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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六)将“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入“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七)将“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将“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并入“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九)将“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和“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十)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要求,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应将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见附件1)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为保障本次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对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等业务操作进行了明确。银行和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结汇待支付账户收入范围

结汇待支付账户属于什么账户_一般收入 结汇_结汇待支付账户支出范围

结汇待支付账户属于什么账户

结汇待支付账户属于一种外汇账户,也被称为结汇专户或结汇账户。它是指由中国居民或中国企事业单位用于存放结汇资金的专门账户。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居民个人以及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跨境交易或涉及外汇收支时,需要将外汇资金兑换成人民币并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这些资金包括个人外汇收入、海外投资收益、外国工资等。结汇待支付账户是一个临时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资金在该账户中会暂时冻结,待支付款项的具体金额、用途、对象等条件满足后,可以向银行申请将资金划转至相应的对外支付账户,进行相应的结汇交易。需要注意的是,结汇待支付账户只用于结汇资金的临时存放,在规定的期限内需将资金划转至指定的对外支付账户,未按规定使用或提前处置该资金,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需要遵守当地外汇管理的规定。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

一般收入 结汇_结汇待支付账户支出范围_结汇待支付账户属于什么账户

1、货物进口支出:待支付账户可以用于支付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的费用,包括商品的购买成本、运输费用、关税等;

2、服务支出:待支付账户可以用于支付从国外购买的各种服务的费用,例如技术咨询、旅游服务、运输服务等;

3、利息、利润和股息支付:如果有外债或外资盈利,待支付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利息、利润和股息等相关支出;

4、跨境投资支出:待支付账户可以用于支付跨境投资的相关支出,包括购买外国资产、参与境外投资项目等。

本文主要写的是结汇待支付账户收入范围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几类常用对公外汇账户简析

外汇账户是银行提供国际金融服务的基础,也是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先决条件。按照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外汇账户可以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本文就日常业务过程中最常涉及的9类外汇账户展开探讨。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是涉外企业最常接触的一种账户,主要用于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的跨境资金收付。外管局现已不对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进行事前审批,账户一般不得提取现钞(除了银行汇路不畅、向战乱国家支付外汇等特殊情况)。开立此类账户,企业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为授权办理,需提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书;

4、《单位基本情况表》;

5、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印鉴卡;

7、当地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

NRA账户,即NON-RESIDENT ACCOUNT,为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境内机构在编制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NRA账户不得存取现钞。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

NRA账户有利于“走出去”企业在境内银行进行资金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银行、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NRA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银行按照跨境交易原则审核背景真实性(NRA账户以办理经常项下收支为主)。

三、资本金账户

资本金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企业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并可根据实需原则,在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申请书、业务登记凭证、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为企业开立账户。企业境外汇入的资本金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将“投资人与缴款人是否一致”一项勾选为“否”。

企业资本金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四、结汇待支付账户

结汇待支付账户主要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企业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为企业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性质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汇回资本项目账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直接投资和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关联企业借款的,偿还本金须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采用便利化措施,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自行评估,根据企业资质,如一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货物贸易A类企业等,判断是否将企业纳入便利化措施范围。)

五、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主要用于接收股权转让对价、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等。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控制信息表为企业开立账户。企业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并可根据实需原则,在异地开立账户。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开户主体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因出让环境权益开立账户的无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六、外债账户

外债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向境外借入的资金款项。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为企业开立外债账户(除试点地区可在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外,其余地区的企业需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新登记外债可通过已有的或新开立的外债账户办理资金收付。确有合理需求的,企业可在异地开立外债账户,无需事前核准。

无合理原因的,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外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与签约币种不一致。提前还款时,应当审核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债务人提出申请。企业可自行与银行办理外债本息的套期保值业务。

七、境外放款专户

企业向境外融出的资金需通过境外放款专户划转。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完境外放款登记后,可在注册地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多笔境外放款可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一笔境外放款也可以开立多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新登记境外放款可通过已有的或新开立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企业办理境外放款,需提供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证明、境外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等。银行应核对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中跨境流出控制信息,如企业本次汇出金额超过尚可汇出金额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汇出业务。境外放款还款资金汇回后,可直接结汇、保留外汇或对外支付。

企业可到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

八、国内资金主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7号)等相关文件,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应在取得备案通知书一年内开立。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主要包括:集团经常项目资金收付、集中额度内的外债和对外放款本息收付、与成员企业间的资本和经常项下资金划转、结售汇资金划转等。

九、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国内外汇贷款与外汇委托贷款(以下统称“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银行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为融资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且按照规定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债务人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应由债务人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办理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后(事前核准),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