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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任央行党委书记!在外汇管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金融开放等方面曾这样表态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潘功胜接棒郭树清,履新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7月1日的这则重磅消息刷屏了整个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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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消息,7月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宣布了中央决定:潘功胜同志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免去郭树清同志的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职务、易纲同志的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副书记职务。

此次履新的“老央行人”潘功胜,此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的“行领导”栏目中,排位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易纲,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副行长郭树清之后,另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曲吉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之前。

“学业型官员”“专业型干部”,这是市场对他的评价。现年60岁的潘功胜,出生于1963年,是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也是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他从1993年开始从业金融,至201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在潘功胜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十余年间,无论是在外汇管理政策还是利率市场化,亦或在区域金融改革、规范平台经济发展、房地产金融风险整治等金融改革中,都承担着重要角色。

例如,在2018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潘功胜喊话“那些试图做空人民币的势力,几年之前我们都交过手,彼此也非常熟悉,我想我们应该都记忆犹新”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政策工具,在应对汇率和外汇市场波动的过程中,根据形势的变化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2019年8月12日,针对美国将中国列为所谓的“汇率操纵国”,潘功胜撰文回应:“不会改变中国的外汇管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金融改革仍将持续深化,金融开放仍将持续。”

金融改革始终在效率与风险之间寻求权衡,这也是我国总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一边是全球经济金融格局加快调整变革,一边是中国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但疫情并未影响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既定步伐,金融开放继续行稳致远。

在2020年的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上,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支持上海率先实施更高水平的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同时,也将加快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审查机制,做到对外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推进。

另对金融科技和平台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潘功胜2020年12月明确表态,一如既往鼓励、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遵从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守正创新,推动金融科技成为助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力量;但也要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将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早在2017年,潘功胜曾用“打开的窗户不会再关上”这一通俗的表述,说明中国将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外开放力度。 在“债券通”运行五周年之际的2022年7月,他再次公布两项新的金融对外开放政策,一是启动香港与内地的“互换通”;二是建立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常备互换安排。潘功胜称,将继续深化与香港的务实合作,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中国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3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跨境资金流动由年初较高顺差趋向基本平衡,外汇储备稳中有升,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这也是潘功胜最近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的主题演讲。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他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逐渐呈现出的新特征:市场运行呈现较强的韧性,市场主体更加成熟,交易行为更加理性,汇率避险工具更多运用,以及人民币跨境使用水平的大幅提升,也大幅压缩了汇率风险敞口。而且外汇市场监管者面对市场的变化时,也更加从容、更加淡定、更加成熟。

“多年来,我们在应对外部冲击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外汇市场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也更加丰富。且有信心、有条件、有能力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潘功胜强调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会员是指期货交易所的境内会员。

本通知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五、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八、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报送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九、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十、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会员、存管银行等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

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pdf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粤港澳大湾区以及上海、浙江将开展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 大企业办理外汇收付每天可节约一小时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以及上海、浙江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内容包括4方面:

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

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

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

简化对外付汇进口报关信息核验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以及上海、浙江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多家银行、企业对此表示欢迎,认为此举将切实提高贸易外汇交易的便利性,正向激励诚信合规银行和企业的经营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适应国际贸易发展新要求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增长,日益多元化发展。而在现行法规管理框架下,部分业务规模大、交易笔数多的合规、诚信和内控完善企业,其货物贸易项下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工作量较大,对贸易结算便利化的诉求强烈。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告诉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试点希望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要求,通过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让更多守法经营的银行和企业真正享受更为优质的服务。

对于纳入试点的银行、企业来说,此次能享受到的便利化政策主要包括: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简化对外付汇进口报关信息核验等4方面。

实际操作中,各地分局制定细化方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开展试点,银行从客户中优中选优。试点银行应合规经营、审慎展业、信用优良、具有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能力;试点企业应业务规范、守法合规、经营记录良好。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试点三地各自具有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如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试验区,其独特的区位优势有利于提升珠三角地区综合竞争力,将为三地实现优势互补提供新机遇;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对外开放、创新发展方面不断打造新高地,试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业务办理效率。而浙江省的民营企业多,试点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企业成本,能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_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_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

提升贸易外汇收付便利性

多家银行、企业表示,此次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4项举措,对合规经营的银行和企业具有正向激励作用,能有效解决企业和银行目前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

招商银行总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侯伟荣告诉记者,在退汇方面,按现行法规要求,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试点后,客户不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特殊退汇业务的登记手续,减少了往返外汇局和银行的次数。同时,试点还进一步明确,试点企业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可不进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这相当于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的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在单证审核方面,花旗银行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现行法规要求,企业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需逐笔审核报关单、合同或发票。此次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规的基础上,可自主决定真实性审核的方式和凭证,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这免去了大量单证的流转,将极大地提高货物贸易外汇交易的便利性,使得跨境交易电子化得以顺利推广。

被提及最多的是对外付汇信息核验。目前企业在办理大额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银行原则上应对相应的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此次试点明确,银行在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此举将提升企业业务办理效率,减轻银行和试点企业的工作量。”中国银行广东分行贸易金融部总经理曾广飞告诉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中行广东分行每年为某大型民企办理的进口付汇量超100亿美元,月度办理付汇业务超40笔,日均需核验进口报关单约200份。试点后,初步估算企业经办人员每天可节省约1小时的单据整理时间,银行业务人员逐张核验报关单的工作量每天可节省约30分钟,大幅提升了业务处理效率。

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_企业贸易外汇收支_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助力诚信合规经营

“此次试点能提升银行自主权,更接近国际银行业务的操作实践,有利于银行更加深入了解企业外贸经营和跨境资金运作的规律与特点,对交易背景做出更加全面、真实的判断,切实履行好服务客户和尽职审核的职责。”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企业来说,试点政策将切实提升企业的贸易收支便利化程度,助力诚信合规企业的经营发展。“目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绝大多数企业的贸易收支分类等级均为A类,而对于守法合规、信用优良的企业,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手续与普通企业并无差别,分类管理的正向激励作用有限。”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说,未来,随着试点措施的推进,正向激励机制的示范效应不断显现,作为“看不见的手”将在无形中牵引着市场经济主体趋向守法合规经营。

试点要求银行应切实履行展业原则,自担业务风险,自证业务真实合理合规,并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估。若发现银行未履行尽职审核义务、涉嫌协助企业开展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交易,或经外汇局业务评估不符合试点条件,将取消银行的试点资格。

因此,为防控风险,试点银行需要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开展试点业务的企业准入及退出条件等。根据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评估,对于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反馈外汇管理部门;对于试点企业个体违规问题,将停止企业的试点资格。

“外汇局将跟踪试点效果、总结试点经验、优化试点方案,并在此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让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地区。”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