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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

浅谈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

论文摘要:

中国加入WTO以来贸易量大增,同时也增加了许多问题,比如出口口结汇问题。本文认为: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重视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为此,对于出口结汇我们要做到:1、选择比较安全的结汇方式:2、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3、信用证条款下,FOB贸易合同双方应详细约定权利义务,货物交付,提单签发等条款,力求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信用证软条款出现而结汇不成。4、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运营成本。

关键词:对外贸易、出口结汇、议付、托收、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风险、防范

一、我国现出口情况及几种主要的出口结汇方式概况

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就取得了飞速发展,去年我国正式对外公布中国成为第一大出口国,并在全球国际贸易份额上达到了9.6%。据新浪财经网讯商务部副部长称,预计我国今年的对外贸易额将达到2.8亿美元。面对此种情况,我们更应做好出口结汇的风险防范,以便我国贸易取得长足的发展。

一)汇付

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它是以银行为中间媒介来结算进出口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汇付可以作为结算方式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即使在使用其他结算方式时,资金的实质性划拨最终也是以汇款方式完成的,所以汇付是基本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其中,电汇因为其安全、迅速、银行不占用客户资金的特点,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信汇方式费力费时,加之国际电讯的发展,目前许多国家早已不再使用和接受信汇。另外,票汇多用于小额汇款。二)托收

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一般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向纽扣人收取货款。托用收方式和汇付方式一样,都基于商业信用,能否收回货款,完全依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或债务信用。但同样是商业信用,并没有第三者的保证,汇付方式因不能银货当面两讫而存在较大风险,而跟单托收方式实际上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形式,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的风险。

三)信用证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二、怎样规避出口结汇风险

1、汇付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汇付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以银行为中间媒介结算债权、债务。这里,银行担负收付委托款项的责任,并因此而享受汇付费用。但银行并不介入买卖合同,对于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的履行,不提供任何保证,甚至不代办货运单据的移交(无论哪种汇付,货运单据都是出口人自行转交给进口人的)。因此,汇付结算时典型的商业信用一一货款是否能够汇出全凭买方信用。

所以从贸易方的角度来看,如果贸易双方互相缺乏足够的信任,对对方的资信不够满意采取汇付方式的风险是很大的。因此,企业对汇付风险的防范首先在于加强信用风险的管理,同时,为了保障其权益,减少风险,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保障条款,以获得银行信用担保或第三方的商业信用加入。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可约定卖方收取货款时,必须提供银行保函,由银行担保卖方如期履行交货义务,保证提供全套装运单据等。

2、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1)托收方式下的风险

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由于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均为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仅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代收货款,既无检查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或正确的义务,也无保证收到货款的责任,委托人交货后,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信用,而且,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赎单,除非另有约定,银行也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因此,托收方式是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方式中的风险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信用风险与货物风险。

信用风险。

托收方式中银行既不管买卖合同,也不负责审单,所以托收方式仅仅是商业信用,而商业信用一般远低于银行信用,因而托收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出口商。收汇毕竟是出口商先发货,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全凭进口商的信誉。进口商可能拒付,拒付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付款交单项下的拒付,另一种是承兑交单项下的拒付。

②货物风险

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坏与灭失。这类风险对进出口商的影响与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件密切相关。常用的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FOB(离岸价)、C&F(成本加运费价)三种价格条件下,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不同步的,他们的风险转移都以船舷为界,而货物所有权须凭有关单据交给买方掌握时才转移给买方,所以风险转移在先,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后。

2)托收方式下的风险的防范

托收分为踉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但是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卖方都需要先发货后收款,而卖方能否顺利收回全部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誉。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买方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是因为行市下跌,买方借故不履行合同,拒不付款,那么卖方不仅要承担无法按时收回货款或货款落空的损失,而且还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货、存仓、保险的费用和变质、短量的风险,以及转售可能发生的价格损失,将货物转运他地或运回本国的运费负担,甚至有可能因为储存时间过长,而面临被当地海关没收或低价拍卖的损失;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卖方不仅要面对付款交单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还因为买方没有付款,就已先行提货,这样买方就极有可能遭受货款两失的风险。因此,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综合上述,托收对卖方来讲,风险较大。然而,托收虽然对卖方来讲有较大的风险,但对卖方却有这样的特点:可以减少买方的费用支出,有利资金融通。因为在整个托收业务过程中,买方没有任何预先支出的费用,而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方式下,更可以说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

