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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汇推新产品 对自身进行分级改造

在各种舆论风口浪尖的铁汇在前一段时间推出了全新的账户及赠金类型。看似“暗度陈仓”的举动,却似乎蕴涵着一定的深意。笔者以为,这更像是一次铁汇对自身的分级改造,将自己打造成了一个“分级产品”。

为什么说是分级?在金融分级产品或机构化产品中,通常一个金融产品会通过分级或结构化的方式被拆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情况不同的子产品。常见的产品如分级基金、分级债券、杠杆化银行资产池、伞状信托等。这些产品都通过了分级的概念,将一个普通的金融资产或产品拆分为一个或多个收益稳定风险小的子产品以及另一个或多个收益可观但风险较大的子产品。整个过程中,通过转嫁风险的方式,调整了收益的分配及安全性。而铁汇此次停止老产品的供应并推出新账户和赠金的举措,新旧分离,正是使用了类似的方式。

由于铁汇老产品用户既有对冲客户,也有普通客户,故老产品客户群整体对于铁汇来说是难以将对冲客户及普通客户进行区分管理的,即使拥有一定的风险管理技术,客户识别分类也是滞后的。当大家对铁汇各类传闻舆论众说风云时,庞氏骗局、无套利定价等等金融经典都被搬上网站,人人都变成了分析帝。然而,笔者以为这些说法都说明当前的局面非常的混乱,迫切需要一些变化。而铁汇的“分级”办法,可以说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同时将产品、客户及服务进行了分级处理。

尚且不讨论这个处理的合理性。但别小看这个简单的“分级”。新的无赠金高级交易账户和共享赠金正是非常准确的避开了对冲客户,瞄准了正常交易的客户。对于这些新产品的使用者,铁汇无疑将服务资源都投入到了新产品上,比如更快速的出金,更好的服务。如果把铁汇整个看成是一个产品,那么新账户和新赠金就是上述提及的分级后的优先级产品,拥有稳定的收益和较低风险。而早已变成舆论的众矢之的老账户和老赠金,就好像是分级产品中的次级产品,拥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而这些老账户和老赠金的使用者正是拥有高风险高收益偏好的对冲交易客户。新产品有效的将铁汇的客户、服务和公司产品进行了分级处理。让铁汇能在混乱的客户群中分离出普通客户和对冲交易客户,分类进行管理。让各种舆论和老产品以及对冲交易客户捆绑,并继续为普通客户服务。

此外,此次分级并不是简单的推出产品。笔者了解到,铁汇在整个公司内部人员构架上,也有针对的进行了调整:将人力从营销转向客户服务,且层级化的销售管理模式也变为了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可见此次分级的举措,铁汇是花了心思的。而铁汇对英国市场的继续开发,以及对中东、南非等新兴市场的开拓也可以看出铁汇依旧在发展。即便舆论缠身,铁汇还是我行我素。

后记

福汇在崩盘边缘与投行合作,放弃对90%的零售客户追偿穿仓余额,而转为向10%的机构客户追偿。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区别处理,对不同客户差别化对待。这就可以说是分级的一种用法。当然,笔者提出分级的概念可能并不十分精准。但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整个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还处于黑天鹅事件冲击的恢复期间,但从各个经纪商的积极创新的表现来看,整个行业还是非常有序的在自我恢复中,完全恢复正常也只是时间问题。

所谓危机就是转机。行业受到冲击,受到多国监管的大型经纪商,由于规模大,全球分支多,所以在危机来临时,可以像福汇、铁汇这样做出结构性的调整。然而一些规模小监管少的汇商,就会别无选择而伤害零售客户的利益。比如FXTM富拓外汇,近期就被曝出直接清空中国区客户账户余额的举动。可见行业后危机时代,就是洗牌的时间,经受得住考验的经纪商才是值得选择的。

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最大杠杆倍数是多少?

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最大杠杆倍数在不同平台和不同金融监管环境下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常见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倍数范围较广。在一些受到较为严格监管的正规平台,杠杆倍数可能相对较低,比如几十倍。而在部分监管相对宽松或者不规范的平台,杠杆倍数可能会高达数百倍甚至更高。但过高的杠杆倍数虽然能带来更大的盈利可能,同时也伴随着极大的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在市场波动时迅速亏损甚至爆仓。

1. 不同平台规定各异:不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对于杠杆倍数的设定有很大差异。一些大型且合规的平台,为了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会将杠杆倍数限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例如50倍到100倍左右。这样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风险相对可控,不会因为过高的杠杆而过度暴露在市场风险之下。

