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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320号)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6月7日  2011年 第5号 (总第320号)

目  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

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银行经甄别后,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对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应一致。

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同时,银行应采取加强业务培训、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机制等各种措施,切实提高识别证明文件真伪及了解客户的能力。

二、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一)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其他可疑情形。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三、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现金支取管理。

(一)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三)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四、加大支付结算业务监督管理力度

为严肃支付结算纪律,提高支付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等业务进行检查。

(一)银行自查。各银行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反洗钱及本通知规定,组织开展全行自查工作,对本行所有营业网点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及现金支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各银行应制定检查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检查工作予以督导,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制度,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切实将检查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

各银行应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行内反洗钱监测系统。2011年9月15日前,各银行将检查方案、检查步骤、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将检查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1]61号)的规定,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在日常账户检查和反洗钱检查工作中,应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现金支取业务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经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罚,并进一步采取约见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1]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资金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以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一)下列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以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2.经国务院、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院校。

(二)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

(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2005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正式设立或筹备设立的文件;

2.2005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签章,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以授权他人办理。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存款人类别为“其他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开户证明文件编号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登记证编号“宗场证字( )号”。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

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八、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九、企业在实际发生人民币款项收付后退(赔)款的,银行可以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为企业办理对外收付,但退(赔)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收/付款金额。

十、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报关单号、报关金额等信息,由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十一、银行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限于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境内代理银行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加强对客户购售需求的真实性审核。

十二、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境外参加银行的以下义务:一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内地企业作为收款/付款方的贸易项目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二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在三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三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四是境外参加银行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的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

十三、银行应当以法人为单位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汇总余额,及分省(区、市)信息,报送时需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等8类科目。

十四、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为在试点期间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

(一)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受理境内结算银行的业务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召开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

(四)对予以同意的个案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向境内结算银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

(五)境内结算银行凭备案通知书为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

(六)境内结算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监督并记录人民币资金在境内的使用,确保其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被发现多笔异常存款问题,光大证券接380万港元反洗钱罚单

财联社6月17日讯(记者封其娟)在A股、港股股价接连遭受重击后,来自香港证监会的谴责和大额罚单,接踵而至。*

因没有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香港证监会谴责光大证券香港公司并处以380万港元罚款。对此,光大证券已公开表示,该监管措施是香港证监会对光大证券香港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进行反洗钱合规性调查的结果。目前,光大证券香港公司已认真对照监管要求,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并实施有效的管控措施。

光大证券高层人事调整_光大证券香港公司香港证监会罚款_光大证券乌龙指 处罚

6月15日多方消息指出,光大集团旗下3家在港公司完成高层人事调整。同为“光大系”,光大证券高层的人事调整在历时两个月后,也终于尘埃落定。光大证券新任董事长和新任监事长正式上任。

近年来,光大证券长期受困于人事之累,震荡不断。而券商人事调整通常与业务违规或高层违法关系密切,尤以“MPS”跨境收购案、“乌龙指”事件为代表。时至今日,“MPS”风险仍在出清中。

光大证券遭遇香港监管处罚

因没有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香港证监会谴责光大证香港公司并处以380万港元罚款。

香港证监会指出,在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光大证券没有实施充足及有效的制度和管控措施,以防范及减低与第三者存款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包括对光大证券于有关期间收到的存款进行抽样检视,过程中发现光大证券未能识别178笔透过光大证券在某家本地银行开立的多个子帐户作出的第三者存款,金额超过2.5亿港元。

而尽管出现了以下预警迹象,光大证券未能侦测某些客户帐户内的可疑存款,也没有作出适当的查询:

1)11名客户从多名与其关系不明的第三者收到5笔或以上的存款;

2)7名客户收到的存款淨金额与他们的估计净资产不相称;

3)5名看来互不相关的客户在4天内收到来自同一名第三者合共约500万港元,而该5名客户使用有关资金买卖同一只股票。

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的行为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和《操守准则》。

对于光大证券而言,受到来自香港证监会的谴责和大额罚款,并非头一遭。

2020年9月28日晚间,香港证监会在官网披露了光大证券的一则处罚决定。相关公告指出,在未经有效授权下,光大证券香港公司将客户证券质押予银行以获得财务通融,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并罚款250万元。

经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大约6841名客户给予光大证券香港公司的常设授权有效期已于2018年3月31日届满,但在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光大证券香港公司仍依赖这些授权质押客户的证券,作为获取三家香港银行信贷额度的抵押品。

据悉,光大证券香港所质押的证券总市值为1.89-12.14亿港元,包括属于受影响客户的证券以及属于其常设授权仍然有效的客户(不受影响客户)的证券。

在欠缺有效授权下质押客户证券,光大证券香港公司违反了《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客户证券规则》)及《操守准则》。

光大人事调整尘埃落定

6月15日多方消息显示,光大集团更新了在香港的人事布局。下属公司中,光大环境、中国光大控股董事会主席将易人,光大银行香港分行行长亦将换将。

调整结果显示,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黄海清将接任光大环境董事会主席;光大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于法昌将兼任中国光大控股董事会主席;光大银行数字金融/云生活事业部联席总经理蔡明杰,将出任光大银行香港分行行长。

