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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行为的定性

第1672号

黄某建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

——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行为的定性

出口 结汇_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行为如何定性_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区别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建,男,1957年x月x日出生,上海美某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4日被逮捕。

(其余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建等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某建及其辩护人提出,美某公司与五家相关外贸公司之间属于国内商品购销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出口关系,五家相关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行为与美某公司并无关联;对于美某公司自营出口而言,黄某建主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黄某建参与或指使他人骗取出口退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美某公司主要从事羊绒制品、纺织原料的采购、加工、进出口等业务。被告人黄某建担任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陈某在美某公司负责纺织纱线出口业务。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黄某建安排被告人黄某根等人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了益某(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某公司)等公司。

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黄某建、陈某以美某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方式,出口纺织纱线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待货物到达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由黄某根控制的益某公司收货后,又从香港以来料加工或者以羊毛纱线名义报关入境,并通过物流公司将纱线从深圳、东莞等地运往上海或河北,重新包装后又以美某公司名义再出口,以此方式循环运作。为制造虚假资金流,黄某建指使财务人员将资金通过私人账户划转至黄某根等人介绍的地下钱庄私人账户内,又汇兑到黄某根等人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多家公司,之后再由黄某根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商名义向美某公司及相关外贸公司付款,即采用资金回流方式完成虚假付款、结汇业务。在完成付款后,由美某公司及五家相关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经审计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黄某建等人采用上述循环进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7亿余元。

同时,为抵销美某公司循环进出口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应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黄某建等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60余家公司虚开羊绒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9.3亿余元,税额11.5亿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用于抵扣美某公司循环进出口产生的应缴税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建伙同他人采用虚构出口贸易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8.7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为掩饰上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让他人为美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5亿余元,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黄某建所犯两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故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九条之规定,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略)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建等人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辩解相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于2016年5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对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对以同一批次的货物循环报关进出口,并向海关申报退税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具体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货物出口后又进口转入境内,再循环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在行政管理层面未被明确禁止,本案中有真实的出口货物,进口货物也已按照相关规定报关并缴纳税款,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被告人黄某建等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其他公司虚开羊绒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建等人的行为系典型的循环进出口,表面上看似有真实的出口货物,但实际上是重复出口回流的货物,本质上属于虚构出口贸易;同时,又通过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获得进项税额,申报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建等人以循环进出口方式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黄某建等人为了掩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抵销美某公司循环进出口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应缴税款,又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两罪并罚。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对被告人黄某建行为的定性,应对其全部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客观方面,美某公司出口贸易早以下特征:第一,从涉案货物流向来看,黄某建通过美某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货物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再指使黄某根由其控制的益某公司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收货并联系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货柜司机将货物以来料加工或申报进口的方式运输入境,最终由物流公司在深圳等地接收后运至上海或河北,对货物重新包装后再出口,如此循环往复。上述货物流向系封闭循环系统,从而虚构了大量出口贸易。第二,从出口相关合同和单证来看,在正常出口贸易中,货运提单与海运提单中的外商应相同。本案中,无论是美某公司自营还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货运提单与海运提单上的外商均不一致。货运提单所列外商亦均称与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毛纱购销业务,而海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为黄某根控制的益某公司和黄某建通过他人安排的新加坡公司。第三,从资金流向来看,所谓外商付款是黄某建自己或指使他人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后,通过黄某根等人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一系列与出口合同所列外商公司英文名称相近似的公司,将“货款”支付给美某公司及相关外贸公司。第四,从票据流向来看,美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大量羊绒类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构进项税额,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虚开的发票价税合计79.3亿余元,税额11.5亿余元。第五,从美某公司的实际业务量、仓储情况来看,美某公司实际购入、加工羊绒的数量远远小于其出口贸易数量,且美某公司的财务人员、仓储人员均未见到所谓的购入、加工的羊绒纱线入库。第六,经审计,美某公司采用循环进出口的方式,合计取得出口退税款8.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主观方面,被告人黄某建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明显:第一,将货物循环进出口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商业合理性。黄某建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均专门安排公司接货并将货物通过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流,货物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时还需报关缴税,由此产生大量运输成本、税费成本,如没有其他目的,单纯循环进出口的行为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第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境内支付“货款”的部分公司系黄某建、陈某指使他人注册,黄某建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大量美元汇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另有部分证人证言证明,部分为美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公司系黄某建出资设立,且开票公司只有美某公司一家销售单位,也只为美某公司开票。将黄某建的以上行为综合起来可以看出,黄某建精心设计,通过货物循环进出口伪造货物流,通过注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支付“货款”伪造资金流,通过设立开票公司虚假开票伪造票据流,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故意显而易见。

因此,对被告人黄某建等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二)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不能充分评价全部行为

对某种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应坚持将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而不能割裂来看;否则,就会出现评价不充分、不全面的问题

