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年12月1日

银行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模版.docx

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分级授权审批与热线查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控金融风险,规范大额资金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防范洗钱风险,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根据《xx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分级授权审批与热线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资金交易是指客户使用银行卡/折、存单、支票、业务委托书、本票、汇票等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支出、款项划转业务。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是指对于超过或等于规定限额的现金支出、款项划转业务,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授权审批。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热线查证制度是指营业网点查证人员对超过或等于规定限额的现金支出、款项划转业务,须按客户预留的查证联系人、查证联系电话与客户证实交易真实性,并留有记录。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xx银行温州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现金支取、款项划转业务,均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和热线查证制度。第二章 分级授权审批制度第六条 各级授权审批人员应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人民币大额资金业务进行授权审批,不得越级授权审批。第一节 人民币大额现金支出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办理大额现金支出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其现金用途和范围,采用“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大额现金支付逐级审批工作。严禁先支取,后集中审批。第八条 单位大额现金支出(一)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万元(含)至2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由临柜授权柜员通过授权方式审批,临柜授权柜员须在授权业务相关凭证上签章。(二)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2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现金支出业务,须由会计主管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三)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四)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须使用《xx银行大额资金交易业务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表应作为该笔现金支出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五)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出业务,须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行行长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表应作为该笔现金支出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第九条 个人大额现金支出(一)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万元(含)至2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由临柜授权柜员通过授权方式审批,临柜授权柜员须在授权业务相关凭证上签章。(二)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2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现金支出业务,须由会计主管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三)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四)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出业务,须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表应作为该笔现金支出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第二节 人民币大额款项划转第十条 单位客户大额款项划转(一)单位客户(不含同业客户)通过柜面提交转账支票、业务委托书等凭证,要求银行办理超过或等于规定限额的款项划转业务,须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二)单位客户大额款项划转分级审批权限1.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由临柜授权柜员通过授权方式审批,临柜授权柜员须在授权业务相关凭证上签章。3.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4.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至2亿元之间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表应作为该笔款项划转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5.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行行长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表应作为该笔款项划转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第十一条 个人客户大额款项划转(一)个人客户通过柜面提交个人业务凭证、个人业务委托书等凭证,要求银行办理超过或等于规定限额的款项划转业务(不包括同一客户号下的卡折互转、定活互转等),须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二)个人客户大额款项划转分级审批权限1.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由临柜授权柜员通过授权方式审批,临柜授权柜员须在授权业务相关凭证上签章。2.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由会计主管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3.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4.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表应作为该笔款项划转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第三章 热线查证制度第十二条 单位客户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指定本单位两名以上主管作为热线查证联系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热线查证联系人之一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热线查证联系人为客户本人,个人客户开户时应预留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于及时进行热线查证。第十三条 热线查证联系人的指定和变更需填写《xx银行单位热线查证联系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应妥善保管,定期装订、专夹保管(连同查证联系人身份核查记录)或随同账户资料一起保管。第十四条 热线查证联系人或热线查证联系方式变更时,客户应及时告知开户行。若因热线查证联系人或热线查证联系方式变更未告知银行,导致账户资金出现风险的,一切责任由客户自己负责。第十五条 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2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以及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由银行两名查证人员与客户指定的不同查证联系人分别进行热线查证。第十六条 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出业务,以及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由银行会计主管和查证人员与客户指定的不同查证联系人分别进行热线查证。第十七条 热线查证需要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办人信息以及支付凭证票面要素等。第十八条 热线查证工作须在大额资金业务当日且业务办理之前进行。第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应对热线查证工作采用电话录音方式进行记录,电话录音应定期导出保管,且应保留3个月以上。第二十条 各营业网点在执行热线查证时;应在相关业务凭证空白处(背面)加盖“已热线查证”戳记(模板见附件3),对热线查证事项进行记载。第二十一条 “已热线查证戳记”记载内容应由营业网点查证人员填写查证时间、企业查证联系人及其查证电话,在查证结果栏填写客户答复的结果,并由营业网点查证人员签章确认。第二十二条 单位热线查证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账户主管等)亲自办理大额资金业务的,由营业网点经办会计人员在相关业务凭证空白处加盖“查证联系人亲自办理”戳记(模板见附件4),由单位热线查证联系人签字确认,会计主管应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同时营业网点查证人员须与客户指定的其他查证联系人进行热线查证。第二十三条 个人客户亲自办理大额资金业务的,由客户本人与会计主管同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确认即可办理。代理人办理个人大额资金业务的,须执行热线查证制度。营业网点查证人员应与被代理人进行热线查证。第二十四条 热线查证联系人通讯出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故障、手机换号或是关机、通讯网络问题等),导致无法查证的(10分钟内反复拨打无法通讯或是首次拨打无法通讯、隔10分钟后再次拨打仍无法通讯),视为企业同意办理业务。第二十五条 会计主管应对查证人员无法热线查证的大额资金业务进行热线核实。对于可以热线查证(电话已通等)的业务,返查证人员进行查证;对于确实无法热线查证的业务,会计主管应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确认,然后交由会计人员据实办理。第二十六条 经办会计人员对有疑问的大额资金业务(新开户单位的现金支出和款项划转、资金变化较大或现金支出与其经营性质不相符等),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热线查证。第四章 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以下情形,可视具体情况不需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一)同一营业网点内同户名账户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二)保理、贷款、贴现的出账及客户归还xx银行到期的贷款本息。(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扣划和付款、信用证到期付款。(四)税款的收缴。(五)客户大额入账业务。(六)代发工资业务。(七)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机关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营业网点负有保密义务的,不进行分级授权审批。(八)其他不需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的业务。第二十八条 凡是大额资金业务,均需双人核验预留印鉴。经办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对加盖在大额资金业务相关凭证上的预留印鉴进行核验。第二十九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指定或变更热线查证联系人或热线查证联系方式的,营业网点应对《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热线查证联系人登记表》上加盖的单位印章进行双人核验并签章确认。第三十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在核对手续完备后,应及时为客户办理大额资金业务,不能以本细则为由故意拖延积压客户资金的使用,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十一条 对于各级授权审批人员或热线查证人员办理大额资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应按以下原则办理相关业务:(一)前台柜员不允许办理自己业务。(二)严格按照本细则有关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为明确责任、防范支付结算风险,本细则对需要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的运营条线业务进行了规定。对于未达到本细则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条件要求的运营条线业务,或是运营以外条线业务,请严格按照我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三条 大额存单的签发和支取参照以上大额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各级授权审批人员因出差、休假等原因离岗,须严格按照我行授权、转授权相关制度规定,将分级授权审批权限进行授权或转授权,确保业务稳健开展。第三十五条 对未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和热线查证制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将按照《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xx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xx银行合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严格执行规定,导致违规行为或是违规事件发生;(二)违规行为或是违规事件给我行造成声誉风险;(三)违规行为或是违规事件被监管部门通报处罚;(四)违规行为或是违规事件造成经济损失案件;(五)其他违规情况。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xx银行温州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连续3个月稳定在3.3万亿美元以上

