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年12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开盘“9:15-9:25”集合竞价预知涨跌!一文详解“早盘集合竞价选股战法”,涨停板,天天见

集合竞价是股票最先交易的时机,可以通过开盘的表现较早地把握大盘当天的多空状况,及时作好当日操作策略应对变化。有时主力经常会利用集合竞价低开打压或拉高出货。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前天的收盘位置,因为趋势会延续,若前天收高收盘,隔天开盘都会继续高举高打,若前天收盘走低,受到情绪影响,隔天也往往是低开。但当然这只是一般的规律,若要研判断大盘强弱,还要观察委托单的变化。一般情况下,如果开盘委买单大于委卖单2倍以上,则表明多方强势,做多概率较大,短线者可立即跟进;反之如买单大于买单2倍以上,则表明空方强势,当日做空较为有利,开盘应立即卖出手中股票,逢低再补回。

集合竞价是什么?

就是在9点30分之前的成交,在9点15分至9点20分之间,所有的委托单子都能够进行撤单,所以这个时间段也是最不可靠的,这个时候看到的涨停或者跌停都有可能是假的。但是9点20分至9点25分这个时间里面的集合竞价是真实的,这个时候不能够进行撤单,9点25分的时候就是撮合成交了,至于在9点25分之后提交的单子,要在9点30分的时候才会上报看是否能够进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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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竞价决定开盘价,而开盘价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天的交易涨跌幅度。所以,集合竞价成了想吸筹或是想派发的机构必争之地。具体来说,集合竞价是将数笔委托报价或一时段内的全部委托报价集中在一起,根据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产生一个成交价格,且在这个价格下成交的股票数量最大,并将这个价格作为全部成交委托的交易价格。

集合竞价只有满足以下三个原则才会形成交易,也就是说这三个原则是集合竞价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通常集合竞价会影响到开盘之后的走势预期,所以之前很多庄家利用集合竞价来影响市场的判断,经常在集合竞价的时候拉升到涨停板或者跌停板,在将近不能撤单的时候又进行撤单处理。

集合竞价时段是每个交易日的第一个交易时机,也是主力借集合竞价使股票高开、低开的最佳时间,一些内幕交易和做图行为,往往都会在此时实施。由于股票开盘是每个主力必争之时,而大盘的开盘价是由众多股票的开盘价组成,代表着众多股票主力看多或看空的思维,所以重要性不容忽视。另外,由于开盘时参与交易的人往往比较少(因当天趋势不明),市场主力可以用少量的资金或股票来试探当天个股参与者的反应,所以开盘价是每天最重要的一个试盘信号。

一般来说,开盘价会受昨日收盘价的影响,按照惯性定律继续进行运动,除非遇到阻力。如果大盘指数正处于上升趋势的中间部分,此时如果高开,则说明人气旺盛,抢筹码者较多,后市看涨。

但如果高开过多,使前一天买入者获利丰厚,则容易造成获利盘回吐,导致短时间内的股指下跌;如果几乎平开(高开或低开几个点),则说明市场人气平静,多空双方暂无争执。如果低开,则表明后市看跌,但如果低开过多,则短时间内会出现多方贪低价的抢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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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大盘在底部突然高开且幅度较大,这通常意味着多空双方力量将发生根本性的逆转,此后的股市回调将成为投资者进场的良机;如果大盘已有大幅上涨并且大幅高开,这意味着多方力量最后喷发,阶段性的上升趋势已走到了尽头,此时是出货的良机;如果在大盘的底部大幅低开,常常是空头的最后一击,反而形成市场见底的机会;如果大盘在顶部低开,则说明人气涣散,是投资者尽快出货的良机;如果大盘在上升途中或下降途中出现高开或低开,一般意味着趋势将继续原有的走势。

集合竞价操作技巧

开盘价一般受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影响。如前一交易日股指、股价以最高点位报收,次日开盘往往跳空高升;反之,如前一交易日股指、股份以最低价值收盘,次日开盘价往往跳空低开。

跳空高开后,如高开低走,开盘价就成为当日最高价,投资者手中如有前一交易日收户最高价位的热门股,应趁集合竞价时卖出,以减少损失。如热门股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高价,已出现回落,可以略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价位实出。

此外如果投资者准备以最低价买入暴跌的热门股抢反弹,也可以参与集合竞价,因为前一日暴跃的以最低价收盘的股票,当日开盘价可能也就是当日最低价。

在集合竞价中如发现手中热门股有5%左右的升幅(10元左右价位的股票开盘价比前收盘高开0.5元以上,20元以上股票,高开1元左右),且伴随成交量放大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股,则应立即以低于开盘价卖出所持有的热门股.以免掉入多头陷阱被套牢,此时一般不宜追涨买入热门股。

