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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有外经贸企业,是指国有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的国有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骗购外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四)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

(三)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明知用于逃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六)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不满5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5万美元以上不满1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万元人民币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国有外经贸企业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或者非法套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规定所列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玩忽职守,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包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者有其他妨碍外汇管理执法监督、检查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前两款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主动交代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并退出外汇和违法所得,或者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自营进出口的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施行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结汇和购汇额度是分别5万元吗?为什么?

在中国外汇管理政策中,个人年度结汇购汇额度备受关注。那么,结汇和购汇额度是否都是5万元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一、结汇和购汇额度是分别5万元吗?

是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个人年度结汇和购汇额度均为5万美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结汇和购汇的额度是分别计算的,即个人每年可以结汇5万美元,同时也可以购汇5万美元。

二、为什么?

1. 外汇管理政策背景

我国实行外汇管理政策,旨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风险。设定个人年度结汇和购汇额度,有利于国家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合理调控,确保外汇市场稳定。

1.1 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限制个人结汇和购汇额度,有助于防止大规模资金外流,降低国际收支失衡风险。在一定额度内,个人可以自由结汇和购汇,满足日常生活、投资、教育等需求,同时避免对国家外汇储备造成过大压力。

1.2 防范金融风险

设定结汇和购汇额度,有助于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过度依赖外汇市场,可能导致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影响经济稳定。通过限制个人结汇和购汇额度,国家可以更好地监控和管理跨境资金流动。

2. 个人需求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设定5万美元的结汇和购汇额度,充分考虑了个人需求与国家利益的平衡。这一额度既能满足大部分个人正常的用汇需求,又能防止资金大规模外流。

2.1 满足个人用汇需求

5万美元的额度,对于大多数个人来说,已足够满足日常生活、投资、教育等用汇需求。例如,出国留学、旅游、就医等,这一额度基本可以覆盖相关费用。

2.2 防止资金外流

若结汇和购汇额度过高,可能导致资金大规模外流,影响国家经济安全。5万美元的额度,既能保障个人用汇需求,又能有效防止资金外流。

3. 适应国际形势变化

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我国外汇管理政策也需要适时调整。设定5万美元的结汇和购汇额度,有助于我国应对国际形势变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我国个人年度结汇和购汇额度均为5万美元,这一政策既考虑了个人需求,又兼顾了国家利益。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这一政策有助于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持有标准仓单对应的仓储费,由交易所、会员代收的,结汇应如何办理?应使用何种结汇代码?如何进行结汇数据报送?仓储费相关的资金划转,应当如何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应使用何种涉外收支交易编码?

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持有标准仓单对应的仓储费,属于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仓储费由会员、交易所进行代收代转的,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交易涉及仓储费结汇,结汇的时限和方式遵从现行期货交易结算制度和规则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政策问答(第一期)中第五条的要求,进行结汇数据报送。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通过银期转账将其资金从境内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划入境内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境内会员期货公司收到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交的仓储费,如能够单独区分,应申报为“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多个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时,不同特定品种之间的盈亏是否可以办理轧差结售汇?

答:通过同一境内期货公司会员交易境内多个特定品种的同一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该境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其在不同特定品种间的交易盈亏、手续费等进行净额结算,并根据实际结果办理结汇、购汇;有关净额结算、结汇、购汇的时限及方式、补足资金缺口的操作等遵从期货交易结算制度和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