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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团伙非法买卖外汇4100亿 利用银行默许态度打通“绿色通道”

8个相对独立的团伙,涉案金额4100亿元,交易记录多达130多万条……

近日,全国最大非法买卖外汇系列案在浙江省金华兰溪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6年1月15日,在庭审上,犯罪嫌疑人施某的父亲表示:“在义乌,私下买卖外汇非常普遍,并不是(我)儿子一人。”

资料显示,金华义乌从“鸡毛换糖”的路边集市,一步步发展到浙江省内的商品集散中心、全国小商品基地,近十年来更是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采购中心。同时,义乌是全国外商入驻最多的县级市,目前常驻外商已达1.3万。

上述犯罪嫌疑人施某的父母经营着一家餐厅并兼售国际IP电话卡,因此,施某与外商接触较多,其了解到外商有大量的资金汇兑需求。从2012年1月开始,施某投入900万元本金开始做起了非法买卖外汇的生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该系列案件中,赵某团伙、施某团伙等多次提到,以为这是银行允许的业务,不管是国内购汇还是境外购汇都不违法。而他们在公开交易过程中,从未被相关银行监管人员或者银行工作人员阻止过,银行方面甚至还提供了相应的“帮助”。

交易流水达130多万条

据了解,该系列案得以揭开,源于一家“义乌宇富物流公司”。这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离岸“空壳”公司。2014年9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收到央行反洗钱部门提供的一条重要线索:义乌宇富物流有限公司等账户存在大额资金跨境转移的可疑情况。

2014年9月16日,该线索被移交到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进行办理,代号“9·16”专案。经查,上述公司由赵某团伙控制。随后,顺着赵某团伙的线索,施某等其他团伙相继浮出水面。最终,警方一共查获抓捕8个团伙,其涉案资金总额达4100余亿元。而2014年义乌进出口总额才1486亿元,其中出口1456.4亿元,进口29.6亿元。

“光交易流水就达130多万条,汇总成电子表格文件有100多兆。如果用A4纸打印的话能打出3.5万张,叠起来有3米多高。”“9· 16”专案主要成员、金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队长张辉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

2016年1月13日,作为该系列案中最重要的一环,赵某团伙9人站上被告席。检察机关指控称,2011年以来,赵某团伙利用其掌控的义乌市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4家公司从事非法外汇买卖。经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审计,按交易当日美元兑其他币种中间汇率折合,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赵某团伙累计非法购买外汇48.3274亿美元,非法售出外汇48.1422亿美元。

据此前媒体报道,自2013年1月以来,赵某团伙利用NRA账户跨境转移人民币超过千亿元,交易对手14000余个,遍布北京、广东等地。

上述施某团伙便是赵某团伙的交易对手之一。据悉,赵某团伙在将外汇转卖给施某等团伙过程中,一般会根据汇率加价20~200个基点。

1月15日的庭审上,对于获利情况,施某称:“并不是每一笔都赚钱”。一般小金额加价20~50个基点,大金额加价10个基点左右。此外,“客户资金不够时,也会自己先垫本金”。公诉资料显示,经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鉴定,2012年1月~2014年11月,施某团伙向已查实的交易对手非法买入外汇13.8016亿美元,非法卖出外汇3.6956亿美元。

利用NRA账户漏洞分工合作

与以往地下钱庄“对敲”平账的操作手法不同,该系列案还利用NRA账户在监管方面的漏洞,可直接将大额资金汇到境外。据了解,该系列案是全国迄今为止涉案人数最多、涉及区域最广、涉案金额最大的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通过NRA账户(指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设的境内外汇账户)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新型地下钱庄案件。

公安部经侦局反洗钱处处长李明照此前表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将NRA账户视为境外账户进行管理,客户如要将境内账户资金汇入NRA账户,需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但实际上,此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并不能有效识别NRA账户(案发后,该漏洞已被堵上)。

一办案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犯罪团伙在向银行购买外汇的过程中,“一开始不需要单据”。

据悉,赵某团伙通过其控制的义乌市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等30多家境外公司在X银行义乌支行、T银行金华分行、Z银行浙江省分行等13家银行开设NRA账户;施某团伙则通过其控制的呀哈拉投资有限公司等9家境外公司,分别在J银行义乌支行等多家银行开设NRA、OSA账户18个。

