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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结售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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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结售汇制度

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的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把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头寸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市场汇率付给本币的行为。结汇分为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人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我国强制结售汇制度的发展历程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强制结售汇是在当时特殊的环境下的外汇管理政策,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刚刚启动,还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外汇储备严重不足,为了积累足够的外汇储备,保持人民币的汇率长期基本稳定,防范风险,我国采用了强制结售汇制度。

与1994年前后相比,我国经济和外汇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外汇储备增长迅速,强制结售汇制的弊端日益显现,我国不断对其进行改进,国家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

强制结售汇制度的弊端

强制结售汇的实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为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该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强制结售汇产生了风险倒置效应

强制结售汇制导致了风险倒置现象的产生,即本应由公营或私营企业以及商业银行承担的外汇风险全部由中央银行承担。本来我国大量的外汇是由中国企业通过对外贸易得来的,按照常理,企业应该承担持有外汇的风险,银行也是一样,然而,强制结售汇却使得本应由企业承担的外汇风险转移到了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无形中增大了国家的系统风险,强制结售汇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我国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其越来越不适合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

(二)增大了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

由于强制结售汇的存在,产生了所谓的外汇占款效应,外汇占款是指由于国际贸易中获取的外汇收入,由于强制结售汇的作用,被强行进行兑换,从而被迫发行大量以外汇为基础的基础货币,从而缩减了市场上的外汇供给。由于外汇占款现象的存在,中央银行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货币供给,为了稳定国内货币供给,平抑物价,央行必须发行对冲票据,回笼人民币,从而使央行产生了大量不必要的负债,降低了央行执行货币政策主动性,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宏观调控的难度。

(三)强制结售汇制度扭曲了外汇市场上的外汇的供求关系,从而使其定价失真

由于强制结售汇制度是一种强制的、无条件的结售汇制度,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经批准保留的企业经常外汇收入外,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同时经常项目下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即可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相比之下,资本项目的管理仍相当严格,资本项目用汇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向外汇指定账户购买。

↑ 胡敏, 傅坤山. 我国强制结售汇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 西部论坛, 2008 胡敏, 傅坤山. 强制结售汇可以休矣. 甘肃金融,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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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外汇管理,发行外汇兑换券(1979年-1989年)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后,在外汇管理上遇到了不少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随着来华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日益增多,带入的外币大量增加,产生了如何管理的问题;一些沿海城市外币流通,造成混乱;一些专为外宾、华侨开设的商店,供应市场较为紧缺的商品,不少国内居民也去这些商店购买商品,致使市场供应紧缺的商品被套购牟利,影响了市场物价。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流通,维护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同时根据改革开放的形势,参考外国的某些做法,国务院决定授权中国银行从1980年4月1日起发行外汇兑换券。

外汇券是一种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票券,不是一种货币,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于人民币等值使用,外汇券只是一种支付凭证。中国银行于1980年3月制定《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有:外汇兑换券的面额分为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七种,与人民币等值。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员在指定范围内购买物品必须使用外汇券。外国人员在指定的外币代兑点兑换外汇券时,中国银行向顾客出具“兑换证明”;凭“兑换证明”,6个月内可以将持有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办理转存人民币特种存款、外币存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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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兑换券(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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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兑换券(1988年版)

发行外汇券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从1980年到1989年外汇券发行量累计310亿元,在市场上流通的约有41亿元。外汇券方便了外国旅客,有助于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便于计算外汇留成,有力的防止了逃套汇行为,打击了外汇黑市活动,总体来看收到了发行外汇券的预期效果。

但是也有少数地区因为缺乏经验,疏于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广东、深圳、珠海等地的某些商店出售同一种商品,以港币、外汇券、人民币进行三种标价,外汇券和人民币不等值,出现了人民币被排挤的现象;外汇券的使用对象和使用范围未按规定办理,任意扩大,出现了外汇券黑市和逃汇、套汇现象。针对这种现象,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深入各地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历时两个月,发现了相关问题后,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后来经过采取一系列严密、严厉的管理措施后,外汇券的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1996年10期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马德伦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问题答记者问

一、对于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今年我国将有什么举措?

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国情,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先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再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而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经过1994年的外汇体制改革,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的可兑换,取消了贸易项目和与贸易有关的非贸易经营性支付的汇兑限制,走出了人民币自由兑换的第一步。目前,我国外汇体制与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差距已经不大,我国政府正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步伐。近期内已经或即将出台的改革举措有: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取消对其经常项目用汇的限制;

(2)提高个人因私用汇的供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并对超标准和超范围的用汇经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予以供汇;

(3)取消其他非贸易方面的汇兑限制;

(4)对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这样,就取消了尚存的经常项目下的汇兑限制,在今年年底之前就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提前达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

二、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有什么意义?

