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年5月26日

出口退税稽查:链条越长、手段越狠,大数据穿透一查到底

出口退税大数据稽查_出口 结汇_出口骗税全链条核查

出口退税链条极长(生产→供货→外贸→报关→物流→结汇→退税)、环节多、跨地域、跨境,历来是骗税重灾区。但今天的税务稽查早已不是“单证审单”,而是大数据+全链条穿透+多部门联动+资金货物流闭环还原,再复杂的骗税网络也能层层剥开、精准锁定。

一、先看:出口骗税的典型套路(稽查精准打击的靶心)

– 买单配票(最主流):买别人真实出口的报关单,自己虚开发票、伪造进项,冒充自己出口退税

– 低值高报:真实出口但虚报单价、数量,虚增退税额

– 循环出口(回流骗税):货物出口后暗中运回国内,反复报关、反复退税

– 空壳虚开:成立无真实生产的空壳公司,虚开发票、虚假供货、虚假出口

– 虚假结汇:通过地下钱庄伪造外汇流入,制造“真实收汇”假象

二、税务稽查核心手段:全链条穿透、五流闭环、证据铁证

1. 大数据预警:先从海量数据里“揪出”高风险企业

系统自动扫描全量出口企业,触发红色预警的异常信号:

– 税负率、毛利率、退税率异常偏离行业均值

– 短期内突增大额退税、异地报关、陌生口岸集中报关

– 供应商/客户多为空壳、新成立、注销快、异地集中

– 收汇来自地下钱庄、第三方壳公司、非客户主体

– 报关商品多为高退税率、易虚开、易循环、难核实物(纺织、电子、家具、五金、农产品)

2. 五流一致穿透核查(出口退税最严标准)

稽查把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全部拉通比对,链条上任何断裂、矛盾、反向都直接实锤:

– 发票流:全电发票+进销项比对+上下游协查

虚开发票、配票、无货开票、票货分离一查就穿

– 货物流(最硬证据)

报关单+提单+舱单+物流轨迹+运输发票+仓储+出库单+生产记录

稽查用提运单号、车牌号、集装箱号还原真实路线:

是否真出口?是否回流?是否“货不对单”?是否“无货报关”?

– 资金流(最易暴露)

公户+老板私卡+微信支付宝+境外收汇+地下钱庄全打通

稽查重点看:- 资金是否闭环回流(外贸→供货→个人账户→地下钱庄→境外→再回外贸)

– 收汇方是否真实外商、是否与合同一致

– 是否存在当日快进快出、大额集中、拆分小额、夜间转账

– 信息流+合同流

订单、邮件、聊天记录、报价单、生产单、质检单、包装单交叉验证

无真实业务则单证齐全但无实际经营痕迹,一戳就破

3. 链条式深挖:以点破面、上下游全查、跨境协查

– 向上查供货:是否真实生产?有无产能、设备、工人、水电、原材料、能耗?空壳公司一查就现形

– 向下查外贸:是否真实代理?是否“买单”“配票”?

– 横向查海关/物流/外汇/银行:

报关数据、舱单、提单、收汇数据、资金流水多部门数据碰撞

– 跨境协查:通过情报交换核实境外客户、收汇真实性、货物最终流向

4. 专项战法:针对长链条的“杀手锏”

– 循环出口识别:

同一批货多次报关、同一集装箱反复出入境、出境后短期内回流、报关金额异常波动

– 买单配票穿透:

报关单归属与实际货主不一致、发票与物流无关、资金不匹配、中介“卖单”痕迹

– 空壳公司画像:

无经营地址、无人员、无设备、无水电、开票即走逃、集中注销、法定代表人异常

– 地下钱庄资金溯源:

资金层层转账、多层嵌套、跨境快进快出、最终回流至控制人账户

5. 现场突击+固定证据(最后一击)

– 实地核查生产场地、仓库、设备、产能、工人、水电单

– 调取电脑、手机、账本、合同、物流单、邮件记录

– 询问老板、财务、业务员、货代、报关员,口供+书证+资金+物流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为什么出口退税稽查“一查一个准、一查一串”

