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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规定

发布部门: 司法部、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法规的切实施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条 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所作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制作各种有关法律文件等活动。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和考核规定另行制定)。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井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许可证。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

2.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

4.专业人员人数及结构;

5.主要业务范围;

6.专业人员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

7.三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律师的简历及在书复印件;

8.司法部和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必须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净收入的10%。有关购买保险的规定另行制定。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向证监会及公众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且拒不纠正的律师,由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吊销该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当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因调离、吊销资格证书或停止从业资格等原因不满三名时,应及时向司法部和证监会报告。司法部与证监会有权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业务。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司法部、证监会应当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活动进行监督。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凡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司法部、证监会备案,提交该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情况。司法部、证监会审核认可后予以公布。已获得认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每年须重新申报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会同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没有“外币兑换”业务内容的储蓄网点,其开办外币兑换业务须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报批。

附:       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

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个人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的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和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可为自然人办理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应其要求,可在原兑入金额及有效期内予以兑回外币。

??第二章 业务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条 凡我行挂牌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及按规定可以支取的现汇,均可应持兑人要求予以兑换人民币。

??第四条 兑入外币现钞时,经办人需认真进行币别流通情况及真伪情况的鉴别。如经鉴定确认是伪造的外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向客户出具“没收假钞证明书”。

已经停止流通的各种旧版外钞,如仍具有法定价值、可无限期向发行银行兑换的,在征得持币人同意后,可为其办理托收。

??第五条 办理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时,经办人员应计算客户应得人民币金额。现钞兑换人民币金额=外币现钞金额×当日现钞买入价;现汇兑换人民币金额=外币现汇金额×当日现汇买入价。经办人员填写“外汇兑换水单”一式三联(见附件),并请客户在水单签字栏签字,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客户留存: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借方记账凭证。

1.现钞兑换人民币时,以兑换水单第二联作“外汇兑换”科目贷方记账凭证,以第三联作“外汇买卖”科目借方记账凭证。客户以现钞储蓄存款兑换的,以客户填制的取款凭证作“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科目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或: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贷: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本外币兑换户            人民币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人民币

2.现汇兑换人民币时,以客户填制的取款凭证作“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科目记账凭证,其他处理同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现汇户            外币

或: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贷: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本外币兑换户            人民币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人民币

??第六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应持币人要求,可在查验本人护照和原“外汇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之后,在有效期内办理退汇。退汇时,既可在原兑换网点办理,也可在其他有兑换业务的网点办理,即实行全国建行“外币兑换通退”。所退外币可为原兑入币种也可为我行挂牌的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币种,兑入的人民币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原兑出金额。“外汇兑换水单”超过有效期的不予退汇。

如持币人符合退汇条件,并要求将未用完的人民币兑成外汇后汇出境外,则经办网点可将其人民币折成外汇,并按境外汇款有关规定办理汇款。

??第七条 客户要求办理兑出外币现钞业务时,经办人应认真审核客户护照是否真实、“外汇兑换水单”是否在有效期内及兑换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审核无误后,计算客户应得外币金额,客户应得外币现钞金额=人民币金额÷当日现钞卖出价;客户应得外币现汇金额=人民币金额÷当日现汇卖出价。经办人员填写“外汇兑换水单”一式三联,在摘要栏内注明“退汇”,请客户在水单签字栏签字,并收回原水单,作兑出外币传票的附件。

客户要求办理退汇并汇出境外时,经办人应审核客户是否符合退汇条件,无误后先办理退汇手续,计算可汇出金额,填写“外汇兑换水单”,在摘要栏内注明“退汇并汇出境外”;同时,请客户填写汇款申请书,并按境外汇款有关规定办理汇款手续。

1.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时,以兑换水单第二联作“外汇买卖”科目贷方记账凭证,以第三联作“外汇兑换”科目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本外币兑换户           人民币

借: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2.人民币兑换外币现汇汇出境外时,根据客户申请,填制有关划款凭证,作“汇出境外汇款”科目或“内部往来”科目记账凭证,其他处理同1。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本外币兑换户           人民币

借: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户            外币

贷:汇出境外汇款――汇款户            外币

或: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现金户               人民币或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户             人民币或外币

??第八条 “外汇兑换水单”为重要空白凭证,各一级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按大区在总行指定的厂家印制。“外汇兑换水单”按每份一元假定价格,在“605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第九条 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执行业务发生当日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

??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由各级行零售业务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零售业务部门应加强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将其列入日常业务检查范围,并建立相关的统计报告制度;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下与客户进行外币兑换,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 零售业务部门应会同行内有关部门对经办人员进行外币鉴别及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涉外宾馆、酒店、港口及大型综合性商场等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来往较多、有外币兑换需求的单位,经一级分行授权、二级分行审批,基层行可与其签订代理兑换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或代其收缴兑换款项,协议内容须包括代理兑换币种、使用的外汇牌价、备付金、代理费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