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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最新!3月全球官方黄金储备排行出炉

根据世界黄金协会最新发布的截至2026年3月底全球官方黄金储备数据显示,全球前十排名格局基本稳定。美国以绝对优势占据榜首,中国凭借连续增持跻身第六,全球央行对黄金的战略配置意图进一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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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连续十七个月增持,跻身全球第六

俄罗斯以2329.6吨排名第五,中国则以2313.5吨的储备量紧随其后,位列第六。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央行已连续17个月增持黄金,截至3月末黄金储备达7438万盎司,较2月末环比增加16万盎司(约4.98吨),彰显了对黄金价值的长期看好。当前中国与俄罗斯的储备差距仅约16吨,后续增持有望推动排名进一步突破。

全球官方黄金储备排名_外汇储备的重要性_中国增持黄金分析

榜单第七至十位依次为:瑞士(1040吨)、印度(876.2吨)、日本(846吨)、荷兰(612.5吨)。

黄金:全球金融安全的“压舱石”

黄金作为各国对冲风险、稳定本币价值的核心资产,其储备规模直接反映国家的金融底气与全球布局眼光。当前全球央行整体延续黄金配置趋势,世界黄金协会数据显示,全球央行已连续19个月净买入黄金,2026年一季度累计净购金215吨。95%的受访央行表示,2026年将继续增持或维持现有黄金储备水平,凸显黄金在全球外汇储备结构中的重要性。

在全球地缘政治复杂、汇率波动加剧的背景下,黄金的避险与保值属性进一步强化。中国持续增持黄金,既是优化外汇储备结构、分散单一货币风险的战略选择,也体现了对全球金融格局变化的主动应对。未来,全球央行黄金储备格局或随各国战略调整持续演变,黄金的全球储备地位仍将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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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增持黄金分析_外汇储备的重要性_全球官方黄金储备排名

1996年10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淑敏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以下称《办法》)?

答: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是要实现人民币的可兑换,使人民币成为完全可兑换货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从1994年初就开始有步骤地对外汇体制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具体说,就是要通过三个步骤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第一步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下有条件可兑换;第二步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第三步逐步放开资本项目,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通过1994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已顺利地完成了外汇体制改革的第一步目标,成功地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下有条件的可兑换,下一步改革要实现的目标是在2000年前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成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成员国。目前我国距离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的目标差距已不大,主要是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兑换标准还较低,外商投资企业还没完全纳入结售汇体系,以及个别非贸易非经营性项目的汇兑还有少量限制。因此提高居民因私用汇兑换标准是实现我国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目标的重要措施。《办法》不仅大大提高了居民因私用汇的兑换标准,而且还增加了因私用汇兑换的范围。《办法》的实施,推动和促进了外汇体制改革进程,加快了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的改革步伐。

问:《办法》对境内居民因私用汇和过去规定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办法》将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实施以前居民因私出境兑换外汇仍适用1994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有关规定》,《办法》与《规定》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提高了兑换标准。原来的《规定》到澳门探亲只可兑换2d美元,到香港控亲只可兑换40美元,到其他地区或国家探亲只可兑换60美元;而《办法》对到香港和澳门探亲将兑换外汇的标准提高到500美元,到其他地区或国家探亲提高到l000美元。其他因私活动,如出国定居、自费留学、自费朝觐、境外邮购药品等的兑换标准都作了适当的提高。这一新的兑换标准,是在充分考虑了境内居民实际需要后制定的,基本能够满足因私合理用汇要求。二是扩大了因私用汇的兑换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或其他境外活动逐渐增多,《办法》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增加了出境旅游用汇和一些其他用汇,方便了境内居民的因私出境活动。

问:哪些人可以兑换外汇?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境内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境内居民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后者主要是指侨居在中国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及其家属,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问:境内居民的哪些因私活动可以兑换外汇?

答:因私活动主要是指:出境探亲、会亲、旅游、自费留学和自费朝觐;自费出境参加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出境定居者的离退休金、离退职金、抚恤金,以及无工资收入者的定居费;其他经常项下的因私用汇。

问:因私兑换外汇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具体标准根据因私活动的不同而有区别。

(一)出境探亲、会亲和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的标准是,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5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含台湾)可兑换l000美元等值的外汇。

(二)出境定居兑换外汇的标准是,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1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l000美元等值外汇;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一次性兑换l000美元等值的外汇;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

(三)自费朝觐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l000美元等值外汇。

(四)其他需要兑换外汇标准: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去香港、澳门的,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台湾)可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出境定居后,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其境内亲属最多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对前述未列入的其他用汇,可直接到银行购买300美元以内(含300美元)的等值外汇。

问:对超过标准的因私用汇可否兑换?