– 链条越长越脆弱:任何一环造假,都会在全链条比对中逻辑矛盾、数据冲突

– 数据天网全覆盖:税务+海关+外汇+银行+物流+市场监管数据完全打通

– 骗税必留痕:资金、发票、物流、报关全是电子痕迹、不可篡改

– 团伙作案一锅端:顺着资金/发票链条往上查,供货→虚开→外贸→报关→货代→地下钱庄一网打尽

四、给出口企业的提醒(老板必看)

– 别碰:买单、配票、虚开、低值高报、循环出口、虚假结汇

– 守住:真实业务、真实货物、真实发票、真实资金、真实物流

– 做到:五流一致、单证齐全、痕迹完整、可追溯、可还原

在全链条大数据穿透稽查下,出口退税领域已无侥幸空间。合规才是长久之道。

#出口退税#​#税务稽查#​#大数据稽查#​#全链条##税务合规#​

中国外汇管理制度(3篇).docx

第1篇

一、引言

外汇管理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稳定汇率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外汇管理体系。本文将从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演变、现状、政策工具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演变

1.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49-1978年)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外汇由国家统一管理。外汇收入必须上缴国家,外汇支出需经国家批准。这一时期,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收支平衡。

2.改革开放初期(1979-1994年)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始逐步放宽外汇管制,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企业可以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用于自身发展。此外,中国开始引入外汇调剂市场,允许外汇买卖。这一时期,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

3.汇率并轨与外汇市场改革(1994-2005年)

1994年,中国实行汇率并轨,取消了外汇调剂市场,建立了统一的外汇市场。外汇管理当局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制度,逐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这一时期,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提高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程度。

4.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与资本项目开放(2005年至今)

2005年,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汇率形成机制。近年来,中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放宽外汇管制,提高人民币可兑换程度。这一时期,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三、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现状

1.汇率制度

中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不断扩大,汇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2.外汇市场

中国外汇市场分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零售外汇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是外汇交易的主要场所,零售外汇市场主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

3.外汇储备管理

中国外汇储备规模居世界首位。外汇管理当局通过多种方式管理外汇储备,包括投资多元化、风险控制等。

4.外汇管制

中国外汇管制主要涉及资本项目,包括跨境投资、贷款、债务融资等。近年来,中国逐步放宽资本项目管制,提高人民币可兑换程度。

四、中国外汇管理政策工具

1.汇率政策

通过调整人民币汇率水平和浮动幅度,影响外汇市场供求关系,维护汇率稳定。

2.利率政策

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影响国内外资金流动,影响外汇市场供求关系。

3.货币政策

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影响国内外资金流动,影响外汇市场供求关系。

4.资本项目管制政策

通过调整资本项目管制政策,放宽或收紧资本项目管制,影响跨境资金流动。

5.外汇储备管理政策

通过调整外汇储备投资策略,优化外汇储备结构,降低外汇储备风险。

五、中国外汇管理制度面临的挑战

1.国际收支平衡压力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收支平衡压力不断加大。如何保持国际收支平衡,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是中国外汇管理制度面临的重要挑战。

2.人民币汇率稳定

人民币汇率稳定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如何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是中国外汇管理制度面临的重要挑战。

3.资本项目开放与风险防范

资本项目开放是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如何平衡资本项目开放与风险防范,是中国外汇管理制度面临的重要挑战。

4.外汇市场波动风险

外汇市场波动风险对中国经济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如何应对外汇市场波动风险,是中国外汇管理制度面临的重要挑战。

六、结论

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外汇管理体系。在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外汇管理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通过不断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工具运用,中国有望实现外汇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稳定汇率水平作出更大贡献。

第2篇

一、引言

外汇管理制度是国家对货币兑换、外汇收支、外汇市场等进行管理的制度。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历经多次改革,逐步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基础、行政监管为手段的现代化外汇管理体系。本文将从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演变、主要内容、监管机构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演变

1.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外汇管理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国家对外汇收支、兑换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外汇市场基本不存在。

2.改革开放初期(1979-1994年)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逐步放宽外汇管制。1980年,我国设立了中国银行,负责外汇业务。1984年,我国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企业可以将部分外汇留成用于自身发展。1994年,我国实行外汇体制改革,取消了外汇留成制度,实现了人民币汇率并轨。