因此,从出口商角度而言,为了防范托收方式的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出口商在选用托收作为收汇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考查进口商的条件、资信与经营作风,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的,有多年合作历史的,证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

②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要按照票据的金额、性质及对客户的

控制程度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且在贸易合同中将支付条款完整的规定出来。并要求银行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托收方式。

③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防进 口商从审单中找到拒付的借口甚至提出索赔。

④每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的期限不要太长,一般不要超过90天;签订合同时, 对价格计算要将远期的利息考虑在内。

⑤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如在有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进口商可能事先 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未申请到外汇,不能发货,以免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被禁止进口或被没收处 罚的风险。对一些外汇比较紧张的地区的进口商,尽量少用托收方式。

3、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1>虽然信用证方式比较安全,使用也比较普遍,但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 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 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 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 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 资金被银行占用;

2>针对以上情况,在实际的信用证方式结汇下,出口商应注意的风险和防范

1)伪造信用证的防范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①信用证以电开形式开出且无押,条款中要求通知行与第三家银行核押,同时通知行会收到自 称是核押行发来不加押的证实电,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踉进核实该密押的空当,诱骗受益人发 货。

②信用证以信开形式开出并随附该伪冒开证行的印鉴,若通知行风险意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

的防范措施,便会按正常程序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日后发出的损失亦要由通知行承担。

先交来一份信用证副本或将信用证传真给受益人,甚至将以前类似的旧信用证的格式、条款

交给受益人,再假称稍后将有一张类似的正式信用证开出,从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 人可能没有到银行核对该证就备货甚至发货。

2)信用证的“软条款”的识别

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如果规定有若干赋予开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 条款,便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这类条款对出口商是很 不利的,但由于他们的生效方式表现出来的虚假性和隐蔽性,往往出口商不容易识别而疏于防 范,因而落入货款两空的陷阱,所以人们常把这类条款俗称为“陷阱条款”或“软条款”。

一部分开证申请人开立软条款是出于诈骗的目的,这往往是和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 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的情况联系在一起的,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以利用信 用证的软条款逃避责任。但也有些开证申请人开立软条款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而是为了掌握 对信用证的主动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是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 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实际供货人临时毁约。因此利用软条款给自己留有余 地,一旦实际供货人无法落实,即可以借此免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1>软条款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另加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 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 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 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已开出,但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征申请人掌握了。

②凭证文件规定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条款。

这类条款往往在货物检验环节出现。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 书作为议付单据,但这类软条款却规定:品质证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 与开证行存档之样本相符,或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

③关于货物运输的限制条款

在货物装船运输方面常见的软条款有: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有开证申请人通知或 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规定船公司、船名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规定受益人必须 提供指定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或货物必须装上指定船只,等等。这类软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 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出口方可能会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 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日期,极易造成信用证逾期而失效

④似是而非的条款

信用证中有些条款或条件看似很普通,也很简单,但如不假思索的按惯性思维去理解,并据 此制单和处理单据,则很可能犯错,并导致开证行拒付。这些似是非是的条款或条件,使得受 益人或出口方银行稍有不慎便有可能陷入其中而上当。

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首先要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定。信用证条款应该是根据合同开出 的,合同条款规定的严密、无懈可击,并能将各类可能发生时间考虑周全,则出现信用证软条 款的机会就会减少;即使开证申请人不按合同要求加入软条款,出口商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 修改。反之,如果合同本身不明确,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时就无法依照合同要求修改,甚至还 会被开证申请人指责为拒不履行合同。其次,对于要求出口方预付款项的合同应谨慎签订,即 使签订此类合同,也应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如在审查接受开来的信用证之后才对 外预付款项等等。再次,对来证要仔细审核,从信用证的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 环节到货物验收环节,都一一审查其中是否含有软条款。一旦发现,立即电请开证申请人修改, 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信用 证展期以补偿。

