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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警方披露一起非法经营国际期货案

一个具备独特功能的“期货交易App”平台,由操控者导入国际期货行情数据后,吸引投资者通过平台炒国际期货,而投资者多数处于亏损状态,投入的资金则进入了不法分子的口袋。1月5日,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新法治报记者独家披露了一起利用国际期货行情数据非法经营国际期货案。

在办理这起特殊的非法经营案中,该支队对所有非法代理商进行全链条打击,捣毁了一个非法经营期货平台的跨省犯罪团伙。据统计,该团伙累计非法招揽1200余名客户投入资金开展国际期货交易,非法经营额达2亿余元。

炒“期货”亏损1000万余元

2022年2月,陈小球(化名)来到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他使用的一款App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陈小球报案时称,经朋友小赢(化名)介绍,他下载了一款名为‘盈某某’的期货App。小赢向陈小球推荐时说,该平台与正规期货平台的行情指数完全一致,通过该平台进行国际期货交易,只需要2000余元保证金以及100余元手续费就可以交易一手。”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郭袁斌告诉记者,通过正规期货平台交易一手需要2万余元的保证金、手续费,“盈某某”App平台大大降低了保证金的投入,投资者很容易被诱导下载并使用。

据了解,在小赢介绍“盈某某”App后,陈小球对比了正规期货平台的行情指数,发现确实如小赢所说,两个平台的行情指数完全一致。随后,陈小球便在“盈某某”App上进行国际期货交易。然而,在短短1年时间内,陈小球亏损了1000万余元。这时,陈小球才意识到,该平台极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遂报警。

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很快捣毁了一个以贾某为首的非法经营团伙。

开设虚假期货平台牟利

专案组对“盈某某”App平台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该平台是由个人研发的。经查,2019年起,犯罪嫌疑人贾某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专门找游某研发了具备国际期货交易、分仓管理账户、清算提取等功能的“盈某某”期货交易App。依托该App,贾某等人在全国不断发展下游代理商和客户,引导客户注册会员,绑定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进行出金、入金,并将客户资金放大15倍至20倍,在该平台设立强行平仓线。

“简单来说,设立强行平仓线是指在特定的投资交易中,为了控制风险而设定的一个阈值。当投资资产的价值下降到触及这个阈值时,交易平台会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以避免更大损失。”郭袁斌介绍,在该平台中,背后操控者将客户资金放大,其实就是拉高杠杆。

据介绍,该平台导入国际期货行情数据,以进行美原油、美黄金等外国期货交易。客户只要在“盈某某”App交易一手,贾某等人便可抽取60元的交易手续费。

“例如一个客户交易一手138元的期货,除去平台抽取的60元,剩下的便是介绍该客户的上线所得。”郭袁斌告诉记者,贾某等人不断发展代理商,而代理商引导客户通过该App交易,赚取佣金。

非法经营额达2亿余元

“贾某等人使用的这款App接入了国际行情数据,实时模拟国际期货市场,而客户投入的实际资金并未进入境外期货市场。贾某等人与客户形成对敲模式,赚取客户亏损的资金以及手续费。”郭袁斌介绍,贾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

为了捣毁这一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专案组决定从该平台交易数据入手,深挖背后隐藏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对该平台后台数据和涉案资金流向进行研判,专案组梳理出来自全国多地的非法经营代理商50余名。据统计,截至案发,该团伙累计非法招揽1200余名客户投入资金开展国际期货交易,非法经营额达2亿余元,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2023年4月,专案组在河北唐山将贾某抓获。同年9月,宜春公安经侦部门提请公安部经侦局发起云端数据协同,针对涉及全国12个省市的50余名非法代理商开展打击行动。截至目前,已有40余名非法代理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9月,贾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50万元。

“此类非法经营境外期货犯罪严重危害境内投资人财产安全,扰乱了期货管理秩序,而且易产生叠加危害。”郭袁斌介绍,不法分子利用私自开发的交易平台逃避我国行政部门监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期货交易业务,严重破坏境内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警方提醒,社会公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境外期货投资活动,在开展期货交易前要擦亮双眼,应了解、查询其是否为合法经营机构,辨明业务资质情况。合法经营机构在开展宣传推介时会按要求提示风险,不会承诺最低收益。

【典型案例】洪某源、张某发、彭某明等61人利用期货交易平台诈骗案

【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洪某源、张某发、彭某明等61人利用期货交易平台诈骗案,系利用期货交易平台实施的新型诈骗犯罪,现转发该典型案例,供投资者学习,提高防范意识,远离虚假期货投资交易平台,谨防上当受骗。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洪某源、黄某龙、吴某嘉等平台方分别搭建BNP、RBS、Kentcarlyle、TRADEMAX等虚假期货投资交易平台,嫁接于MetaTrader4交易软件,设A、B两个交易通道。A通道连接真实期货交易市场,B通道为封闭的交易通道,平台方可根据代理商要求修改后台数据,投资人的“入金”钱款进入平台方或代理商控制的公司、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发、彭某明等平台代理商从洪某源等人处购买上述平台,招募业务员,发展下级平台代理商,要求业务员以微信虚拟定位、虚构“白富美”身份、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诱使客户在平台投资。并使用B通道交易,通过设置高杠杆规则、诱导高频交易等方式使客户亏损,骗取客户交易损失及手续费。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案发,张某发等人利用BNP、RBS、TRADEMAX平台骗取37名被害人共计1047.1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明等人利用Kentcarlyle平台骗取64名被害人共计295.4万余元。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不同平台和代理商层级,以诈骗罪分7案对洪某源等6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9年8月23日至9月6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7起案件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指控意见,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洪某源等11名平台方和代理商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相应罚金;对被告人刘某豪等42名业务员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萍等8名参与时间相对较短、涉案金额较小的业务员判处一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期权与期货的区别

一、期权交易期货交易的联系

1.交易对象都是标准化合约,比如期货交易的是SR709合约,期权交易的是SR709C5000合约。

2.都是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3.交易达成后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统一结算。

4.都具有杠杆效应

二、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具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期权交易中,买方有执行合约的权利而不存在履约义务,卖方则富有履约义务而没有权利。

2.保证金。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均要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中,买方支付权利金,不需交纳保证金,只需要卖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3.盈亏风险。期货交易双方盈亏取决于价格的变化幅度。而期权交易中,买方的最大亏损是其买入期权时支付的权利金,卖方最大的盈利是其卖出期权时收取的权利金,亏损随价格不利变化而增大。

4.了结方式。期货交易中,投资者可以平仓或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了结期货部位。期权交易中,投资者了结其部分的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三、期权交易比期货交易具有更强的杠杆性

买入期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杠杆。与期货保证金相比,客户可用较少的权利金获得标的物全额价值的买入或卖出权利。资金使用相对标的物价值小,反过来杠杆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