为了方便操作,以施某团伙为例,其还在香港多家银行开设了4个外汇账户用于非法经营中的外汇转账,并利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办理出104个人民币账户用于非法经营中的人民币转账。

而在实际非法经营过程中,团伙内部也是分工合作。以赵某团伙为例,检察机关已查明,9名犯罪嫌疑人中,其中几人的具体分工如下:赵某本人为总指挥,掌控整个团伙,负责联系客户、资金调度、确定汇率;郑某媛为团伙总经理,帮助赵某管理公司业务,负责团伙资金管理、团伙成员工资发放等;沈某则为团伙财务总监,具体负责联络客户,根据赵某指令掌控团伙美元售出转账,以及与客户核账催款,和会计部记录团伙交易流水账目。

银行工作人员帮忙介绍客户

2015年9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采访过杭州某银行门口的几个外汇黄牛。其中一位表示,如果是做美元,第一天钱打到美国账户,第二天上午就可以到账,“钱都是从香港给你打过去的,绝对安全”,其还表示,等钱到账后再收取本金和手续费。彼时,该黄牛收的手续费为每100万元人民币约13万~15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和上述在银行门口做生意的外汇黄牛类似,在前述系列案件中,赵某团伙、施某团伙等办公地点均在银行场所,大堂甚至VIP室,“银行默许”的态度也成了这些团伙开展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共同点。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团伙称,2013年12月~2014年6月,赵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T银行金华分行从事外汇业务过程中,得到该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韦某(另案处理)照顾,多次向韦某行贿,累计达52万元;2014年3月~2014年5月,赵某在向J银行宁波分行购汇过程中,得到该行工作人员王某(另案处理)照顾,先后3次向其行贿,数额计达13.8万元。

“银行能给我80个(基)点的优惠,我能给客户50到60个(基)点的优惠,我从中能赚到大约20个(基)点。”1月13日庭审时,赵某承认向T银行的韦某行贿,但称这是在对方的暗示下不得已为之。同时,赵某否认向J银行的王某行贿,认为指控中所述钱款是银行潜规则中的返点,即银行名义上给其优惠100个基点,但实际只给80个基点,其余20个基点当作回扣给了银行经办人员王某。

而在1月15日的庭审中,在被问及银行对其从事非法外汇买卖时的态度时,施某表示,其平时办公场所就在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银行工作人员默许,偶尔还会帮忙介绍客户。”

对此,施某团伙的另两人也有类似表述。邱某称,“我们不需要主动联系(客户),(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很支持的,很多客户是他们介绍的。”而施某团伙中负责人民币转账的陈某在回答办公地点时表示,“银行一楼贵宾室”,并称“(银行工作人员)很客气,有时候还会泡茶什么的”。

施某团伙一辩护人律师表示,犯罪嫌疑人在银行公开交易,三年时间从未被行政监管人员或者银行工作人员阻止过,他们和银行工作人员甚至会一起吃饭,说明金融业对这种外汇交易是默许的。

外汇局通报10起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例

本报北京7月2日讯 记者张沛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外汇局今天通报了10起违规典型案例。

这10起案例发生于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均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涉及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和北京籍赵某、海南籍张某、广东籍高某、广东籍邓某、福建籍郑某、四川籍王某、山东籍王某、湖北籍周某8名个人,违规金额合计3600余万美元,共处罚款240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北京籍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为10起案例中最高。

通报显示,两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8名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均被处以罚款,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中,北京籍赵某被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为10起案例中最高。

据悉,外汇局积极联合人民银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2020年以来,外汇局配合公安机关重点破获一批地下钱庄大要案,查处交易对手500余起,罚款8700多万元。

近年来,为加大宣传警示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外汇局加大对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汇处罚案例的公开通报力度。今年4月,外汇局曾两次通报共20起跨境赌博资金非法转移案例,此次为今年第三次通报违规典型案例,这30起案例均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国家外汇局通报外汇违规案例:涉多家大型银行

外汇业务案例选_外汇违规案件通报_外汇管理局典型案例分析

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6.6075, -0.0014, -0.02%)。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0.7590, 0.0026, 0.34%)。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