3)信用证中”提单经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

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受益人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 人到银行付款赎单,然后向船公司提货。但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提单经寄开证申请人”或类 似条款,开证申请人收到提单后就可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这对出口商是极具风险的。 如果这是跨国经营的母子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等的交易,采用这类条款的信用证,属于授权 经营,风险可以控制,否则,出口上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防范这种风险的最简单办法是坚决 不接受这种条款的信用证,但由此也可能失去了一桩有利可图的贸易机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 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并不可取。因为从商务角度考虑,开证申请人提出这类条款也是希 望提单径寄自己,以便在办理转口手续时能先行提取货物。但是,也不排除不法商人利用信用 证中”提单径寄开证声请人〃条款进行诈骗。

所以如果出口商接到有这类条款的信用证,最好是立即电洽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此条款, 全套正本提单仍交银行议付,而将副本发票、副本提单等单证直接寄开证申请人,由此在货物 早于提单抵达港口时办理凭开证银行加签的提货担保向船公司提货。这样,既保证了受益人的 权益,也使开证申请人能提前提货,同时,由于开证申请人办理提货后,不论单据今后有无不 符点,开证申请人都不能提出拒付要求,这对受益人更是多了一层保险。

三、日常工作中常见应注意的风险防范

1)FOB条款下结汇的风险的防范

FOB条款下,运输合同一般由境外进口商与国外契约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契约承运人又

会指定国内的货代公司作为其装货港代理。而出口商一般也将货物的托箱、报关报检等业务委托

给装货港代理来做。这是作为装货港的代理就与贸易中的契约承运人、出口商均产生了代理关系, 其关系如下:

与契约承运人:接受其委托负责安排在装货港接受出口商的货物,安排货物装船事宜,货物 起运后按照指示将提单转交出口商。向契约承运人收取代理费及海运费。

与出口商:接受其委托安排货物拖箱、报关保检等出口相关事宜,向其收取拖箱、报关报检、 码头费用等。如有其他费用,双方再行约定。

信用证条款下,FOB贸易合同双方应详细约定权利义务,货物交付,提单签发等条款,力求 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信用证软条款出现而结汇不成。

2)汇率波动对出口结汇的影响及其防范措施

汇率风险是指在持有或运用外汇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汇率风险产 生于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一旦涉及货币的兑换,就不可避免的产生汇率变动的风险。根据和讯网 2010-11-26资讯,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为665.42元,自汇改重启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幅度已 超过2%。随着人民币不断升值,企业更应该关注汇率波动带来的结汇风险。

规避汇率风险的工具目前主要有针对出口企业的远期结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及出口到非美元区 尽量使用美元等。合理使用规避汇率风险的工具,不仅能使企业规避因汇率变化带来的风险,还能 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谈判时,应将人民币升值即汇因素考虑在内与外方进行谈判,以掌握主动权;签订合同后,可以 叙做远期结汇以锁定汇率,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发货后,应利用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这样既可 融资,又可防范汇率风险;非美元贷款后,利用远期售汇或外汇买卖锁定汇率风险;尽可能选择非 美元货币进行收汇。

