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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期货僵尸品种零成交之谜

主题:期货僵尸品种零成交之谜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24日 07:0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微博

“零成交”值得深思

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8月31日,铅、燃料油(4931,5.00,0.10%)、线材(3669,-63.00,-1.69%)、硬麦、普通白小麦(2550,-20.00,-0.78%)和黄大豆(4879,34.00,0.70%)二号期货品种的年内成交量、成交额和持仓量占整个市场的比例几乎为零。

“从过去经验看,我们上市一个品种就能活跃一个。但为什么在当前市场氛围这么好的背景下,还有接近零成交的品种呢?”有业内人士质疑说。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分析认为,一个期货品种能否活跃,最根本的原因是要看它能否满足实体企业的需要。对于上述零成交现象,他认为具体原因如下:一是现货产业链发生了变化,缺乏实体企业的保值需求,如燃料油。反之,一旦现货产业链需求回升,期货市场就会活跃,如焦炭期货。二是合约设计不符合现货流通业的标准,合约大小不能满足包括中小企业的需求。三是交割方式不符合现货物流走向。四是从交易规则的角度看,无法有效吸引流动性的提供者——投机商的进入。如最小点位、手续费和保证金水平等。

“这需要我们在设计合约的时候要更加科学,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只要能上市就一定会活跃,只要能争取一个品种就算成功了。”同时兼任郑州商品交易所品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马文胜表示,最根本的原则是立足服务实体企业,发挥期货市场功能,而且能够适应流动性的提供方和买方的需要。

五矿期货总经理姜昌武认为,现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生产、贸易企业积极参与,期货市场就会活跃。例如铜、大豆和PTA(7694,-90.00,-1.16%)等。此外,合约设计还要与现货市场相匹配,帮助贸易企业规避风险。“2010年以来,国际市场几乎都在发展迷你合约,我们却在放大合约;全球都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我们却在降低效率,提高成本。”他说,期货高门槛将许多现货企业挡在了外面。

“退市”与否分歧大

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广发期货总经理肖成认为,有上市制度就应该有退市制度,而且退市之前应先有清晰标准。比如,如何从数量、时间以及功能发挥等角度来定义零成交。“应借鉴证券业,在退市之前有相应的风险警示制度等。”他表示。

姜昌武也赞同肖成的看法。他认为,品种不活跃,自然就应该退出。但交易所应该通过细致调研,探讨原因,寻找症结所在,尽量采取措施改进。否则的话,说明这个品种确实不适合做期货交易,应该退出市场。

中国期货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于学会则表示,“期货市场的退市制度与证券市场完全是两个概念。”他说,上市公司退市将涉及到大量债权、债务以及股东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公司由绩优股变成垃圾股,股民实实在在是受损了。”而期货品种实际上就是交易所挂出来的一个交易标的物,没有人做也无所谓,无非是在屏幕上占了一块儿地方。

他还表示,“退市实际上没人去做,交易所完全可以自己决定,不挂牌就行了。因此,退市实际上并不存在。”

湘财祈年期货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刘仲元认为,证券是资产,是一种有价凭证,期货标准合约是一个交易符号,没有人交易,也不会影响到谁,因为它不属于谁的资产。

还有专家表示,每个期货品种的上市都是经国务院批复、会同多个部委商议,一般不会退市。即便退市,也应该走与上市一样的程序。记者查阅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获悉,期货交易所办理部分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包括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东证期货总经理党剑认为,从发展的角度看,没有必要引入退市制度。从国外经验来看,期货品种一般存在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即便被淘汰没有交易量,也不是说就让该品种退出市场。

马文胜认为,目前上市的品种都是很好的品种,当下面临的不是退市而是要改进的问题。它和证券不一样,证券公司是一个企业,经营不善就应该退市,而期货品种代表一个行业,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风险管理工具,为什么不活跃,是因为设计上存在不足,需要我们改善设计,以服务国民经济的需求。

引入竞争是关键

抢频道、占资源,交易所错位竞争不利于市场发展?支持与反对退市制度的双方辩论开始升级。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采用备案制的国外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上市某新品种,交易所之间竞争充分。而国内品种创新基本上是统一安排,交易所之间错开上市品种,还没有形成竞争体制。因此,一家交易所上市某个品种没有成功,退出之后,其他交易所就可以重新引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缺乏退市制度实际上是保护垄断,造成资源浪费。

