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炒外汇定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司法机关入罪首要条件,就是要先看是否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许可,也就是具不具备资格。这个我在第一个视频就聊过。很多平台,通过发展自己的代理,用代理在国内发展客户。代理一般有开户权限,通过客户返佣或手续费获利。所以在国内,代理人群就是容易被定罪的这群人。而《外汇管理条例》、《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等,都已经明确组织和参与外汇按金交易,属于私自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所以罪名通常是非法经营罪,但到底是外汇类还是期货类,法院的观点不一。

钱、李和苗三个人注册成立河南信投公司,钱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苗某负责市场及行政管理,李某负责外汇保证金交易技术工作。公司经营的业务就是发展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通过申请,将境内的人民币以“境外培训”或“留学”的名义兑换成美元,汇至境外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操盘手或客户经理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赢利后公司抽取利润的10%~30%的佣金,即信息咨询费;另外,每交易一标准手即1000美元,境外交易机构返给公司30美元至50美元不等的交易佣金。

仅仅一年时间,公司共计拉拢400余名客户投入资金共计320万余美元、770万余元人民币、1.9万余澳元汇至境外交易平台指定账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共计2.5万余单。

判决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生效判决,被告三人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非法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样的,深圳中院,也曾在相关案例中认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外汇经纪业务,以佣金名义非法获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河北省也有同样的裁判观点,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金融部门批准,利用互联网通过境外平台非法炒外汇,从中获取客户的盈利分成及部分境外交易平台返还的交易佣金,属于非法经营炒外汇业务,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浙江省金华中院也有同样裁判观点。郭授意黄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天黄金交易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香港公司名义与境内客户签订交易协议书;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安装mt4,在内地开设入金账户,以高额的佣金在内地发展代理商,开展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外汇期货交易。

这时候有人就说了,我拿不到国内的许可,我以境外有外汇经营资格公司代理商身份,在境内经营外汇业务不行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有这样的裁判观点,被告公司对外宣称,它是澳门汇业公司在境内的总代理商,而汇业在境外是有合法外汇经营资格的公司。曾某等员工则根据公司安排,代理外汇保证金业务交易。中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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