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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的概念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结汇,外汇结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

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强制结汇制,部分企业经批准实行限额结汇制;对境内居民个人实行意愿结汇制。

结汇方式是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通过银行收结之外汇的方式。结汇方式代码分为汇付, 托收,信用证和其他。

1.汇付包括:

(1)信汇(M/T):买方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邮寄出口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2)电汇(T/T):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申请,直接用电报发出付款委托书,委托出口地银行向卖方付款。

(3)票汇(D/D):买方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迳寄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出口地有关银行取款。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单(D/P):指卖方托收时指示托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交出单据。

(2)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付货款。

3.信用证(L/C):信用证是银行在买卖双方之间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书,向卖方开出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即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保证付款。

出口结汇的方法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

1.收妥结汇或收妥付款

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将单据移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汇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给外贸公司。银行并不垫付资金,这即为收妥付款。这种方式不利于促进外贸企业扩大出口。

2.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我国银行根据向国外银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例如银行审单认可后7天或14天不等)到期不管是否收妥票款,主动将应收款项结算成人民币记入外贸企业帐户。

3.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方)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货款。银行叙作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这是我国目前采用比较多的做法。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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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第四节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UCP600 第 6 条第 2 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表明该信用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出口商将即期汇票和单据(或只有单据而无汇票)直接提交指定的付款银行或开证行后,就可以立即获得付款。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

1.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银行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也可以是出口地通知行兼任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

2.多数情况下是指定出口地通知行作为付款行,此时,信用证的有效期也在出口国受益人所在地到期,且付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则无追索权,受益人可以放心地使用该资金,因而对其十分有利。若付款行为开证行自己或第三国银行,则提示到期地点一般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将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但被指定的付款行有权拒绝受理相符的单据,因为开证行的指定并不构成付款行对即期付款的承诺,但开证行不能推卸其付款责任。

3.即期付款信用证可以规定要求汇票,也可以不要求汇票。若要求汇票,则该汇票为即期汇票,且其付款人为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或开证行本身。若不要求汇票,可只凭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即期付款信用证的显著特点是,付款时间为即期,承付方式为付款。

(二)即期付款信用证的操作

开证行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中,表明即期付款的条款通常是:

This Credit is to expire on or before(有效期日)at(提示地点:被指定银行所在城市名称)and is available with(付款银行名称,一般是开证行或通知行或其他银行)by payment at sight against the beneficiary’s draft(s)at××××sight drawn on(汇票的付款人或受票人,即被指定的付款银行)and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By payment at sight」表示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为即期付款。

「Against the beneficiary’s draft(s)at××××sight」表示受益人要开立即期汇票。

「And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表示要提示哪些单据。

开证行一般在信用证最后表示其承诺付款,如「We hereby engage that payment will be duly made against sight draft and the documents/documents presen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或类似的语句。

若使用 SWIFT 开立信用证,MT 700 设有即期付款栏目:41a Available With… By…(承付方式的表示方法为:BY PAYMENT); 42C Drafts at…(汇票付款期限:DRAFTS AT SIGHT); 42a Drawee(汇票付款人,如 XYZCCNBS201 CHINA STREET,××××BANK, BEIJING)。

(三)开证行即期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即期付款信用证又称直接付款信用证(Straight 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作为即期付款银行,受益人直接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只要单证、单单和单内相符,开证行立即付款。这种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在开证行所在地。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一般用以下词句表示其责任。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beneficiary that all draft(s)drawn under and/or documents presented hereunder will be duly honored by us provide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re complied with and that presentation is made at this Office on or before the expiry date.

Credit available by payment with the Issuing Bank and expiring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at the Office of the Issuing Bank.

在直接付款信用证下,其他银行也可以购买受益人的汇票/单据,但该银行无权向开证行索偿。

(四)被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信用证

被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或委托其他银行向受益人承担即期付款义务,之后该银行再向开证行索偿。

被指定银行向开证行索偿,应视开证行账户设立情况而定。

若开证行在被指定银行设立账户,信用证一般规定:In reimbursement of your payment, Please reimburse yourself by the debit of our account with you under your advice to us when documents present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当提示的单据相符时,为了偿还你行的付款,请借记我行账户自行偿还,并通知我行。)在此情况下,被指定银行借记开证行账户,贷记受益人账户,立即向受益人付款。

若开证行没有在被指定银行设立账户,被指定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有两种方式:

(1)采用电讯方式向偿付银行即期索偿。依 URR725 的规定,偿付银行应在收到被指定付款行的索偿要求次日起算的第 3 个工作日偿付。

(2)采用电讯方式向开证行即期索偿。同样,开证行在收到被指定付款行索偿要求的 3 个工作日内处理索偿和偿付。

被指定付款行在选择了上述两种索偿方式之一后,在预计收到偿付款的日期,即在向偿付行或开证行发出索偿电讯 3 天后应向受益人付款。有关银行间的索偿问题,详见后述的「信用证项下银行间的偿付」。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运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一种远期信用证。

