寸的方法为:卖出:即期20万美元买进:远期40万美元从而使即期和远期头寸分别为零。8第七章外汇风险管理第二种方法:买进20万美元的即期,同时也买进20万美元的远期,使综合头寸为零。9第七章外汇风险管理首先买进:即期20万美元使综合头寸为零接着卖出:即期20万美元再调期10第七章外汇风险管理管理后的头寸单位:美元买进卖出头寸即期1,000,000800,000(1)买进即期美元200,000买进200,000(2)调期卖出即期美元200,000远期100,000500,000(3)调期卖出200,000买进远期美元200,000综合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