3.外汇管理体制深化改革(1994年至今)

1994年,我国进一步深化外汇体制改革,实现了人民币汇率并轨,取消了外汇额度管理,建立了银行结售汇制度。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外汇管理进一步放宽。2005年,我国实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汇率机制更加市场化。近年来,我国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深化,外汇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三、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汇率制度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机制更加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更加完善。

2.外汇市场管理

我国外汇市场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外汇买卖。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包括银行、企业和个人,交易品种包括外汇现钞、外汇存款、外汇衍生品等。

3.外汇收支管理

我国外汇收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经常项目外汇收

《刑事审判参考》: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行为的定性

第1672号

黄某建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

——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行为的定性

出口 结汇_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行为如何定性_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区别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建,男,1957年x月x日出生,上海美某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4日被逮捕。

(其余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建等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某建及其辩护人提出,美某公司与五家相关外贸公司之间属于国内商品购销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出口关系,五家相关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行为与美某公司并无关联;对于美某公司自营出口而言,黄某建主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黄某建参与或指使他人骗取出口退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美某公司主要从事羊绒制品、纺织原料的采购、加工、进出口等业务。被告人黄某建担任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陈某在美某公司负责纺织纱线出口业务。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黄某建安排被告人黄某根等人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了益某(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某公司)等公司。

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黄某建、陈某以美某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方式,出口纺织纱线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待货物到达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由黄某根控制的益某公司收货后,又从香港以来料加工或者以羊毛纱线名义报关入境,并通过物流公司将纱线从深圳、东莞等地运往上海或河北,重新包装后又以美某公司名义再出口,以此方式循环运作。为制造虚假资金流,黄某建指使财务人员将资金通过私人账户划转至黄某根等人介绍的地下钱庄私人账户内,又汇兑到黄某根等人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多家公司,之后再由黄某根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商名义向美某公司及相关外贸公司付款,即采用资金回流方式完成虚假付款、结汇业务。在完成付款后,由美某公司及五家相关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经审计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黄某建等人采用上述循环进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7亿余元。

同时,为抵销美某公司循环进出口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应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黄某建等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60余家公司虚开羊绒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9.3亿余元,税额11.5亿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用于抵扣美某公司循环进出口产生的应缴税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建伙同他人采用虚构出口贸易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8.7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为掩饰上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让他人为美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5亿余元,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黄某建所犯两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故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九条之规定,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略)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建等人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辩解相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于2016年5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对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对以同一批次的货物循环报关进出口,并向海关申报退税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具体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货物出口后又进口转入境内,再循环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在行政管理层面未被明确禁止,本案中有真实的出口货物,进口货物也已按照相关规定报关并缴纳税款,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被告人黄某建等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其他公司虚开羊绒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建等人的行为系典型的循环进出口,表面上看似有真实的出口货物,但实际上是重复出口回流的货物,本质上属于虚构出口贸易;同时,又通过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获得进项税额,申报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建等人以循环进出口方式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黄某建等人为了掩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抵销美某公司循环进出口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应缴税款,又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两罪并罚。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对被告人黄某建行为的定性,应对其全部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客观方面,美某公司出口贸易早以下特征:第一,从涉案货物流向来看,黄某建通过美某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货物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再指使黄某根由其控制的益某公司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收货并联系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货柜司机将货物以来料加工或申报进口的方式运输入境,最终由物流公司在深圳等地接收后运至上海或河北,对货物重新包装后再出口,如此循环往复。上述货物流向系封闭循环系统,从而虚构了大量出口贸易。第二,从出口相关合同和单证来看,在正常出口贸易中,货运提单与海运提单中的外商应相同。本案中,无论是美某公司自营还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货运提单与海运提单上的外商均不一致。货运提单所列外商亦均称与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毛纱购销业务,而海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为黄某根控制的益某公司和黄某建通过他人安排的新加坡公司。第三,从资金流向来看,所谓外商付款是黄某建自己或指使他人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后,通过黄某根等人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一系列与出口合同所列外商公司英文名称相近似的公司,将“货款”支付给美某公司及相关外贸公司。第四,从票据流向来看,美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大量羊绒类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构进项税额,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虚开的发票价税合计79.3亿余元,税额11.5亿余元。第五,从美某公司的实际业务量、仓储情况来看,美某公司实际购入、加工羊绒的数量远远小于其出口贸易数量,且美某公司的财务人员、仓储人员均未见到所谓的购入、加工的羊绒纱线入库。第六,经审计,美某公司采用循环进出口的方式,合计取得出口退税款8.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主观方面,被告人黄某建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明显:第一,将货物循环进出口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商业合理性。黄某建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均专门安排公司接货并将货物通过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流,货物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时还需报关缴税,由此产生大量运输成本、税费成本,如没有其他目的,单纯循环进出口的行为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第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境内支付“货款”的部分公司系黄某建、陈某指使他人注册,黄某建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大量美元汇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另有部分证人证言证明,部分为美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公司系黄某建出资设立,且开票公司只有美某公司一家销售单位,也只为美某公司开票。将黄某建的以上行为综合起来可以看出,黄某建精心设计,通过货物循环进出口伪造货物流,通过注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支付“货款”伪造资金流,通过设立开票公司虚假开票伪造票据流,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故意显而易见。

