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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在商业银行利率管理中的应用展望

自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利率市场化经历了96年放开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04年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07年推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至今已走过20多年的历程。近三年利率市场化再次加速,2015年10月放开了存款利率上限,与此同时同业存单发行量快速增长,银行理财和货币基金也迅速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银行的边际负债成本越来越向市场利率靠拢,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边际新增资产的定价也要逐渐向市场利率靠拢。利率市场化走到现在,利率开放不仅仅是决策者的目标,更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内在要求。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持续深化,商业银行面对的挑战也越来越大。第一是债券利率的波动风险。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间市场的主体,持有23万亿左右的债券,约占整个债券市场的30%(如果加入银行理财会超过40%),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最主要投资者。如果利率波动风险较大,对商业银行损益会有较大影响。

第二是存贷款的利率风险。目前商业银行约有存款170万亿、贷款126万亿,由于银行的负债成本和新增资产定价向市场利率靠拢,所以存贷款的利率波动也在增加。在存贷款利率随市场行情变化的情况下,银行经过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会下滑,继而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因此商业银行迫切需要能有效应对存贷款的利率波动的风险管理手段。未来可能要根据市场流动性、贷款客户资信及自身管理水平,更迅速合理地调整自身的资产负债水平和期限结构。

第三,现阶段银行间市场使用的对冲工具主要是利率互换,目前它的流动性深度相对充足。但利率交换当前的主流产品是挂钩货币市场利率,即七天回购利率,这个产品更适合管理货币市场的利率风险。相比之下,它与中长期债券的走势经常出现背离,而国债期货与中长期债券的走势更为贴合,所以商业银行加入国债期货市场来对冲自身的利率风险是很重要的。

商业银行如果进入国债期货市场,第一步会用到的就是对债券进行套期保值。相较其他品种,国债期货是一个更好的对冲品种,因为它的成本较低、流动性较好,而且投资者群体比较多元、价格也比较连续。银行如果参与其中,可能会有足够的对手盘,进而形成流动性较好的对冲。同时由于国债期货的基础资产是债券、且支持实物交割,所以对银行来说,套期保值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基差风险,是银行管理债券资产风险的重要工具。

站在商业银行业的角度,如果能允许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将大大提升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以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为未来深度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奠定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核心目标是降低风险,而非获得额外收益。

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讲,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国债期货调整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率敏感性缺口。商业银行在运行中存在资产久期和负债久期的错配,错配会产生利率敏感性缺口,缺口越大,对银行利率的影响就越大。从成熟银行的经验看,总资产大于100亿美元的银行基本都会用利率期货对冲资产负债的风险。他们通常有一套体系完善的管理办法和一个专门的资产负债表管理小组,来分析自己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利率变动趋势,使银行的资产负债、利率的敏感性缺口维持在比较合适的水平上。

如果觉得经济基本面或利率趋势发生了变化,银行就要及时调整利率敏感性缺口。当判断出利率前景是上行,就要尽量减少自己的资产和负债久期的错配程度,这时候就需要高效的衍生品工具。比起技术工具,国债期货更为高效,因为它是匿名的竞价交易且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能帮助银行在短时间内完成资产负债组合的错配调整,加上国债期货是保证金制度,也使银行在调整组合久期时不必拘泥于成本和头寸的限制。

具体到应用,银行在代客产品设计上可以利用国债期货。目前商业银行管理理财产品,主要产品设计侧重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形式较单一且投资结构同化。我们对未来银行理财的设想是:能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形成特色财富管理产品组合,为客户的收益预期与风险偏好提供定制服务。在这方面,国债期货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此外,也可以开发各种与国债期货挂钩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应当禁止在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出现的不正当手段,加强银行的法制观念,创造经济建设良好的金融环境,同时也要避免行业内的恶性竞争,维持商业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办理业务,保护银行客户的隐私和财产安全。

年底银行业收大礼 结售汇头寸管理明天开始放松

临近新年,监管部门不断地给银行业派发“大礼”。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昨日,外汇局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周期由日调整为周,并取消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贷存比挂钩。新规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招商证券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细则》最大的亮点就在于上述两项变化。其中,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考核由日度扩展到周,使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判断调整综合头寸的灵活性上升。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对外汇市场走势的判断增加或减少持有头寸,这使得外汇市场发现人民币汇率均衡价格的能力上升。

“此举对于减少外汇日占用资金不是主要目的,主要还是松绑银行的持汇、售汇行为。银行的束缚减少了,交易行为才能更为积极,汇率才能更精准体现供求,更好地发现均衡价格。”谢亚轩说。

实际上,去年5月外汇局出台《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一种临时政策,该通知意在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比如,外汇贷存比低于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原有的头寸限额保持不变,但应把握外汇贷款的合理增长,防止外汇贷存比过度波动。外汇贷存比超过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调整至下限以上。

“当时发布此通知时,人民币面临单边升值,导致热钱大幅流入,外汇占款增速大增,居民、企业结汇率高企。但今年下半年以来,外汇占款增速下降,资本流出、人民币贬值预期上升,所以通知不再适用当下的外汇形式变化,取消银行结售汇与外汇贷存比挂钩的限制也是顺势而为。”一国有大行人士表示。

在废止了原有14条外汇管理法规基础上,《细则》还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简化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备案程序;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要求;放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权限,取消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各地商业银行可直接通过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结售汇市场准入,而非再上归总局汇总统一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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