反之,如果热门股集合竞价时跳空缺口不大,成交虽略有放大,则仍有上行可能,如又有新的利许配合,则有可能冲破上档阻力位,可考虑在冲破阻力位后再追涨买人或待股价回档至支撑位时再买人;如开盘价在支撑位附近,则立即买入。

开盘后应立即查看委托买入笔数与委托卖出笔数的多少,以研判大盘究竞会走强或走弱。一般情况下,如果一开盘委买单大于委卖单2倍以上,则表明买气十分旺盛,做多概率较大,短线者可跟进;反之,如果卖单大于买单2倍以上,则表明空方力量十分强大,当日做空比较有利,开盘应立即卖出手中股票,逢低再回补。

研判大盘的强弱可观察涨停板或跌停板家数的多少?股市常有追涨、杀跌的现象,因此,当大盘涨停板家数迅速增加时,表明大盘多头人气强劲,上涨有力,收盘有继续上涨的可能,应立即跟进;反之,如果跌停家数较多时,很快地就会有跟风下跌的股票.表明大盘人气极弱,应抛出手中股票,以免套牢。

集合竞价选股法一共有2.5种类型,没错是2.5种。

第一种:缓慢上攻型

1、整个集合竞价期间,撮合价格逐步加高,最好最后12分钟有突破拉高,最后成交价最好过1%不超过4%

2、9.20分后成交量逐渐缓慢放大,且红柱子为主,最好每个柱子间没有空隙,成交量时时在变化

3、最好9.20分前,临时有巨单挂过涨停板(跌停板也可以加分)

4、该类型要求前期不能有大涨,股票处于低位

5、该类型要求最好是个股行为,不要受消息面影响,不然容易是假象,成功概率低

6、最好个股在上升通道,前几天有过异动。

狙击方式:看到符合要求的,可以立马挂高点抢筹。最好再9.23分9.24分左右挂单。太早容易出现变故,太晚容易传输不到交易所,买不到股。

第二种:急剧下坠型

1、9.20分前高开,最好是涨停价

2、9.20以后买单不减少(注意这点很重要),卖单逐渐增加,最后几分钟卖单超过买单,价格缓慢下降

3、可能最后几分钟价格下降严重,也许从10个点9个点开始缓慢下降到5个点6个点,最后急掉到1 2个点,都算可以接受范围

4、该类型要求,最后几分钟价格可以下降很多,但是最后分钟的卖单量,要缓慢增加,如果突然加太多,就要扣分

5、该类型要求,开始买单要大,越大越好,而且不能撤单(说明主力高位挂单是真的,真心想买)

6、该类型要求,开始的买单价格要高,越高越好,最好是涨停价

7、该类型要求,不要是当天收到消息高开的,容易失败。可以是前期暴涨股,前期无量板最佳。

狙击方式:激进的可以在9.24分左右挂单买入,因为9.30分以后也许主力就直接拉板了。稳健的朋友,可以等9.30分以后观察10几分钟,看到资金不大额流出,价格稳定有支撑,就可以逢低买入。

第三种:无量平和型

1、9.20分后,撮合价格稳定不动,最好是0%,昨日收盘价

2、要求成交量缓慢增加,不能变动太大

3、要求红柱子多,绿柱子少,成交量时时变化

4、最好撮合价格上,买入数量比卖出数量大许多,最好是1.5倍以上

5、该类型要求,个股上升通道,无暴涨暴跌,最好有利好消息(切记该点要求和第一种情况要求截然相反)

