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年10月10日

出口退税怎么办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确认退税资格与条件 :

出口企业必须首先确认自己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完成所有与出口业务相关的财务对账和核算工作。

明确公司类型与退税政策 :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免税政策减轻税负。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或免税。

退税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

收集出口单证,包括报关单、出口发票、进货凭证、出口收汇等。

安装并熟悉退税申报系统。

退税申请操作流程 :

填写退税申报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提交备案资料。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 :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货物明细。

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和免抵退税申报。

数据录入与递交资料 :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汇总录入退税申报数据。

递交相关资料至税务局。

网上申报与核销 :

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和网上核销申报。

打印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

办理收回核销 :

提供必要的核销单据,包括核销单、报关单等,至外汇局办理收回核销。

税务申报 :

通过网上申报进入国税系统输入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

将免税数据上传至国税网站。

退税申请手续 :

准备出口退税纸质材料。

携带U盘备份数据。

携带退税资料至国税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

等待退税批复 :

等国税局电话通知拿退税批复。

退税款项到账 :

办理过退税手续后,银行通常会在一周内将款项拨入公司账户。

请注意,以上步骤可能因地区、时间和具体政策变动而有所不同。务必参照最新的税务规定和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地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给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19113

传真:(010)-68402294

附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二、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或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并导致系统瘫痪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或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信息,启动本应急预案。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或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系统故障并导致区域性系统瘫痪时,由所在地外汇局发文或以其他方式,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信息中心和综合司(值班室)备案。

三、外汇局和银行收到启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后,执行以下各应急措施:

(一)在系统故障期间,各银行以手工操作方式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以下简称“账户内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银行应审核企业提供的纸质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其复印件后,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收汇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对于预收货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外汇局可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予以核准,银行应审核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后,为企业办理资金结汇或划转;对于无货物报关出口项下的账户内结汇或划出,银行应在审核涉外收入申报单和邮寄货物清单等凭证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银行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的,应不予办理。

(二)银行在系统故障期间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时,应做详细的“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登记,并留存六个月备查。系统恢复正常后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应使用银行和企业的操作员IC卡,按照“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的记录,进行事后联网核查,并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冲销企业可收汇额。发现无可收汇额等不能联网核注情况的,银行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接到银行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发现异常收汇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银行应随时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系统恢复正常后,应立即按照正常业务流程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外汇局应及时督促辖内银行按上述要求办理业务。

(四)银行在系统故障期间为企业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结汇或划出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五)外汇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就辖内银行执行本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变相利用应急措施不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四、外汇局银行收到启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后,执行以下各应急措施:

(一)以手工操作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对于需凭进口报关单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贸易方式付汇的,外汇局登记后为企业办理“真实性审核”类别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留存报关单原件等凭证;对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可在登记后,凭报关单原件办理核销手续,并留存报关单原件。

(二)外汇局在系统故障期间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做详细的“未核查报关单登记台账”。系统恢复正常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关单原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联网核查系统”做核注、结案处理,并按规定将报关单原件返还银行或进口单位。

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故障期间,外汇局、银行应向企业耐心解释,并按本预案规定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值班室010-68402255(24小时)68402154(传真)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010-6840249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163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010-85193779

1996年10期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马德伦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问题答记者问

一、对于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今年我国将有什么举措?

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国情,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先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再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而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经过1994年的外汇体制改革,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的可兑换,取消了贸易项目和与贸易有关的非贸易经营性支付的汇兑限制,走出了人民币自由兑换的第一步。目前,我国外汇体制与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差距已经不大,我国政府正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步伐。近期内已经或即将出台的改革举措有: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取消对其经常项目用汇的限制;

(2)提高个人因私用汇的供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并对超标准和超范围的用汇经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予以供汇;

(3)取消其他非贸易方面的汇兑限制;

(4)对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这样,就取消了尚存的经常项目下的汇兑限制,在今年年底之前就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提前达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

二、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有什么意义?