(一)延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不必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也不存在承兑汇票的问题,它和即期付款信用证不同,虽然同属付款信用证,但付款期限不同;与承兑信用证也不同,虽然同属远期信用证,但不需远期汇票。由于没有汇票,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进行融资,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但由于银行贷款利率高于贴现利率,因此以延期付款信用证方式成交的货价往往比承兑信用证方式成交的货价略高。

受益人提示单据以后,若单据相符,开证行或付款行受理单据,但要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才予以付款。这种信用证计算付款到期日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从提单日起算,即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B/L);二是从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单据的日期起算(××days after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

第五节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

一、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要求即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的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这种即期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得最为普遍。

在实务中,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期付款。一种是「单到付款或议付」,即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或议付行)提示的相符单据后立即付款。而开证申请人也需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因此,从出口商提示到开证行付款,时间只是一个邮寄单据的邮程和开证行审单所需的时间。若付款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则受益人提示单据后,经过付款行审单的时间即可取得信用证款项。另一种方式是「电报偿付」,用于议付信用证,即受益人所在地的议付银行收到相符单据后,用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发出通知,说明单据已按规定寄送,要求立即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付款。若开证行规定,向议付行的偿付应由开证行的另一分行或第三方银行办理,则要及时向偿付行提交照付索偿的适当指示或授权,且不得以索偿行必须向偿付行证实单据相符作为先决条件。付款后若发现单据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有权追索,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进行的。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即期信用证,称为现金信用证(Cash Credit),即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向开证行交纳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一笔资金。对开证行来说,这与开证抵押具有相同的作用,但在性质上却不同于开证抵押。开证行在此信用证中特别声明,该笔资金由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专为受益人利益保有,专款专用,以待受益人凭相符单据支取,不得移做他用。因此,这对出口商十分有利,一旦开证行倒闭,受益人可以从该笔资金中优先受偿。

二、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相符的货运单据和汇票(或只有货运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若有汇票先予以承兑,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以及要求开立远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提示了汇票和单据后,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获得付款,在此之前,进口商也无须偿付。因此,这实际上是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贷款,解决了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出口商接受远期信用证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获得付款之前,若开证行破产,出口商就失去了信用证的保障;若由于进口地政局不稳、经济混乱或两国关系恶化,而使两国间的支付不可能,即使开证行愿意承担其信用证下的责任,也可能无法付款。因此,受益人接受远期信用证时必须慎重考虑,了解开证行、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以及进口地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充分估计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远期信用证的交易中,出口商可以适当地以其承担的风险为筹码,同进口商讨价还价,获得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当然,远期信用证对出口商也有好处,因为毕竟有银行信用证作为赊销交易的保证,货款两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且,由于远期信用证有利于进口商,因此对出口商促销商品、扩大贸易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若出口商同意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由于远期而发生的利息应设法转嫁给进口商,具体做法是,将利息包括在货价之中。这种远期信用证一般不说明远期付款发生的利息由谁负担,而只注明到期付款,出口商在承兑信用证情况下,只能收到票面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差额。但也有在信用证中明确贴现息由出口商负担的。信用证中一般载明如下文句:「Payment of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effected××days after sight.Discount charges if any, are to be borne by beneficiary.」延期付款信用证由于没有汇票贴现机制可以利用,因此,出口商必须将利息打入货价中。

三、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即期交易,但进口商出于某种目的和需要,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以即期交易价格报价,开立远期汇票,由进口商负担贴现息及有关费用,而受益人按规定即期收汇的一种信用证。

由于该信用证中规定开立远期汇票,开证申请人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偿付开证行,因此,对开证申请人而言具有远期信用证同样的效果;但对受益人而言,由于它能按规定即期十足收汇,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一方面满足了受益人即期十足收汇的要求,另一方面又适合了进口商将即期交易转化为远期交易的愿望和需要,实质上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或贴现市场为进口商提供的融资便利。

(一)使用原因

在即期交易中,本应采用即期付款方式或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货款,但有时进口商却提出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付款,其中原因包括:一是摆脱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律的限制。有些国家由于外汇紧缺,因此在外汇管制法令中规定,所有进口交易一律远期付款。这样,银行只能开立远期信用证。于是,当该国进口商同外国的出口商达成即期付款交易时,只能采用远期信用证,同时作出安排,保证出口商即期收汇的假远期做法。二是进口商借助这种信用证可以利用银行的资金或贴现市场的资金,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利用假远期信用证融资比从银行贷款便利,而且贴现息较低,融资成本低。因此,假远期信用证可以满足进口商的需要,或缓解在进口国开立即期信用证存在的法律障碍与出口商即期收汇之间的矛盾。

(二)操作程序

假远期信用证没有固定形式,信用证中也没有注明是假远期,只是列有假远期付款的一些条款,且各银行使用的语句也不完全相同,因此,作为出口商的受益人应仔细分析这些条款,辨别是一般远期信用证还是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的即期支付条款,如: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 drawn under this Credit.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 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由付款人承兑并贴现,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远期汇票即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