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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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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始终坚持从长期、战略角度进行储备资产配置,致力于审慎、规范、积极的投资运作,形成了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体系和不断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构建了24小时连续经营的全球化管理架构,确保国家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我们始终秉承国家利益至上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鼓励深耕专业和求真务实,营造生动活泼和积极协作的团队氛围,建设了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优秀员工队伍。

我们欢迎具有坚定的家国情怀、出众的才智、强烈的责任感、不懈的进取心、快速的学习能力并能不断践行创新的优秀人才加入我们的团队。我们欢迎具有多元化学科背景的优秀人才申请我们的职位。我们将为您提供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内容、具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和系统化专业培训。无论您在中心的哪个岗位工作,我们都会为您提供发挥特长、施展才华并创造非凡价值的平台。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在职人员公开招聘3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应聘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

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有志于从事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熟练使用计算机;

具有适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中曾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还在禁考期或影响期的人员;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本次计划招聘3人,共2个岗位,具体如下:

应聘人员应以最高学历应聘,且最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应与岗位要求专业一致。岗位要求的专业参考教育部公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所学专业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应在报名时注明主要课程和学习内容等,中心根据相关度等进行资格审核。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 报名时间:2025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

2. 报名方式:登录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公开招聘服务平台网站(https://safeic-shzp.hotjob.cn/)进行报考人员注册,选择报考岗位,确认报考信息并报名。

3. 报名要求: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如实、完整填写报名系统要求的全部信息,并在报名系统中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资格审查

1. 根据报考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聘者本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2.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任一环节发现资格条件不符合公开招聘要求的,取消应聘资格。

3. 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计划招聘数的比例至少达到8: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在考试开始前减少岗位计划招聘数直至取消该招聘岗位。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业务实操考察和面试。

1. 笔试:以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应聘人员笔试有关事宜。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根据笔试成绩排序按8:1比例确定进入业务实操考察和面试人员名单。

2. 业务实操考察:以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应聘人员业务实操考察有关事宜。业务实操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3. 面试:以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应聘人员面试有关事宜。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4. 按照笔试成绩40%、业务实操成绩30%、面试成绩30%的权重汇总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

(四)考察、体检

1.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考察人数与计划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名单,组织政审和体检。

2. 政审综合采用审核人事档案、第三方背景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解应聘人员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身心健康、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该阶段还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3. 考察人选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

(五)公示

综合考虑考试测评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对拟聘人选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到后按程序签订聘用合同。

四、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有近亲属(指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员)在外汇局系统(含外汇局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工作的,需主动报告。

(二)本公告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负责解释。中心保留可能根据岗位需求变化等因素调整、取消和终止个别岗位的招聘工作的权利。

(三)请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填报的联系方式能及时联系到本人。

五、联系方式

公开招聘咨询电子邮箱:HR@mail.rmd-safe.gov.cn

附件: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公开招聘职位表.xlsx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

2025年10月27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手机端链接:https://m.sydw.huatu.com/2025/1027/2837500.html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条件_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2025年招聘公告_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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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校园招聘公告

我们是谁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作为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机构,始终坚持从长期、战略角度进行储备资产的多元化配置,致力于审慎、规范、积极的投资运作,形成了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体系,不断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构建了 24 小时连续经营的全球化管理架构,确保国家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使命:实现国家外汇储备安全、流动、保值增值

愿景:建设中国特色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

核心能力:专业化投资能力、科技化运营能力、市场化治理能力

经营管理外汇储备规模超 3 万亿美元,全球第一。

荣誉与口碑:

《亚洲投资者》杂志:最佳机构投资者、最佳中国投资者

CFA 协会,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最佳雇主、最受欢迎雇主

我们欢迎

人才是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核心资产。我们欢迎认同中心价值观,具有坚定的家国情怀、出众的才智、强烈的责任感和进取心、快速的学习能力并能不断践行创新的优秀人才,尤其欣赏复合背景人才。我们将为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内容。

招聘岗位

投资管理

委托贷款岗

风险管理岗

运营管理岗

税务岗

内部审计岗

信息技术岗

人力资源管理岗

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请根据招聘网站上的说明,结合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类别进行填报。

简历接收截止:北京时间 2025 年 12 月 2 日报名者须登录中心招聘网站(safeic.hotjob.cn)或微信扫描底部二维码,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招聘流程

接收简历→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发放录用通知

我们拥有

实现家国情怀的大平台:为国投资、造福人民;知识报国、人才兴邦;高层智库、创新高地;立足中国、影响世界

满足多元化需求的职业体验:专业技术岗位序列;管理岗位序列;青年人才培训培养体系;集团内跨地区、跨部门工作交流;学习深造

全面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体系:六险二金及各类福利;带薪假期及各类阳光货币化补贴、后勤服务;储备计划、长期服务激励计划;各类俱乐部活动

前沿丰富的人才发展项目和活动:境外专业培训;职业关键转折点培训;“梧桐树学院” 线上学习平台;青年议事会、青年读书会、青年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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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