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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今日开展3635亿元7天逆回购操作,投标量3635亿元,中标量3635亿元,操作利率为1.40%,与此前持平。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26年1月2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0014元,1欧元对人民币8.1745元,100日元对人民币4.4095元,1港元对人民币0.89779元,1英镑对人民币9.3662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6898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0555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5.4286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8.8238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0365元,人民币1元对1.1478澳门元,人民币1元对0.58102马来西亚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11.2079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3539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212.41韩元,人民币1元对0.52707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3819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47.0962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1673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143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3092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4352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6.21082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5220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4.4565泰铢。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人民网北京5月22日 (记者王震)据证监会官方微信消息,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聚焦取缔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建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引导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整治方案》总体要求是经过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标。一是整治对象包括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境外机构、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招揽境内投资者的非法中介、违法违规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及网络自媒体等。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对相关主体违反外汇管理、反洗钱、网络安全和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二是取缔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的措施为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营销招揽活动、提供相关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交易服务。禁止境内相关主体协助境外机构违法开展营销、交易服务,以及为其提供网站、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三是清理非法存量业务的措施为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内,禁止境外机构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集中整治期满后,境外机构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务。

《整治方案》明确了整治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全面开展监测排查,通报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对非法跨境经营涉及的互联网平台、广告和信息等进行清理处置。二是约谈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等,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对非法跨境经营机构,开展检查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主体立案侦查。做好境内主体非法业务的剥离处置。三是约谈为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提供账户服务的境内银行,监督境内银行加强外汇资金汇出的合规性审核,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资金流出渠道。四是强化跨境监管协作,保障境内投资者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做好宣传教育、风险警示及政策宣传引导。五是完善监管制度,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各地政府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协作,严厉查处违法机构,坚决遏制非法跨境金融活动风险,切实保障投资者财产安全。

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全文):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通过个案打击强化警示震慑。坚持部际央地协作,健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跨境监管协作。坚持稳妥推进,精准施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风险提示,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坚持举一反三,建立长效防范打击机制,强化源头治理,筑牢非法跨境经营风险防波堤防浪堤。

经过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坚决查处严重违法机构,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围绕非法展业全链条开展整治,分阶段逐步压降非法存量境内投资者账户及资产规模,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标。

二、整治政策要求

(一)整治对象

1.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机构。

2.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以及招揽、指导境内投资者证券期货开户并牟利的境内非法中介。

3.在境内违法违规发布营销信息、非法提供证券期货开户等交易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APP)等互联网平台,以及非法发布开户教程、经验分享等信息的境内网络自媒体。

(二)整治业务范围

境外机构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境内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构成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相关主体在跨境经营和投资活动中违反外汇管理、反洗钱、网络安全和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三)取缔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相关工作要求

1.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非法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营销招揽活动,包括在境内运营网站及交易软件、发布营销信息、推送投资资讯、开展返利营销活动、宣传推介和诱导认购境外股票等。禁止互联网平台在境内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营销宣传、证券期货开户通道等便利。禁止网络自媒体账号在境内发布相关推介引流信息。

2.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提供非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交易服务,包括通过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等跨境接收和传输开户申请及交易指令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导或协助境内投资者违规开户。

3.禁止境内相关主体协助境外机构违法开展营销活动、非法提供交易服务,以及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网站、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支持服务。

(四)清理非法存量业务相关工作要求

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业务。集中整治期内,禁止境外机构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集中整治期满后,境外机构要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务。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不受整治影响。境外机构要做好与在境内受整治措施影响的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其账户处置安排,保障客户财产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监测排查。中国证监会牵头完善监测机制,建立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名单并持续更新。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与网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会商等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对相关网络信息开展实时监测,对重大的问题线索进行通报并做好跟踪督办。

(二)强化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清理。国家网信办督促境内互联网平台完善发布涉非法跨境经营信息的审核和监测制度,根据金融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及时对相关涉非信息和账号进行清理处置;对问题严重的互联网平台及网络自媒体进行严肃约谈并处罚。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单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涉及的境内网站、APP进行下架或关停。市场监管部门对金融管理部门研判通报的违法广告进行治理。

(三)加强境外机构等约谈督促。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约谈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停止非法跨境经营的工作措施、进度安排,做好现有账户规范。约谈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境内相关主体,督促及时整改并清理相关业务。定期跟进落实整治政策要求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处置。

(四)开展重点案件调查处罚。中国证监会组织对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及其境内关联主体开展调查。调查取证中需要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配合的,按照协查程序商请支持。对后续发现的其他非法跨境经营机构,适时开展检查调查,实现快查快处。公安部强化与中国证监会协作,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主体立案侦查。

(五)坚决处置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及其主体。对开展非法营销招揽、客户服务、开户审核等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的境内主体,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非法业务的剥离处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非法业务活动性质认定、政策解释等专业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非法机构关闭、营业执照吊销等。

(六)加强相关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管理。金融监管总局约谈为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提供账户服务的境内银行,明确政策要求,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提供有关线索。国家外汇局持续指导和监督境内银行机构加强外汇资金汇出的合规性审核,配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资金流出渠道,查处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资金收付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审查相关制度,压实境内银行机构在境内投资者购汇、跨境外汇转账环节的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及交易信息保存职责,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强化跨境监管协作。中国证监会统筹做好与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跨境协作,金融监管总局做好配合工作。协调推动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境外机构遵守其适用的境内证券期货监管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障境内投资者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八)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牵头开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活动的宣传教育,指导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投资者风险警示。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境内银行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风险警示,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国家网信办严格把控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九)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中国证监会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宣传解读方式,亮明政策导向。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宣传整治目标与内容,引导境内投资者充分认识境外机构跨境展业的非法性,理解支持整治工作。

