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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有什么风险管控手段?

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式,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其高风险性也不容忽视,因此掌握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至关重要。

从市场风险层面来看,价格波动风险是期货交易中极为突出的风险类型。期货价格受到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包括宏观经济数据变动、供需关系调整以及地缘政治局势等。为应对这一风险,投资者可以运用套期保值策略。套期保值的核心在于利用期货合约与现货市场之间的价格相关性,通过在期货市场建立与现货市场相反的头寸,从而实现对现货价格波动风险的对冲。这样即便现货价格出现不利变动,期货市场的收益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货市场的损失。

保证金管理也是一项关键的风险管控措施。保证金是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保障。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设定合理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需要确保账户内的保证金余额始终满足要求。合理控制保证金水平既能保证投资者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交易,又能在市场波动导致账户资金亏损到一定程度时,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而面临强行平仓的风险。

在操作风险方面,交易制度中的强行平仓制度对于风险控制至关重要。当投资者账户的保证金余额不足以维持其持仓时,期货公司有权按照既定规则对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以防止亏损进一步扩大。这一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持仓,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避免个体投资者的风险过度蔓延,从而保障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仓位控制同样是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投资者不应盲目追求高收益而过度持仓。通过合理分配资金,将持仓规模控制在一个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水平,能够有效降低因市场突发不利变动而遭受巨额损失的可能性。稳健的仓位控制策略有助于投资者在市场波动中保持冷静,避免因过度紧张而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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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期货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补足客户穿仓时不足的保证金

7月17日,证监会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比如,删去期货公司资金划转均需向存管银行提供划款凭证、说明等材料,增加各方向监控中心数据报送的义务;明确一个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存管银行开设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等要求,改为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备等。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就保证金账户冻结事宜,明确存管银行应当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并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三是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将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适用对客户的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

此外,一并修改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条款。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

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 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七条 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 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九条 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封闭运行第十条 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存放期货保证金及期权保证金、权利金和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存放客户相关现货资金的保证金账户隔离管理,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一条 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除指定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之间进行划转的保证金账户外,期货公司开立的其他保证金账户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应当完全隔离,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利息等,支付席位费、电话费等费用,应当在保证金封闭圈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间相互划款。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满足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保证客户的交易结算,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只能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完成临时周转后需要将调入的资金划回自有资金账户的,只能从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划入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且累计划出金额不得大于前期累计划入金额。

第十五条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透支、穿仓导致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应当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允许的结算方式从保证金账户为客户出金,不得将保证金划至自有资金账户后再从自有资金账户向客户出金。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收款人账户名称应当与出金客户名称一致。根据中国证监会其他业务规则名称无法一致的部分特殊法人客户等除外。

因有权机关强制执行、企业注销、法定继承等特殊情形,期货公司需要将客户资金从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至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账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并向监控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及涉及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客户存取保证金应当通过开立在同一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以同行转账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者期货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指定或者变更主办存管银行,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开立或者变更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监控中心在收到期货公司的备案信息后对备案内容进行登记,通知存管银行按要求维护保证金账户并报送账户信息。

期货公司通过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确认存管银行正常报送账户信息之前,不得使用此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撤销不再使用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并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的,应当在备案后通过官网等渠道及时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共享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客户权益总额等数据信息。

存管银行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根据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报送的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数据,对下列事项进行每日稽核:

(一)期货公司报送的客户权益。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余额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当期所有客户权益。

(二)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余额应大于或者等于自有资金最低监管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控中心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报稽核发现的异常情况,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置,并向监控中心通报核查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保证金封闭圈资金情况及客户权益数据进行每日测算,并留存测算结果备查。

第二十八条 存管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出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者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保证金账户发生冻结、扣划情况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存管银行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资金划转进行监督。发现期货公司存在违规划转保证金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条 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发现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情况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控中心应当提供数据支持,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不按照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二)不按照规定将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三)在保证金封闭圈之外存放保证金;

(四)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保证金账户信息;