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既是我国应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同时也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自身的要求:

1.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将有利于我国与国际社会进行政治与经济交往,塑造我国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人民币币值稳定的信心,对今后一个阶段的货币政策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将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给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收益以充分的法律保障,减少外商投资利润汇出风险,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利用外资。

3.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推进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将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和文化交往,促进我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的主流。同时,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对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将减少审批环节,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效率,为我国参加对外交流创造有利条件。

4.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将使我国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深化改革,加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内市场机制,加快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

三、为什么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

1994年我国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汇率并轨,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对中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同时,为了保持对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的连续性,继续保留了外汇调剂中心专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两年多来,随着外汇体制改革成果的不断巩固和发展,外汇新体制日益显示其优越性,各界对外汇新体制的信心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要求,希望能到银行办理结售汇。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保留外汇调剂中心的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这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消除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主要汇兑限制,是向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迈进的一大步。这对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推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江苏、上海、深圳、大连实行银行结售汇试点的情况怎样?

为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平稳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检验和完善拟定的法规和操作规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从1996年3月1日起在江苏省、上海市和大连市、深圳市进行了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试点。

试点工作开展三个多月以来,进展顺利,得到了海内外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允许他们选择到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增加了企业的外汇买卖渠道,简化了手续,加快了资金周转,保证了企业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外资银行认为,允许其办理售汇业务,扩大了经营范围,增强了金融服务功能,为业务竞争创造了平等的条件。各界对外汇帐户实行分类管理也表示了理解,认为这将有利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保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顺利进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试点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这是中国向基金协定第八条款迈出的重大一步,大大缩小了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与基金组织第八条款的差距。

通过试点,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在全国推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做了积极的准备。当前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国际收支继续顺差,人民币汇率稳定,国家外汇储备增加,同时中央银行外汇金融监管得到加强,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更加规范,这为在全国范围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

从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外汇局申报目前开立外汇帐户的情况,并按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来源区分已开立的帐户,经当地外汇局认可并核定了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购买外汇的手续与中资企业相同,即购汇时只要向银行出示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商业文件即可购汇。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买卖,与现行做法一样,但购汇时不再需要经过外汇局审批。

六、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有什么规定?为什么要区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这次将在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申报外汇帐户的基础上,对其外汇帐户进行区分,分为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外汇结算帐户是指收入来源于经常项目,且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的帐户,每个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一个外汇结算帐户,有特殊开户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当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专用帐户是指与资本项目收支有关的特定收支范围的帐户,包括资本金帐户;外债专用帐户、外汇(转)贷款专用帐户、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及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企业确因业务需要需在异地开立外汇帐户的,经注册地外汇局批准后,凭有关文件到异地外汇局备案,经审核后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实行分类管理是出于保证顺利实施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国将首先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然后再考虑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而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需要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和更健全的市场机制为基础,目前我国条件尚不具备。为了保证经常项目可兑换稳健、有序地推进,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收付混入经常项目结售汇非法流进流出,冲击国内经济,现阶段尚需加强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明确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按收支性质对企业外汇帐户做出区分,是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失控和风险,保证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一项必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此举也有利于其自身外汇收支的管理,使其经常项目的汇兑确实便利、规范。区分外汇帐户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另外,外汇帐户的区分还将有利于我国对国际收支的统计监测。

七、为什么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核定一个可保留的最高金额?这个金额如何核定?

目前,中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银行,不得保留外汇,而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这体现了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在国际收支状况恶化时,一部分企业积存过多的外汇,有可能影响国内外汇供求,影响汇率稳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设有最高金额的管理,既方便企业外汇资金的周转,又可为国家宏观调控保留一种手段。

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主要是依据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核定的,对特殊情况将作出特殊处理。最高金额的核定比较宽松,一般均可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八、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后,对外资银行的外汇业务有什么影响?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已允许外资银行做单向的结汇业务,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平补头寸。在实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后,外资银行除继续办理结汇业务外,也可办理售汇业务,即成为外汇指定银行,这就使外资银行能在新的条件下正常从事经常项目下的结算业务,不会受到条件变化的冲击,并为中外资银行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创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从试点地区的情况看,外资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允许其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持积极和欢迎的态度。

九、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与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有何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同中资企业一样,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实行与中资企业基本一致的管理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付,只需出示有效的商业单据和凭证,即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兑付。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又保留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按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中资企业除了少数经特殊批准的外汇收入外,其余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都必须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不能保留外汇帐户,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数量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而且可以自由选择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较中资企业多了一个买卖外汇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