第一,要立足税收制度设计初衷,认识以循环进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危害性。作为国际通行惯例,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国家允许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即在货物出口后退还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已纳税款,以避免国际双重课税。在我国,出口退税是指对报关出口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和个人的货物,退还已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就是说,出口退税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鼓励本国商品出口,而循环进出口的行为,系将已出口的货物通过走私或其他方式回流至境内,或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以此循环往复进行进出口。从实质上来看,循环进出口属于虚假出口,并没有导致国家的出口业务增多,不属于出口退税制度意图鼓励和保障的出口贸易行为,也就不属于应当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不法分子对循环进出口业务,通过伪造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合同流等方式加以掩盖,使税务机关不易识别,从而将其作为真实出口业务给予退税,造成国家财政损失。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诈骗型犯罪,就危害性来说,是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要立足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如上文所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是诈骗犯罪。从主客观方面来看,诈骗犯罪(既遂)应包含以下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具有诈骗故意;客观方面,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人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最终导致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方式假报出口,或是采取何种其他欺骗手段,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都应符合上述要件。以循环进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出口贸易的行为,使相关国家机关陷入此笔业务系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真实出口业务的错误认识,从而给予出口退税,造成国家财政损失,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典型的诈骗国家财产的犯罪。也正因如此,同时考虑到该行为的危害性和打击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4号)第七条规定,“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人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之一。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建等人以循环进出口羊绒纱线方式,通过虚构境外交易商、虚假结汇、让他人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虚构进项税额)等手段虚构出口贸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评价。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仅是黄某建等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即伪造票据流的环节,如单独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既不能评价黄某建等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也不能评价该链条上其他骗取出口退税环节的行为,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低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如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会导致重复评价

有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建等人为掩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抵销美某公司循环进出口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应缴税款,在无实际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60余家公司虚开羊绒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该观点是对骗取出口退税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认识不足所致。申报出口退税需要凭票抵扣,而增值税是以票控税、凭票抵扣,抵扣税款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取得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计算退税的重要依据,进项税额越多,行为人取得的出口退税额就越多。因此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中,为了实现骗税的目的,行为人通常都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循环进出口而言,因出口的货物并非新采购的货物,也就没有真实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而没有进项发票,即便将这些货物出口,也无法取得退税。这也正是不法分子需要通过虚开、非法购买等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因此,行为人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通过虚开、非法购买等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实际上是其骗取出口退税的必要手段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才是目的行为,二者系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理,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一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建等人让他人虚开大量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虚构进项税额从而骗取出口退税。如认为其目的是掩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抵销美某公司循环进出口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应缴税款、则容易陷入其行为又独立地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错误、从而得出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的结论。这种观点会导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行为的重复评价,是不适当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 毕 雪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 司明灯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7辑 第41页至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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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送转涨停风暴又起 中期高送转潜力股曝光

每当行情企稳之际,高送转行情便火爆起来。随着周二巨阳立起,题材概念炒作热情重燃,龙头品种高送转概念劲胜精密连续两日涨停板、中期拟高送转的爱康科技也出现巨量连续大涨。

今年以来,尽管大盘不太给力,但是市场关注的高送转题材表现亮眼:年前财信发展领头炒作高送转预案,年后股灾企稳反弹期则出现赛摩电气、宝德股份等以持续涨停方式领涨的填权行情风暴。

随着近期市场再度回暖,高送转涨停风暴又起:近期除权除息的劲胜精密走出连续两个涨停板,宣告高送转行情回归。据此,数据宝梳理一下近期将除权除息的高送转股、尚未公布除权除息日的高送转股以及中期高送转潜力股

数据宝统计显示,共有333只个股去年分配方案送转比例为每10股送转10股以上。截至昨日收盘,已经公布除权除息日的个股中,劲胜精密送转比例为每10股送转30股位居首位,5月30日除权除息;天齐锂业、神州长城、辉丰股份、浩丰科技等个股送转比例均为每10股送转28股位居次席,除权除息日分别为5月27日、6月7日、5月31日和4月29日。

已经公布除权除息日个股中尚有22只未到除权除息日。除了上述神州长城外,联创股份、誉衡药业等个股去年送转比例超过每10股送转20股,联创股份送转比例为每10股送转27股,除权除息日为6月8日,誉衡药业送转比例为每10股送转20股,除权除息日为6月3日。此外,巨龙管业、齐翔腾达、邦宝益智、同有科技等个股送转比例超过每10股送转10股。

尚未公布除权除息日的个股中,中科创达送转比例为每10股送转30股位居首位;雏鹰农牧、蓝思科技、威帝股份、天翔环境、鹏辉能源、思美传媒、派思股份、巨轮智能、迈克生物等个股送转比例均为每10股送转20股。

