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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公司骗局背后的真相为什么公安部门往往选择不介入

在全球范围内,艺术品市场一直是诈骗和欺诈的温床之一。尤其是在一些大型的艺术品交易中,涉及的金额巨大,手续复杂,而监管机制又存在一定的漏洞,这使得一系列的骗局能够顺利进行。然而,有观众可能会好奇,在这些骗局面前,为何公安部门不会介入?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大多数国家对于艺术品市场缺乏足够的监管。在许多国家,没有一个统一且严格执行的人口普查制度,使得犯罪分子可以轻易伪造身份证明,从而参与到高级别的交易中去。此外,即使存在监管,也有时由于资源有限或者对此类案件了解不足,对于这些活动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手段。

其次,一些艺术品公司利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来操作。一方面,他们通过精心策划和营销,让投资者相信他们拥有稀有的收藏或未公开出售过的大师作品;另一方面,他们则巧妙地躲避法律追究,因为他们通常只涉及少量资金,并声称所有交易都是私人之间的事务,不构成公共犯罪行为。

再者,有时候,由于涉案金额虽然巨大,但并不直接牵涉到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因此并不是那些警方最关注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公安部门可能会优先处理那些更能引发恐慌、威胁社会秩序等直接危害情况下的案件,而忽略了这些看似“小规模”的艺术品公司骗局。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当有关当事人有着权力或影响力时,他们可能能够通过各种手段保护自己免受调查。这包括政治捐助、媒体宣传以及与政府官员之间的情感联系等,这些都给予了他们压倒性优势,以至于即便被发现也能找到合适的话语来掩盖自己的罪行。

最后,如果一个地区没有足够专业的人才组成专门针对这种类型案件进行侦查,那么无论如何都会存在一种“信息不对称”现象,即警察无法有效识别和应对这类事件。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就很难解释为何公安部门没有介入,因为问题本身就已经被埋藏在了数据层面的混乱之中。

综上所述,尽管从表面上看,“艺术品公司骗局为何公安不管”似乎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其背后却隐藏着复杂且多层面的因素。为了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规、提高警方专业能力以及建立更加透明开放的心理学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并解决这一问题。

来自陌生女人的微信:原油现货行骗新手段浮现

如果最近有外地陌生年轻女性添加您为微信好友,如果这位微信好友经常在朋友圈晒一些原油现货的交割单截图,那么需要提醒您注意了,因为很可能您正在面临一个新骗局。

2014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多家贵金属投资黑平台之后,一些不法公司摇身一变,从贵金属投资转为原油现货投资。为了赢得投资者,特别是男性投资者的信赖,这些不法公司采取美女营销的战略:通过所谓的“美女”添加男性朋友的微信号,伺机将其开发为自己的客户。当一些男性朋友天真地认为一段真挚的感情摆在面前时,自己的财富却在面临甚至血本无归的风险。

天上掉下个“刘妹妹”

万戈(化名)是吉林省一家企业的中层干部,因为在这个岗位工作10余年,业务非常娴熟。平时,万戈除了处理一些日常的工作事务之外,大量的时间都是放在摆弄手机上:刷刷朋友圈、浏览一下新闻、和朋友通过微信或是QQ聊聊天。万戈曾在自己的QQ签名上这样写道:“日子就像白开水一样平淡。”

然而在今年3月,万戈原本平淡的生活泛起一丝涟漪。今年3月一天,万戈坐在办公室里像平时一样玩着手机,突然间在微信中弹出一条消息:有人要添加他为好友,而且还是一位年轻女性。在略有迟疑之后,万戈还是通过了好友认证。

“她自称叫刘颖,陕西省西安市人,个体业主,今年26岁,即将于年内结婚。”万戈回忆说,查看刘颖微信个人相册中的历史记录后发现,除了经常发一些个人的生活照片之外,更多还是转发一些财经类新闻,给人的感觉是一位比较有素质的女性。

在与刘颖的聊天过程中,万戈谈到了工作和生活中的无奈与迷茫,精神上的空虚等,而刘颖往往能够与万戈达成共鸣。一时之间,万戈将刘颖视为红颜知已。

“红颜知已”建议:

投资原油现货

相识一个多月后,万戈在与刘颖聊天时偶然提及银行理财产品的回报率不断下滑,缺乏好的投资渠道,刘颖适时向万戈提供了一个投资建议:原油现货。“我现在除了经营自己的生意之外,还在一家投资公司做兼职,这家投资公司就是主做原油现货的。”彼时,刘颖通过微信告诉万戈,“最近跟着公司的老师操作了几笔,每笔都有盈利。”

通过微信,刘颖还给万戈发了几张原油现货的交割单截图,每笔的收益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刘颖建议万戈也通过网上开户的形式,在其所在的公司尽快开户。“我们公司指导老师非常厉害,曾经在1998年参加过‘香港金融保卫战’,跟着他操作保赚不亏。”刘颖信誓旦旦地说。

