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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卖出认沽期权获利?

1.     50ETF 价格在2.3410元以下

如果买方要行权,你必须以2.3500元从他手中买入出1万股50ETF。假如股市上50ETF的价格是2.3409元,那么你买入后要卖出的话,这一张代码为“10001554”的期权亏损=(2.3500-2.3409)x 10000-0.0090×10000=91-90=1元。假如现在股市上50ETF的价格跌到了1.3410元,那么这一张代码为“10001315”的期权亏损=(2.3500-1.3410)x 10000-0.0090×10000=10090-90=10000元。

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公式,这个公式成立的条件是期权到期时的股价要低于行权价:

卖出看跌期权的亏损=(行权价-期权到期的股价 )x10000 -每股权利金x10000

=行权价x10000-期权到期的股价 x10000 -每股权利金x10000

=(行权价-每股权利金)x10000 -期权到期的股价 x10000

因此,按一股来算,卖出看跌期权的损益平衡点=行权价-每股权利金。就是说,期权到期时股价要低于损益平衡点,卖方才会发生亏损。

2.     50ETF 价格在2.3410到2.3500元之间

如果买方要行权,你必须以2.3500元从他手中买入出1万股50ETF。假如现在股市上50ETF的价格是2.3410元。那么被行权而买入再卖出行权最多亏损90元,跟所收权利金相抵消得到=90-90=0元。所以在这个价格区域卖方收益为0~90元.

3.     50ETF 价格上涨到2.3500元以上

买方肯定在股市上直接以高价卖出,而不会去行权卖出。

由以上分析可得,认沽期权的卖方盈亏图与买方的完全相反,买方的盈利即是卖方的亏损,买方的亏损即是卖方的盈利。所以说,此种策略的潜在的利润是有限的,而亏损是巨大的。

好了,如何通过卖出认沽期权获利?就全部介绍完毕了,大家应该都了解技巧了吧,如果你要学习投资理财的话,一定要掌握以上的技巧哦。关于更多的投资理财信息,欢迎大家关注点掌财经!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50ETF期权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3〕90号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市交易科创50ETF期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上市以下两个科创50ETF期权合约品种:

1.华夏科创50ETF期权合约标的为“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约标的证券简称为“科创50”,证券扩位简称为“科创50ETF”,证券代码为“588000”,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易方达科创50ETF期权合约标的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约标的证券简称为“科创板50”,证券扩位简称为“科创50ETF易方达”,证券代码为“588080”,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本所自2023年6月5日起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的华夏科创50ETF期权合约和易方达科创50ETF期权合约(基本条款详见附件1和附件2)。首批挂牌的期权合约到期月份为2023年6月、7月、9月和12月。

三、根据科创板股票涨跌幅设置,科创50ETF期权涨跌幅参数适应性调整为20%。

科创50ETF期权涨跌停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合约涨跌停价格=合约前结算价格±最大涨跌幅

认购期权最大涨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20%}

认购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20%

认沽期权最大涨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20%}

认沽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20%

四、请各期权经营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认真做好科创50ETF期权上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业务规则,有效控制风险,确保产品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华夏科创50ETF期权合约基本条款

2.易方达科创50ETF期权合约基本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6月2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和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程序和期限

……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