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外贸企业

“浙里汇 汇万民”——浙江汇率避险服务系列报道⑨:提效率,优授信,助力企业汇率避险

浙江在线1月2日讯(通讯员 姣姣)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已成常态,随着外贸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的不断增强,外贸企业对开展汇率避险业务的需求也日益急切。外贸的稳定增长需要金融护航。近年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的悉心指导下,浙江省各家银行通过加大科技力量投入、加强产品创新,不断优化业务在线办理方式及授信审批流程,提升汇率避险业务办理的效率,助力浙江外贸企业汇率避险。

科技助力,提升交易便捷性

中小微企业日常的汇率避险交易具有交易频率高、单笔金额小的特点,且汇率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以往企业通过银行柜面递交纸质申请书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的模式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需求及业务实际。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交易的便捷性,在浙银行机构不断加大自身科技力量投入,通过完善互联网及手机移动端业务办理模式,提升汇率避险交易的便捷性,优化业务办理的体验感,大幅缩减企业办理业务的脚底成本。

温州某企业是一家出口鞋类的小微企业,随着海外市场的拓展,客户有持续稳定的出口收汇。近年来企业逐渐树立了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考虑到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客户有了办理远期结汇业务的需求。由于客户订单多、单笔金额小,客户希望能简化纸质单据传递的流程。交通银行外汇联络员了解到客户需求后,向其推荐了交行“EASY兑”汇率避险业务数字化品牌产品,引导客户通过企业网银办理远期结汇业务。该产品可实现即远期结售汇业务企业网银、手机银行、开放银行多渠道办理,并支持业务签约、挂单、交割、牌价查询等多项功能。

“线上办理太方便了,我们不用每笔申请书用印再跑银行交单子了。”“是呀,除此之外,您还可以试试我们的挂单功能,在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您可以设定自己心仪的价格,一旦市场价格触及,系统可以自动帮您成交,这样就可以免去你们人工盯盘的时间成本啦。”

工商银行大力推广企业手机银行服务,在手机银行端推出的集价格查询及交易功能于一体的对公结售汇服务,目前支持办理即期和远期结售汇业务,能满足企业汇率避险业务移动办公需要,充分满足企业客户货币兑换及汇率风险管理需求。

“最近人民币波动幅度有点大啊,好巧不巧我们出差在外面。这笔单子,回到单位后立马联系工行做下远期锁汇。”“不用担心,我现在就用工行手机银行办理交易。”“手机银行也可以做远期,有了手机银行交易,以后出差在外都不用担心了。”

产品创新,解决企业授信难

办理远期、期权等汇率避险产品往往需要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部分中小微企业因为自身规模小、财务报表不完善、缺乏抵押物等原因,导致银行授信审批困难。而这些企业往往缺乏流动资金,不愿缴纳现金保证金,最终造成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的意愿不强。浙江省全面深化汇率避险服务三年行动方案实施以来,省内各家银行机构积极创新,借助大数据分析和数字化风控技术,建立健全汇率避险专项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大力探索免担保、免保证金汇率避险产品,涌现出了如杭州银行“出口易贷”、浙商银行“浙商数据保”等一系列专项授信产品,帮助企业解决保证金缴纳难、授信审批难的问题。

某制造业企业,长期有汇率套期保值需求,以往在银行叙做锁汇业务,需占用企业现金保证金,对企业资金的流动性造成一定压力。招商银行“避险易”业务自今年6月份正式发布后,招行外汇联络员第一时间通知企业并成功签约“避险易”业务,批复200万元信用额度专项用于汇率套期保值业务初始保证金的替换,客户1小时便完成了额度申请及启用,当天即叙做了1000万美元衍生交易。

“招商银行避险易业务,申请流程简便、快捷,大幅简化了我们申请套保额度的流程,帮助我们减免了保证金的占用,降低了我们的资金成本,真是帮了大忙了”。

绍兴某进出口公司为小微外贸企业,今年上半年收汇稳定,企业下半年有付汇需求,年内时有人民币支付货款的需求。建行客户经理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为企业量身定制了美元兑人民币掉期的产品方案,解决客户收付和使用币种期限错配风险,并向客户推荐了小微企业专属的汇率避险特色产品——“小微快易2号”,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小微企业的资信情况和资金交易特点,线上核定小微企业资金交易额度,为小微企业提供流畅、便捷、易得的金融市场汇率交易服务。

“建行的小微快易2号为我们解决了汇率避险掉期产品需要保证金的问题,而且还能网银办理,方便又快捷,真是既实用又好用。”

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之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宣导和汇率避险产品的推广运用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的指导下,浙江省各家银行机构将持续完善汇率避险常态化工作机制,全方位提升汇率避险服务质效,助力提升我省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为我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金融力量。

一起聊点经济学:外贸企业如何利用“套期保值”应对汇率风险?

许多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面临汇率风险,为了应对这种不确定性,套期保值成为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策略。什么是套期保值?外贸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汇率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利用衍生品(如远期、掉期或期权等)来锁定未来汇率的行为,旨在应对汇率市场波动带来的影响。简单地说,外贸企业担心汇率波动,于是和银行机构达成一份协议,确定一个双方同意的结算汇率。无论下一步汇率如何变动,企业都能按照这个事先约定好的汇率进行交易,避免可能的汇兑损失。

举例来说,假设一家中国公司计划在3个月后向一家德国企业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如果这家中国公司担心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在此期间可能贬值,现在就需要通过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锁定未来的汇率。

如果当前远期汇率为7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公司通过套期保值工具锁定这一汇率后,不论3个月后的实际汇率如何变化,公司都能按7:1的汇率进行结算,即通过锁定汇率的方式,公司需要付出的人民币总金额现在已经确定,为700万元人民币。

假设3个月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到7.3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没有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就要支付73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而这家已经通过套期保值工具锁定汇率的企业,仍可以仅支付70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有效地管理外汇风险,确保其交易成本和收益的稳定性。

近年来,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展现出有升有贬、双向波动的特征,弹性日益增强。套期保值的实质,是将未来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这样可以减少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远期、掉期、期权等国际成熟外汇衍生品体系,超过120家大中小型、中外资等各类银行,都可以开办外汇衍生品业务,市场服务覆盖全国各地,交易货币涵盖了企业跨境结算的主要币种。

未来人民币汇率走势将继续取决于市场供求和国际金融市场变化,人民币既可能升值,也可能贬值,人民币汇率测不准是必然的。在开放经济和汇率市场化的环境下,企业要坚持以“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中性原则,增强汇率避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外贸企业要根据自身外汇敞口情况,合理地运用外汇衍生品等各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并正确评估其效果,不能简单地将锁定的远期汇率和到期时的即期汇率相比较,来评判进行套期保值是“亏了还是赚了”。

银行是提供外汇衍生品服务的主力军,要增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要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帮助企业纠正汇率投机心态;丰富金融产品,为外贸企业提供定制化的汇率避险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外贸新业态等企业的汇率避险支持力度;加强减费让利,降低企业套期保值综合成本。

合计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应退税额+加工费应退税额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外贸企业

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退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退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

(2)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合计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应退税额+加工费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凡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根据国税发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的应税货物,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予以免征消费税。

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 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