随后一段时间里,刘颖每天都会给万戈发送自己的原油现货交割单截图,这些交割单无一例外都显示为盈利。同时,刘颖也在不断催促尽快在其所在的投资公司开户。“说实话,当时真的是有点动心了。一方面是因为觉得刘颖可以信赖;另一方面在看过刘颖发过来的原油现货交割单截图后,感觉这是一种不错的投资渠道。”万戈坦言。

万戈的一位朋友在当地的媒体工作,万戈向这位朋友说起了此事。“天上不会掉馅饼,刘颖都是通过微信和你联系,既没有见过她真人,也没有通过电话,就这样轻信于她,很可能会掉入陷阱。”朋友提醒万戈,“你现在连刘颖究竟是男是女都不知道,说不定对面聊天的就是一个抠脚大汉呢!”

为了进行验证,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万戈拨通了刘颖的电话,但是电话的另一端却始终无人接听。第二天白天,刘颖在微信解释说:“昨晚在外面吃饭,电话没带在身边。”之后,万戈又打过几次刘颖的电话,但从来都是无人接听,而刘颖随后在微信上总是给出各种未接电话的理由。这令万戈开始有所警觉,开户事宜一拖再拖,即便期间刘颖多次进行催促。

惊出一身冷汗

就在刘颖的言行引起万戈警惕,开户事宜暂时搁置之时,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又有新的异地年轻女性通过微信添加万戈为好友。“这个女的自称叫许丽,是河南省登封市人,任职于山东一家投资公司。”万戈说,在许丽的微信个人相册历史记录中,除了一些生活照片、财经新闻的转发链接之外,还有原油现货的交割单截图及一些奢侈品的照片。

在与许丽聊天时,万戈故意将话题提及原油现货,许丽则借机推介原油现货,并且强烈建议万戈在其任职的投资公司开立账户。“我以自己的人格担保,这是一个难得的投资机会。只要跟着我们公司进行操作,保证能够让您的资产不断增值。”许丽在微信中表示。

同样是身处异地的年轻女性,相似内容的微信个人相册历史记录,同样不遗余力地推销原油现货,这让万戈嗅到了一丝不同寻常的气息。当万戈坐在办公室中对此进行分析时,不经意间看到了摆放在办公桌上的电脑。万戈为此灵机一动,上网搜索一下,看是否能找到些线索。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搜索引擎上输入“美女、原油现货、诈骗”等关键字后,弹出的搜索结果着实让万戈吓出了一身冷汗:“骗子公司通过聊股票等方式接近受骗者,鼓吹原油投资无风险,并且提供‘老师’指导,指导的老师在短短一个月内就可以让投资者倾家荡产,被骗者投诉无门”、“单身男子李先生在交友网上邂逅一名心仪的‘美女操盘手’,交流感情时,被劝说投资原油,投入136万元血本无归,‘美女’失联。”、“警方提醒市民注意,目前网上的‘原油现货’交易平台均为诈骗网站”……

“如此看来遇到这种事的并不只我一个人,在这么短期的时间里就先后遇到两位美女骗子,应该是我的个人信息已经被很多骗子知道了。在微信上真的不能轻信陌生人,尤其是天上掉下来的美女。”万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真后悔当初把她俩都删除了,否则可以给你看看我们的聊天记录,你就会有更多的写作素材。”

非法黑平台

大玩变身戏码

据国内资深期货界从业人员袁先生介绍,自2014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多家贵金属投资黑平台之后,大家开始对那些所谓的从事贵金属投资的平台有所警惕。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贵金属投资黑平台也顺势转型,从宣传白银投资转为宣传原油现货投资。

“同当初贵金属投资平台出现的乱象一样,很多原油现货投资平台也是在非法运营。”袁先生说,现在网络上的原油现货交易平台都自称是某交易所的会员,有些所谓的交易所听起来也颇为高大上,但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不合法,抑或是不真实存在的。

袁先生表示,现在已经进入到移动互联网时代了,因此这些非法原油现货投资平台也开始重点发展手机端的客户。他们雇佣业务人员通常是一个人要同时负责多个微信或是QQ,使出浑身解数让投资者开户入金。“业务人员肯定是有男有女,但是现在通常的做法都是将微信或是QQ的头像设置为美女。”据袁先生介绍,当客户以为是在和一位美女聊天时,很可能聊天的对象其实是一位彪形大汉。

袁先生说,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这些非法运营的黑平台会极力劝说投资者尽快入金,并加大入金的比例。但是当投资者想出金时,通常会遭遇百般阻挠。据说有些黑平台为了防止投资者出金,还会不经允许擅自改动投资者账户密码。