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既是我国应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同时也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自身的要求:

1.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将有利于我国与国际社会进行政治与经济交往,塑造我国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人民币币值稳定的信心,对今后一个阶段的货币政策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将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给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收益以充分的法律保障,减少外商投资利润汇出风险,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利用外资。

3.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推进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将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和文化交往,促进我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的主流。同时,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对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将减少审批环节,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效率,为我国参加对外交流创造有利条件。

4.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将使我国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深化改革,加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内市场机制,加快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

三、为什么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

1994年我国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汇率并轨,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对中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同时,为了保持对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的连续性,继续保留了外汇调剂中心专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两年多来,随着外汇体制改革成果的不断巩固和发展,外汇新体制日益显示其优越性,各界对外汇新体制的信心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要求,希望能到银行办理结售汇。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保留外汇调剂中心的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这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消除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主要汇兑限制,是向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迈进的一大步。这对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推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江苏、上海、深圳、大连实行银行结售汇试点的情况怎样?

为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平稳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检验和完善拟定的法规和操作规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从1996年3月1日起在江苏省、上海市和大连市、深圳市进行了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试点。

试点工作开展三个多月以来,进展顺利,得到了海内外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允许他们选择到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增加了企业的外汇买卖渠道,简化了手续,加快了资金周转,保证了企业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外资银行认为,允许其办理售汇业务,扩大了经营范围,增强了金融服务功能,为业务竞争创造了平等的条件。各界对外汇帐户实行分类管理也表示了理解,认为这将有利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保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顺利进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试点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这是中国向基金协定第八条款迈出的重大一步,大大缩小了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与基金组织第八条款的差距。

通过试点,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在全国推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做了积极的准备。当前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国际收支继续顺差,人民币汇率稳定,国家外汇储备增加,同时中央银行外汇金融监管得到加强,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更加规范,这为在全国范围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

从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外汇局申报目前开立外汇帐户的情况,并按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来源区分已开立的帐户,经当地外汇局认可并核定了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购买外汇的手续与中资企业相同,即购汇时只要向银行出示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商业文件即可购汇。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买卖,与现行做法一样,但购汇时不再需要经过外汇局审批。

六、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有什么规定?为什么要区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这次将在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申报外汇帐户的基础上,对其外汇帐户进行区分,分为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外汇结算帐户是指收入来源于经常项目,且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的帐户,每个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一个外汇结算帐户,有特殊开户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当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专用帐户是指与资本项目收支有关的特定收支范围的帐户,包括资本金帐户;外债专用帐户、外汇(转)贷款专用帐户、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及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企业确因业务需要需在异地开立外汇帐户的,经注册地外汇局批准后,凭有关文件到异地外汇局备案,经审核后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实行分类管理是出于保证顺利实施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国将首先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然后再考虑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而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需要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和更健全的市场机制为基础,目前我国条件尚不具备。为了保证经常项目可兑换稳健、有序地推进,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收付混入经常项目结售汇非法流进流出,冲击国内经济,现阶段尚需加强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明确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按收支性质对企业外汇帐户做出区分,是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失控和风险,保证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一项必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此举也有利于其自身外汇收支的管理,使其经常项目的汇兑确实便利、规范。区分外汇帐户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另外,外汇帐户的区分还将有利于我国对国际收支的统计监测。

七、为什么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核定一个可保留的最高金额?这个金额如何核定?

目前,中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银行,不得保留外汇,而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这体现了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在国际收支状况恶化时,一部分企业积存过多的外汇,有可能影响国内外汇供求,影响汇率稳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设有最高金额的管理,既方便企业外汇资金的周转,又可为国家宏观调控保留一种手段。

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主要是依据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核定的,对特殊情况将作出特殊处理。最高金额的核定比较宽松,一般均可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八、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后,对外资银行的外汇业务有什么影响?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已允许外资银行做单向的结汇业务,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平补头寸。在实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后,外资银行除继续办理结汇业务外,也可办理售汇业务,即成为外汇指定银行,这就使外资银行能在新的条件下正常从事经常项目下的结算业务,不会受到条件变化的冲击,并为中外资银行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创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从试点地区的情况看,外资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允许其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持积极和欢迎的态度。

九、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与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有何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同中资企业一样,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实行与中资企业基本一致的管理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付,只需出示有效的商业单据和凭证,即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兑付。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又保留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按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中资企业除了少数经特殊批准的外汇收入外,其余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都必须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不能保留外汇帐户,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数量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而且可以自由选择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较中资企业多了一个买卖外汇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