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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二元期权类似于赌博,地方公安已进行立案查处

近日,随着二元期权网站的涌现,又一种看似操作简单方便赚大钱的“投资平台”纷纷冒出。对此,证监会4月18日发布风险警示称,二元期权的交易行为类似于赌博,目前已有地方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二元期权网络平台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某二元期权网站的解释,所谓“二元期权”,属于“简化的金融工具”,只考虑标的资产的价格走向(看涨或者看跌),收益和风险是预先固定的,收益与否只由标的资产的价格是否满足预定条件决定。

简单来说,投资者可以在选择平台上的股票、指数、外汇、商品期货进行期权投资,只需要判断涨跌方向就可以交易,不需要考虑涨跌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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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时间上,也可选择买入后的极短一段时间内如30秒、60秒或2分钟、5分钟等;也可选择交易时间内的某一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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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这个某二元期权网站上显示,二元期权有风险控制、更高的潜在利润、即时收入、交易简单等特点。然而,事实上则大相径庭。

首先,如果判断正确,投资者也不可能将全部盈利百分百收入囊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获得的收益为70%至85%,而多余的则为平台所收取。而如果判断错误,大部分的情况下,是本金全额亏损,仅有部分品种可能有最高10%或15%左右的返还。

看上去,二元期权是50%对50%的正确率,即有一半的概率盈利,但事实上,亏损的概率远比盈利的大。

来简单算一笔账:假设投资100元人民币,最高获得85%的回报,即85元;而预判错误最高获得15%的返还,即损失85元。假设投资者的正确率为50%,其预期收益为(85*0.5)+(-85*0.5)=0。

也就是说,在正常范围内并且最理想的情况下,投资者其实也并没有获得任何收益。而更多情况下,收益率往往低于85%,而返还率也往往低于15%。

根据某二元期权网站客服的描述,其每个品种都可以设置“损益调整”,即判断错误导致亏损的时候也能获得一部分金额返还。不过相应的,“保亏损”的代价则是“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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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二元期权显示有超过90%以上收益率的,则都是针对“VIP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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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二元期权网站客服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其平台成为VIP5,即最高等级的VIP才能获得95%的收益率。

根据其平台显示的“VIP会员计划”,当“净入金量”超过20万人民币时,才能成为VIP5,可获得比普通账户多10%的收益。而净入金量超过20万人民币意味着该客户“存”进该平台的资金与其获利后转出资金的差在20万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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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门槛方面,不同的二元期权也各有自己的标准。

上图中显示与CCTV证券资讯频道合作的二元期权平台称,首次最低入金为200美元,单笔最小交易金额为5美元。由于该平台交易以美元结算,因此,投资者存入人民币后,资金将被按照实时汇率转换为美元。

一般来说,“入金”都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而“出金”(将钱从平台转出)则都将被收取一笔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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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家二元期权平台的投资门槛则是,最低入金为100元人民币,单笔交易最低20元人民币。“出金”的费用则为:免费出金额度=当月交易金额/4,其余部分按照金额的2%收取出金费用。

因此,从整个二元期权的操作流程来看,并不像其宣传的稳妥可靠、交易流程方便、回报率高。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简单来说,期权是一种以股票、期货等品种的价格为标的,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需完成买卖双方权利的转移,具有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然而,经证监会了解,近期互联网上出现的基于网络平台交易的二元期权是从境外博彩业演变而来,其交易对象为未来某段时间外汇、股票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交易双方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交易价格与收益事前确定,其实质是创造风险供投资者进行投机,不具备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与证监会监管的期权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有着本质区别,其交易行为类似于赌博。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指出,这些网站大多注册在境外,在国内无网络备案信息、无实际办公地址,投资者一旦上当受骗,损失很难追回。

证监会强调,“请您不要参与此类网络二元期权交易,以免遭受损失;如您受到此类行为侵害,请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太平洋证券离奇上市 证监会尝试第三种模式?

既不是IPO,也不是借壳或买壳,太平洋证券却在2007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成功上市。

2007年12月28日,太平洋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开盘基准价为每股8元,成为A股第七只券商股,上市首日一度窜到49元的高位,市值突破600亿元人民币。

李德林惊叹道:“太平洋证券在2007年实现了三步跨越:增资扩股、成为规范类券商、上市。而在挂牌首日股票涨幅就达到了424%,40倍的回报啊!”

“离奇”的审批

难道太平洋证券开辟了第三种上市模式?