自披露中期高送转预案以来,爱康科技涨幅接近翻倍,赚钱效应显著。因此,数据宝筛选出最新每股资本公积金超过4元、总股本在3亿股以下、最新收盘价30元以上且去年没有送转股票的个股,合计共有66只进入榜单。

从业绩及成长性看,中期高送转潜力股榜单中29只个股一季度净利为正且同比增幅超过20%。处于停牌阶段的深大通,今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幅高达6560%位居榜单首位,实现每股收益0.22元;宝诚股份今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超4702%,实现每股收益0.15元;天龙集团今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超3211%,实现每股收益0.1元。此外,新宙邦、富祥股份、光迅科技、地尔汉宇、柳州医药等个股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幅超过50%且实现每股收益超0.2元,天神娱乐、瑞和股份、星宇股份、老百姓等个股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幅超过20%且实现每股收益超0.2元。

纵论市场新机遇 银河证券2021财富论坛桂林站活动圆满落幕

银河证券图片_中国银河证券 财富论坛_投资有道-财富论坛 桂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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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道-财富论坛”桂林站活动现场 图片来源:中国银河证券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步伐愈发稳健,居民可支配收入也迈上新的台阶。在此背景下,如何帮助居民管理资产、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已成为各大专业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10月10日,由中国银河证券举办的2021年“投资有道-财富论坛”即在桂林成功举行,与投资者一道共襄财富管理盛举、共话新时期投资机遇。

作为中国银河证券为高净值客户准备的投资盛宴,“投资有道-财富论坛”已连续举办两届,论坛以宏观行业研究、投资交易策略、时下热点行业为主题,邀请“策略+公募+私募”组成讲师阵容。三年来,这一国内财富管理领域的盛会已覆盖21省23市,累计携手76位业内专家与近万名客户面对面交流。

在本场桂林站活动中,中国银河证券也邀请了多位国内重磅嘉宾,包括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平安基金新能车ETF基金经理钱晶、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张海荣。

围绕当前复杂经济形式下的投资机遇、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机会以及量化投资经验,与会嘉宾纷纷在现场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即在现场分享了复杂经济形势下的资产配置观点,并介绍了2021年应该着重关注的三大投资题材。

刘锋认为,相比于美国,我国的银行业规模大,但股票市场规模较小。但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已难满足新经济时代企业融资需求,须加强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让货币实实在在为实体经济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在他看来,2021年建议超配股票资产,其中以A股市场配置为主,H股部分行业和个股也存在投资机会。

“从市场结构来看,上半年A股主要体现为指数涨、大盘股涨、部分行业快涨,小盘股则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A股市场建议围绕‘十四五’规划、顺周期、资本市场改革三类题材超配相关行业,适当减配估值水平过高、基本面难以支撑的个股。H股市场主要以内地科技类以及业务和内地联系紧密的上市公司为主,把握低估值机会。”刘锋说道。

除宏观视角的变动为投资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外,更为细分的产业层面也蕴藏着新的投资机会。10月10日的“投资有道-财富论坛”桂林站活动上,平安基金新能车ETF基金经理钱晶就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做出了一番展望。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全球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纷纷设立碳中和愿景目标的背景下,发展新能源汽车也是汽车产业实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与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概念相关的股票也迎来一波普涨,成为各大基金公司追捧的热点。后续新能源汽车概念股票能否继续发力,则成为了投资者较为关切的问题。

对此,钱晶认为,目前全球范围内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均在加速提升,这主要得益于新能源汽车优质车型不断推出,并替代传统燃油车。且伴随着电池等相关技术的发展,未来新能源汽车整车价格将有望进一步降低,产品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本轮新能源车渗透率的提升以及产业链的高景气度,将持续较长时间。”

而在具体的股票投资方法上,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张海荣也在会上给出了“量化投资”这一答案。他指出,量化投资在国外已经取得足够的成功经验,且在国内已经历10多年的发展积淀。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量化投资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手段,使得其策略可以不断更新迭代。同时,量化人才队伍逐渐壮大,将加速量化投资在国内的发展。

“我们相信不仅是机构资金对于量化管理人持续性认可,未来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也会认可量化产品。”张海荣如是称。

而为了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本场桂林站活动还采用了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现场200多个座位座无虚席,线上观众也借助直播共享了这场投资盛宴,

实际上,本届“投资有道-财富论坛”系列论坛均采用了直播形式,获得了投资者广泛的好评及认可。此前,论坛首站已在甘肃兰州成功举行,未来还将在北京、深圳、广州、杭州等21个城市轮流举办,自9月25日一直持续到11月。各场论坛也将邀请数十位业内知名专家与投资者面对面交流,纵论投资趋势,为投资者分析当下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剖析A股市场投资机会与财富配置、提升资管行业大时代背景下投资者的选择与配置理念,最终为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保驾护航。