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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中的头寸是什么意思

期货中的头寸是什么意思

期货交易中,“头寸”是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持有的合约数量。具体来说,头寸可以分为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两种类型。多头头寸意味着交易者购买了期货合约,预期价格将上涨,从而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卖出合约以获利。相反,空头头寸则是交易者卖出期货合约,预期价格将下跌,以便在未来以更低的价格买入合约来平仓并获利。

头寸的管理是期货交易成功的关键。交易者需要根据市场动态、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策略来决定持有多少头寸。过大的头寸可能会导致巨大的亏损,而过小的头寸则可能限制了潜在的收益。因此,合理的风险管理和对市场趋势的准确判断是保持头寸平衡的关键。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表格,展示了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的基本区别:

头寸类型操作预期

多头头寸

买入期货合约

预期价格上涨

空头头寸

卖出期货合约

预期价格下跌

在实际操作中,交易者还需要考虑保证金的要求、杠杆效应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保证金是交易者在开仓时需要缴纳的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证合约的履行。杠杆效应允许交易者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大的头寸,但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市场流动性则影响着交易者能否在需要时迅速买入或卖出合约。

总之,头寸在期货交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理解头寸的含义及其管理策略,对于任何希望在期货市场中取得成功的交易者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通过精确的市场分析和严谨的风险控制,交易者可以有效地管理自己的头寸,从而在变幻莫测的期货市场中稳健前行。

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4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有效发挥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5年5月4日起调整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是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

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一)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二)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0张。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三)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可以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权利仓持仓限额。

(四)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倍。

三、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持仓限额:

(一)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2000张;

(二)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5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5000张。

本通知所称自有资产余额,指投资者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四、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结合其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

(一)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20%;

(二)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的买入金额限额,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五、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本所已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投资者应妥善使用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因仓位调整等原因导致的非用于套期保值的持仓头寸不得超过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40%。

六、本所于2015年5月4日起对所有合约账户按照权利仓持仓5000张、总持仓10000张和单日买入开仓50000张进行前端控制。对于根据本通知第五条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做市商,本所将根据该投资者实际持仓限额标准进行前端控制。

七、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做好客户各项持仓限额管理工作,尽快将持仓限额调整的信息通知到相关客户,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按照每个客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买入金额限额对其合约账户的交易及持仓头寸进行前端控制。

八、本通知自2015年5月4日起实施。本所于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三日

深交所股票期权试点七大制度控制风险 持仓超限强制平仓

深交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_期权持仓限额_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12月7日,深交所发布深交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下称《风险管理办法》)提出了期权交易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

与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类似,深交所股票期权试点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保证金制度:机构直接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中扣减开仓保证金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深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保证金分级收取: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又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开仓保证金是指深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在保证金标准方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接受客户卖出开仓委托时,应当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中扣减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深交所公布的合约结算价格计算并收取结算参与人应当交纳的维持保证金。

投资者可以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公布的组合策略类型,将若干成分合约组合为一个特定类型的组合策略持仓。深交所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行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在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生成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构建组合策略的,按照组合策略对应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另外,期权结算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交纳的,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1000万元,不具有该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500万元。

持仓限额制度:总持仓限额最高10000张可申请提高限额

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包括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等。投资者在两个及以上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投资者的相应持仓限额。

深交所单独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下称《持仓限额指引》)。根据开户时间、期权合约成交量、资产余额等标准的不同,《持仓限额指引》将投资者分为四类制定了不同的持仓限额标准。最低的为新开合约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总持仓限额为2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400张。最高的为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3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00张。

期权经营机构经纪业务单个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为500万张。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确有需要提高单个品种持仓限额的,须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深交所报备。深交所视报备情况提高其单个品种的持仓限额,最高不超过该品种持仓限额最高标准的5倍。

在成交金额限制方面,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余额10%与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证券市值20%的较高者。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调整买入金额限制,对于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20%;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30%。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每日向深交所报备单个客户买入金额上限,并据此对客户买入开仓及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

强行平仓制度:投资者持仓超限将被强行平仓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强行平仓的情形有多种,可由中国结算、深交所、期货经营机构实施,中国结算实施强行平仓的,由其向深交所发送强行平仓通知单,委托深交所执行。强行平仓对象包括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等。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中国结算有权实施强行平仓。

投资者持仓数量超出深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深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深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经营机构持仓数量超出深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未在深交所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风险时,深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并向市场公告。

另外,期权经营机构可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出现特定情形的客户实施强行平仓。包括三种情形:保证金低于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持仓数量超过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持仓限额,但因深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客户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除外;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警示制度:合约价格重大异常波动可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深交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警示措施包括五种: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其他风险警示措施。可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单独或者合并采取。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出现七种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其报告情况,并单独或者合并实施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措施: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期权持仓出现异常;期权交易资金出现异常;涉嫌违规、违约;涉及期权交易的投诉或者举报;涉及立案调查等司法程序;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结算参与人发生五种情形之一的,中国结算可以要求其报告情况,并实施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措施:自营或者经纪业务的保证金占用比例达到较高比例;资金出现异常;涉嫌违规、违约;涉及立案调查等司法程序;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另外,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向市场警示风险。包括五种情形:期权合约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 任婉晴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