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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单证制作技巧

出口报关单证需制作: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申报要素、报关委托书,以下就各个文件分别和大家分享下,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1、 报关单

报关单所需列明的内容可以理解是“箱单”、“发票”的概述,详见下图。

报关单证格式要求_出口收汇核销单填制_出口报关单证制作

就以上格式,按出运实际货物信息填写,有几个地方需注意一下!

(1) 贸易国、运抵国、指运港:贸易国指的是实际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地区,如三方贸易,中间商是新加坡的,而收货人是荷兰鹿特丹的,像这种情况,贸易国填写新加坡,运抵国填写荷兰,指运港填写鹿特丹,如不是三方贸易,则贸易国与运抵国一致;

(2) 成交方式:最常见有三种,CIF,C&F,FOB

CIF需填写运费和保险费。

C&F需填写运费。

FOB不需要填写运费和保险费。

(3) 货物HS CODE、商品名称/型号等的填写:HS CODE即报关十位数编码(具体如何对产品进行准确归类,等以后另写一篇详细介绍,敬请谅解);商品名称即货物品名,建议填写中英文对照品名(普通货物也可只填写中文品名,化工品必须要中英文品名同时填写);规格型号可不填;数量及单位这里要特别注意,绝大多数产品需要两个以上计量单位,而第一计量单位海关数据库是有规定的,一般多为千克,具体可根据HS CODE查询http://www.hscode.net/IntegrateQueries/QueryYS/?q1=&q2=,以脚手架(730890000)这个HS CODE为例,详见下图。

报关单证格式要求_出口报关单证制作_出口收汇核销单填制

法定第一单位为千克(指净重),法定第二单位无(即代表海关对此无特别要求,可根本客户需求填写),就脚手架这个产品而言,我们通常会用件或者套等来形容,那么根据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求,可填写XX件/XX千克或者XX套/XX千克,如对第二计量单位无特别要求,也可填写XXPCS/XX千克。最终目的港、原产国、单价、总价按实际填写。

(4)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权使用费确认:指与收货人、中间商是否存在某种关系而导致价格有别于其他业务,用是或者否填制即可。

1、 箱单

箱单是阐述货物数量信息的重要文件,需阐述清楚货物的品名(填制英文品名或者中英文品名均可)、数量、重量及体积。

(1) 数量:即件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件数,要包含“大”件数和“小”件数,如3000套脚手架分别打包为10个托盘,应填制3000PCS/10PALLETS,申报件数一般优先“大”件数,但不论是申报大还是小件数,进港的箱单需与此申报保持一致。

(2) 重量:需列明毛重与净重,多数情况毛重大于净重,也有毛重和净重等同的,如裸装货物,但毛重小于净重是有悖常识的。

(3) 体积:这个数值,海关及船公司都不会要求得很严格,一般填制时不要误差不大即可。

具体格式可根据自己喜好、方便制作,无固定格式。

2、 发票

发票是阐述货值的重要文件,需阐述清楚货物的品名(填制英文品名或者中英文品名均可)、计价件数、单价、总价,就以上3000PCS/10PALLETS的脚手架为例,应以“小”件数作为计价件数,如:3000PCS,单价USD10,总价USD30000。至于申报的币种,可以是外汇也可以是人民币,保持和收汇币种一致即可。

具体格式可根据自己喜好、方便制作,无固定格式。

3、 合同(上海口岸海运不需要合同)

合同与国内购销合同内容相似,但需英文版本,需阐述清楚: (1)购销双方的抬头、地址、联系方式。

(2)货物的英文品名或者中英文品名,计价件数,单价,总价。

(3)收款方式,如:L/C,T/T,D/P等。

和发票有点类似,具体格式可根据自己喜好、方便制作,无固定格式。

4、 申报要素

申报要素可理解为用关键词来介绍货物,但需要提供哪些,海关对每个不同的HS CODE的归类有不同的要求,详见http://www.hscode.net/IntegrateQueries/QueryYS/?q1=&q2=,可根据HS CODE在此网站上查询到海关要求提供的要素内容。

5、 报关委托书

报关委托书是企业委托报关行报关的凭证,详见下图:

报关单证格式要求_出口报关单证制作_出口收汇核销单填制

如图两处需敲公章和法人章,左边中部按报关单的内容填写,右边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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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出口报关单证制作的一些心得,前几年我国已实行无纸化通关,只要和海关签订过无纸化报关协议的企业,都可以用电子版报关单证办理申报,EXCEL,WORD,PDF,图片格式都可以,只要单证上面有申报单位的章即可。

【允良】实务:报关单填写介绍—以出口报关单为例

海关编码填写规范_出口报关单填写要求_出口收汇核销单填制

报关分为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在2018年8月1日之后,海关启用的新报关格式,报关单的填写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今天针对报关单的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和大家做一下分享—以出口报关为例。

出口报关单如下图所示:

出口报关单填写要求_出口收汇核销单填制_海关编码填写规范

下面来了讲解一下报关单的填写事项:

1、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2、海关编码

海关编码工18位,其中1-4位为申报海关的编号,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3、境内发货人与境外收货人

根据外贸合同,正规填写完整合同的购销双方,不能出任何问题,否则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4、生产销售单位

针对生产制造型外贸企业,一般有进出口资质,该名目和境内发货人填写一致。如果是商贸型企业,本身不生产产品,填写采购产品的单位名称。

5、合同协议号

填写外贸合同编号,如何是订单合同,可以填写订单号,如果存在补充协议,也需要把补充协议的合同号填写进去。合同协议号一定要填写正确和完整,这也是出口退税审核的要点之一。

6、包装种类

企业根据货物的实际包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7、随附单证及编号

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8、出境关别

一般填写出口报关的海关,例如:首都机场海关、外港海关、满洲里车站海关等。如果是出口转关业务,则此处应填写出境地海关名称,所谓出口转关,通俗理解就是货物出口地和报关地不一致。

9、运输方式

以实际运输为准,但是一定要结合外贸合同的国际贸易术语,切勿出现国际贸易术语与运输方式不符的情况,否则会影响出口退税。

10、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写一种监管方式,常见的监管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如果所有材料都是国内生产,使用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

11、出口日期和申报日期

出口日期一般是实际出口,办理出境的时间;申报日期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一般两者时间不会超过一周。

12、提运单号

此项为出口退税检查的关键要素之一,提运单或者货运单一定要找到与之对应的编码。如果是分单或混搭,则一定要有总单号,保证报关单运输单号与提运单单号等一致。

13、成交方式、运费、保费

该项目填写与外贸合同签署的国际术语一致。正常出口报关以FOB价格报关,运费、保费可不填写,同时以FOB的价格计算出口退税,如果是以CIF报关,则需要填写完整运费和保费,并保留相关单据备查。

14、贸易国、件数、毛重、净重、离境口岸

这些事项根据合同正常填写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件数、毛重或者净重,一定要和提运单的重量相匹配。

15、商品编码

商品编码也称为HS编码,共10位,其中前8位是用于查询该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后2位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商品编码切勿填写错误,否则将直接影响企业出口退税金额。

16、商品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币别、目的国、原产国、境内货源地

这些数据的填写按照外贸合同填写即可,需要的是单价或者总价的填写一定和成交方式相匹配。

17、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一般填写与本报关单相关连的数据信息,包括集装箱号、合同号(出现多个合同合并报关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废止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