因此,对被告人黄某建等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二)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不能充分评价全部行为

对某种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应坚持将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而不能割裂来看;否则,就会出现评价不充分、不全面的问题

第一,要立足税收制度设计初衷,认识以循环进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危害性。作为国际通行惯例,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国家允许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即在货物出口后退还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已纳税款,以避免国际双重课税。在我国,出口退税是指对报关出口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和个人的货物,退还已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就是说,出口退税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鼓励本国商品出口,而循环进出口的行为,系将已出口的货物通过走私或其他方式回流至境内,或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以此循环往复进行进出口。从实质上来看,循环进出口属于虚假出口,并没有导致国家的出口业务增多,不属于出口退税制度意图鼓励和保障的出口贸易行为,也就不属于应当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不法分子对循环进出口业务,通过伪造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合同流等方式加以掩盖,使税务机关不易识别,从而将其作为真实出口业务给予退税,造成国家财政损失。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诈骗型犯罪,就危害性来说,是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要立足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如上文所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是诈骗犯罪。从主客观方面来看,诈骗犯罪(既遂)应包含以下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具有诈骗故意;客观方面,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人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最终导致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方式假报出口,或是采取何种其他欺骗手段,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都应符合上述要件。以循环进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出口贸易的行为,使相关国家机关陷入此笔业务系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真实出口业务的错误认识,从而给予出口退税,造成国家财政损失,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典型的诈骗国家财产的犯罪。也正因如此,同时考虑到该行为的危害性和打击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4号)第七条规定,“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人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之一。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建等人以循环进出口羊绒纱线方式,通过虚构境外交易商、虚假结汇、让他人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虚构进项税额)等手段虚构出口贸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评价。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仅是黄某建等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即伪造票据流的环节,如单独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既不能评价黄某建等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也不能评价该链条上其他骗取出口退税环节的行为,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低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如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会导致重复评价

有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建等人为掩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抵销美某公司循环进出口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应缴税款,在无实际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60余家公司虚开羊绒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该观点是对骗取出口退税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认识不足所致。申报出口退税需要凭票抵扣,而增值税是以票控税、凭票抵扣,抵扣税款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取得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计算退税的重要依据,进项税额越多,行为人取得的出口退税额就越多。因此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中,为了实现骗税的目的,行为人通常都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循环进出口而言,因出口的货物并非新采购的货物,也就没有真实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而没有进项发票,即便将这些货物出口,也无法取得退税。这也正是不法分子需要通过虚开、非法购买等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因此,行为人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通过虚开、非法购买等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实际上是其骗取出口退税的必要手段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才是目的行为,二者系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理,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一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建等人让他人虚开大量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虚构进项税额从而骗取出口退税。如认为其目的是掩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抵销美某公司循环进出口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应缴税款、则容易陷入其行为又独立地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错误、从而得出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的结论。这种观点会导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行为的重复评价,是不适当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 毕 雪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 司明灯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7辑 第41页至48页。

#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

#广州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