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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佣金被拖欠起诉合作者 涉非法期货交易被判败诉

在合法形式下签了合同就万无一失了?事实证明,并不是所有合同都是有效合同。最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法院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

因期货交易佣金引纠纷

天津某交易所是一家金融投资服务平台,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矿产资源产品交易和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其旗下有多家会员单位,天津某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矿产公司”)就是其注册会员之一。

2010年底,金某与林波(化名)及另外两人共同出资成立惠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投资公司”),该公司为天津某矿产公司的二级代理,可通过该矿产公司的交易系统,在天津某交易所代客户进行交易业务。

2014年底,林波与金某共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林波负责提供业务信息和介绍客户,金某的客服负责跟踪服务林波的客户在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林波可以随时查看林波客户的交易情况和平台返佣情况。金某按照约定支付业务报酬给林波,双方约定金某应按照林波客户在其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的交易佣金(交易手续费,按照每手交易进出总金额合计万分之十六的标准)全部返还给林波,一旦没有按时付款,金某需要按拖延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林波支付滞纳金。

签订合同后,林波介绍客户蔡某进入天津某交易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2015年期间,蔡某在该平台共产生交易手续费246万多元。扣减9%税金后,林波可获得佣金共233.8万多元。然而,金某只给付了187万元佣金给林波。

在林波看来,合同也签了,确定下来的事怎么能说变就变呢?林波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法庭,请求履行合同,判令金某支付剩余佣金32万元及滞纳金35万元。

可让林波想不到的是,法院判定此份合同无效,林波败诉。

法官说法

非法期货交易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林波为何会败诉呢?焦点就在于“合同”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林波与金某签订的这份《业务合作协议》,从行为外表来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面,其被掩盖的是当事人所在实施的非法行为。

虽然本案的《业务合作协议》在内容上并未约定期货经纪的相关内容,但综合相关证据及双方的诉辩及庭审确认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所涉业务是期货业务,所涉平台指的是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的交易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对期货交易作出相关规定,包括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然而,经查,天津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矿产公司、惠州某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未涉及期货经营,不具备期货交易主体资格,所涉交易平台亦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以上公司所行期货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即《业务合作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林波提供业务信息和介绍客户,金某支付业务报酬或者佣金,表面上看是普通的经纪合同,但实质上双方的合同目的在于介绍他人在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进行非法期货交易以实现各自利益,系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官提醒,我国期货市场作为新生事物发展至今已近三十年,监督管理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健全,但普通民众对期货交易仍知之甚少,广大投资者在进行期货、炒股、委托理财时应当注意:目前我国对期货市场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期货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禁止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惠州日报记者刘乙端 通讯员唐子骐 沈琪君

惠州市普法办公室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供电局 宣

举报太湖商品交易中心、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微盘

事情经过:

2016年7月,我先后被江苏太湖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炒商品原油、白银、桂糖为由,违规诈骗194770元。事件经过如下:2016年7月14日,经朋友刘艳丽、杨倩介绍,说现在用手机微盘炒原油很赚钱,自己一个很好的朋友黄华昌在做这两个平台。每天她们夸大利益,开户人员从未提及操作的高风险,也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包括交易风险协议书,我在7月14日开始通过微信群里的老师喊做单,赚几十亏几千,系统多次出现卡顿,死机,白屏、无法提现等等打不开现象,加剧了我的亏损。7月14日至8月18日期间被江苏太湖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微盘诈骗56920元。8月31日至11月17日被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诈骗135160元。总共被骗金额:194770元左右。然后我就在互联网上搜有关的资料,才知道自己受骗了在互联网上看了公安部打击非法现货交易平台的视频,资金没有第三方存管的事,客户发出购买指令,还没收到货,资金第一时间就到了他账户,然后在通过虚假交易,只是在软件上走个形式便转入了他的账户。其实根本就没有真实的货物,没有仓储,物流,没有买卖交割单,完全就是虚拟交易。他们会以风险低回报高,有原油资质,交易平台合法为由让你动心开户,可实际上,老师喊错解释合理就行,有杠杆的同时手续费也同时放大,忽悠式的分析师推荐,国家没有批准现货原油交易,市面上全是不合规的,没有现货原油交易资质。

这些钱都是我一辈子的钱和借款的钱,被他们一步步诱导做微盘,转往江苏太湖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这边开户,给我找一对一老师指导,从刚开始1000一步到19万,花光了我这些年所有的积蓄并让我借款的钱,最后只剩几千块钱而已,从此以后精神恍惚,过年也没有过好身体狂瘦十几斤,现在两个孩子又要上学,又没积蓄又被催债已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也没有办法维持我家庭的开支!现如今我婆婆癌症复发病危在化疗,需要大笔费用,房子卖的钱也花光了,生活已经面目全非,惨不忍睹!也曾想自杀过,想到年迈的母亲和未成学的女儿坚持活到了现在!当初我开户时候就说过我挣得是血汗钱,并且我也说了有的钱都是我借来的!挣这些钱有多难啊!经常熬夜有时候到夜里4点才睡!当初曾经告诉他们我的这些情况,为了维持生活开支做的兼职,结果他们还是昧着良心的继续骗我,还以大小非弄为诱饵,还继续让我借钱入金到19万。

一是虚构事实。

告诉被害人,炒现货白银、原油可以几倍的盈利,并频繁发他人虚假盈利截图,和让托们扮演盈利者来实施诱骗。

二是隐瞒真相

骗子没有告诉自己这是一个虚拟交易,这个现货市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做市商的“赌博”游戏,没有告诉自己,他们说的炒白银、原油没法实物交割,其实是在做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期货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自己产生错误的认识,以为是正规合法的投资。

最后,通过欺诈行为,他们用代客理财、喊单老师喊单,等手段,把自己的钱,通过内盘软件后台的操作,在软件上走个形势就合法占有了我的资金。从而使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

综上,足够的证据显示平台为达到非法占有本人财产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诈的手段,把本人银行卡中储蓄存款(共计194770元)骗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其性质极其恶劣,数额巨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和理由

(一)以电子商务和现货交易的名义,做标准化合约。

本人在被骗过程中可发现有以下特征:订立合约时,交易者只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买入白银100克或1000克;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合约,而是以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这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点。

(二)以做市商机制进行集中交易。

还发现有以下特征:T+0双向交易、通过互联网连续22小时报价、交易时间周一06:00至周六04:00(除结算休市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每日04:00-07:00为结算时间)、买卖有0.6的点差。这符合集中交易的特点。

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活动是典型的组织期货交易。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目前国内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主要有四家,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所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同时涉嫌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根据我国《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未经批准开展上述活动(包括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我的诉求:

由于江苏太湖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及下属会员单位宜昌道远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及下属会员单位宜昌任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涉嫌诈骗等违法行为,我请求:1江苏太湖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及下属会员单位宜昌道远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及下属会员单位宜昌任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额返还诈骗我的194770元人民币2.必须提供精神损失、误工费、往来江苏、南宁的差旅费等。3.申请执法部门严肃查处损害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的行政处罚。如果不能及时解决我的诉求,我会坚决走我所能想到的以及能找到的任何合法维权途径,坚决维权到底。

我的QQ:914210458 请还没有醒悟的朋友尽快醒悟,周边有做现货原油的朋友尽快劝他们不要再做。还有就是跟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同类型的骗子些,尽快收手吧,人在做,天在看,因果报应,你们再这样为虎作伥,肯定都不会有好下场的,罪孽太重,说不定会牵连到你的家人,孩子,父母。我会想进一切办法拿到我的所有权益跟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