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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21件外汇违规典型案例

中新网8月16日电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通报部分外汇违规案例,包括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等21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介绍,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通报部分违规典型案件。

案例1: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7: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浙江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金额合计2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78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苏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8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1: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股票投资基本面分析:怎样才能瞄准年报高送转的股票?

如何掘金年报行情?怎样才能瞄准年报高送转的股票?下面给大家分享“四高一低”法,专门用来挖掘具有高送转预期的股票。

1、每股资本公积金高:每股资本公积金达到1元的时候,股票就具备转赠股本的条件,资本公积金越高转赠股本的概率就越大。

2、每股未分配利润高:公司的每股未分配利润越高,股票送股和派现金的数量就可能越高,这里的派现金与送、转是不冲突的,可以同时发生,而且派现越多越好。

3、成长性高:一个公司有没有成长性是我们投资的关键,一般来说,净利润的增长率达到每年30%以上,而且年年都能保持,这样的股票投资价值很高。

4、股价高:高送转正是将原本的高价股拆成若干份低价股,所以股价相对高些更有可能“高送转”,一般股价最少要在20元以上。

5、总股本低:股本越低的股票越可能扩大股本,也就越容易发生高送转,具体标准上可以重点关注流通股在5亿股以下的。

从这几个方面把握年报行情:

第一,先发布年报的股票具有很强的炒作机会。

从以往年报披露的表现来看,先发布公司业绩增长、下滑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但是业绩增长的概率更大,所以股票炒作的核心仍然是业绩增长。而且从市场行情来说,先发布年报的股票只要业绩好,受到市场资金炒作的概率非常高。

据上证报最新统计资料,从已披露2016年年报预告的42家A股光伏上市公司业绩来看,仅有两家出现亏损。而在40家实现增长的公司中,有11家预计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幅将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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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11家业绩翻倍的光伏上市公司中,湖北能源、中天科技、隆基股份分别以预告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限)20亿元、17.8亿元、16亿元,暂列A股光伏板块前三名。所以,对于这些先发布年报,而且业绩非常好的股票,我们一定要多多关注。

第二,年报“高送转”题材炒作,具有不错的掘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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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伊利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点赞

要想富,攒股数

这几年消费股都不太景气,尤其乳制品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行业,因此相关企业的公司股价都不是很理想。我手中的伊利也是如此,不过伊利的稳定高分红确实吸引了我,昨晚伊利又甩出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确实惊喜了我。今天的股价也是应声大涨了三个多点,要不是今天市场不太给力,可能涨幅会更大点。

具体规划如下:

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下, 2025-2027年度,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不低于75%,且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低于2024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2元(含税)。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伊利不仅承诺拿出不低于75%的利润进行分红,而且确定了最低分红额1.22元/股,这说明管理层对未来三年盈利的稳定性是有底气的。这种操作,已经不是简单地回馈投资者了,更像是在传递一种信心——对未来公司的业绩有信心,让投资者放心。如果按照今天的股价算,1.22/29.52=4.13%,再加上后面业绩的增长,分红还是非常可以的,作为一个长期的收息佬,已经满足了。

周末还去超市看了下伊利产品的销售情况,看了下液态奶的生产日期大概都是九月份,比蒙牛的要新一点,感觉销量还是可以,我对伊利长期还是看好的,虽然目前处在低谷期,但是对于这种龙头企业,又是稳定高分红的企业,不正好是进货的时候么?目前我持有伊利股份693个交易日,9%左右的仓位,去年924之前最多套了20多个点,如今浮盈十几个点,关键是仓位是以前的两倍,后续还是会继续持股和择机加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