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杨某保险诈骗案

为深入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个部门于2022年联合发布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此行动自2022年1月持续至2024年12月,旨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并已取得显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共起诉洗钱罪案件2971件,较2019年增长近20倍。而到了2024年上半年,洗钱罪起诉案件已达1391件,同比上涨4%。这些数据充分展现了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坚定决心和显著成果。

1

典型案例1:杨某保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广西南宁西乡塘区检察院在审查杨某、宋某甲、宋某乙、邓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时揭露了一起保险欺诈案件。自2017年起,杨某便利用保险理赔的漏洞,通过许诺金钱回报和免费治疗等手段,诱导宋某甲、宋某乙、邓某等人参与自伤骗保。在获得同意后,他以这些人的名义购买了多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掌握了他们的银行卡和电话卡。随后,宋某甲和宋某乙通过自残方式制造了伤害,而邓某则虚构了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并住院治疗。杨某在控制下将这些人的住院材料提交给多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将理赔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中。此案导致保险公司损失超过50万元。

判罚情况:

西乡塘区检察院已依法批准逮捕杨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同时决定对宋某甲、宋某乙、邓某等人不批捕。此外,该院还将对杨某、宋某甲、宋某乙、邓某涉嫌的保险诈骗罪以及杨某涉嫌的洗钱罪进行一并审查起诉。

洗钱手法:

杨某在主导保险诈骗的过程中,为掩盖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其控制的宋某甲、宋某乙、邓某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多次转移和提取骗保所得资金,从而实现了资金的“清洗”。

典型案例2:陈某等保险诈骗自洗钱案

基本案情:

自2019年起,朱某华在经营汽车修理服务公司时,与邓某、陈某等10人联手,故意制造了16起交通事故,以此骗取了8万元的保险金。2020年10月3日,朱某华再次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并指示同车人员龚某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现场查勘,92万元的理赔金被汇入邓某个人账户和某汽车修理厂账户。邓某明知这是朱某华故意制造的骗局,仍协助其转移资金。2021年5月9日,朱某华故意将车淹没受损,并安排陈某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理赔金3万元汇入陈某账户后,陈某将该款项转账支付给朱某华。邓某和陈某的犯罪行为在其收取保险金时已达到既遂状态,旨在逃避有权机关的侦查。因此,陈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转移赃款,构成了自洗钱犯罪。

判罚情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判决。陈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他还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邓某同样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洗钱手法:

朱某华通过开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保险诈骗。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躲避资金追踪、筛查,邓某和陈某提供了自身银行账户收取保险金。他们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赃款,对赃款实施了动态“漂白”。

典型案例3:张某、宋某虚拟货币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宋某在视频号上结识了一名自称军队教官的张某,并与其成为了QQ好友。张某以无法操作虚拟币为由,提出可以带宋某赚钱,但需要她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协助取现。不幸的是,涉案银行卡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止付,随后,公安机关联系宋某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2023年9月24日,宋某退赔了本案被害人刘某30000元。案件在2024年6月14日移送至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判罚情况:

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洗钱手法:

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宋某在明知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协助张某取现共计38万余元。她通过编造虚假用途,将取现资金转入张某指定的账户,并利用这种方式在虚拟币市场进行买卖以获取利润。

1

本期风险提示

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务必通过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以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或清洗“黑钱”,最终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妥善保护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保单等重要文件。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非法活动。

切勿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和金融账户。因为这可能会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利用你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不仅损害你的信用和正当权益,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1

反洗钱小课堂|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系列展播③

洗钱罪

与贪污贿赂罪简介

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跨境转移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名。

涉贪污贿赂洗钱罪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A项目被深圳某区政府整体收购为人才保障房。在此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法人甲某请托时任深圳某区住房和建设局局长乙某帮忙推进该收购项目。为感谢乙某关照,甲某准备将一处房产赠予乙某。

被告人丙某在乙某的示意下,接收甲某交予的50万元购房定金。后因乙某不想要此房,丙某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原购房定金退回被告人丙某银行卡内。甲某将此房折算人民币350万元,并于2016年1月,将剩余的300万元现金交予丙某代收。

按照乙某要求,丙某将30万元现金交给乙某,70万元用于老家建房,250万元于2016年2月至4月陆续存入本人银行卡内。后又应乙某要求,丙某于2016年2月开立股票账户,陆续购入价值约250万元股票。

丙某在明知相关资金是乙某贪污贿赂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乙某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2022年9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宣判,认定丙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洗钱主要手法

(一)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受贿所得资金

2015年11月,丙某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后,用本人银行卡收取了退回的50万元购房定金。2016年2月至4月,丙某陆续将代乙某收取的250万元现金存入本人银行卡内。

(二)将受贿犯罪所得资金转化为有价证券

丙某应乙某要求,以本人名义开立股票账户,并于2016年2月开始陆续购入价值约250万元股票。

洗钱罪 贪污贿赂罪 涉贪污贿赂洗钱罪_期货洗钱案例

推动涉贪污贿赂犯罪领域

洗钱入罪主要做法

(一)“一案双查”深挖洗钱线索

监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坚持一案双查,对查办的每一宗职务违法案件进行洗钱问题专项核实,对涉案人员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及时商请公安部门依法办理,协同打击职务犯罪领域洗钱违法犯罪。

(二)反洗钱调查协助查清犯罪事实

人民银行发挥反洗钱调查的职能优势,通过调取涉案账户开户信息和资金交易流水,分析研判资金路径,协助监察部门梳理职务犯罪领域洗钱违法犯罪资金链条,做好调查取证,全力推动洗钱案件查办。

温馨提示

(一)不要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二)不要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

银行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不仅是您进行交易的工具和方式,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犯罪分子都可能利用您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既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安全,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真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本资料仅用于客户服务,不属于任何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本资料中提供的意见与评述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所述证券的任何操作建议或推荐,依据本资料相关信息进行投资或行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资料中所有关于基金业绩之信息,均为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的预示或预测。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如需购买相关基金产品,请您关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您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