人民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杜燕飞)国家外汇管理局7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33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47亿美元,升幅为0.14%。至此,我国外储规模已连续3个月稳定在3.3万亿美元以上。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5年10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介绍,10月份,美元指数上涨2.1%至99.8,欧元、日元、英镑兑美元分别下跌1.7%、4.0%、2.2%。与此同时,10月份,美联储降息推动以美元标价的已对冲全球债券指数上涨0.8%,美国标普500指数上涨2.3%,欧元区经济缓慢修复,欧洲斯托克指数上涨2.6%,全球股债双强对外汇储备形成支撑。

与此同时,10月末,我国黄金储备环比增加3万盎司至7409万盎司,连续第12个月增持黄金。“当前,通过增加黄金储备有助于优化我国外汇储备结构、分散美元资产占比过高的风险。”温彬说,由于全球地缘政治风险高企,黄金的避险和抗通胀属性决定了其有较大的投资需求和升值空间,也有助于我国外汇储备保值增值

“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上述负责人表示。

鹏翎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鹏翎胶管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公告编码:2016-023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鹏翎胶管有限公司

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鹏翎胶管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7名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鹏翎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鹏翎”)向江

苏银行申请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为4,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

保期限一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鹏翎胶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1日

注册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新大道北侧、兴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健

注册资本:人民币23,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橡胶板、管、带及橡塑制品的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鹏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江苏鹏翎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945.87 28,319.65

负债总额 6,766.21 6319.33

净资产 19,179.65 22,000.32

主要财务指标 2014年1-12月(经审计) 2015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911.09 11,196.61

利润总额 -1,060.40 -170.32

净利润 -759.38 -179.34

三、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江苏鹏翎胶管有限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

4.担保期限:1年

5.担保金额:人民币 4,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江苏鹏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本次银行授信业务将有利于江苏鹏翎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江苏鹏翎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鹏翎胶管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保证江苏鹏翎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周转。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为江苏鹏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相关事宜。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占公司2015年底经

审计净资产的3.54%。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15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3.54%。

以上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苏鹏翎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