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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外汇交易中心排名揭晓:中国香港稳居第四,前三强实力几何?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发布的三年一度调查报告,全球外汇交易格局迎来新一轮洗牌。中国香港以日均8831亿美元的交易规模稳居全球第四,较2022年4月的6944亿美元增长27.2%,展现出强劲的市场动能。这一成绩的取得,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密不可分。

作为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香港在人民币外汇交易领域表现尤为突出。数据显示,其人民币外汇日均交易额从三年前的1912亿美元激增至3151亿美元,增幅达64.8%。与此同时,人民币场外利率衍生工具交易量也从147亿美元跃升至245亿美元,同比增长67.1%。这些数据印证了全球市场对人民币资产配置需求的持续攀升,而香港正成为满足这一需求的核心平台。

香港的独特优势不仅体现在传统外汇交易领域,更在于其成功转型为全球重要的人民币流动性池与风险管理中心。当国际投资者需要配置、交易或对冲人民币资产时,香港凭借其深度融合国家金融开放战略的定位,形成了其他金融中心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这种差异化发展路径,使其在亚太地区与新加坡形成双核格局,共同服务区域金融需求。

全球外汇交易三甲的竞争格局同样值得关注。英国伦敦以日均47454亿美元的交易规模继续领跑,其作为全球时区枢纽的地理优势和深厚的市场积淀难以撼动。从美元兑日元到欧元兑巴西雷亚尔,各类货币对在伦敦市场均保持极高流动性,复杂衍生品交易活跃度更是冠绝全球。

美国纽约凭借美元的核心货币地位,以日均23347亿美元的交易额位居次席。作为全球美元交易清算中心,纽约承担着世界各地美元交易最终收付、划拨和清算的关键职能,这种不可替代的清算地位使其与伦敦共同构成全球外汇市场的”双核”引擎。

新加坡则以日均14853亿美元的交易额位列第三。这个亚太新兴金融中心通过战略性地理位置和高效监管环境,在区域市场形成独特竞争力。日本东京(日均4402亿美元)和德国法兰克福(日均3861亿美元)分列第五、六位,而瑞士苏黎世(日均3705亿美元)和加拿大(日均2427亿美元)也跻身全球前八大交易中心。

相较于其他核心金融中心,香港的突破性在于同时占据传统外汇交易优势和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机遇。这种双重定位不仅巩固了其全球金融版图中的独特地位,更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连接中国与全球市场的关键桥梁。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深化,香港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将愈发不可替代。

Web3律师:香港外汇基金涉足加密投资!监管新动向引市场关注

作为亚洲Web3.0的政策高地,港府对加密资产发展持有积极态度。早在2022年10月,港府便发表《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财库局局长许正宇指明:“分布式分类帐技术(DLT)和Web 3.0有潜力成为金融和商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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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全球加密货币政策持续发展之际,香港立法会议员吴杰庄围绕香港数字资产政策向香港政府提问,重点涉及财政储备、外汇基金及加密资产监管框架等方面内容。本次的立法会问询更有助于我们了解香港官方对加密资产的最新态度。未来,香港将进一步推动Web3行业发展,持续完善加密政策监管框架,具体如下:

比特币被誉为“数字黄金”

早在今年六月,工银国际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表示,比特币通过其数学共识机制成功保持了与黄金类似的稀缺性,而以太坊则因其独特的技术被誉为“数字石油”。吴庄杰在本次问询中,也将比特币誉为“数字黄金”——比特币的优势不必赘述,本月突破10万美元的单价,同样展现了目前市场对比特币独特价值的充分认可。无论如何,世界货币的发展,将“向数字化前行”。比如跨境支付、央行数字货币等。

港府承认外汇基金投资加密资产

议员提问,港府是否考虑将数字资产及加密货币纳入财政储备,并考虑动用外汇基金持续购买并长期持有。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副局长陈浩濂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尽管加密资产并非外汇基金投资的目标资产,但在外部投资经理的操作中,“不排除有个别涉及加密资产的投资”。

港府承认,外汇基金会包含加密资产投资,尽管“相关占比十分小”,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11月2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0月31日,外汇基金总资产为40,150亿港元,作为外汇储备常年处于世界前十的中国香港,即便加密资产投资的占比足够小,在一个庞大的基数面前,也会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

港府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管框架

加密资产监管主体,香港早有布局。财政司司长于2023年便建立了促进Web3发展专责小组,就业界可持续及负责任的发展向港府提出建议;就具体监管政策和措施而言,由财库局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工作,并统筹各相关部门及金融监管机构。

目前,港府已通过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本月,财库局在今年就规管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制度咨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并将在本月内向立法会提交相关条例草案。此外,VA场外交易以及托管服务的监管与发牌制度,也都提上了日程。

曼昆律师总结

正如财库局副局长陈浩濂所言,香港是亚洲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加密资产的监管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作为全球加密资产领域的重要参与者,香港正通过完善的监管框架、政策创新以及国际合作,不断强化其在世界Web3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对于Web3创业者,尤其是大陆背景的从业者来说,香港不仅提供了一个背靠大陆的Web3发展沃土,更提供了一个面向全球市场的重要跳板。

我们期待香港证监会在2025年进一步明确其加密资产监管政策,这将有助于提高加密货币监管的确定性,鼓励更多Web3从业者前往香港展业,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全球加密资产的枢纽地位。曼昆律师也致力于为Web3从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协助客户利用政策红利,把握市场机遇,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被谴责及罚款2700万!监管踢爆招商证券香港三大罪状

该来的总是会来!继招商证券(香港)前负责人吴亦农被暂停牌照18个月后,招商证券(香港)也收到了属于自己的罚单!

