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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论文摘要:中国加入WTO以来贸易量大增,同时也增加了许多问题,比如出口口结汇问题。本文认为: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重视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为此,对于出口结汇我们要做到:1、选择比较安全的结汇方式:2、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3、信用证条款下,FOB贸易合同双方应详细约定权利义务,货物交付,提单签发等条款,力求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信用证软条款出现而结汇不成。4、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运营成本。关键词:对外贸易、出口结汇、议付、托收、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风险、防范我国现出口情况及几种主要的出口结汇方式概况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就取得了飞速发展,去年我国正式对外公布中国成为第一大出口国,并在全球国际贸易份额上达到了9.6%。据新浪财经网讯商务部副部长称,预计我国今年的对外贸易额将达到2.8亿美元。面对此种情况,我们更应做好出口结汇的风险防范,以便我国贸易取得长足的发展。汇付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它是以银行为中间媒介来结算进出口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汇付可以作为结算方式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即使在使用其他结算方式时,资金的实质性划拨最终也是以汇款方式完成的,所以汇付是基本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其中,电汇因为其安全、迅速、银行不占用客户资金的特点,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信汇方式费力费时,加之国际电讯的发展,目前许多国家早已不再使用和接受信汇。另外,票汇多用于小额汇款。。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一般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向纽扣人收取货款。托用收方式和汇付方式一样,都基于商业信用,能否收回货款,完全依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或债务信用。但同样是商业信用,并没有第三者的保证,汇付方式因不能银货当面两讫而存在较大风险,而跟单托收方式实际上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形式,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的风险。信用证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怎样规避出口结汇风险1、汇付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汇付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以银行为中间媒介结算债权、债务。这里,银行担负收付委托款项的责任,并因此而享受汇付费用。但银行并不介入买卖合同,对于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的履行,不提供任何保证,甚至不代办货运单据的移交(无论哪种汇付,货运单据都是出口人自行转交给进口人的)。因此,汇付结算时典型的商业信用——货款是否能够汇出全凭买方信用。但汇付结算具有手续简单、费用低廉的优点。因此在相互信任的进出口双方,长期的贸易伙伴之间的交易中经常使用此方式。另外,随着公司内贸易的不断增加,汇付方式在近些年来使用的越来越多。另外,在支付小额交易的货款、分期付款、定金以及货款尾数、佣金、运费、保险费、样品费等贸易从属费用时常使用此方式。所以从贸易方的角度来看,如果贸易双方互相缺乏足够的信任,对对方的资信不够满意采取汇付方式的风险是很大的。因此,企业对汇付风险的防范首先在于加强信用风险的管理,同时,为了保障其权益,减少风险,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保障条款,以获得银行信用担保或第三方的商业信用加入。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可约定卖方收取货款时,必须提供银行保函,由银行担保卖方如期履行交货义务,保证提供全套装运单据等。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款、交货付现、记帐赊销等业务。钱两种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后两种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付款,意味着资金积压2、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1)托收方式下的风险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由于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均为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仅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代收货款,既无检查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或正确的义务,也无保证收到货款的责任,委托人交货后,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信用,而且,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赎单,除非另有约定,银行也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因此,托收方式是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方式中的风险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信用风险与货物风险。?信用风险。托收方式中银行既不管买卖合同,也不负责审单,所以托收方式仅仅是商业信用,而商业信用一般远低于银行信用,因而托收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出口商。收汇毕竟是出口商先发货,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全凭进口商的信誉。进口商可能拒付,拒付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付款交单项下的拒付,另一种是承兑交单项下的拒付。当进口商不愿意付款赎单时,往往避而不见,或托故推诿。常见的有:借口进口地货价下跌等不利因素要求降低价格;或进口商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或要求延期付款、修改付款条件(如D/P改为D/A)等等。在承兑交单后,出口商风险更大。因为进口商虽承诺付款,但毕竟没有付款,而出口商交单之后,再也不能以物权凭证(提单)来约束进口商付款。尽管出口商可以凭承兑的汇票向进口商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已承兑的汇票到期拒付,往往是付款人实际上已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或者是遇到资信不好的进口商,甚至还存在诈骗行为。诉讼不仅手续麻烦、费用大,而且即使官司胜诉,出口商也难以索回全部货款和诉讼费用。?货物风险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坏与灭失。这类风险对进出口商的影响与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件密切相关。常用的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FOB(离岸价)、CF(成本加运费价)三种价格条件下,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不同步的,他们的风险转移都以船舷为界,而货物所有权须凭有关单据交给买方掌握时才转移给买方,所以风险转移在先,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后。2)托收方式下的风险的防范托收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但是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卖方都需要先发货后收款,而卖方能否顺利收回全部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誉。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买方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是因为行市下跌,买方借故不履行合同,拒不付款,那么卖方不仅要承担无法按时收回货款或货款落空的损失,而且还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货、存仓、保险的费用和变质、短量的风险,以及转售可能发生的价格损失,将货物转运他地或运回本国的运费负担,甚至有可能因为储存时间过长,而面临被当地海关没收或低价拍卖的损失;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卖方不仅要面对付款交单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还因为买方没有付款,就已先行提货,这样买方就极有可能遭受货款两失的风险。因此,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综合上述,托收对卖方来讲,风险较大。然而,托收虽然对卖方来讲有较大的风险,但对卖方却有这样的特点:可以减少买方的费用支出,有利资金融通。因为在整个托收业务过程中,买方没有任何预先支出的费用,而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方式下,更可以说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因此,从出口商角度而言,为了防范托收方式的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出口商在选用托收作为收汇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考查进口商的条件、资信与经营作风,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的,有多年合作历史的,证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要按照票据的金额、性质及对客户的控制程度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且在贸易合同中将支付条款完整的规定出来。并要求银行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托收方式。?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防进口商从审单中找到拒付的借口甚至提出索赔。?每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的期限不要太长,一般不要超过90天;签订合同时,对价格计算要将远期的利息考虑在内。?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如在有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进口商可能事先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未申请到外汇,不能发货,以免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被禁止进口或被没收处罚的风险。对一些外汇比较紧张的地区的进口商,尽量少用托收方式。?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URC522第11条指出,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服务时,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对受托方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的赔偿之责。即出口商必须受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的约束。例如,北欧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往往有“货到地头死”的习惯货进公仓后60天内无人提取即允许公开拍卖,因此出口商应掌握好发货时间,使之不至于在付款日前过早到达进口国,或预先找好“需要时的代理”,以防付款人拒付。?争取以CIF(或CIP)价格条件成交,有出口商办理保险。但是,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规定,进口商只能在他们国家办理保险。这时我国出口商可另行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利益险,这一险种设立于1978年,是一种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是专门针对某些国家对进口货物限定在本国投保而我国出口企业必须采用托收方式情况的,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货款时才予赔偿。?在应用光票托收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近年来,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开发新的托收方式,由于我方不了解情况而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我国香港港币光票托收分final credit (最终贷记)和 provisional credit(临时贷记),前者是将票据款项收妥后再将款项划到托收行账户:后者是见到托收票据后,即将票据款项贷记到托收行账户,客户可随时提出退票,客户退票后,代收行则在从托收行账户中扣回。各代收行收到光票后,均按托收指示书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若托收指示书未明确托收方式,香港银行通常见票后,则按临时贷记方式处理。3、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1虽然信用证方式比较安全,使用也比较普遍,但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