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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家具制品出口手续的一般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办理家具制品出口手续的一般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近年来东莞市的家具制品的出口有了很大的发展,越来越多原来专注国内市场的家具生产企业以其产品质量可靠、款式新颖的优势,迅速打入国际市场,加入了家具出口企业的行业。对一些新入行的出口家具企业来说,由于对家具出口的具体手续不熟悉,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了产品的出口,严重的话可能会因为船期延误导致客户索赔、取消定单、或因出口退税证不齐全以致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给造成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家具出口企业人员对家具出口环节中的作流程及注意事项有一定的了解,对本企业出口业务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现将办理家具制品出口手续的基本作流程及一些注意事项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办理家具制品出口手续的基本作流程为办理商检(货物出口通关单) —-办理出口报关—-办理出口退税。

一、 办理出口商检手续及所需文件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大部分的家具,特别是木制家具出口,必须办理出口商检手续,以取得由检验检疫部门(商检局)签发的《出口货物通关单》,才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木制家具到澳大利亚及新西兰,还需办理熏蒸消毒手续,以取得《熏蒸/消毒说明》。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通关单》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 东莞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

2. 出口企业合同

3. 出口商业发票

4. 装箱单

5. 出境竹木制品厂检记录单

6. 出境货物报验单

办理《东莞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由生产企业向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商检局有关人员到企业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由商检局签发,有效期一般为半年。企业取得《东莞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后,在办理每一票出口报验时,商检局不再需要每次到企业查验,仅在其认为有需要的时候到企业抽查,如果企业未能取得《结果单》,按商检局的规定,每次办理出口报验时,原则上都必须大生产企业现场查验。由于东莞商检局业务比较繁忙,安排现场查验需轮候多个工作日,很容易造成出口船期延误的情况。申请办理《结果单》需向商检局提交下列文件:1.生产企业厂区平面图;2.生产工艺及流程图;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文件;5.半年或以上的出口合同;6.商检局认为需要的话,提供主要原料的材料检测报告(如胶合板、纤维板、油漆等,可从供应商获得。)

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上商品品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完全一致,并且品种、数量不能少于本次报验的品种、数量。

《出境竹木制品厂检记录单》由生产企业在商检局提供的格式表格上按实际填写。

《出境货物报验单》由企业在本企业通过专用软件,在电脑录入商品名品、编码、数量、单价、金额、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出口口岸等资料后,经互联网报送资料到商检局。商检局初审合格后反馈一个电子报验号,企业取得电子报验号后,即可打印《出境货物报验单》。

企业备齐上述单证后,即可到商检局办理报验手续。一般情况下,商检局不需派员到现场检验,一个工作日内可签发《出口货物通关单》。如果出口报关口岸为深圳关区,则商检局签发一份《换证凭单》,企业凭次单证到深圳商检部门换发《出口货物通关单》。

办理商检手续时必须注意的事项是报验的品种、数量不能少于实际出口的品种、数量。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出现出货前客户临时增加某一品种的数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办理增加部分的报验,不能抱侥幸过关的心理,以免影响整批货的通关出口。另一个需要注意的事项是由于商检报验所需时间的不确定性,应适当提前一、二天办理商检报验手续。

二、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及所需文件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只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并且已在海关、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电子口岸办理了登记注册的企业才能直接到海关办理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否则只能委托具有此资格的公司出口,由被委托公司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目前深圳深关规定,外地企业要在深圳关区办理一般贸易出口,必须委托当地的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办理家具出口报关手续必须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出口合同

2、商业发票

3、装箱单

4、出口货物通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单

6、出口报关单

7、如果委托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还需提交报关委托书。

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必须先到外汇管理局领取外汇核销单,并且通过互联网到电子口岸办理外汇核销单网上备案手续,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核销单报关口岸。另外,还应准确查核每项出口产品的海关编码,以正确填写出口报关单。如果对某项产品的编码有疑问,应提前向海关有关部门咨询。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先由报关公司经电脑系统录入经营单位、发货人、贸易国、最终消费国、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报关资料,核对无误后打印报关单,并将电脑资料提交到海关电脑系统。再由本企业或报关公司的报关员带齐上述文件到海关正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受理后,先对报关单资料进行审核,再根据内部工作程序决定对货物直接放行或查验后放行。目前多数海关使用快速通关系统,出口企业可在出口货物到达海关现场前,预先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货物进入海关现场后可直接进入查验放行程序,以减少货物在海关现场的轮候时间。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后,海关将一份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联、外汇核销单交还给企业,以在该批货物的汇外货款收汇后,连同银行的外汇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办理后外汇管理局退回外汇核销单退税联;在该批货物真正离境后,海关签发一份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出口企业凭此连同其他单证到税退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在向海关申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必须注意严格按实际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向海关申报,任何多报少出、少报多出或商品名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如被海关查出,将被海关查处,届时不但会被海关罚款,更为严重的是因为海关处理这些案例需要很长的时间,造成耽误船期,引至更大的损失。按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新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必须取得下列单证在本企业存档备查:

出口退税价格如何计算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出口货物时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至于退的税款有多少?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出口退税价格如何计算吧。

出口退税价格如何计算

一、出口退税价格如何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四)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出口退税的申请流程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需要知道的是,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5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商品销售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7、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

三、不得申请出口退税免税的行为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出口退税价格如何计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上找法网咨询。

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出口退税制度,也是每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是在进行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那么关于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是如何?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自11月1日起:

1、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2、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4、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5、除上述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国务院总理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会议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结构调整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1、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

2、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

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

4、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

5、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

6、今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二、出口退税的定义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其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种是退还其已纳国内税款,即企业在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三、办理出口退税注意四个时限

一是“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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