另外,一些非法运营的黑平台通过引领客户进行频繁交易、巨量交易赚取手续费,至于客户是盈是亏,他们并不关心。甚至个别非法交易平台是采用自己开发或者购买的独立交易软件,由其与投资者形成对手盘,通过虚假报价的方式,可以人为随意篡改行情数据,投资者出现亏损的同时。非法交易平台却实现了盈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有些非法的原油现货交易平台并没有真正办理第三方托管,没有形成客户资金独立存放、独立结算,这令客户资金的资金很轻易就会被挪用。”袁先生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有些投资者在投资原油期货后之所以血本无归,就是因为资金被挪用而无法追回造成的。(孙宪超)

外汇期货辩护研究(六):炒汇平台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几种情形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按语:笔者在前面看文章里梳理出了炒汇平台被认定为诈骗的几种情形。骗子平台做的都是假盘,在实际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中,由于受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炒汇平台更多的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笔者通过查阅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梳理出常见的几种炒汇平台及人员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以便各位读者对炒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有关知识有所了解。

情形一:平台以境外有外汇经营资格公司代理商的名义在我国经营外汇业务,但是平台本身在我国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

法院案例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应时公司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外汇的活动。该公司对外宣称,其公司是澳门汇业外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业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总代理商,汇业公司是一家在境外有合法外汇经营资格的公司,应时公司可为国内的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同时收取一定的佣金费用。

被告人曾某坤等人根据应时公司安排,以应时公司代理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业务等,指使应时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人员通过电话宣传、开设金融投资培训课程讲座等形式宣传投资外汇保证金收益的好处,招揽社会客户投资,以汇业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投资外汇协议,并向客户提供由应时公司控制、被告人曹某具体负责办理的户名为“王某甲”、“王某乙”等多个“入金”帐户,让客户打入投资外汇保证金款项,后在汇业公司设立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为客户开设虚拟的外汇交易帐号、密码供客户“交易”。 以5000元港币为按金的买入、卖出为一手交易,应时公司每“代理”一手汇业公司外汇保证金交易,收取人民币400至500元不等的佣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应时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陆某轶等人作为原审被告单位非法经营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情形二:明知服务的平台是未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汇业务而为其工作,一旦平台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即使后勤人员,例如说客服等部门,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法院案例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2008年11月,郭建军授意黄庆华(另案处理)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天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中天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内地做广告,与内地客户签订居间合作协议;以中天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义,与境内客户签订中天客户交易协议书;通过韦余波(另案处理)搭建网络平台,安装mt4黄金、外汇交易非法软件,在内地开设入金账户,以高额的佣金为诱饵在内地发展代理商,由代理商在内地招揽客户开展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外汇期货交易。

经查,原审被告人王某在豪格公司工作,任投诉部负责人,具体负责中天黄金、外汇期货业务的投诉业务,其不仅简单受理客户对黄金期货交易系统故障及代理商抄单、刷单等投诉,还负责将投诉内容及时反馈给相关技术部、财务部等,共同协调处理客户投诉的问题;且原审被告人王某在到豪格公司工作之前,一直在郭建军成立的杭州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直到该公司因经营黄金期货生意被注销,王某对郭建军等人经营黄金期货、外汇期货业务及网络技术操作、网络系统维护等均有明确的了解并明确知晓经营黄金期货业务需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原审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其工作的公司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经营黄金期货等业务的情况下仍具体负责与黄金期货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工作,主观上共同非法经营的故意明显,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故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情形三:在国内成立公司,之后与境外炒汇平台签订代理协议,取得境外平台在国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授权,赚取交易佣金,但涉案公司未获得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

法院案例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80号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苗某某、李某三人合伙,于2011年5月份在开封市成立“未来财富株式会社开封办事处”,利用互联网通过境外交易平台为客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从中收取客户的盈利佣金及境外交易平台返还的交易佣金。钱某、苗某某、李某于2011年12月2日注册成立了河南保利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后与美国百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艾福瑞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等十余个境外交易平台在中国的代表处签订代理协议,授权其发展客户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收取交易佣金。

河南保利公司成立后经营的业务:发展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在我国境内将投资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境外培训”或“留学”的名义汇至境外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后由河南保利公司操盘手或客户经理为客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盈利后公司抽取利润的10%-30%的佣金,即信息咨询费;另外,每交易一标准手即1000美元,境外交易机构返给公司30美元至50美元不等的交易佣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苗某某、李某、张某、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非法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经营数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情节严重,依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以非法买卖外汇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苗某某、李某、张某、秦某某非法经营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国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不管公司以何种形式出现,不论是否获得国外合法炒汇公司授权代理,都可能被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炒汇诈骗和炒汇非法经营根本的区别在于投资者下的交易单是否真实进入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遇到炒汇诈骗,其注定亏损,血本无归;如果遇到炒汇非法经营,其资金一般来说是有保障的,运气好的还能真正通过炒汇获得收益。

二者直接侵害的对象也有所不同,炒汇诈骗针对的是投资者的财物;炒汇非法经营侵犯的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交易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市场,其独特的魅力不断的吸引投资者参与,笔者本人对此也有浓厚的兴趣,让我们共同期待外汇交易在中国放开的那一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