6、9.20分前有涨停或跌停价格出现,可以加分

狙击方式:可以等9.30以后,成交价格,不低于开盘价,稳步上攻时买入。

操作注意事项

1、集合竞价买入法,容易追高,注意追高风险

2、集合竞价买入法,容易失败,大家一定要注意每个选股的要求的细节,最好等到有完美图形出现时再出手

3、集合竞价买入法,一旦成功,就是涨停,后期也许还有拉高或涨停

4、集合竞价买入法,最好能事前留有仓位我的理论要结合实战,才有说法力,才能够直观,才容易学习。

集合竞价选涨停的操作条件

1、 股票波段涨幅小于25%。

2、 早盘集合竞价必须高开,一般要求高开在2%以上为宜,即股价至少要符合强势高开标准。

3、 符合巨量的八个标准

4、 开盘一小时股价处于强势中,回调不破开盘价、均价线或前日收盘价

5、个股均线系统多头排列最佳,仅生命线、决策线、趋势线多头排列次之,仅攻击线和操盘线金叉最次,均线完全空头排列慎用。

6、大盘处于牛市或波段上涨行情中最佳,大盘处于牛市小级别调整行情或平衡市中次之,大盘处于熊市或牛市大级别二浪调整中慎用。

集合竞价选涨停的操作策略

1、大盘处于牛市环境中,参与仓位可以在8成以上;大盘处于熊市环境或牛市二浪调整环境参与仓位严格控制在3成以下。

2、在条件1的前提下,对符合涨停板战法的个股在资金使用上要合理分配,个股形态好的资金多分配一些,形态不好的少分配些,但切忌孤注一掷。

3、集合竞价选涨停要求9点25分到9点30分这短短五分钟内立即选出符合巨量高开的个股。这对看盘时间要求比较高,其 中高开、流通盘的标准可以在软件“功能——选股器——定制选股”上进行设置,并保存方案,早盘再9点25分可立马选出高开的个股,随后用多股同列选出形态 较好的个股。

实战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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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9,四川路桥,流通盘3.04亿,2010年5月31日,集合竞价时4665手巨量超强高开4.3%,远高于该档的2000手标准,资金注入强度值极高,我们看看该股的技术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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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看刚刚突破下降趋势,但均线系统显示个股仍处于弱势环境,大盘目前正处于下降趋势,系统环境一般,该股见底后波段反弹幅度还小,综合考虑,3成仓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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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三个买点,早盘开盘后可四层资金买入,开盘回调时四层资金买入,下午再度封板前二层资金买入。该股尾盘涨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操作建议。如自行操作,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自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要求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理“十二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的重要电子政务系统,是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为做好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准备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12月3日起进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安排

(一)中国工商银行自2012年12月3日开始,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36号)的要求,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不含双边贷款、对外担保履约、QFII、RQFII、QDII、股权激励计划等银行代客业务和银行月度资产负债信息)报送试点。自2013年1月14日开始,中国工商银行增加双边贷款、对外担保履约、QFII、RQFII、QDII、股权激励计划等银行代客业务和银行月度资产负债信息的报送。

(二)其他境内银行自2013年1月14日开始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含QFII、RQFII、QDII、股权激励计划等银行代客业务和银行月度资产负债信息)。

完成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接口验收和联调工作的银行,应尽快启动数据报送,并在启动数据报送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日期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银行在接口联调时上报的接口方式对生产环境进行设置。

未能在2013年1月14日开始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和账户信息的银行,由于信息缺失原因,暂无法为辽宁、陕西、浙江(不含宁波,以下均同)、大连等参加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试点的地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业务。

未能在2013年1月14日前完成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适当延后报送数据,但报送数据的时间不得晚于2013年3月31日。

(三)首次数据报送要求。境内银行应按照《首次报送数据范围》(见附件1)做好各类业务数据的准备和首次报送工作。延后报送数据的境内银行也应按照《首次报送数据范围》进行补报。

(四)各分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本分局辖区内报送数据和相关的纸质报表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确保上述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对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银行,各分局应及时与银行沟通,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各分局应在2013年4月20日前将数据质量评估报告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发55号)要求开发了账户信息接口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报送账户信息的时间要求参照其他境内银行执行。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36号)中《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0版)》和《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修订为《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1版)》(见附件3)、《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1版)》(见附件4)。

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试点安排

(一)试点内容

自2013年1月14日起,在辽宁、浙江(不含宁波)、陕西、大连等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试点。试点内容包括上述试点地区外汇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为辖内主体办理的各类资本项目业务以及境内银行为在全国范围内为试点地区主体办理的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二)试点要求

1、试点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试点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试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试点工作。试点分局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应包括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国际收支部门和科技部门的人员。在试点期间,参与试点的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

2、试点分局应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方案》(见附件2)要求组织开展辖内试点工作。

3、试点分局应建立简报制度,及时反映试点情况。

4、试点分局应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对系统试点进行评估和总结,就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提出改进建议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5、试点期间的相关工作安排,将通过外汇局内部邮箱发送给试点分局,试点分局应及时关注邮箱中发布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组织相关培训,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各自分支机构。

在试点工作中,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推广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 68402125(业务)、68402519(技术)。传真电话:68402208。外汇局内网邮箱:safecfa@mail.safe。

附件:1.首次报送数据范围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方案

3.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1版)

4.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1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1月22日

附件1: 首次报送数据范围

附件2: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方案

附件3: 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1版)

附件4: 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