答:对境内居民因私超过标准的用汇,可以由当事人向当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当地外汇局审核后到银行兑换。

问:因私兑换外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对限额内的因私用汇,境内居民只要持《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即可到银行办理兑换。例如出境探亲、会亲、定居、自费留学、朝觐、出境旅游的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须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定居须提供前往国家居住证等;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应当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提供有关学术组织的证明文件;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居民所在地县或市级医院证明并附医生处方;对《办法》中未列入的经常项下的其他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有关文件和有关证明。超过限额的因私用汇,境内居民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兑换手续。

问:因私兑换外汇是否需要缴纳手续费?

答:我国各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率实行的是买卖价差制,买卖价格差即是银行的手续费、服务费。因此境内居民只需按照银行当天的外汇卖出价兑换外汇即可。

问:因私兑换外汇到哪家银行办理?

答:目前,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只授权中国银行一家办理。这主要是考虑中国银行是较早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在外汇业务操作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和代理行不断增多,汇兑与结算相对方便和快速。另外,中国银行在国内的网点分布比较广,基本能够满足城乡居民的汇兑要求。因此,目前我们仍然将中国银行作为境内居民兑换外汇的唯一指定银行,这一方面可以依赖其多年经营外汇业务的经验和规范的业务操作,便利居民兑换外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业务将逐步放开到其他银行。

问:因私兑换外汇是否需要外汇局审批?

答: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在限额标准内的,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可以直接到中国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后再到中国银行办理外汇兑换手续。

问:境内居民外汇存款可否汇出境外?

答:这次我们在颁布《办法》的同时,也颁布了《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根据新的(规定》,境内居民外汇存款的汇出,依据其外汇存款账户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从外汇户中汇出。外汇户系指由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外汇转存款户。境内居民的外汇户存款可以自由汇出境外,在汇出金额上没有限制。

(二)从外钞户中汇出。外钞户系指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境内居民的外钞户存款汇出境外时,不仅应当提供有关的文件,而且有金额的限制。如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的境内居民须持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办理汇出;境内居民从境外购买药品、仪器、书刊或交纳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等情况下,须持发票、学校通知等证明文件办理汇出;对于境内居民的境外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须持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病人所在医院的处方证明办理汇出。汇出金额在2000美元以内的,由存款银行审核;汇出金额超过2000美元,不超过5000美元的。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超过5000美元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问:《办法》实施后是否对外汇黑市活动有抑制作用?

答:对。外汇黑市的存在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利益驱动,炒汇人通过买卖价格差能够获取高利;二是有市场需求,如合理用汇正常途径无法满足,只好通过黑市解决。这次《办法》的制定是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提高了居民因私用汇兑换的标准,也放宽了因私用汇兑换的范围。从制定的购汇标准量上看,基本上能够满足居民因私用汇的合理需求,对确实需要的超过标准的因私用汇也允许向外汇局申请,经审核后到银行购汇。这样从需求上切断了部分黑市需求源,从而有效地抑制了外汇黑市活动。

问:新的《办法》颁布后,原来的办法是否失效?

答:《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实施日期都是在今年的7月1日。因此,1994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换外汇的有关规定》和1985年3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也将在今年7月1日失效。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打造移动外币代兑新体验

为切实做好外籍来渝人员外币兑换服务保障,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指导下,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积极响应,第一时间与重庆市东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实业”)四艘“美维游轮”达成合作,打造成为兴业银行首批移动式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带来移动外币代兑新体验。

据了解,自2024年6月底正式揭牌启用以来,该行已为11个国家和地区106位来渝外籍游客提供现钞兑换服务,解决了长江三峡游轮上外籍游客现金使用不便且无处兑换的难题。

和传统代兑机构不同,游轮设立代兑机构面临着银行不好管理,现钞无法及时兑换等诸多问题,如何更好地为外籍游客在游轮上提供便捷高效的用汇换汇服务,成为代兑机构的痛点。

为解决企业痛点,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积极与东江实业对接沟通,简化申请流程,企业通过签署一份代兑协议,就可在多个游轮上设立代兑机构。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代兑机构顺利开业,该行还为游轮配置了本外币兑换标识、专业外币验钞机、代兑业务用章、外汇兑换水单、授权外币代兑机构铭牌等;安排专属人员进行对接,定时发送每日兑换牌价,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游轮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内容涵盖外币兑换的基本知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充分保证外币代兑机构的顺利运行。

