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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项分别修改为“(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和“(四)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的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附件: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6月9日

附件1: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人民币持续升值,外贸企业越卖越亏,应该如何止血?

本文首发于“单仁行”公号,订阅“单仁行”公号

从企业家的角度探究商业本质

01

在美联储降息后,我们聊到了各种潜在的变化和影响。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美元价格下行,人民币会面对升值压力,现在已经在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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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别的企业没什么感觉,但我们的外贸学员可是颠得肝疼。

为什么呢?

在降息之前,美元保持着强势地位,最高的时候,每赚100美元,可以兑出727人民币,甚至还可以享受年化超过5%的美元存款利率,大家都舍不得换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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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了,随着降息预期和降息的靴子一起落地,美元迅速贬值,按照现在的汇率,100美元只能兑出704元人民币了。

大家不要小看这笔数,相当于因为汇率问题,企业的净利润短期内就亏了3.16%,名副其实的卖的越多,亏得越多。

而且,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电商环境,价格战都非常激烈,面对美元贬值,如果简单的把价格提高,又可能造成销量的大幅下滑,着实是里外都难办。

那怎么办呢?难道我们做个出海生意还要对着汇率波动研究半天,跟个金融交易员一样么?

那大可不必。

02

老美是国际贸易和WTO世界经济的推动者和受益者,这种情况早就有一套成熟的金融衍生品来进行应对。

作为经营者,炒外汇、搞理财虽然不是我们的主业,但风险防控是我们的基本素养。

如果未来不可控,那么摸石头过河不可避免,但如果未来可控,又能给到现成工具,那么视而不见就是我们的盲目自信和疏忽大意了。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总结的,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人会使用工具和懂得分工,要实现企业的持续性发展,专业的工具运用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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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如果要规避汇率风险一般都要运用金融衍生品来锁定价格波动,常见的产品有四种,我们一一给大家介绍。

第一种叫做远期外汇合约(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transaction)。

操作方式就是我们找到银行,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一个确定的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汇的合约。

举个例子,我的亚马逊预计三个月后能有100万美元的进账结算,但未来三个月美元价格走势我看不明白,那么我就找到银行做一份远期外汇合约的约定。

在三个月后,我会以当下的汇率卖出这100万美元,不管这三个月内汇率如何变化,我都不需要考虑,银行来承担这部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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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美元升值了,那收益也是银行的,毕竟银行也是开门做生意的。

记住这个例子,我们下面还要再用它。

这是一种最简单的锁定汇率的工具了,属于基本入门款。

我查了一下,最近A股上市公司南亚新材就通过了一个议案,计划一年内,有8000万美元的结算要启动远期外汇交易,提前锁定风险。

那有没有更高级的玩法呢?

03

第二种叫做货币期货合约(Currency futures contracts)。

这是一种标准化的期货产品,什么意思呢?

就是要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规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以约定的汇率买卖特定数量的货币。

它的原理与远期外汇合约基本上差不多,都是把当下的汇率固定,在未来也延续这一汇率进行结算。

那有什么不同呢?

第一、货币期货合约要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你得提前开好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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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大型券商都具备介绍经纪商(Introduced Broker)资格,可以通过他们开通期货账户进行交易。

当然,如果大家要更国际化一点,全球范围内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 Group)、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LIFFE)都是非常成熟的交易所,能更大满足对交易时间、交易地点的选择。

第二、货币期货合约流动性更高,交易更便捷。

货币期货会存在投资属性,大量的期货炒家会在市场上跟有避险需求的企业相互交易,各取所需。

就像我们上面的例子,如果跟银行约定三个月汇率不变,中途可以什么都不用管。

但在期货市场,因为炒家的参与,中途的价格也会不停地变化,合约也是可以提前交易平仓的。

比如说三个月内,汇率达到了很高水平,那么企业就可以提前结算合约平仓,不仅可以赚到美元,还能在期货市场上搞到一笔投资收益。

当然,这是理想的情况,也有可能汇率降低,提前结算就会大幅亏损。

所以,这里就非常考验人性了。

大部分企业还是会等到合约到期,按约定汇率交割的,毕竟我们不是真正的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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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货币期货合约是远期外汇合约的进阶版,要求也更专业,更自由,更具备交易属性。

但问题就是要克制自己在期货市场上的投机心理,不然就有可能从外贸干成了金融,有可能让你亏损很多。

04

第三种叫做货币期权合约(Foreign exchange options)。

这个产品实质上给了我们一种选择性权利,到期汇率对我们不利的时候,如果买了货币期权,就会减少我们的损失。

还是上面的例子,我100万美元的货款三个月后结算到账,如果我担心中途美元大幅贬值。

那么从现在开始,我就可以买下美元看跌期权,执行价格就定为1美元换7.1人民币。

如果三个月后美元真的跌了,那么期权一出,我还是可以按7.1兑换的,问题不大。

反过来,如果美元大幅升值,期权当然是白买了,但是,100万美元就可以兑出更多的人民币了。

同样的还有看涨期权,逻辑是反过来的,我就不多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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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从货币期货到货币期权,它变了什么呢?

最大的不同就是保留了汇率获利的机会。

如果汇率朝着有利的方向变动,买了期权就作废不用了,但是实际汇率结算收入要大于期权费用的话,就有了额外收益。

当然,比起前面的两类产品,我们需要多花一笔期权费。

期权费的计算比较复杂,大家可以不用掌握,只需要知道一点,期权的保障期越长,标的资产的波动越大,那么期权费就越高。

05

第四种叫做货币掉期合约(Currency swap),也可以叫货币互换。

这是最复杂的一种产品了,具体操作就是找到能做掉期业务的银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交换两种不同货币的本金和利息。

还是上面那个例子,既然我觉得未来3个月,我就有美元进账,我要兑人民币,但汇率不确定,我担心结算的100万美元会亏损。

那么我可以看看现在的汇率,就像今天100万美元能兑出大约704万人民币。

那我可以找到银行,以704万人民币本金和利息交换银行的100万美元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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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掉期合约三个月到期后,双方再把本金和利息交换回来。

诶,我们有没有发现,三个月后我要兑换的那个100万美元,是从我的业务中来的,也就是用外贸的美元兑换的,不管汇率如何变动,我都已经按约定兑出了704万人民币。

至于还留存的100万美元,如果害怕未来持续贬值,那么我就继续做掉期交易就好了。

这里要注意的是,货币掉期有个利息支付的问题。

在我们的例子中,我们是用人民币跟银行换美元,期间我们要给银行支付美元利息,银行要给我们支付人民币利息。

虽然现在美元贬值了,但利息仍然要高于人民币,所以会有利息损失。

但是反过来,如果人民币利息高,这笔交易除了规避汇率风险,还有赚取息差的可能。

当然,在实际交易中,掉期的互换汇率及期间支付的利息,它是可以双方相互博弈、自行约定的,这就是掉期的复杂和特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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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2007年,我们的央妈就发布通知,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主流产品就有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的货币掉期交易。

所以,这种交易产品早就在中国各地落地开花了。

06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上面这些工具,可能作为老板没有了解的那么多,但至少也要懂得其中的逻辑和运行原理,让团队的专业人员去熟练运用,帮企业防范经营之外的风险。

特别是在今天生存压力激增、竞争白热化的当下,处理每一个重要细节,做好风险防控,也许就是企业能够走的更远、更稳的重要保障。

毕竟把风险控制好了,企业才能好好安心做生意,才能长治久安,你说呢?

中国人民银行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 3 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 人 外 汇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废止规定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