四、总结

在目前世界一体化,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的趋势下,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与交流正逐渐加强,怎 样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突破发展,防范好出口结汇风险当时是一个关键环节。各国经贸交往日趋密 切,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在贸易风浪中,对“游戏规则”运 用“游刃有余”。前文已分析了在汇付、托收、信用证结汇方式下会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风险,所以, 在这样一个大经济环境下,出口商必须关注世界经济的变化,尤其必须关注与自己有贸易往来的国 家的经济发展趋势,了解对方银行及进口商的经营状况。只有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和预测风险存 在的可能性,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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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论文摘要:中国加入WTO以来贸易量大增,同时也增加了许多问题,比如出口口结汇问题。本文认为: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重视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为此,对于出口结汇我们要做到:1、选择比较安全的结汇方式:2、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3、信用证条款下,FOB贸易合同双方应详细约定权利义务,货物交付,提单签发等条款,力求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信用证软条款出现而结汇不成。4、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运营成本。关键词:对外贸易、出口结汇、议付、托收、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风险、防范我国现出口情况及几种主要的出口结汇方式概况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就取得了飞速发展,去年我国正式对外公布中国成为第一大出口国,并在全球国际贸易份额上达到了9.6%。据新浪财经网讯商务部副部长称,预计我国今年的对外贸易额将达到2.8亿美元。面对此种情况,我们更应做好出口结汇的风险防范,以便我国贸易取得长足的发展。汇付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它是以银行为中间媒介来结算进出口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汇付可以作为结算方式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即使在使用其他结算方式时,资金的实质性划拨最终也是以汇款方式完成的,所以汇付是基本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其中,电汇因为其安全、迅速、银行不占用客户资金的特点,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信汇方式费力费时,加之国际电讯的发展,目前许多国家早已不再使用和接受信汇。另外,票汇多用于小额汇款。。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一般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向纽扣人收取货款。托用收方式和汇付方式一样,都基于商业信用,能否收回货款,完全依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或债务信用。但同样是商业信用,并没有第三者的保证,汇付方式因不能银货当面两讫而存在较大风险,而跟单托收方式实际上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形式,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的风险。信用证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怎样规避出口结汇风险1、汇付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汇付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以银行为中间媒介结算债权、债务。这里,银行担负收付委托款项的责任,并因此而享受汇付费用。但银行并不介入买卖合同,对于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的履行,不提供任何保证,甚至不代办货运单据的移交(无论哪种汇付,货运单据都是出口人自行转交给进口人的)。因此,汇付结算时典型的商业信用——货款是否能够汇出全凭买方信用。但汇付结算具有手续简单、费用低廉的优点。因此在相互信任的进出口双方,长期的贸易伙伴之间的交易中经常使用此方式。另外,随着公司内贸易的不断增加,汇付方式在近些年来使用的越来越多。另外,在支付小额交易的货款、分期付款、定金以及货款尾数、佣金、运费、保险费、样品费等贸易从属费用时常使用此方式。所以从贸易方的角度来看,如果贸易双方互相缺乏足够的信任,对对方的资信不够满意采取汇付方式的风险是很大的。因此,企业对汇付风险的防范首先在于加强信用风险的管理,同时,为了保障其权益,减少风险,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保障条款,以获得银行信用担保或第三方的商业信用加入。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可约定卖方收取货款时,必须提供银行保函,由银行担保卖方如期履行交货义务,保证提供全套装运单据等。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款、交货付现、记帐赊销等业务。钱两种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后两种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付款,意味着资金积压2、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1)托收方式下的风险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由于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均为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仅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代收货款,既无检查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或正确的义务,也无保证收到货款的责任,委托人交货后,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信用,而且,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赎单,除非另有约定,银行也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因此,托收方式是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方式中的风险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信用风险与货物风险。?信用风险。托收方式中银行既不管买卖合同,也不负责审单,所以托收方式仅仅是商业信用,而商业信用一般远低于银行信用,因而托收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出口商。收汇毕竟是出口商先发货,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全凭进口商的信誉。