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年5月25日

提前布局2012年报高送转潜力股

本报讯 “高送转”行情历来都是A股市场上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而每逢岁末年初之时,投资者对于具备高送转预期的个股更是尤为青睐。虽然,有不少人将高送转视为一种“数字游戏”,但统计数据显示,往年高送转股票普遍都存在着超额收益,因此,其自然也吸引了众多游资的参与。

11月份以来,资金对具备高送转预期的个股一路追捧,一些“三高”(每股未分配利润高、每股资本公积金高和业绩成长性高)个股在市场暴跌中逆势走强,高送转预期最为强烈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也展现出顽强走势,市场热情可见一斑。

上周,虽然大盘指数上蹿下跳,但中小市值次新股却始终保持着较为强劲的走势,12月20日,包括光一科技(300356)、海达股份(300320)等多只今年方才上市的次新股中先后触及涨停,而当日以涨停报收的多只非ST股中,新疆浩源(002700)、中际装备(300308)、美亚光电(002690)等个股均是今年现身A股市场的新面孔,而当日同样以涨停报收的华昌达(300278)、天晟新材(300169)的上市时间亦不足两年。

12月21日,明星电缆(603333)、鞍重股份(002667)、东土科技(300353)、百洋股份(002696)、旋极信息(300324)、黄海机械(002680)等多只中小盘个股也冲击涨停。

据万得数据统计显示,目前每股未分配利润排名居前的上市公司有:舜天船舶、科伦药业、南大光电、科恒股份、东江环保等上市公司,其每股未分配利润均在5元之上。

其中,东江环保、南大光电都是今年才上市的次新股,而舜天船舶、比亚迪等多只未分配利润居前的上市公司,其上市时间也不过仅为一年。

东方证券的分析师表示,“高送转”行情一般包括三大阶段,目前是上市公司利好公布前的送转预期炒作期;第二阶段,则是上市公司披露送转预案到实施送转期间的含权期;第三阶段是实施完送转后的填权期。“从个股表现来看,随着本轮反弹行情的展开,许多高送转概念股已强势崛起。”该分析师同时表示,对于每股未分配利润较高,以及每股资本公积金较高的个股,投资者可以适当关注。当然,也要同时关注该股的业绩成长性表现,只要这样,才能成为“高送转”行情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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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25年1月3日至4日,2025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部署了2025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其中提到,将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

2026年1月5日至6日,2026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部署的2026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包括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

全文播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四五”以来,跨境收支规模稳步扩大、人民币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十四五”以来,跨境收支规模稳步扩大、人民币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外汇市场韧性持续增强

外汇市场交易量2024年达到41万亿美元,较2020年增长37.4%;跨境收支规模2024年为14万亿美元,较2020年增长64%;2021年到2025年上半年,外商来华各类投资净流入7400多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一系列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中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韧性持续增强。

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目标,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对于促进经济内外部均衡具有重要意义。“十四五”以来,中国国际收支总体情况如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负责人近日介绍,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稳步增加,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在3.2万亿美元以上。具体看,呈现3方面特点:

跨境贸易呈现较强韧性,经常账户顺差持续处于合理区间。2021年至2024年,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进出口年均规模接近6万亿美元,较“十三五”年均规模增长近43%。服务贸易进出口年均规模超过8600亿美元,较“十三五”年均规模增长26%。货物和服务进出口协同发展,贸易伙伴呈现多元化格局,共同推动经常账户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稳定在国际一般认为的合理区间。

跨境双向投融资日益活跃,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合理有序。2021年至2025年上半年,外商来华各类投资净流入7400多亿美元,境内主体对外投资净流出亦较快增加。截至2025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超过11万亿美元,对外负债超过7.2万亿美元,分别较2020年末增长25%和10%;对外净资产为3.8万亿美元,稳居全球第三位。

外汇市场韧性增强,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提升。持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发挥了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由2020年的17%上升至30%左右,人民币在跨境贸易中的占比由16%上升至近30%,企业等主体外汇风险敞口明显降低。

高效配置外汇资源

“十四五”以来,外汇市场功能更加完备,市场深度拓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表示,外汇市场有足够的容量承接各类交易,为高效配置外汇资源创造良好条件。

从产品体系看,目前我国外汇市场已具备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等国际成熟外汇市场产品体系,银行柜台外汇市场的挂牌货币超过40种,能够满足市场多样化的资金汇兑和汇率避险需求。

“在参与主体方面,截止到今年6月末,已经有703家银行和115家非银机构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其中包含了296家外资机构,交易范围已经涵盖了主要的币种,更好满足多层次主体的交易需要。”朱鹤新说。

同时,人民币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增强。2025年9月末,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的三年一度全球外汇市场调查报告显示,人民币继续保持全球第五大交易货币地位,人民币全球交易份额占比8.5%,较2022年上升1.5个百分点,是全球占比增幅最大的货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深化发展,推动外汇市场高水平开放,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不断提高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惠企利民增加获得感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十四五”时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惠企利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优化政策供给,持续推动包括对外贸易在内的经常项目便利,为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推进高水平便利,服务对外开放新格局。2021年以来,对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进行优化升级,积极支持上海、江苏等重点区域高水平便利化政策先行先试,实施按展业原则自主办理资金收付、扩大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等经常项下资金结算便利化举措,截至2025年9月末,全国共办理上述便利化业务约4.7万亿美元。

精简许可,“一站式”服务实现企业“少跑路”。2024年,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各地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企业可在银行享受名录登记、账户开立、收支结算一站式服务。

数字赋能,电子化服务跑出“加速度”。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推动完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十四五”以来,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惠及超12万家企业,涉及业务金额2万多亿美元。

“我们将继续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助力外贸保稳提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负责人说,将推动贸易便利化政策均衡发展,动态评估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落地情况,适时升级试点政策。进一步畅通政策传导路径,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介政策理念及内涵,提升公众政策知晓度,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记者 邱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