同为“光大系”,光大证券高层的人事调整在历时两个月后,也终于尘埃落定。

就在前一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选举赵陵为公司新任董事长的议案,并补选其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和召集人;另外,公司监事会选举梁毅为公司新任监事长,并补选其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治理监督委员会委员。

根据公开资料,赵陵与梁毅分别在光大银行、光大集团任职超二十年,是光大的“老兵”。

现年50岁的赵陵于2021年11月起任光大银行副行长,2021年7月起任该行党委委员。自2001年加入光大银行,赵陵历任总行资金部职员、投资交易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此外,赵陵还曾出任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光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洲)董事。5月27日,因工作调整的赵陵已辞去此前担任的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

较赵陵年长6载的梁毅,2000年加入光大集团,历任法律部法律处副处长、处长、法律部副主任、风险管理与内控合规部/法律部副总经理。现任光大集团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法律部资深专家、总部机关纪委委员,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今年4月,光大证券董事长闫峻被撤销党内职务,6名党委委员被问责。实际上,工行出身的闫峻当初可谓临危受命,于2019年出任光大证券董事长。

“MPS”连锁反应持续,风险尚未出清

一场跨境收购案,让光大证券筋骨大伤,至今未能“满血复活”。

2018-2021年的4年时间,光大证券一共为“MPS”暴雷事件计提损失52.84亿元。截至2020年末,光大证券因MPS项目合计承担的债务高达45.52亿元。

2021年,光大证券投资交易集群业务亏损4亿元,营收比上年同期下降122%。光大证券指出,主要是权益自营投资业务受到市场下跌影响,未能实现预期收益。同年,光大证券资管业务收入亦同比减少13%。

2021年,光大证券营收167.07亿元,仅比上年增加8.41亿元;而上一年,光大证券营实现营收158.66亿元,同比增长约58%。

2016年,光大证券子公司光大资本联合暴风集团成立浸鑫基金,收购英国体育传媒公司MPS的65%股权。收购后,MPS陷入危机,被破产清算,没能按计划推出的浸鑫基金,让光大证券的业绩大大受损。

此外,“MPS”还引发来光大证券的反腐风暴,带来了人事地震。2019年4月,光大证券董事长薛峰辞职,后被带走调查。光大证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业务总监也先后离职。其中,不乏在光大证券任职超过10年的老将。

上任董事长后,闫峻对内部各个业务负责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换血”。而最终,被降予大任的闫峻在费用管理上栽了跟头。

追溯起来,2016年从光大集团空降至光大证券,薛峰也是临危受命。而所谓的危机,便是轰动业内的“乌龙指”事件。这一事件同样给光大证券带来持续阵痛。

光大证券“乌龙指”的轰动性在于,该事件是沪深股市自开市以来因证券公司操作失误引起的最大一次市场异动。

反洗钱小课堂|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系列展播③

洗钱罪

与贪污贿赂罪简介

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跨境转移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名。

涉贪污贿赂洗钱罪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A项目被深圳某区政府整体收购为人才保障房。在此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法人甲某请托时任深圳某区住房和建设局局长乙某帮忙推进该收购项目。为感谢乙某关照,甲某准备将一处房产赠予乙某。

被告人丙某在乙某的示意下,接收甲某交予的50万元购房定金。后因乙某不想要此房,丙某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原购房定金退回被告人丙某银行卡内。甲某将此房折算人民币350万元,并于2016年1月,将剩余的300万元现金交予丙某代收。

按照乙某要求,丙某将30万元现金交给乙某,70万元用于老家建房,250万元于2016年2月至4月陆续存入本人银行卡内。后又应乙某要求,丙某于2016年2月开立股票账户,陆续购入价值约250万元股票。

丙某在明知相关资金是乙某贪污贿赂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乙某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2022年9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宣判,认定丙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洗钱主要手法

(一)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受贿所得资金

2015年11月,丙某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后,用本人银行卡收取了退回的50万元购房定金。2016年2月至4月,丙某陆续将代乙某收取的250万元现金存入本人银行卡内。

(二)将受贿犯罪所得资金转化为有价证券

丙某应乙某要求,以本人名义开立股票账户,并于2016年2月开始陆续购入价值约250万元股票。

洗钱罪 贪污贿赂罪 涉贪污贿赂洗钱罪_期货洗钱案例

推动涉贪污贿赂犯罪领域

洗钱入罪主要做法

(一)“一案双查”深挖洗钱线索

监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坚持一案双查,对查办的每一宗职务违法案件进行洗钱问题专项核实,对涉案人员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及时商请公安部门依法办理,协同打击职务犯罪领域洗钱违法犯罪。

(二)反洗钱调查协助查清犯罪事实

人民银行发挥反洗钱调查的职能优势,通过调取涉案账户开户信息和资金交易流水,分析研判资金路径,协助监察部门梳理职务犯罪领域洗钱违法犯罪资金链条,做好调查取证,全力推动洗钱案件查办。

温馨提示

(一)不要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二)不要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

银行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不仅是您进行交易的工具和方式,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犯罪分子都可能利用您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既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安全,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真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本资料仅用于客户服务,不属于任何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本资料中提供的意见与评述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所述证券的任何操作建议或推荐,依据本资料相关信息进行投资或行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资料中所有关于基金业绩之信息,均为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的预示或预测。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如需购买相关基金产品,请您关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您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