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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通报10起银行外汇违规案例 最高罚单为4266.16万元

9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10起外汇违规案例。此次10起案例均为银行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涉案时间从2017年3月到2020年1月。

记者注意到,通报的这10起案例均为违规办理资金流出业务案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售汇及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核实客户背景,了解交易目的和性质,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及时报告问题业务。

据该负责人介绍,2021年,外汇检查部门依法对银行各类外汇违规行为处罚没款1.78亿元人民币。为进一步提高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水平,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本次公开通报一批银行违规典型案例。

记者梳理本次通报的10起案例后发现,银行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未尽职审查、违规提供跨境担保、违规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和结售汇等业务。

其中,2017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4266.16万元。这也是本次通报案例中罚单金额最高的一笔。此外,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也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受罚。

而渤海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苏州昆山支行均因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受罚。

围绕下一步工作重点,前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的同时,加强外汇监督与检查,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一是密切关注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变化,加大对重点主体、重点渠道、重点业务的非现场监测与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虚假欺骗性交易。二是对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外汇违法案件“以案倒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跨境通道或服务的行为。三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指导银行进一步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让更多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真正享受更优质服务。

来源:金融时报

外汇期货交易实验(简述外汇期货交易的特点)

外汇期货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允许交易者在预定的未来日期以预定的价格买卖货币。将深入探讨外汇期货交易的独特特点,为投资者和交易者提供一份全面的指南。

外汇期货交易特点_外币期货交易_外汇期货杠杆效应详解

1. 杠杆效应

外汇期货交易的最大特征之一是其杠杆效应。这使得交易者能够以一小部分资金控制大量资金。例如,交易者可以以10,000美元的保证金控制价值100,000美元的期货合约。杠杆效应可以放大收益,但同时也会放大损失。

2. 双向交易

外汇期货交易是一种双向交易,这意味着交易者可以在市场上涨或下跌时同时获利。交易者可以通过买入期货合约押注货币升值,也可以通过卖出期货合约押注货币贬值。

3. 标准化合约

外汇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即它们具有预定的合约规模和到期日。这意味着交易者可以在不同的交易所和经纪商之间交易同一合约,而无需担心交割差异。

4. 保证金交易

外汇期货交易需要交易者在交易时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保证金扮演着风险管理工具的角色,因为它限制了交易者在市场不利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损失。

5. 结算

外汇期货合约通常在到期日进行现金结算。这意味着交易者不会实际接收或交割任何货币,而是以现金差额支付或收到盈亏。

6. 流动性

外汇期货市场是高度流动的,这意味着交易者可以轻松地进出头寸。流动性对于期货交易至关重要,因为它允许交易者快速调整其头寸并管理风险。

7. 透明度

外汇期货交易的透明度相对较高。合约规格、交易量和价格信息都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获取。这有助于交易者做出明智的决策并管理其风险。

8. 监管

外汇期货交易受到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这意味着交易者可以相信市场公平可靠,他们的资金受到保护。

外汇期货交易提供了一系列独特的功能,包括杠杆效应、双向交易、标准化合约、保证金交易、现金结算、流动性、透明度和监管。对于希望利用外汇市场潜在收益的交易者和投资者来说,理解这些特点至关重要。

两部门: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7日电 央行、外汇局7日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提出,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规定》,央行介绍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益时,应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诺函为其办理收益汇出时具体如何操作;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等问题。

央行指出,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

若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函,需明确在有效期内拟通过该托管人汇出的累计盈利金额。该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盈利资金汇出时,需对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中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盈利金额进行比对,保证其所汇出资金不超过完税承诺函所列明的金额。

央行同时提到,简化合格投资者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汇出手续不影响其依法依规纳税的义务。

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在外汇衍生品合约到期时,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指令划转外币或人民币至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向外汇局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信息报送,相关托管人应协助提供外币账号等信息,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在选择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后,协调相关机构与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满足监管要求及数据报送需要。(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