“退市与否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要推进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如果有竞争,交易所就会想方设法让这些品种去活跃。”有专家指出。

但对于促进交易所的竞争,刘仲元坦言“很难”。他说,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交易所遍地开花,竞争过度,后来就有了不成文的规定:一个品种只能在一家交易所上市。

上述专家进一步指出,其实交易所也有自己的考虑,每上市一个新品种,需要经过调研、论证,最终征求各部委意见等,可以说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在目前的体制下,最重要的是占着频道。“只要我占着,其他交易所就无法指染。”这位人士说,相比之下,盘活一个死掉的品种可能容易多了。

但交易所有没有动力下工夫令这些品种起死回生?党剑认为,每个交易所都希望自己的品种活跃起来,这一点无可怀疑。然而,科学地看,每个品种都有自己的生命周期,在一段时间供需不稳定,期货市场交投会活跃。但随着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日益成熟,现货市场供需平衡,价格也趋于稳定,到一定阶段,该品种可能会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日本的红小豆期货就是例子。

适时改进是共识

金鹏期货公司总经理喻猛国提出,不实行退市制度,但可以赋予交易所更多权力,鼓励上市更多的期货品种。一家交易所只能上市一个品种,确实限制了交易所之间的竞争。

但有人反驳说,不同于国际市场,我国处于新兴加转轨这样一个特定的时期,市场化程度还不够高,如果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同一个品种,会出现多个价格。期货市场只有一个定价中心,那么以谁的价格为权威呢?所以,最终可能起不到价格发现的作用。“这不像体育比赛,有冠军、亚军和季军之分。”这位人士表示。

喻猛国则认为不存在这个问题。“权威价格的形成,可以由消费者和投资者来决定,他们觉得哪个市场透明、公开、价格合理,就可以把这个作为权威价格。这也是市场化的思路和举措。”他表示,更何况市场化条件下也很难形成两种价格,因为存在跨市场套利交易,价格之间不可能差距太远。

喻猛国表示,退市与否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交易所要有义务和责任去改进和完善。“就像生孩子一样,生之前确实要注意很多事项。然而,生出来之后即便有缺陷,总不能就不要了吧?”

他说,豆粕(4013,-29.00,-0.72%)期货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以前交易不活跃,后来交易所通过调研和论证,按照各方实际需要改进厂库交割,豆粕期货开始日趋活跃。如果按照上述逻辑,不活跃就退市,现在也不会出现豆粕这个“明星品种”。

《期货和衍生品法》今起实施

8月1日起,《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期货行业的立法工作先后启动了四次起草,如今《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落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不仅能为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还将有利于发挥相关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进一步提升行业的国际化水平,进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之时,《清华金融评论》2022年5月刊邀请了来自监管、学界、业界多位专家,对《期货和衍生品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30多年探索发展,中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更是蓬勃发展,随着资本实力、服务质量、规范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长足进步,期货和衍生品已逐渐成长为我国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式开启了期货行业的立法工作,先后启动了四次起草。第一、二次期货立法起草工作启动后,由于市场的实践条件不充分,立法工作在争论中半途而废。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在2013年春天开始了第三次期货立法工作,并在2014年底形成了期货法草案,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通过了该草案。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财经委继续开展期货立法工作,对期货法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修改、充实、扩展和完善,并改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8月1日起,《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

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完善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等撰文表示,在总结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以立法形式构建期货和衍生品的法律框架,提升规范和制度层级,夯实法律基础,为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及其监管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和基础性法律,有利于填补金融法律空白,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从国家法律层面规范、保障、促进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强化、完善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撰文从交易者、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三大关键点的表述对《期货和衍生品法》进行了解读,这三方面覆盖了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主要元素:交易者作用与市场流动性紧密相关;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与市场信用和风险防范紧密相关;监控中心制度与保障市场功能发挥紧密相关。这三个关键问题的表述是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供给。