27日,香港证监会对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2,700万港元。

香港证监会做出此处罚的原因是,招商证券(香港)在担任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金属)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招商证券香港罚款_招商证券 香港 全能版_香港证监会处罚中资券商

今年,3月14日,香港证监会已经对中国金属的另一位保荐人——瑞银集团(UBS)旗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AG)及瑞银证券香港公司(统称为UBS)作出谴责,并处以3.75亿港元罚款。

2019年三家中资券商领罚单

总金额超5000万

这已经不是香港证监会第一次对中资券商开出罚单。

据不完全统计,香港证监会自2019年开年以来,已经对3家中资券商开出了总计5220万港元的罚单。

除此之外,还有13家中资券商因为合规等问题,收到香港证监会不同程度的警告。

不过与外资投行相比,中资券商收到的罚单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

2019年3月14日,香港证监会曾经一口气公布了4张罚单,共计7.87亿港元。

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Merrill Lynch)因保荐人缺失遭罚款1.28亿港元;

摩根士丹利亚洲因保荐人缺失遭罚款2.24亿港元;

渣打证券因保荐人缺失遭罚款5970万港元;

UBS因保荐人缺失遭罚款3.75亿港元。

招商证券(香港)为何被罚?

香港证监会公告称,在中国金属的上市过程中,招商证券(香港)及UBS没有履行保荐人应尽的尽职审查的责任。

罪状一:对已撤销注册的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

在中国金属于2008年6月2日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前,UBS发现中国金属其中一名最大的内地客户A公司虽然已于2007年3月被撤销注册,但却继续与中国金属或其附属公司签订销售合约。

尽管在尽职审查中出现了以下预警迹象,但UBS却接受了中国金属的解释,即B公司与A公司由同一实益拥有人拥有,而B公司自A公司被撤销注册后一直以A公司的名义与中国金属签订合约,故B公司最终在提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的文件以及中国金属日期为2009年6月10日的招股章程内均被描述为中国金属的其中一名最大客户。

而事实上,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已撤销注册的公司无权签订任何业务合约,因此A公司在撤销注册后所签订的合约可被视为无效且不可强制执行;

即使A公司与B公司互有关联,A公司在撤销注册后亦不应进行任何业务运作。

资料显示,中国金属的内地律师于2008年4月底已告知UBS,他们并未发现任何法律依据,以支持B公司为中国金属其中一名最大客户的说法;同时,中国金属向UBS提供的文件(包括销售合约、收款凭证及主要客户名单)显示,当时从中国金属或其附属公司采购废金属的实体是A公司。

香港证监会认为,虽然招商证券(香港)是在2008年11月才成为中国金属的联席保荐人,并且在2008年11月之前并无参与就此问题所进行的尽职审查,但招商证券(香港)负有进行尽职审查的独立责任,以便能彻底掌握和了解中国金属的情况。假如招商证券(香港)以专业的怀疑态度审阅UBS及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的尽职审查文件,便会发现在哪个或哪些公司在关键时间与中国金属签订了合约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

但是有关证据显示招商证券(香港)并无采取任何步骤,以就此问题进行跟进尽职审查。

罪状二:对第三方付款的尽职审查不足

2008年9月,当UBS仍为中国金属的独家保荐人时,中国金属的申报会计师向中国金属发送了(并抄送予UBS)若干资料,内容是关于其中六名客户曾透过本票及/或第三方付款人安排的汇款支付款项。

在其中一个个案中,一名透过第三方向中国金属付款的客户,亦同时代表另外三名中国金属客户支付款项。没有证据显示,UBS曾就这些客户之间的关系和他们订立的付款安排的理由,向中国金属或任何客户作出跟进。

UBS依赖其中国内地律师查究该六名客户中的一名客户与中国金属之间的付款安排。该名中国内地律师建议UBS索取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各份文件,包括该客户向其第三方付款人付款的纪录及显示相关货物进口/出口的海关文件,以核实相关交易是否属实和有否办妥海关程序。

然而,UBS没有索取所要求的文件,反而指示该名律师在假设相关交易属实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意见。

罪状三:对中国金属的供应商及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

UBS曾与中国金属所有供应商进行电话访谈,而在第二次提交中国金属的上市申请前,招商证券(香港)亦与两名供应商进行了电话访谈,但没有证据显示它们曾核实受访供应商代表的电话号码及/或身分。

UBS及招商证券(香港)曾以面对面的形式与部分中国金属客户进行访谈,其余则透过电话进行。证监会的调查发现:

(i) 有关访谈纪录一概没有显示此类面对面访谈在何处进行,以及UBS及/或招商证券(香港)有否采取任何步骤,核实进行访谈的处所是否相关客户的处所;

(ii) 同时亦没有证据显示,UBS及/或招商证券(香港)有采取任何步骤,核实任何受访客户代表的身分,以使它们信纳受访者具有适当的权限接受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