(十)完善监管制度,引导合规投资。中国证监会推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跨境理财通等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四、组织保障

中国证监会牵头开展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综合整治工作。金融监管总局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境内银行机构监管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运用反洗钱系统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国家外汇局负责外汇管理相关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依法加强境内相关经营主体登记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管。国家网信办负责加强网络涉非信息治理处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依法处置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公安部负责查处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活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的属地责任。

传统套保模式面临考验 场外期权助企业“减震”

“我们深耕大宗商品贸易多年,在期现协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与行业的发展升级,传统的套期保值模式及基差贸易模式正面临新的挑战。”浙江一家头部大宗商品贸易商近日向记者道出了他们的烦恼。

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宏观不确定性增加与产业周期下行的共同影响下,近年来黑色商品市场呈现“弱预期、低波动、高博弈”的运行特征。一方面,需求修复乏力,基差持续走弱;另一方面,政策预期反复切换,盘面价格在狭窄区间内震荡,市场方向难以形成一致预期。

上述贸易商表示,在这种市场行情中,按照以往方式进行空头建仓和移仓换月,往往面临“方向不明、成本偏高、效果有限”的现实问题,这也是当前黑色产业链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

中信期货服务团队认为,需求不振导致基差交易高度拥挤,套保效果因此受到影响;波动率下降使得方向性套保的风险收益比有所降低;在近远月合约结构不利的情况下,频繁移仓产生的展期损耗正在持续侵蚀套保成果。该团队发现,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企业关注的焦点不再局限于是否开展套期保值,而是如何在套保过程中优化建仓价格、控制移仓成本,并为经营决策预留弹性空间。

为满足这家贸易商精细化管理风险的需求,中信期货服务团队逐步将期权工具融入该贸易商现有的期现业务模式,同时有针对性地设计了溢价累沽及价差期权方案,助力企业优化空头建仓价格、减少套保损失,最终达成风险管理目标。

2024年1月中旬,该贸易商判断未来1个月内热卷价格会呈震荡偏弱走势,且对基差表现并不看好。结合当时实际情况,贸易商决定针对自身现货库存及未来销售计划,提前锁定期货盘面价格。与此同时,贸易商提出希望优化建仓价格,将建仓价格上移至自身目标点位,或通过期权工具在当前价位增厚收益。

针对这一需求,中信期货子公司中证资本为企业设计了“溢价累沽期权”结构。该结构通过设定目标建仓价格,使企业在价格触及预期水平时逐步建立套保头寸;若价格未能触及目标点位,则通过固定赔付形式对冲部分风险并补贴套保成本。

该结构实行每日观察机制,依据每日收盘价结算当日固定赔付金额或拟建仓规模对应的损益。若当日收盘价格大于或等于行权价格,则按行权价格建仓,建仓名义数量为参与率倍数对应的标的数量;若当日收盘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则客户获得固定赔付。

“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有条件的建仓工具’。”中信期货服务团队成员解释道,在行情不确定性较大的情况下,该结构既为企业保留了在理想价位进行卖出保值的机会,又避免了因过早建仓而产生的浮亏。企业首次尝试通过“溢价累沽期权”开展套保操作,不仅获得了以目标价格卖出套保的机会,也为后续运用场外衍生品积累了宝贵经验。

除建仓环节外,移仓换月也是企业套保管理中的一大痛点。尤其是在近远月合约呈现Back结构时,企业进行空头头寸移仓换月往往意味着不可避免的展期亏损。围绕这一问题,中证资本为其量身定制了价差期权方案。对持有套期保值空头头寸的企业而言,若卖出基于近月与远月月间价差的看跌期权,可收取期权费;若到期时价差跌破行权价,相当于按行权价价差完成换月操作。但期现结合并非完全无风险,如果出现价差上涨幅度较大,期权费无法覆盖价差上涨的情况,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承担价差损失的风险。

2024年11月初,锰硅期货呈现Contango结构,相关企业计划后续将多头持仓移仓至远月。当时价差处于低位,企业预期该价差将扩大,遂向中证资本询价卖出看跌价差期权并最终成交。通过这一操作,企业在移仓过程中实现了额外收益,同时也为后续进一步运用价差期权策略积累了实践经验。

“本质上,这是把被动承受的移仓成本转化为可管理、可定价的风险变量。”中信期货服务团队表示,随着实践的深入,客户还努力尝试开展含权贸易的可能性,在结构上还尝试了累购及垂直价差策略等,更好地优化了采购及销售模式,增加了潜在收益。

在中信期货服务团队看来,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蓬勃发展,利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实体企业的选择,但也会面临价格向有利方向变动时无法取得收益等痛点。

场外期权因其结构灵活、表达精细,正逐步成为实体企业应对复杂行情的重要补充工具,但期权本身结构的复杂性也对实体企业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中信期货服务团队表示,后续将联合子公司开展持续的投教与陪伴式服务,帮助企业理解工具、用好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