为期货市场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指明方向

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冉华撰文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为期货市场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一是加快产品创新,放大期货市场经济功能;二是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效能,增强产业定价主导作用;三是场内场外协同发展,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党委书记、董事长何庆文撰文对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推动金融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思考和建议: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金融期货市场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二是夯实制度规则基础,着力巩固市场根基。三是依法依规从严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四是加快产品业务创新,更好发挥市场功能。五是统筹开放与安全,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六是优化市场生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杨光撰文表示,将场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是《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亮点。金融衍生品是服务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求的重要工具。一方面,交易所的期货、期权等标准化的场内衍生品,通过发挥其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重要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另一方面,实体企业面临的风险千差万别,非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则进一步满足了实体企业个性化、精细化的风险管理需求。例如,我国期货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创设的“口罩期权”“消毒液期权”等场外衍生品工具,为直接支持防疫生产企业稳定现货供应价格、保障防疫物资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推动期货公司高质量发展 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葛国栋撰文指出,《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行业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期货公司高质量发展,同时加速期货公司的转型、创新,为期货公司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具体表现在厘清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加强从严监管态势、强化期货交易者保护力度等方面。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旭峰同样撰文表示,以《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为契机,期货行业法治化建设将实现新的跨越,引领和促进期货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第一,坚守初心使命,全力服务实体经济。第二,加强业务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第三,坚守合规底线,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第四,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加强投资者保护。第五,增强跨境业务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化栋撰文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期货经营机构的高质量发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有助于经营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是有助于期货经营机构差异化发展。三是有助于期货经营机构提升跨境服务能力。

从伦镍事件看期货市场风险管理 推进期货“引进来”战略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寿亦农撰文指出,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中国的期货行业需要与国际市场有更为紧密的连接。在完成我国期货立法的大环境下,推进期货“引进来”战略需要进一步构建起与其相匹配的法律机制及监管体系,完善国内期货立法的域外适用,加强跨境监管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提升境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交易的意愿,在保障期货市场整体性金融安全的情况下实现高水平开放,开启中国境内期货市场开放的新篇章。

2022年伦敦金属交易所镍期货价格非理性暴涨并引发巨幅无序波动,对金融市场和与镍关联的实体产业链造成巨大冲击,给国内镍期货市场运行也带来了直接巨大冲击,引起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产业链企业、投资者等各方的高度关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正强撰文称,上述事件反映出中外交易所在风险防控理念与制度安排上的差异,为客观认识海内外期货市场制度建设、功能发挥和风险处置能力提供了一个绝佳时机,有助于国内交易所坚定制度自信、增强发展信心。并提出了以下发展建议:一是坚定发展自信,推动高质量发展。二是发挥制度优势,切实防控风险。三是加快法治建设,不断完善防控与处置机制。四是高度重视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金融案例中心研究专员齐稚平,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张晓燕共同撰文指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有自身市场运行规律,企业在参与期货交易时,切不可依赖自身在现货市场的优势地位,忽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要深刻了解期货市场规则,实时关注影响期货价格的因素。第一,期货交易对流动性资金要求较高,企业可运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第二,期货投资策略须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第三,在参与期货交易时要充分考虑交割品错配的实际情况,按需匹配头寸。

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相关法律中对货币流通效力独立和保证金规则进行系统的规定,货币流通效力和保证金法学理论体系必然会成为未来财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以此为切入点,对货币流通效力独立的规则挑战、期货保证金与保证金财产关系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讨论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对货币流通效力和保证金法学理论体系的影响。

《期货和衍生品法》今起实施

8月1日起,《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期货行业的立法工作先后启动了四次起草,如今《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落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不仅能为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还将有利于发挥相关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进一步提升行业的国际化水平,进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之时,《清华金融评论》2022年5月刊邀请了来自监管、学界、业界多位专家,对《期货和衍生品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30多年探索发展,中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更是蓬勃发展,随着资本实力、服务质量、规范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长足进步,期货和衍生品已逐渐成长为我国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式开启了期货行业的立法工作,先后启动了四次起草。第一、二次期货立法起草工作启动后,由于市场的实践条件不充分,立法工作在争论中半途而废。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在2013年春天开始了第三次期货立法工作,并在2014年底形成了期货法草案,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通过了该草案。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财经委继续开展期货立法工作,对期货法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修改、充实、扩展和完善,并改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8月1日起,《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