此外,该行根据游轮“移动式”特点,为游轮提供个性定制化服务支持。针对重庆-宜昌“长江三峡游”往返航线时间较长,客户无法将外币现钞及时拿到银行柜面进行兑换的问题,该行为游轮代兑点扩大了外币库存限额至5000美元,延长送缴银行办理结汇时限至15个工作日。针对因企业无法及时办理换汇可能面临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该行给予即期牌价优惠,减费让利降低企业成本;同时为企业量身定制了汇率避险产品方案,宣讲汇率避险政策,引导企业使用汇率避险产品,帮助企业规避尽可能减少汇率波动风险。

下阶段,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将以外币代兑机构为契机,聚焦外籍人员“现钞支付、境外银行卡受理、移动支付、账户服务、数字人民币”五大支付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支付服务场景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供稿)

全球央行持续购金 储备多元化需求增强

世界黄金协会近日发布的2026年二季度《全球黄金需求趋势报告》显示,今年二季度全球央行净购金289吨,同比增长62%,多国央行购金活动均有所回升。

在国际金价高位震荡的背景下,全球央行为何持续增持黄金?释放了哪些信号?

近年来,全球央行持续增持黄金已成为黄金市场的重要特征。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储备资产多元化需求仍是全球央行购金的核心逻辑,而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黄金作为战略储备资产的重要性。

东证衍生品研究院贵金属研究员徐颖表示,全球央行购金主要基于储备资产多元化考虑。今年二季度国际金价较一季度明显回调,也为全球央行提供了较好的买入时机。一季度国际金价一度创下历史新高,累计最大涨幅约30%,全球央行购金速度放缓,购金量为56吨。随着金价调整,二季度购金量出现反弹。

不过,从整体情况来看,今年上半年全球央行购金量仍较2025年同期减少约68吨,说明央行购金节奏也会受美元走势、外汇储备压力等因素影响。

金瑞期货贵金属研究员吴梓杰认为,全球央行持续增持黄金,反映出国际储备管理环境已经发生结构性变化。“黄金没有主权发行人,不承担信用违约风险和单一货币风险,同时具备全球认可度高、市场容量大、危机时期流动性相对稳定等特点。在地缘冲突、金融制裁、通胀波动及主要经济体财政约束上升的背景下,黄金能够提高官方储备资产在极端情景下的安全性、独立性和抗冲击能力。”

海通期货研究所贵金属研究员周松源认为,本轮全球央行购金潮可以追溯至2022年俄乌冲突之后。欧美冻结俄罗斯外汇及黄金储备,使部分国家开始重新审视美元体系信用及储备资产安全性。随着美元体系信用面临挑战,黄金开始承接部分美元信用弱化后的价值转移。黄金储备作为主权货币信用的重要基础,有助于在美元走弱背景下稳定本币信用和汇率,这也是近年来全球央行持续购金的重要逻辑。

随着全球央行持续购金,市场也更加关注官方需求究竟会对黄金价格产生多大影响。对此,吴梓杰认为,央行购金对黄金价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抬升黄金长期价格中枢、增强价格下方承接能力,而非决定短期价格走势。今年二季度央行净购金289吨,约占同期全球黄金需求的23%,但同时全球黄金ETF净流出约45吨,国际金价较一季度平均水平有所回落。这说明,央行需求能够持续吸收实物供应、强化黄金作为储备资产的溢价,但短期黄金仍主要由美元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边际资金定价。

周松源表示,随着央行持续购金逐渐成为市场共识,其边际影响正在减弱,目前更多体现为在金价回调过程中提供“托底”作用。

对于黄金后市,徐颖认为,美伊局势演变、国际油价及通胀走势将影响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节奏,这是当前除央行购金外影响黄金市场的重要因素。

吴梓杰表示,后续仍需重点关注美联储政策路径、美元走势、全球黄金ETF持仓变化、亚洲实物及场外需求等。他认为,如果经济增长放缓、美联储货币政策转向宽松或资金避险需求回升,投资资金重新流入黄金市场,央行需求将进一步放大黄金价格上涨弹性;如果美债实际利率和美元重新走强,央行购金行为将为中长期金价提供支撑,但难以抵消金价的阶段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