进口商可能拒付,拒付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付款交单项下的拒付,另一种是承兑交单项下的拒付。当进口商不愿意付款赎单时,往往避而不见,或托故推诿。常见的有:借口进口地货价下跌等不利因素要求降低价格;或进口商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或要求延期付款、修改付款条件(如D/P改为D/A)等等。在承兑交单后,出口商风险更大。因为进口商虽承诺付款,但毕竟没有付款,而出口商交单之后,再也不能以物权凭证(提单)来约束进口商付款。尽管出口商可以凭承兑的汇票向进口商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已承兑的汇票到期拒付,往往是付款人实际上已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或者是遇到资信不好的进口商,甚至还存在诈骗行为。诉讼不仅手续麻烦、费用大,而且即使官司胜诉,出口商也难以索回全部货款和诉讼费用。?货物风险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坏与灭失。这类风险对进出口商的影响与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件密切相关。常用的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FOB(离岸价)、CF(成本加运费价)三种价格条件下,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不同步的,他们的风险转移都以船舷为界,而货物所有权须凭有关单据交给买方掌握时才转移给买方,所以风险转移在先,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后。2)托收方式下的风险的防范托收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但是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卖方都需要先发货后收款,而卖方能否顺利收回全部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誉。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买方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是因为行市下跌,买方借故不履行合同,拒不付款,那么卖方不仅要承担无法按时收回货款或货款落空的损失,而且还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货、存仓、保险的费用和变质、短量的风险,以及转售可能发生的价格损失,将货物转运他地或运回本国的运费负担,甚至有可能因为储存时间过长,而面临被当地海关没收或低价拍卖的损失;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卖方不仅要面对付款交单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还因为买方没有付款,就已先行提货,这样买方就极有可能遭受货款两失的风险。因此,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综合上述,托收对卖方来讲,风险较大。然而,托收虽然对卖方来讲有较大的风险,但对卖方却有这样的特点:可以减少买方的费用支出,有利资金融通。因为在整个托收业务过程中,买方没有任何预先支出的费用,而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方式下,更可以说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因此,从出口商角度而言,为了防范托收方式的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出口商在选用托收作为收汇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考查进口商的条件、资信与经营作风,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的,有多年合作历史的,证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要按照票据的金额、性质及对客户的控制程度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且在贸易合同中将支付条款完整的规定出来。并要求银行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托收方式。?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防进口商从审单中找到拒付的借口甚至提出索赔。?每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的期限不要太长,一般不要超过90天;签订合同时,对价格计算要将远期的利息考虑在内。?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如在有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进口商可能事先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未申请到外汇,不能发货,以免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被禁止进口或被没收处罚的风险。对一些外汇比较紧张的地区的进口商,尽量少用托收方式。?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URC522第11条指出,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服务时,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对受托方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的赔偿之责。即出口商必须受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的约束。例如,北欧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往往有“货到地头死”的习惯货进公仓后60天内无人提取即允许公开拍卖,因此出口商应掌握好发货时间,使之不至于在付款日前过早到达进口国,或预先找好“需要时的代理”,以防付款人拒付。?争取以CIF(或CIP)价格条件成交,有出口商办理保险。但是,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规定,进口商只能在他们国家办理保险。这时我国出口商可另行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利益险,这一险种设立于1978年,是一种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是专门针对某些国家对进口货物限定在本国投保而我国出口企业必须采用托收方式情况的,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货款时才予赔偿。?在应用光票托收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近年来,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开发新的托收方式,由于我方不了解情况而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我国香港港币光票托收分final credit (最终贷记)和 provisional credit(临时贷记),前者是将票据款项收妥后再将款项划到托收行账户:后者是见到托收票据后,即将票据款项贷记到托收行账户,客户可随时提出退票,客户退票后,代收行则在从托收行账户中扣回。各代收行收到光票后,均按托收指示书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若托收指示书未明确托收方式,香港银行通常见票后,则按临时贷记方式处理。3、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1虽然信用证方式比较安全,使用也比较普遍,但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