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完善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等撰文表示,在总结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以立法形式构建期货和衍生品的法律框架,提升规范和制度层级,夯实法律基础,为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及其监管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和基础性法律,有利于填补金融法律空白,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从国家法律层面规范、保障、促进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强化、完善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撰文从交易者、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三大关键点的表述对《期货和衍生品法》进行了解读,这三方面覆盖了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主要元素:交易者作用与市场流动性紧密相关;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与市场信用和风险防范紧密相关;监控中心制度与保障市场功能发挥紧密相关。这三个关键问题的表述是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供给。

为期货市场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指明方向

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冉华撰文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为期货市场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一是加快产品创新,放大期货市场经济功能;二是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效能,增强产业定价主导作用;三是场内场外协同发展,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党委书记、董事长何庆文撰文对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推动金融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思考和建议: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金融期货市场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二是夯实制度规则基础,着力巩固市场根基。三是依法依规从严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四是加快产品业务创新,更好发挥市场功能。五是统筹开放与安全,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六是优化市场生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杨光撰文表示,将场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是《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亮点。金融衍生品是服务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求的重要工具。一方面,交易所的期货、期权等标准化的场内衍生品,通过发挥其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重要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另一方面,实体企业面临的风险千差万别,非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则进一步满足了实体企业个性化、精细化的风险管理需求。例如,我国期货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创设的“口罩期权”“消毒液期权”等场外衍生品工具,为直接支持防疫生产企业稳定现货供应价格、保障防疫物资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推动期货公司高质量发展 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葛国栋撰文指出,《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行业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期货公司高质量发展,同时加速期货公司的转型、创新,为期货公司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具体表现在厘清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加强从严监管态势、强化期货交易者保护力度等方面。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旭峰同样撰文表示,以《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为契机,期货行业法治化建设将实现新的跨越,引领和促进期货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第一,坚守初心使命,全力服务实体经济。第二,加强业务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第三,坚守合规底线,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第四,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加强投资者保护。第五,增强跨境业务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化栋撰文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期货经营机构的高质量发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有助于经营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是有助于期货经营机构差异化发展。三是有助于期货经营机构提升跨境服务能力。

从伦镍事件看期货市场风险管理 推进期货“引进来”战略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寿亦农撰文指出,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中国的期货行业需要与国际市场有更为紧密的连接。在完成我国期货立法的大环境下,推进期货“引进来”战略需要进一步构建起与其相匹配的法律机制及监管体系,完善国内期货立法的域外适用,加强跨境监管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提升境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交易的意愿,在保障期货市场整体性金融安全的情况下实现高水平开放,开启中国境内期货市场开放的新篇章。

2022年伦敦金属交易所镍期货价格非理性暴涨并引发巨幅无序波动,对金融市场和与镍关联的实体产业链造成巨大冲击,给国内镍期货市场运行也带来了直接巨大冲击,引起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产业链企业、投资者等各方的高度关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正强撰文称,上述事件反映出中外交易所在风险防控理念与制度安排上的差异,为客观认识海内外期货市场制度建设、功能发挥和风险处置能力提供了一个绝佳时机,有助于国内交易所坚定制度自信、增强发展信心。并提出了以下发展建议:一是坚定发展自信,推动高质量发展。二是发挥制度优势,切实防控风险。三是加快法治建设,不断完善防控与处置机制。四是高度重视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金融案例中心研究专员齐稚平,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张晓燕共同撰文指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有自身市场运行规律,企业在参与期货交易时,切不可依赖自身在现货市场的优势地位,忽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要深刻了解期货市场规则,实时关注影响期货价格的因素。第一,期货交易对流动性资金要求较高,企业可运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第二,期货投资策略须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第三,在参与期货交易时要充分考虑交割品错配的实际情况,按需匹配头寸。

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相关法律中对货币流通效力独立和保证金规则进行系统的规定,货币流通效力和保证金法学理论体系必然会成为未来财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以此为切入点,对货币流通效力独立的规则挑战、期货保证金与保证金财产关系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讨论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对货币流通效力和保证金法学理论体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