(五)通过主办存管银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账户划拨自有资金进出保证金封闭圈;

(六)擅自为客户出金到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七)向监控中心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挪用、占用保证金;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存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存管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存管银行未能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建议期货交易所取消其存管银行资格并解除与其签订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协议:

(一)不按照监控中心数据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文件信息;

(二)不按照规定及时维护保证金账户信息;

(三)不按照规定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有效履行保证金账户性质提示义务及审核职责,导致保证金账户被有权机关以未经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冻结或者

扣划资金;

(四)对已发现的期货公司违规划转保证金等行为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五)参与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客户保证金;

(六)伪造并报送虚假保证金账户余额、出入金、汇兑等数据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监控中心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的监管及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期货公司、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监控中心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存管银行”,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保证金存放、划拨、汇兑等业务的境内银行。

(二)“主办存管银行”,指期货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存管银行。

(三) “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于保证金存放的账户。

(四)“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用于办理和期货交易所结算账户之间期货业务资金

往来的保证金账户。

(五)“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指期货交易所为便于对期货公司存入其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而为期货公司设立的明细账户,用

于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存放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以及期货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用于存

放结算参与人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和现货结算备付金。

第三十九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适用本办法对客户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与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往来的,还应当符合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 号)、《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

货字〔2006〕9 号)同时废止。

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管理再强化!增加对外开放衔接条款,强化存管银行责任,将做三方面修定

财联社(上海,记者 吴丹)讯,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7月17日,证监会就修订《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包括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此外,还一并修改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条款。

外汇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含义_证监会 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_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此次对《办法》的修订是为适应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及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的管理。

相关分析人士表示,加强对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的管理是行业的大趋势。目前,期货行业的注册金普遍不高,在2019年,证监会才将注册资本要求由3000万到1亿元,且期货客户交易杠杆属性较强,“他们的保证金如果不实行全面严格监管的话就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比如,期货公司由于客户爆仓或穿仓导致的风险传递”。

这位分析人士表示,保证金被放入其他理财账户后果不堪设想。部分小期货公司很多客户,存在单纯的投机行为交易,持仓品质较为单一,交易行为极其趋同,但期货公司的市场仓位可以较为容易查看分析。当某家期货公司如果都是单一多或者空,市场极端波动下,期货公司就容易产生较大的风险事件。而保证金就是保护投资者、保护期货公司,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工具。

原《办法》三方面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

证监会表示,《办法》自2004年7月发布实施以来,在防范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办法》也出现了一些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与现行法规规章不相适应。在《办法》发布两年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建立,“五位一体”期货监管体系确立并不断完善。随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规规定、业务现状和监管实际不相一致,需要加以协调。

二是与强化存管银行职责不相适应。近年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有被有权机关不规范冻结的情况,成为困扰公司业务正常运行的一大难题。2019年,银保监会联合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9号),对存管银行的保证金账户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在《办法》中予以固化,以进一步强化存管银行责任。

三是与期货市场开放不相适应。近年来,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步伐逐步加快,原油、铁矿石、PTA、20号胶等特定品种不断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但境外交易者等境外参与主体尚未在规则中明确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需要加以补充完善。

强化保证金管控

证监会此次对《办法》的修改包括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和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三个方面。

一是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如删去期货公司资金划转均需向存管银行提供划款凭证、说明等材料,增加各方向监控中心数据报送的义务;明确一个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存管银行开设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等要求,改为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备等。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就保证金账户冻结事宜,明确存管银行应当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并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三是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将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适用对客户的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

此外,一并修改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条款。

三大修订指导原则

证监会此次对《办法》的修订本着确保制度协调性和一致性、清晰明确和力求简洁、问题导向和确保可操作性三大指导原则。

确保制度协调性和一致性。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期货市场现行法规规章中,涉及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清晰明确、力求简洁。清晰界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在保证金封闭运行过程中的监管、监控、监督及自律管理职责;

问题导向,确保可操作性。对已不适用条款进行修改,同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相应增加新的条款,确保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证监会表示,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