此时的李德林,翻遍了证监会和太平洋证券能够见到的所有文件,却无法找到该公司上市的任何审批文件。但李德林得出的确切答案是:太平洋证券上市发行并没有经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及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等上市交易审核机构的审核。

有没有必要经过这两个委员会的审核呢?太平洋证券上述负责人的解释是,没有必要。原因在于: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范畴,而是云大科技股改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证监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其法定职权,依法核准了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同时,太平洋证券部分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也不属于《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界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范畴,自然也无需经过重组委的审核。

根据李德林的调查,他找到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的“依据”,即证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75号)。该批复内容显示:“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

从行文看,这份函件下发于2007年12月21日,是针对上交所曾经向证监会提交的编号168号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而发。

李德林和几位资深律师的质疑是,证监会办公厅有无权力下发这样的文件?记者从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查到,证监会办公厅的职责为:拟订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会机关的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修改;负责会公文审核、文件档案管理、值班、信访、保密、保卫、新闻发布、信息综合、机关财务和会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的证券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其中,并不能找到“审核公司上市”的职责分工。

另一位资深律师认为,可能是证监会办公厅代发或转发的证监会的文件。但李德林手中的“批复”影印件显示,落款公章不是证监会,而是证监会办公厅。

在太平洋证券上市公告书上,列举了几个与太平洋上市有关的文件,除了前述“275号文”,还有证监机构字81号《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下称“81号文”),在这份2007年4月6日签发的证监会的批复中,显示的内容也主要是诸如太平洋证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国资等公司增资太平洋证券的事宜。

李德林说,显然,前述的“批复”并不是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准文件,而是与证监会的机构部所负责工作相关的机构管理文件,“批复”详细公布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名单以及持股比例,还强调“太平洋证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批准。”

记者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也未找到其他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复文件。

对“离奇”的质疑

太平洋证券的上述负责人,对于广受质疑的上市经历和证监会的审批程序,虽然没有直接说是第三种模式,但也很明确地认为是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带有一定特殊性的模式。他认为这种模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趋势。

李江律师则认为,如果属于创新出奇,就应该能够在完成后得到推广和复制。

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在现行法律公示的模式下遵照相同的规则进入资本市场的。作为制度安排,如果需要有一种有别于以往的上市通道,这种安排至少也应该是预先公示的,对所有人都是公平适用的。再好的制度和规则,如果只是少数人秘密掌控的“专利”,难免成为寻租的工具。如果未经公示便成为一体遵行的规则,那它压根儿就不成其为好的制度,因此也不会也不能得到推广和复制。

李江说:“如果说证监会办公厅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问题上代行了证监会的职权,已经从行政程序上暴露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程序的瑕疵,那么,在这种简单的常识性的问题背后,是不是有更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呢?从证监会办公厅这份文字不多但概念不少的文件中,看不出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发行适用了何种法律程序。”

他的质疑是,太平洋证券之所以能上市,前提就是将云大科技的股东们置换进入太平洋证券。太平洋证券的四家股东用部分持有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同云大科技的股东们按照流通股股东4∶1,非流通股股东8∶1的比例与太平洋证券的股票进行交换,但是通过置换形成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不到公司总股份的5%。这么操作后太平洋证券难道就自动获得了流通性?

“上市资格绝不是股东们可以随意叫卖的资产。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主体,他们的所有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交易行为,仅仅是带来公司所有者的变化,并不导致民事主体的法律属性发生本质改变。所有权的交换并不能改变云大科技以及太平洋证券的法律属性,云大科技的上市流通权已经取得了证监会的许可,这种行政许可不能随着股东的利益交换而发生转移。”李江说。(本报记者 张有义)

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4月30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2020年,证监会、公安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对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保持“零容忍”,紧密协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严打场外配资机构及软件开发商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惩治力度,净化市场生态。在各方协同努力下,全年证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或通报场外配资案件线索89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19起场外配资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切断多个跨区域场外配资黑色产业链,有效遏制了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蔓延。

