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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4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16号)的要求,我市在出口退税审核中使用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电子数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对核销单电子数据的问题

(一)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时,对企业提供的核销单必须核对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不能办理退税。

各局应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中设置“查询外汇局提供的核销单信息”。

(二)对审核中没有电子数据的核销单须向外汇局函调,盖局章。由外汇局回函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确认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各局应将市局下发的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打印出来,进行人工核对。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应及时向外汇局发调查函。经外汇局回函确认,属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应立即将税款追回。

二、对出口企业丢失核销单的处理

出口企业核销单丢失后,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该笔出口业务确系未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可向出口企业出具“关于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经与核销单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交叉互审,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是否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以不在90天内完成

问题: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延长了,是否所有企业今后申请退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以不在90天内完成?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确实延长了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不过不是所有出口企业均适用这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延长期限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范围,是指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

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这个核销是不是取消了

同学你好委托加工方式下的退税操作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退税: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需注意,要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工厂,工厂加工完毕后为外贸企业开具成品发票,外贸企业凭成品发票进行出口退税。 相关资料准备:准备好采购原材料的发票、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费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凭证等资料,用于申报退税时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能否转为生产企业外贸公司是可以转为生产企业的,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有自己的生产车间,能够进行产品的生产加工,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人员等生产要素,通常是符合转为生产企业的条件。转为生产企业需在申报软件里面去填报《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表》,将企业类型变更为内资生产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为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退税政策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但并非进项抵内销后全都可以退,还需要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等因素计算可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