2. 监管影响杠杆倍数:金融监管机构对杠杆倍数的规定起着关键作用。严格的监管会促使平台降低杠杆倍数,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例如,某些地区的监管要求平台将杠杆倍数控制在一定水平以下,防止投资者因过度杠杆化而遭受巨大损失。而在监管宽松的地区,平台可能会提供较高杠杆倍数,但这也增加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3. 高杠杆风险巨大:过高的杠杆倍数虽然看似能放大盈利,但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亏损风险。当市场行情不利时,使用高杠杆的投资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损失大量资金,甚至血本无归。比如,在市场剧烈波动时,一个使用500倍杠杆的投资者可能会因为微小的价格变动而承受巨大的损失,远远超过其初始投资。所以,投资者在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时,要充分了解杠杆倍数的影响,谨慎选择合适的杠杆水平,避免盲目追求高杠杆带来的潜在风险。

外汇期货辩护研究(六):炒汇平台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几种情形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按语:笔者在前面看文章里梳理出了炒汇平台被认定为诈骗的几种情形。骗子平台做的都是假盘,在实际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中,由于受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炒汇平台更多的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笔者通过查阅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梳理出常见的几种炒汇平台及人员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以便各位读者对炒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有关知识有所了解。

情形一:平台以境外有外汇经营资格公司代理商的名义在我国经营外汇业务,但是平台本身在我国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

法院案例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应时公司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外汇的活动。该公司对外宣称,其公司是澳门汇业外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业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总代理商,汇业公司是一家在境外有合法外汇经营资格的公司,应时公司可为国内的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同时收取一定的佣金费用。

被告人曾某坤等人根据应时公司安排,以应时公司代理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业务等,指使应时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人员通过电话宣传、开设金融投资培训课程讲座等形式宣传投资外汇保证金收益的好处,招揽社会客户投资,以汇业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投资外汇协议,并向客户提供由应时公司控制、被告人曹某具体负责办理的户名为“王某甲”、“王某乙”等多个“入金”帐户,让客户打入投资外汇保证金款项,后在汇业公司设立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为客户开设虚拟的外汇交易帐号、密码供客户“交易”。 以5000元港币为按金的买入、卖出为一手交易,应时公司每“代理”一手汇业公司外汇保证金交易,收取人民币400至500元不等的佣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应时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陆某轶等人作为原审被告单位非法经营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情形二:明知服务的平台是未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汇业务而为其工作,一旦平台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即使后勤人员,例如说客服等部门,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法院案例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2008年11月,郭建军授意黄庆华(另案处理)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天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中天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内地做广告,与内地客户签订居间合作协议;以中天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义,与境内客户签订中天客户交易协议书;通过韦余波(另案处理)搭建网络平台,安装mt4黄金、外汇交易非法软件,在内地开设入金账户,以高额的佣金为诱饵在内地发展代理商,由代理商在内地招揽客户开展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外汇期货交易。

经查,原审被告人王某在豪格公司工作,任投诉部负责人,具体负责中天黄金、外汇期货业务的投诉业务,其不仅简单受理客户对黄金期货交易系统故障及代理商抄单、刷单等投诉,还负责将投诉内容及时反馈给相关技术部、财务部等,共同协调处理客户投诉的问题;且原审被告人王某在到豪格公司工作之前,一直在郭建军成立的杭州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直到该公司因经营黄金期货生意被注销,王某对郭建军等人经营黄金期货、外汇期货业务及网络技术操作、网络系统维护等均有明确的了解并明确知晓经营黄金期货业务需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原审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其工作的公司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经营黄金期货等业务的情况下仍具体负责与黄金期货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工作,主观上共同非法经营的故意明显,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故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情形三:在国内成立公司,之后与境外炒汇平台签订代理协议,取得境外平台在国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授权,赚取交易佣金,但涉案公司未获得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

法院案例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80号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苗某某、李某三人合伙,于2011年5月份在开封市成立“未来财富株式会社开封办事处”,利用互联网通过境外交易平台为客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从中收取客户的盈利佣金及境外交易平台返还的交易佣金。钱某、苗某某、李某于2011年12月2日注册成立了河南保利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后与美国百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艾福瑞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等十余个境外交易平台在中国的代表处签订代理协议,授权其发展客户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收取交易佣金。

河南保利公司成立后经营的业务:发展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在我国境内将投资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境外培训”或“留学”的名义汇至境外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后由河南保利公司操盘手或客户经理为客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盈利后公司抽取利润的10%-30%的佣金,即信息咨询费;另外,每交易一标准手即1000美元,境外交易机构返给公司30美元至50美元不等的交易佣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苗某某、李某、张某、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非法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经营数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情节严重,依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以非法买卖外汇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苗某某、李某、张某、秦某某非法经营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国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不管公司以何种形式出现,不论是否获得国外合法炒汇公司授权代理,都可能被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炒汇诈骗和炒汇非法经营根本的区别在于投资者下的交易单是否真实进入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遇到炒汇诈骗,其注定亏损,血本无归;如果遇到炒汇非法经营,其资金一般来说是有保障的,运气好的还能真正通过炒汇获得收益。

二者直接侵害的对象也有所不同,炒汇诈骗针对的是投资者的财物;炒汇非法经营侵犯的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交易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市场,其独特的魅力不断的吸引投资者参与,笔者本人对此也有浓厚的兴趣,让我们共同期待外汇交易在中国放开的那一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