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警示震慑,现将2020年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庆“撮合网”等十起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这些案例中,有的通过开发、销售或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投资者从事股票、期货配资交易开立子账户,并提供高杠杆交易资金,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有的涉嫌采用“虚拟盘”配资方式从事股票、期货投资诈骗活动。投资者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自身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并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自觉远离和抵制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紧密协作配合,常态化打击场外配资,严厉查处场外配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附: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2018年至2019年,重庆融鑫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撮合网”网站和APP等配资平台,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下同)获取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使用某软件公司开发的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配资客户开立交易子账户,提供杠杆比例高达8倍的配资资金进行配资炒股。涉案公司未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发展代理商招揽配资客户4万余名,遍及全国16个省市,涉案交易金额达550亿元,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重庆市公安机关完成收网抓捕,共取缔配资公司1家、代理商25家,抓获涉案人员153人,对其中5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深圳聚牛汇友股票配资案。2017年至2020年,深圳市聚牛汇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盛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配资公司向上海蜂虎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设立多个配资网站和APP招揽配资客户,联系“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利用配资软件开立若干交易子账户,分配给客户进行配资炒股,并收取配资服务费。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在深圳、上海两地开展收网行动,共捣毁犯罪窝点10处,控制涉案人员50余人,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涉及配资客户4500余人,涉案交易金额达70亿元,实现对配资公司、配资软件开发商和“金主”的全链条打击,是迄今为止广东省打击规模最大的实盘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上海厚成股票配资案。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张某、牛某等人先后以上海厚成网络科技中心、上海厚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智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名义,在未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开发“牛千万”“满仓红”“牛莱策略”“牛领策略”等4个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提供配资炒股服务,收取配资保证金9000余万元,涉及配资客户2000余人,赚取交易手续费400余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上海市公安机关在上海、安徽、深圳三地开展同步收网,抓获团伙成员30余人,现场扣押作案电脑9台、手机22部、银行卡4张、财务账册21册。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上海“股融宝”股票配资案。2016年1月至2020年7月,安某、臧某等人先后以上海墨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魁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战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碧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经营配资平台,在未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并使用“股融宝”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代理客户进行配资炒股,收取配资保证金3500余万元,涉及配资客户700余人,赚取交易手续费250余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上海市公安机关在上海、山西两地开展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现场扣押作案手机68部、硬盘4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广东“时盛网”股票配资案。2019年至2020年,广东时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益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同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贝赢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设立了“时盛网”“益升网”“同昇网”“贝赢网”“元全网”“金牛网”等一批配资平台,并联系“金主”获取配资资金及证券账户,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客户提供交易子账户和杠杆比例5至10倍的配资资金进行配资炒股,向客户收取配资手续费或进行盈利分成。2020年7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机关开展系列专案打击,在广东、四川等6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共打掉配资平台6个,抓获“金主”团伙及配资平台团伙共38人,涉案金额逾2亿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六、安徽昊鑫股票配资案。2019年至2020年,杭州望洲清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招揽股票配资业务,并与铜陵昊鑫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授权其作为安徽铜陵地区代理商,通过发传单、微信、电话、熟人营销等方式开发配资客户,利用“易管家”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开立交易子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为客户提供配资炒股服务,双方按比例分配赚取的配资利息。本案涉案交易金额逾19亿元,其中2020年3月以来配资金额近5000万元,收取保证金近2000万元,涉及“金主”及其证券账户共21个。涉案公司均未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安徽省铜陵市公安机关在杭州、铜陵两地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目前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作出一审判决。

七、厦门蓝象科技期货配资案。2012年以来,厦门蓝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某资产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具有账户分仓功能,被多家配资公司使用进行期货配资活动,涉案公司以主账户及下设的子账户数量为标准,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向配资公司收取软件使用和服务费用。涉案公司也使用该软件从事配资经营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厦门市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发现软件中有期货主账户600余个、子账户8万余个,逮捕犯罪嫌疑人3人。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八、江西氧气科技期货配资案。2020年8月,江西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南昌氧气科技公司涉嫌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经查,涉案公司未取得相关期货业务经营资质,通过公司网站、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并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利用“知富通”配资分仓系统软件拆分为多个虚拟子账户,提供给客户进行期货配资,使客户在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付出很少资金的情况下开展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远高于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牟利。2020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59人,涉案金额2698万元。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九、四川“马上涨”虚拟盘配资案。2019年至2020年,吴某、杨某等人合作开发了一款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设立了“马上涨”等虚拟盘配资平台,招揽成都马上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五十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作为配资平台运营商及代理商,通过微信炒股群发布高额度、高杠杆配资信息招揽客户,吸引客户在平台上配资炒股。但实际上客户买卖股票委托单并未真正进入证券市场交易,仅是在配资平台记账,配资平台按照股市行情计算客户交易盈亏,使客户相信自己是在进行真实的证券交易。2020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两地公安机关对吴某、杨某犯罪团伙实施统一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132人,捣毁犯罪窝点9个,扣押作案电脑150台、手机325部、银行卡1590余张以及大量账本、票据、合同、话术资料等,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受害人2000余人。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十、陕西“开门红”虚拟盘配资案。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西安忆美星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推广“开门红”配资平台,诱导客户注册和充值,以十倍杠杆建仓交易,并收取3‰的建仓费,当交易的股票下跌5%时,业务员会诱骗客户追加投资,下跌7%时,平台会强制平仓;当客户购买的股票上涨卖出时,平台将抽取10%投资盈利作为分成。客户在配资平台上所投入的资金全部进入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并未真实流入证券市场,涉嫌股票投资诈骗。截至案发,配资平台共注册623人,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2020年4月,陕西省西安市公安机关在西安、合肥、阜阳、杭州和苏州等5地市同时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控制涉案人员120人,刑拘52人。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