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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2〕8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综发〔2012〕8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居;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业务,便利商业银行的黄金进出口收付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按照以下规定凭相关单证对外付汇:

(一)对于已持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的,商业银行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按货到汇款结算方式办理黄金进口项下的付汇。

(二)对于暂无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的,商业银行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黄金交易确认凭证办理黄金进口项下的付汇。《境外汇款申请书》中“请选择:预付货款 货到付款 退款 其他”栏目下应勾选“其他”,交易附言应注明“黄金进口付汇”。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黄金进口付汇时,如因价格变动造成实际付汇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存在差额的,应按交易确认凭证上的实际黄金成交总价,凭第一条规定的有效商业单证及差额情况说明函办理付汇业务。

三、商业银行办理黄金出口业务,应凭“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手续;凭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或协议、收汇人为商业银行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实施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出口业务时,将无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中的其他问题,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有关规定办理。

五、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业务涉及结售汇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要求,将有关交易信息在当期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进行统计。

六、商业银行在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时,应将自身视为银行客户,并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2〕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七、境内银行从境外借入的实物和账户黄金,暂不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但应进行外债登记。境内银行应当参照“非居民存款”的外债登记方法,登陆银行版外债统计检测系统,按月报送其境外借入黄金数据,具体债务类型应填写为“其他”,并在备注中填写“黄金拆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4〕79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53号)第一条第五款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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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www.waizi.org.cn/feizhi/90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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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下一步走势分析和预测!

站在2026年3月这个时间节点,国际原油市场正经历一场“黑天鹅”式的剧烈震荡。受美以伊冲突升级及霍尔木兹海峡近乎瘫痪的影响,价格已突破100美元/桶大关,甚至一度逼近120美元。然而,这种由政治引爆的极端行情,与市场在2025年末对2026年“供需宽松、价格下移”的普遍预期形成了巨大反差。

要判断后续走势,我们必须将目光从短期的炮火硝烟中抽离,审视地缘政治、供需基本面、宏观政策这三股力量的博弈。未来的油价,大概率将呈现“短期冲高回落,中期震荡寻底,长期结构重塑”的复杂格局。

一、 短期走势(未来1-3个月):地缘政治主导,警惕“逼空”与“反噬”

当前市场正处于典型的“物理性短缺”恐慌之中,这不同于以往由预期驱动的价格波动。霍尔木兹海峡作为全球石油运输的“咽喉”,其通行量已降至正常水平的10%以下,导致中东产油国储油设施饱和,被迫集体减产。这种物理层面的断供,极易引发期货市场的“逼空”行情。

二、 中期走势(2026年二季度至年末):供需基本面回归,价格中枢下移

当战火的硝烟散去,市场的定价逻辑将重新回归到最朴素的“供需”二字。从目前的数据看,2026年的基本面并不支持油价长期维持高位。

三、 长期趋势(2027年及以后):能源转型与结构重塑

油价不仅是商品,更是大国博弈的筹码和全球能源转型的“催化剂”。本轮冲突的深远影响在于,它加速了全球能源体系的解构与重构。

东港海运总结与建议:

短期(1-3个月):高位震荡,风险极大。受霍尔木兹海峡封锁影响,油价可能冲击120-150美元,但伴随G7释放储备及局势缓和,将快速回落至80-90美元。

中期(2026全年):前高后低,重心下移。冲突缓解后,市场将直面384万桶/日的供应过剩现实,价格中枢将回归至53-65美元的理性区间,甚至可能下探50美元。

长期(2027+):结构转型,波动收窄。高油价催生的绿色替代将压制需求,全球能源贸易格局重塑,油价将进入一个波动率降低、但结构性矛盾加剧的新周期。

对于投资者而言,2026年的原油市场是“勇敢者的游戏”。短期博弈地缘风险需要极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中长期则需警惕基本面过剩带来的下行压力。在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原油作为“旧能源”的黄金时代正在渐行渐远。

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出口退税制度,也是每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是在进行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那么关于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是如何?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自11月1日起:

1、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2、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4、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5、除上述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国务院总理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会议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结构调整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1、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

2、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

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

4、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

5、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

6、今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二、出口退税的定义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其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种是退还其已纳国内税款,即企业在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三、办理出口退税注意四个时限

一是“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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