我国出口结汇风险及其防范分析

No.14,2013现代商贸工业Mod e rn  Bu s in e s s  T r a d e   Indu s t ry2013 年第14期作者简介: 丁恒(1988-), 男 , 中 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 研究方向 : 国 际贸 易 。我国出口结汇风险及其防范分析丁 恒(中 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430074)摘 要: 由 于国 际金融危机和欧洲 主权债务危机的 影响 , 我国 最大的 两 个出 口 市场 美国 和欧洲 市场 需 求大量萎缩, 出口 订单剧 减, 出 口 商为 降低损失风险承受意愿增加, 较繁荣期 结汇风险的 防范难度加强 。 结合三大风险面 , 从政治, 结汇 方式的 业务操作, 汇率的 角 度分析了 出 口 结汇面临的 风险。 最后 以 此为 基础, 提出 防范出 口 结 汇 所要面 临 的 各种风险的 具体措施。关键词: 出 口 结汇; 结算方式汇率风险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F 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3198(2013)14- 0068- 02  出 口结汇风险就是指外贸 出 口 企业在和进口 商签订完合同, 将货物装船出 运后的 收回 货款以 及将收回 的 货款向银行兑换成本币 的 过程中, 可能遭受 到 的 各种 使最终落入出 口企业手中的货款出 现损失的 情况。 尽管我国 每年都有巨额的贸易顺差, 贸易结构也得到 改善, 出 口 产品 中 机电等工业制成品占大部分份额, 可和 欧美出 口 的 工业制 成品 相比仍然是劳动密 集型, 竞争力 不强。 在国 际市场疲软和 其他发展中国家不断参与中, 竞争的 程度进一步激烈, 结汇风险也较大。 商务部研究院曾 对500 家外贸 企业所做的 抽样调查, 中国出 口贸易业务坏账率高达5%, 即出 口额的5%无法结汇。 同时人民 币 国 际 化 导 致 人 民 币 汇 率 向 市 场 化 靠近, 波动频繁, 更加加剧了 结汇的风险。1 出 口结汇的风险分析1.1 政治风险外贸出 口商收结汇过程中 面临的 政治风险主要指市场国全面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形势以及本国 外贸 的 相关政策对结汇的影 响 程 度。 例 如: 市 场 国 突 发 战 争、 内 乱 等 政 治 动乱; 市场国的经济动荡, 外汇管制; 联合国 或其他组织和 国家对其实施的 经 济、 金融制 裁等。 这些都有可能导致进口商延迟付款, 暂停付款, 甚 至无法付款。 与此同 时, 出 口 商所正在国的重大外贸、金融政策也会导致一些风险。1.2 不同结算方式的业务操作风险当前大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 银行, 通过票据、 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 和 传递, 来清偿国 际间 的 债权、 债务, 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 汇款、 托收、 信用 证是最主要的 也是最常用 的三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中的“后 T/T,即 “货到 付款”风险较大, 进口商可以进行欺诈和违约, 使出 口 商延迟收到 货款或少收货款甚至无 法 收 到 货款。 “D/A 远期” 是风险 较 大 的 托 收 方式, 在此方式下进口 商只 需承诺到 期 付款就能取走单据拿回货物。 假如进口 商在到 期 日 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诺, 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 少收货款甚 至财货两空。 信用 证的欺诈和非欺诈风险。 欺诈风险主要指进口 商一般会采取伪造信用证、使用有陷阱的信用 证和故意不依照合同 开证。如: 签订合同后并不通过正规渠道申 请开立信用 证, 而是用假冒的信用 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 不按合同 约定的 时间开证, 使出 口货物不能赶上预定的 船期; 或开立的 信用 证的装运期早于合同规定的日 期等。 信用 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同时又限定每批的 交货期 限, 这种 条款使出 口 商缮制 的单据无论如何不能达到信用 证的 要求。 非欺诈风险指进口商为掌握贸易主动权而设置一些合理但出 口 商完全不能做到的条款, 或者为了 满足要求需要投入更多的 时间、 精力 及费用 而造成出 口商出 错的条款。 进口 商和银行如 若陷 入困境甚至倒闭时就会迟付、少付和无法付款。1.3 汇率风险外贸企业出 口结汇所面临的 汇率风险是指出 口 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后直到收到货款之间 汇率发生变动所导致的 收到的货款减少的风险。首先, 国际经济全球化 和 区 域经 济一体化 的 进程越来越快。 在上次金融危机和近期的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 影响下美元和欧元的 世界影 响力 下降, 人民币 的 影 响力 大幅上升, 人民币 国际化持续升温, 在政府和民间 的 积极推动下人民币 汇率的市场化正在缓步前进, 汇率的波动更加的频繁。其次, 长期以来我国 对金融业严密 控制 使我国 的 金融行业并不发达, 金融机构较少, 金融机构的 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低, 金融工具的创新不足, 特别是长期的 固 定汇率制 和刚刚放开的汇率使一些金融机构不怎 么 注意汇率风险, 防范汇率风险的金融工具并不丰富, 很少金融工具的 创 新, 同时也十分缺少经验, 不能为 外贸 企业提供完 善的 多 样化 的防范汇率风险的服务。最后, 在我国 的 外贸 出 口 大军中 有很大一部分中 小 企业, 他们只是依靠我国 廉价的 劳动力 来赚取利 润。 这种 技术性很低的企业就必不可免的会有同 行业其他企业的 激烈竞争。 竞相压价获取外国 的 订单, 不仅使本就微薄的 利 润就更加的少而且使他们在选择计价货币 时的 话语权较小,不能选择本币 结算, 带来了 较大的 汇率风险。 而且这些小企业主的金融意识淡薄, 缺少金融知识, 同 时也不愿高薪聘请高水平金融人才, 这就使得他们面临巨大的汇率风险。2 防范出口结汇风险的措施与对策2.1 政治风险的防范首先, 密切注意交易国的 政治经济外交形势, 预测其各—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